冒充新冠感染者并绑架他人索要巨额钱财,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3日12时许,为偿还个人债务,纵某某趁郭某独自开门上车之机,蒙面持刀进入车内,冒充新冠感染者,并以散播病毒同归于尽作为威胁索要30万人民币。因郭某无足额钱款,纵某某强迫其向其家人联系筹款。后郭某的亲友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人民币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纵某某涉嫌构成绑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纵某某为了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3万元的钱款,冒充新冠病毒感染者蒙面持刀闯入其车内,以散播病毒为威胁要求其向其亲友筹款。即纵某某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纵某某在防疫期间冒充新冠感染者实施绑架行为,扰乱了社会的防疫秩序,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但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纵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纵某某冒充新冠感染者绑架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即此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还是以抢劫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在主观上均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在客观上也均采取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来获取财物。因此,不能单独从两罪的构成要件来准确区分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向谁索要财物或者说行为人索要了谁的财物。就绑架罪而言,行为人绑架受害人,向第三人敲诈勒索财物。就抢劫罪而言,行为人绑架受害人,向受害人自身敲诈勒索财物。本案中,纵某某绑架郭某后,因郭某无足额现金,便向郭某的亲友索要财物,其行为应当构成绑架罪,而非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