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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经营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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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8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9日10:57: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公司经营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陈某某以A公司的名义向B银行申请贷款950万元。但因A公司尚不符合贷款的具体条件,陈某某便伪造了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虚假材料,获取了B银行950万的贷款。2018年6月,在950万元贷款到期后,陈某某又以A公司的名义与B银行签订了展期一个月的合同。2018年7月,因无力偿还贷款,陈某某隐匿潜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A公司的经营,在明知A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下,仍然虚构相关贷款材料,骗取了B银行950万的贷款,且最终因无力偿还贷款而潜逃。即陈某某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条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错误,应予纠正。综上,结合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骗取贷款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申请人/单位不符合贷款要求,仍然虚构材料骗取贷款。但需要注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而非个人非法占有贷款款项;其二、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责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其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此处的“欺骗”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贷款,往往是以伪造贷款申请材料来进行;其四、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与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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