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房屋担保证明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该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7 年9 月,受任某指使,魏某持虚假身份证假冒魏某某,谎称其房产证遗失需补领,在A房产交易中心骗领了上述房屋产权证。后任某与魏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由任某从魏某处“购买”上述房产。随后,任某在B招商银行办理了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骗取贷款16 万元,并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魏某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B银行贷款款项的目的,客观上伙同被告人魏某以骗领房产证、进行虚假房产交易、并以虚假交易的房产作为抵押的方式,骗领银行抵押贷款。即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在此共同犯罪中,任某为主犯,依法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魏某为从犯,且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任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被告人魏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贷款诈骗罪”。依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本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最大区别。骗取贷款罪的犯罪行为人无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在骗取贷款时仍然想着日后将要归还给银行。但若行为人一开始就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贷款,仍然虚构材料申请贷款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其二、客观上实施了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如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使用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虚构贷款理由等;其三、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所有权、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此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损失的可以是实质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如行为人将盗窃得到的汽车用于抵押贷款,则属于造成了银行担保权益这一财产性利益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