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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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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6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7日11:34: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恋爱、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陈某与徐某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8月2日,陈某以二人交往1年为由提出结婚,获得徐某信任后,谎称母亲病重需借钱医治,骗取徐某钱款1万元。2019年7月,陈某又以上述方法骗取马某钱款158196元。2020年3月13日,陈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徐某、马某钱款的目的,客观上以结婚为借口、母亲病重需借钱救治为由,骗取徐某钱款1万元、马某钱款158196元。即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结婚为由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母病重需借钱医治的事实,让二被害人转移了对于钱款的占有,造成了二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其行为与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诈骗类犯罪中的婚恋式诈骗。该诈骗类型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主要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双方线下接触)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双方未线下接触)。本案属于接触式婚恋诈骗,就此种类型而言,通常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因为确立了恋爱关系,存在一定数额的经济来往。要区分具体是一般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还是诈骗犯罪,需要以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转移了财产占有来予以界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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