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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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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4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7日11:03: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判定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

蒋某某与父母一同居住,因家庭矛盾多次与父母发生冲突。2019年8月1日17时,蒋某某回家后向其母要钱,被拒后将其母打倒在地,并至父母卧室,从14楼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致楼下停车位停放的三辆轿车挡风玻璃砸花、车顶凹陷。经鉴定,三辆轿车物损429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将物品从高空扔下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为了泄愤,其仍然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下,并使得部分物品砸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同时也造成了车主4293元的物质损失。即蒋某某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致使公众车辆受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符合。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蒋某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具体分析如下:其一、从行为实施的时间来看,案发时正值下午5点,处于小区居民下班、放学、出门买菜的高峰时间,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人员较多,停车位停放的车辆也较多;其二、从行为实施的地点来看,蒋某某从14楼将物品抛下,冲击力极大,对被砸的车辆损害也较大;其三、从行为实施的标的来看,其往下抛的是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坚硬、锋利的物品,极易给被砸中的人员或车辆造成严重损害,危险性大;其四、从行为实施时的主观要件来看,蒋某某作为一名具有正常认知的成年人,对于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持明知态度,但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其主观属于间接故意;其五、从行为实施的类型来看,蒋某某实施的行为尚不构成其他犯罪,且危险性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相当。综上,蒋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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