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茅台注册商标销售低劣白酒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7年上半年起,吴某某低价购买了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酒,且其明知所购入的酒是低价酒水勾兑而成。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吴某某向林某某销售了约400瓶假茅台酒(售价290元/瓶)。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8月15日,吴某某销售了1194瓶500ml假茅台酒、2瓶假十五年茅台给林某某,共计3497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明知对外销售的是由低价酒水勾兑而成的假茅台酒,为了非法牟利,客观上仍然将购入的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酒售与林某某,且销售金额巨大。即吴某某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实务中常见的卖假酒行为。依据《刑法》第214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其一、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对外销售;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其三、犯罪结果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此外,酒水属于食物的种类之一,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对此类食品类犯罪加大惩治力度,降低此类犯罪发生的概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