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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保险赔偿款谎报司机姓名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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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5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4日10:32: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获保险赔偿款谎报司机姓名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9日23时,汤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为了获得保险理赔,汤某某让其好友武某某到事故现场,并让其以驾驶司机的身份向交警与保险公司拨打电话。2016年1月21日,汤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款28万元。因该公司发觉此事故存在顶包嫌疑,遂向公安报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确认了武某某的顶包行为,遂将汤、武二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武某某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汤某某、武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保险赔偿款的目的,客观上通过顶包的方式,隐瞒了酒驾导致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数额巨大。即汤某某、武某某属于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汤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被告人武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保险诈骗罪,依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保险赔偿款的目的;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事故原因、夸大事故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其三、保险诈骗款项至少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汤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伙同武某某隐瞒了涉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酒驾),并采取顶包方式骗取了保险赔偿款28万元,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等未对保险诈骗的数额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诈骗数额的规定是,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保险诈骗数额可以参照上述对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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