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医保卡后划卡取药并对外销售的行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为非法牟利,韩某1、韩某2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贩卖药物。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以“兑现医保卡”为由,对外大量收取医保卡后到指定药店划卡取药。随后,三人将以上述方式获得的药品以邮寄方式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额达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1、韩某2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1、韩某2主观上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之下,通过收集医保卡划卡取药的方式获取药品并对外销售,数额较大。即韩某1、韩某2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韩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韩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其二、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未经许可出售专营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非法从事证券金融类业务等);其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四、行为人主观属于直接故意,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本案中,二被告主观明知自己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但为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仍然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损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