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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将他人漫画于自制网站公布,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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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0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6日18:13: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经允许将他人漫画于自制网站公布,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杨某某是A漫画网站的制作者。2017年以来,杨某某为了提高A网站的知名度,在未获得B传媒公司的授权时,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2部漫画作品私自发布在A网站上,供网民免费浏览。为了获取更多收益,杨某某与C广告公司签订了在A网站这一网络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协议,利用网站的点击率收取广告费,牟取了不正当利益。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上述12部漫画作品的点击次数共计8.9245万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未获取B公司的授权情形下,私自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布在自制网站上,并通过广告投放,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即杨某某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了他人作品,且截止案发时作品点击次数已达8.9245万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杨某某的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是著作权侵权问题。依据《刑法》第217条之规定,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其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版其所有的作品;其三、因侵犯著作权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是为了从其自制网站获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认定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未经著作权人B公司的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B公司所有的漫画作品,应当认定为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对于杨某某未经允许将他人漫画于自制网站公布的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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