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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陈某甲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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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4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6:33: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3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22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出生,原系中共某1县委常委、某2部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6月13日被揭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宋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某1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期间,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请托时任中共某1县委书记邱某(另案处理),并在邱某支持、帮助下,于2014年5月提拔担任中共某1县委常委,并分管交通、公路、公某办等工作。为表示感谢,陈某甲送给邱某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中共某1县委常委、某2部长、某1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公路某3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共计港币35万元、人民币20万元。具体如下: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1(另案处理)经营的广东某4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某5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中标某线某PPP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吴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处理某1县某市场资产置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给予的现金港币5万元。

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违规拆借财政资金人民币1.2亿元、支持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某1县某至某市政道路工程BT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某甲犯行贿罪、受贿罪都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应予充分考虑;2、陈某甲案件发端于某1不良政治环境,相比其他案件,其受贿、行贿数额较小,且不存在索贿情形,主观恶性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获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某1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期间,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请托时任中共某1县委书记邱某(另案处理),并在邱某支持、帮助下,于2014年5月提拔担任中共某1县委常委,并分管交通、公路、公资办等工作。为表示感谢,陈某甲送给邱某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中共某1县委常委、某2部长、某1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公路某3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共计港币35万元、人民币20万元。具体如下: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1(另案处理)经营的广东某4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某5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中标某线某PPP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吴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处理某1县某市场资产置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给予的现金港币5万元。

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违规拆借财政资金人民币1.2亿元、支持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某1县某至某市政道路工程BT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被告人陈某甲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并同意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职务任免通知、某1县政府有关陈某甲分工的通知、关于调整某1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陈某甲的政协揭阳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任免及撤销相关决定、陈某甲的某1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及辞免材料、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主体身份情况证明、某市场“三旧”项目改造相关材料及资产置换评估材料、某(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记录、某1县委书记专题会记录、县委常委会议记录、陈某甲上缴违纪违法款银行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揭阳市中心支局提供人民币折算率列表、关于协助办理涉案暂扣款现钞结汇业务的函等书证材料、证人邱某证言、证人吴俊贤证言、证人黄某1证言、证人黄某2证言、证人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均经庭审示证、质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又为谋取职务上的提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其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对控辩双方所提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甲在行贿罪、受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根据上述情节依法分别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宣告缓刑的相关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数,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于辩护人提出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可给予适当考量。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表现等,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甲受贿款港币3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丁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邱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某

黄某(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惠州贿赂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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