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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唐某甲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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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7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23:14: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唐某甲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晋0109刑初某号

案  由: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晋0109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出生于山西省平陆县。2009年1月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9月25日被广西省百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路1号某室设立“某联盟公司(某公司)办事处”,推销“某公司无记名债券”,被告人唐某甲担任负责人,于某1(已判刑)负责接待投资人、收取投资款并开具收据、转款等日常工作。

201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唐某甲同于某1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听课等途径推销“某公司无记名债券”,宣称该无记名债券一份6000美元,期限52周,每周返还2%的利息,债券到期以后,客户的本金可以转换成某公司或者子公司中已经上市的公司股票,另根据认购本金返还2-4倍的股票,股票上市以后可以流通变现,以此向牛某某等27名投资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数额人民币100余万元。2012年2月该办事处关闭。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唐某甲电话通知于某1,要求于某1通知上述27名投资人到某酒店630房间找戴某某(新加坡籍)、陈某某(马来西亚籍)办理“股票对接手续”。2012年5月29日至30日,魏某某等26名投资人在每人向戴某某、陈某某交纳“手续费”1000元后办理了“股票对接手续”。至案发大部分集资款未清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巨大,未及时清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专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在本市某路1号某室设立某联盟公司(某)办事处,后更名为某,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某推销的某联盟公司(某)无记名债券,被告人唐某甲担任该办事处负责人,于某1(已判)负责接待投资群众、收取投资款并按照被告人唐某甲的安排将收取的投资款汇至该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3月至7月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于某1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听课等途径推销某联盟公司(某)无记名债券,宣称该无记名债券一份6000美元(合人民币42000元),期限52周,每周返还2%的利息。债券到期以后,客户本金可转换成某联盟公司(某)或其子公司中已经上市的公司股票;另,根据认购本金返还2-4倍的股票,公司上市后股票可以流通变现,以此向牛某某等27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00余万元。2012年2月该办事处关闭,2012年7月该批无记名债权到期。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唐某甲通知于某1,要求于某1通知上述27名投资人到本市某酒店630房间找某3集团深圳办事处市场部业务员戴某某(新加坡籍)、股票部业务员陈某某(马来西亚籍)办理股票对接手续。5月29日至30日,魏某某等26名投资人在向戴某某、陈某某分别交纳人民币1000元的手续费后办理了股票对接手续。截至案发,大部分募集款未清退。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专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律师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投资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1.投资人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通过朋友认识唐某甲,2011年3月初,唐某甲在某大街某大厦21层成立某山西办事处,做债券投资,多次向我宣传投资该公司回报率丰厚,鼓动我投资。同时宣传该公司投资按美元计算,一份6000美元(合人民币42000元),周期为52周,按周计息,周息为2%(120美元),本金和利息可以随时支取。投资到期后,按投资本金的2-4倍返还或折算成股票,股票在2012年5月份公司上市后可在境外自由交易。2011年3月17日,我在某中心21层207室向唐某甲购买了6000美元的无记名债券,交给唐某甲人民币49000元,包括7000元会员费,唐某甲给我出具了42000元的收据。7月份我上网操作,发现不能随时支取,要求退款。唐某甲称需要向公司总部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拿到钱。我申请后半个月,公司给我退了13000元的本金和7000元会员费。我多次找唐某甲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2月份以后我就联系不到唐某甲了。2012年5月30日,我收到于某1发来的信息,说总部的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酒店630房间搞股票对接,由某3集团把某销售的债券转换成股票,但需交纳1000元手续费。我到场后要求退款,对方不答应我就报了警。5月31日,唐某甲家属给我退款18000元。

2.投资人凌某某的陈述,证实我通过朋友认识唐某甲,2011年4月下旬,唐某甲在太原市某大街某中心成立办事处,推销某销售的某无记名债券。之后组织二十几个投资群众到武汉、河北白鹿温泉听某的人讲课。我于2011年2月20日、3月8日分别给唐某甲银行卡上转入34万元投资款,至今还有17万元没有兑现。2012年4月份,某网站更名为某3集团。

3.投资人范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韩某某、魏某某、范某某的陈述,证实唐某甲是某联盟公司(某)太原办事处的负责人,范某某等六名投资人通过唐某甲购买了某公司45万余元的无记名债券。2020年5月30日,上述投资人在某酒店分别支付1000元手续费后与陈某某等人办理了股票对接手续。

(二)书证

1.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9月25日,在广西省田东县被广西省百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9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唐某甲押解回并执行刑事拘留。

2.深圳市某5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路某,监事王某某,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国内贸易等。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专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律师

3.某联盟公司(某)债券、收据样本及翻译材料,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对外宣传的无记名债券上载明发行时间是2011年2月20日,周收益率为2%等内容。

4.某网站资料,证实投资人通过会员账号和密码可登陆网站查询债券信息、会员积分等内容。

5.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向山西省工商管理局、太原市工商管理局查询,未能查到某联盟公司(某)、美国佛罗里达洲某3集团、某在山西省太原市开设办事机构的相关登记信息。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某3集团、某、某5公司(某)及唐某甲等人发行的某5公司无记名债券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批准,上述公司及唐某甲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发行债券行为。

7.收据,证实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唐某甲收到牛某某人民币42000元。

8.股票对接手续,证实2012年5月30日、31日,某3集团深圳办事处股票部业务员陈某某为魏某某等26名投资人办理股票对接手续,并向每人收取人民币1000元的手续费。

9.余嘉伦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2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投资人向该公司指定账户的打款情况。

10.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的证明及护照、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某某、戴某某二人系外籍人员,二人的出入境记录均合法有效。

11.前科材料,证实2009年1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12.同案犯判决书,证实同案犯于某1于2013年6月19日因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甲的身份。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3集团深圳办事处股票部业务员。某3集团和某是某联盟公司(某)的子公司,某负责推销某5公司(某)的无记名债权,某3集团后期接手了十度空间的业务,负责为购买无记名债权的客户办理股票对接手续。这些客户都是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购买的无记名债券,债券在7月份全部到期。按照和客户的协议,债券到期后应该把客户的本金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票。2012年5月29日,公司安排我来太原和客户签订转换计划书,并向每个客户收取1000元转股手续费。太原有27名客户购买了无记名债券,其中26人办理了股票对接手续。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3集团深圳办事处市场部业务员,某3集团和某都是某联盟公司(某)的子公司,某3集团与某5公司(某)是代理合作关系,某3公司接手了某推销的无记名债券业务。太原有二十多个客户购买了某联盟公司(某)的无记名债券,这些债券在2012年7月份到期,债券到期后需要把客户的本金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票。唐某甲联系公司市场部为该二十几名客户办理股票对接手续,让我与“和平”(于某1)联系。我和对方联系后,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安排我来太原协助陈某某与客户办理股票对接手续,并与客户签订转换计划书,向每个客户收取了1000元的转股手续费。客户购买债券的钱一般打到公司指定的户名为余嘉伦的农行账户,如果收取的是现金,由业务员带回交给财务。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深圳市某5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我没有在该公司担任监事。2008年,我丢过一次身份证,之后补办过。我认识路某十多年了,没有听说他开过公司。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专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律师

(四)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于某1的供述,称某联盟公司(某)太原联络处是2011年3月成立的,办公地点在能源大厦21层,负责人是唐某甲,推销某联盟公司(某)的无记名债券。该公司有六个经营项目,利用这些经营项目向投资群众宣传。投资人大部分是唐某甲联系的,他们来联络处购买债券,我负责收钱后给投资人开收据,然后向唐某甲汇报。每个投资人最少买一份,也有买多份的,每份6000美元(合人民币42000元),另外收1000美元(合人民币7000元)的会员费,周期为52周,按周返还本金,到期后可以收回本金。同时,公司付给投资人本金两倍的股票将债券赎回,公司上市后,股票可以流通变现。投资人总共购买了约150万元左右的债权,我经手的有30多万元,按照唐某甲的安排,客户购买债券的钱均汇到了深圳总部。2012年5月,唐某甲联系我说某公司深圳总部派人到太原给投资人办理股票对接手续,让我配合。之后我按照陈某某、戴某某的要求,给所有投资人发了信息,通知他们到和平南路某酒店办理股票对接手续。

2.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称2010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一个叫“杰克”的新加坡人,“杰克”在太原市某大街某大厦成立某联盟公司太原联络处销售股票和债券,并让我联系投资人。该联络处后更名为十度空间太原联络处,“杰克”请人从深圳过来给投资人讲解债券,主要讲解材料是外文样本。债券金额分别有1000美元、2000美元、6000美元。购买一份债券另需支付1000美元手续费,周期为52周,每周返利2%,债券到期后本金全部返完,还可获得投资额两倍的公司股票,公司上市后这些股票可以买卖收益。投资人也可以随时提现,每次提现扣除5%的手续费。投资人购买以后,公司会给会员账号及密码,他们登录公司网站可以看到收益,可随时提现。太原联络处共向20多名客户销售了债券,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左右。我联系了牛某某等4名投资人购买债券,金额在6万元至7万元左右。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将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甲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专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专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律师

审判长   高某

人民陪审员   郭某

人民陪审员   马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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