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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黄某甲洗钱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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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59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21:36: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洗钱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珠中法刑终字第某号

案  由: 洗钱罪

裁判日期: 2014年03月11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珠中法刑终字第某号

原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出生,系珠海某1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洗钱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7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代理公司垫资50万元注册成立珠海某1发展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的大嫂(被告人哥哥黄某2的妻子李某3)为股东;公司经营范围有商品批发、零售及社会信息咨询;物业代理等;公司注册地址为黄某甲的家庭住址(珠海市某房)。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实际发生业务往来。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开户办理了银行卡(卡号62某049786),后于2012年5月7日左右将该银行卡交给其哥哥黄某2使用。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的哥哥黄某2担任珠海市横琴新区某3局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通过被告人黄某甲注册的珠海某1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收取受贿款,具体如下:

一、2010年,珠海市横琴新区负责实施横琴新区某4村整治工程(包括某4村某景点改造工程、横琴新区某景观工程和横琴新区某工程),黄某2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赵某顺利承接到上述工程(分别挂靠珠海市某有限公司、珠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为感谢黄某2的帮助,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先后将人民币5万元和人民币25万元转账至黄某2指定的珠海某1有限公司的账户。

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30万元到账后,按照黄某2的指令,将大部分提现,后放在黄某2家中被告人黄某甲居住的房间衣柜里,由黄某2取走。

二、2012年,横琴新区某3局要建设门户网站和办公系统。被告人黄某2作为该项目评委,为参与投标的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4提供帮助,让该公司顺利中标。2012年9月和12月,陈某4按照黄某2的要求,先后将人民币7万元和3万元转账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该卡由黄某2使用)。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三、珠海某5企业有限公司承接横琴新区的多项工程过程中,黄某2利用负责工程验收和结算工作之便,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取梁某6人民币共计180万元。

(一)2009年,黄某2负责珠海某5企业有限公司承接的横琴某回填工程的验收和结算时,该公司的负责人梁某6要求加快验收和结算的进度,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黄某2表示同意。在工程验收和结算完毕后,黄某2于2010年4月向梁某6索要人民币150万元。梁某6先后将人民币80万元和70万元转账至黄某2指定的珠海某1有限公司的账号。

(二)2012年,黄某2负责珠海某5企业有限公司承接的横琴某回填工程的验收和结算。当年11月,工程验收和结算完毕,梁某6将人民币30万元转账至黄某2指定的珠海某1有限公司的账号。

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180万元人民币到账后告知黄某2,再按照黄某2的指令,部分转账给其他公司,部分提现给黄某2。

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黄某2、赵某、梁某6、陈某4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任职文件及干部履历表、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代理合同、交易凭证及短信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黄某2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珠海羽兆公司账户和个人银行卡账户帮助黄某2转移受贿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对于原判决,上诉人黄某甲书面上诉提出,其对黄某2的资金来源不知情,且其无义务甄别资金来源,未从中获利,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请求改判其无罪。二审庭审时上诉人黄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确认其接收的款项与黄某2的收入不符,其知道黄某2所从事的活动不合法。唯提出其是偶犯、初犯,是受黄某2的指使实施相关行为,且未从中获利,请求从轻处罚。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某甲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悔过,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黄某甲系初犯、偶犯。3.黄某甲仅为兄长黄某2洗钱,且未通过犯罪行为获利,与牟利的洗钱行为有明显区别,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对黄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黄某甲应当认识到其所接收、转移的款项与黄某2的合法收入不符,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原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正确,且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明知所收款项是黄某2的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珠海某公司账户和个人银行卡账户帮助黄某2转移受贿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黄某甲是接受黄某2的指令,囿于兄弟亲情而非牟利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予考虑,加之上诉人黄某甲二审期间能够认罪,并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黄某甲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黄某甲的量刑部分。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三、上诉人黄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某

代理审判员 汪某

代理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珠海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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