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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3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1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4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1、邓某来到郁南县某1化工厂盗窃钢材等物品时遇到了来此盗窃的被害人梁某1与黄某1。在梁某1持电筒照明时引起李某甲的不满,之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在使用电棍电击梁某1头部、颈项部后又拿一条铁通朝梁某1头部打击数下,致梁某1受伤倒地。梁某1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1系颅脑外伤继发脑干梗死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黄某1、李某1、邓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一)事实方面,李某1是单独来的。(二)其是一时冲动作出犯罪行为,当庭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语言及行为的刺激下产生冲动情绪继而捡起现场已存在的铁管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并非蓄意殴打被害人头部,属于激情犯罪,而且被害人有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本案发生在荒废的化工厂,被害人与被告人两伙人在盗窃中发生争执而引发故意伤害,且附近人员都没有发觉案发过程,因此,本案故意伤害行为的社会负面影响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判处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1、邓某在郁南县某1化工厂偷盗物品时遇到了来此偷盗的被害人梁某1与黄某1。由于梁某1持电筒照明引起李某甲的不满,以及梁某1称李某甲拿了他偷的物品,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甲遂先使用电棍电击梁某1头部、颈项部,然后拿一条铁水管朝梁某1头部打击数下,致梁某1受伤倒地。梁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27日晚死亡。经检验,被害人梁某1系颅脑外伤继发脑干梗死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证实: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时,梁某1母亲唐某到郁南县公安局某1派出所报警称其儿子梁某1当日凌晨在某1工业园被人打伤,现在罗定市人民医院治疗。
郁南县公安局于同日对梁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郁南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李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7年12月28日以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月3日,该局接到罗定市公安局某2派出所电话反馈称,在罗定市街道发现李某甲,表明身份后,该名嫌疑人拒捕,并逃窜。随即,郁南县公安局某1派出所民警迅速组织力量抓捕,并在将李某甲抓获归案。郁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5日撤销了对李某甲的上网追逃。
2.勘验故意伤害现场笔录、现场图照,证实:案发现场郁南县某1工业园某1化工厂的方位、痕迹物证等情况,提取了介纸刀、电筒、血迹等物。
3.勘验抓捕李某甲现场笔录、现场图照,证实:公安人员抓获李某甲的郁南县某东路路段的位置、痕迹物证等情况,提取了粘取物、烟头、手机、塑料瓶、塑料吸管、弹壳、塑料密封袋里残留的少量白色晶体等物品。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
(1)2018年1月3日,民警对李某甲的人身进行了搜查,搜查出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300元、李某甲身份证1只,银行卡2张),随即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后将身份证、现金发还给李某甲本人。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2018年1月3日,民警对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粤A某某的小汽车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手机一台,吸食冰毒用的塑料瓶一个,随即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3)2018年1月5日,民警对李某甲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旧屋一张桌子上扣押了一只在盒面印有HY-X8字样的盒子。
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
(1)2018年1月5日,民警在郁南县工业园某1化工厂淀粉车间的第二个电箱提取到一支黑色电棍,在淀粉车间门前的路段提取一个黑色塑料盒,三只手套。
(2)2018年1月5日,民警在梁某2及梁某1的手机提取到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梁某2于2017年12月22日凌晨2时09分转了1500元给梁某1。
6.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8)郁公(司)鉴(法尸)字〔2018〕01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证实: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梁某1系颅脑外伤继发脑干梗死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7.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云公(司)鉴(DNA)字〔2018〕01020号、〔2018〕0105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确认书,证实:民警抓获李某甲时提取的方向盘粘取物、1号烟头、2号烟头、3号烟头、4号烟头、风衣检材的STR分型与李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13×1020;小车驾驶室车门把手粘取物检出混合STR分型;变速杆粘取物、副驾驶室车门把手粘取物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
8.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云公(司)鉴(化)字〔2018〕01017号检验报告、鉴定事项确认书,证实:民警抓获李某甲时提取的塑料瓶内的残留物、塑料密封袋内的残留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9.罗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死亡记录、CT诊断报告单,证实:梁某1于2017年12月22日04时52分被送入罗定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7年12月27日18时55分宣布临床死亡。
10.通话清单、用户资料,证实:郁南县公安局调取的登记用户梁某1的手机号码134某×某某、李某甲手机内电话卡(登记用户张家添)的手机号码138某×某某等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3日的通话记录。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1.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绰号“番九”。2017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郁南县的梁某1(绰号“傻强”)开一辆三轮摩托车搭乘我到某1工业园某1化工厂锅炉边,停车后我们看见李某甲和“阿某1”、另有一个我不认识男子共三人在现场。李某甲用手电筒到处照,梁某1对李某甲说:“你到处照做什么,照到眼都花了。”李某甲讲:“我不照清楚,怎么知道你是人还是鬼。”我也接着说不要照,照花了眼。讲完我到锅炉边处锯铁管,梁某1对我说他去附近拾回下午锯好的铁管。过了一阵,李某甲、“阿某1”、另一男子一起在我锯铁的地方,梁某1回来时见到了李某甲,问李某甲是否拿了他的铁管。李某甲说没有拿,讲完在身上拿出一支电击棒对着梁某1按了几下,我见到电击棒发出火花和响声。李某甲对我说这是他与梁某1的私人恩怨,今晚他就“收了”梁某1。讲完李某甲用电击棒向梁某1的颈部位置电了一下,梁某1叫了一声。李某甲叫“阿某1”和另一名男子不要插手,让他一个人收拾梁某1。梁某1说:“‘收’谁还不知道”。李某甲听到梁某1这样讲就丢开电击棒,在一旁拿了一条约一米长的铁水管连续打了梁某1头部四五下。梁某1就抱着头,我就走过去抱住李某甲并将他推开,这时看见梁某1跌倒在地上。我就用手机电筒照梁某1头部,看见到他头部流着血,我就将他扶上三轮摩托车。李某甲就讲:“我都忍得你很久了。”我对李某甲讲梁某1出了好多血。李某甲没有出声,对“阿某1”讲开车走。李某甲和“阿某1”开车走后,我驾驶三轮车搭梁某1出到工业园水泥路口,看见李某甲他们,李某甲问我梁某1在哪里,我说在车厢里面。李某甲拿着一条铁管在我三轮摩托车尾说梁某1没死他就要打到死。我并无理会李某甲,就将三轮车开到水泥路。李某甲将手上的一条铁管向我车尾丢过来,丢中三轮车边。我就搭载梁某1医院救治。李某甲是某村人,是吸毒人员,我和梁某1都认识他。和李某甲一起的“阿某1”和另一男子没有参与打梁某1,是李某甲一人打的。某1化工厂已经废弃,我和梁某1、李某甲他们都是去那里偷铁的。
黄某1混杂辨认照片指出“阿某1”(邓某);辨认出案发时和李某甲、“阿某1”在一起的男子(李某1);辨认出李某甲、梁某1。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绰号“阿某2”。2017年12月21日22时左右,我驾驶摩托车到郁南县工业园某1化工厂鼓风机铁棚对面的空地。我停好车时看见李某甲和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接着李某甲就在鼓风机铁棚处锯铁,我就在附近找烂铁。我们偷东西二个多小时后,一辆三轮车开到李某甲的皮卡车边。李某甲用电筒照了下对方,对方有人问来了多久了。李某甲回答说来了没多久。这时我看见三轮车上下来的一个人。李某甲说:“你不会做,开车灯乱来照。”这时下来的人开着手机,我透过光线看到他是“番九”。李某甲就重新开着发电机准备锯东西,这时发电机无法输电,李某甲就叫我推开摩托车,这时我看见刚才那辆三轮车上坐着的还有梁某1,他站在一旁看着怎样锯铁。李某甲看见梁某1拿着电筒周围照,就拿着电棍问梁某1。我看见李某甲的电棍发出火花并听到电棍的响声,二人一直争吵到车边。我听到梁某1说他只是在找工具而已。李某甲说:“找工具用得着开那么大的电筒,需要周围照吗?”说完后,李某甲就想拿着电棍电梁某1的头,梁某1就用右手挡开并走到棚底,这时李某甲电到梁某1的脖子。我听到梁某1说了一句:“电到我了。”梁某1说李某甲拿了他的工具。李某甲否认,二人又争吵了几句。李某甲将手上的电棍交给刚与他同车的男子,并在周边找到一条铁水管打梁某1。我走近看李某甲打梁某1,李某甲叫我与那名男子走到一边,我就走到棚柱边,看见李某甲用铁水管朝着梁某1的头打了四五棍左右。“番九”看见后就赶紧从棚面跳下来并跑过来推开李某甲,并说:“李某甲,你需要那么狠吗?”李某甲说这是他与梁某1的私人恩怨。随后,李某甲将铁水管丢上皮卡车箱,“阿某1”将电棍拿上皮卡车的驾驶室后面,二人就开车走了。“番九”就扶梁某1上车并收拾东西,这时我看见梁某1头上、脸上很多血。我看见三轮车开车,就跟在三轮车尾一直走,直到顺港高分子厂门口,“番九”突然间加速开得很快,后来我就没有看见三轮车了。接着我开车到泥路高压线塔的新厂门口,看见李某甲的皮卡车在水泥路面往大牌坊方向离开。当晚在现场一共五人,分别是我、李某甲、梁某1、“番九”、“阿某1”,只有李某甲一人殴打过梁某1。我到某1化工厂偷了十多次铁,见过李某甲几次。
李某1混杂辨认照片指出“番九”(黄某1)、“阿某1”(邓某);辨认出李某甲、梁某1。
13.证人邓某的证言:我绰号“阿某1”。2017年12月21日21时左右,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的士头”小货车来到我家搭载我到郁南县工业园某1化工厂。到达后,我看见“阿某2”已在那里了。一会儿后,李某甲开始用手磨机锯铁,我和“阿某2”在周边捡一些烂铁。22日零时许,“傻强”和“番九”驾驶一辆三轮车来到,“傻强”从三轮车下来后拿着手电筒周围照,李某甲看见就说“傻强”到处走、到处照干什么。“傻强”说:“关你什么事。”之后二人就开始争吵,吵得越来越大声。我就走过二人身旁,但二人均分别对我说不关我的事,叫走开。我就走开到一旁,二人就开始争吵,之后开始互相推撞,继而动手打架。当时我看见李某甲从他旁边的“的士头”小货车上的驾驶室拿出了一支电棍,然后右手拿着并启动电棍打向“傻强”的头部,电棍打落在“傻强”的右边面部。“傻强”捂住右边面并“唉呀”的叫了—声,这时二人又开始吵起来了。李某甲说要打爆“傻强”的头,“傻强”就伸头到李某甲前面并指着自己的头说:“这是头,你打吧。”这时李某甲从旁边的地上拿了一支不知是铁水管还是水管的东西打向“傻强”的头部,连续打了两三棍,“傻强”就倒地呻吟。这时“番九”过来拦住李某甲不让他继续殴打“傻强”,李某甲就叫我坐上“的士头”小货车并开车走。开车到工业园的水泥路口处,李某甲和我等到“番九”开着三轮车出来,李某甲问“番九”说“傻强”在哪里,“番九”说“睡在三轮车内。李某甲就用打人的那条水管打了下三轮车。李某甲说:“傻强,快起来,我们再打过。”但我没看见“傻强”起来,“番九”亦无理会李某甲就赶快开车搭载“傻强”走了,之后我和李某甲就各自回家了。李某甲是某村人,我已相识他多年。“番九”是某镇人,我知道他总来某1圩玩。“傻强”是某1圩人,他和李某甲认识。“阿某2”也是人。这三人我均是在某1工业园某1化工厂偷铁时认识的,大家都见过三四次面。当晚现场一共有五人,分别是我、李某甲、“傻强”、“番九”、“阿某2”,只有李某甲一人殴打“傻强”。
邓某混杂辨认照片指出“阿某2”(李某1)、“番九”(黄某1)、“傻强”(梁某1);辨认出李某甲。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4.证人唐某的证言:2017年1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我儿子梁某1的朋友“番九”拍我家的大门,接着梁某1跟我说他被人打伤,要送医院。我就下去开门,坐“番九”开的三轮摩托车送梁某1到医院抢救。我不知道梁某1被谁打的,后来问“番九”讲是某村委的李某甲打伤的。我见到梁某1头部流血,应该是打到头部。
15.证人梁某2的证言:2017年12月22日凌晨,我弟弟梁某1多次打电话给我,但由于是凌晨,我没有听到电话响。后来我姐姐梁某3打电话给我说梁某1被人打爆头,叫我快点打电话给他,看看是怎么回事。我就打开我的微信,发现梁某1在微信里通过语音的方式告诉我说他被李某甲打伤。我听到后迅速拨打了梁某1的电话,他对我说在某1开发区那边被李某甲打爆头,如果在家就开车送他去医院。我说我在广州。接着他说他叫“番九”送他过去医院了,叫我转1500元给他。我听到后通过微信将1500元转给了他。李某甲是某村委人,梁某1是在2017年的时候才开始和他一起玩,我也经常听到梁某1说起他,我也曾在家里见过他,听人说他曾做过厨师,有将近20年的吸毒史。梁某1是无业人员,有20多年的吸毒史,平时会做一些盗窃的事情。
16.证人欧某的证言:我在郁南县工业园某石英厂负责管理员工的,平常也是在工厂里住的。某石英厂离某1化工厂有两三百米远。某1化工厂是没有人在工作的,已经变成废墟工厂,平时没什么人出入的。我听说在2017年12月22日凌晨,在某1化工厂厂内有人打架,还打伤人了。
17.证人周某的证言:2018年1月3日12时许,我看见某1镇某大道与某东路交汇处四五个警察将一名我们某村委的男子抓获。这个人平时就很坏,又吸毒又经常偷偷摸摸的,听说他前几天打死了一个人。
18.证人蔡某的证言:2018年1月3日中午,警察在前进村委某大道抓获了“某甲”。“某甲”是绰号,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是人,听说他经常在某1到处偷东西。
19.证人袁某的证言:2018年1月3日12时许,我在某1镇迳口村委金同村警察追逃跑的人,警察的车头被撞坏了。
20.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8年1月3日12时许,我在某1镇迳口村委金同村看到警察追李某甲。李某甲是某村委人,听说是个吸毒人员。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1.证人黄某2、杨某的证言:其二人在郁南县公安局某1派出所工作。2018年1月3日11时许,其二人和其他民警、辅警参与抓捕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甲。约12时许,其几人获悉李某甲在罗定某2冲卡逃跑,后在将拒捕反抗的李某甲开枪击伤后抓获。
2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2月22日0时左右,我驾驶我的深蓝色“的士头”小车到某1工业园一间废弃厂房里偷这个厂里的钢管。开始我就看见了“傻强”和“番九”,后来我在停车的地方看见了“阿某2”。“傻强”用电筒照明,我说会被人发现。“傻强”说他锯的铁不见了,是被我偷了,我们发生争吵,“傻强”把头伸过来叫我打挑逗我,其他人把他拦开,他还一直骂我。我先用电击棍往“傻强”脸部方向伸过去电了一下,然后我捡起地上的铁水管打了他一棍,但没注意打到什么部位。邓某和“番九”把我们拦开后,“傻强”又骂我,于是我又打了他两棍,当时天很黑我不清楚打中哪里。打第二次时“傻强”倒地了,一分钟后他又站了起来。打完后我到了路口,看到“番九”驾驶他的三轮摩托车出来,我就大声问“番九”说“傻强”在哪里,“番九”一边驾驶三轮摩托车一边说在后尾箱。当时我看到“番九”的三轮摩托车后尾箱,没有看到“傻强”。我打“傻强”的电棍是我带过去的,被公安机关没收了,铁棍是我在现场的地上捡的,后来被我丢到了我的车上,现在在哪里不清楚,应该是被当废品卖了。我不是恶意造成梁某1死亡的,是一时冲动,我事前与他没有什么矛盾,当时不是想打死他。“番九”是郁南县某镇深步村人,平时是吸食毒品海洛因的。“傻强”是市场侧边住的,也是吸毒人员,真实姓名是梁某1。他们两人我都认识很多年了。我吸食一种叫冰毒的毒品。我平时使用过的电棍是一支HY-X8型号的,平时我去某1化工厂废弃厂偷无缝钢都会带在身边。梁某1也是用电棍,但是梁某1用的电棍是什么型号我就不知道了。公安机关讯问我时我没有如实供述,庭上我愿意认罪并如实供述,我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我当时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里隐瞒,经过自己的考虑还是决定当庭交代清楚,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李某甲混杂辨认照片指出“番九”(黄某1)、“傻强”(梁某1)、“阿某2”(李某1);辨认出邓某。
李某甲指认出民警在其家中提取的电棍盒是其之前购买电棍时的盒子,案发当晚其使用这个盒子对应的型号的电棍;民警在某1化工厂提取到的电棍型号与2017年12月22日凌晨梁某1在某1化工厂所使用的电棍型号一致。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
2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4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现评判如下:
被害人梁某1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争吵属本案引发原因,并不是被告人李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合理理由,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在与被害人争吵后实施,属临时起意,其以及辩护人所提并非蓄意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供认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当庭认罪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又属累犯,应依法严惩。鉴于其故意伤害行为系与被害人争吵后临时起意实施,手段并非十分凶残,并能够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焦某
审判员 韦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赖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云浮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