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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祁某甲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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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8日22:04: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祁某甲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6刑终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8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甲,男,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9日被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粤0607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二审律师在线咨询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祁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以及“王某”的秘书“李某1”等身份,编造帮忙办事需疏通关系、自己生病住院、自己经营的工厂失火赔偿伤员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2及其弟弟李某3共计人民币442000元、手机两部(购入价共计人民币14708元),诈骗被害人方某共计人民币156000元,诈骗被害人侯某共计人民币200000元。2018年7月,被害人李某2发现被骗,在李某2要求下,被告人祁某甲退还人民币25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2、李某3、方某、侯某的陈述,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交易流水,手机截图,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扣押的祁某甲身份证一个、医疗保险卡一张,予以发还被告人祁某甲;人民币13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李某2和李某3共人民币48.1元、被害人方某人民币36.4元、被害人侯某人民币45.5元。(由扣押机关办理)

原审被告人祁某甲上诉提出:1.其诈骗方某人民币12万元,诈骗侯某人民币15万元,原判认定其诈骗方某人民币15.6万元,认定其诈骗侯某人民币20万元错误;2.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应予从轻处罚。综上,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祁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佛山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二审律师在线咨询

对于上诉人祁某甲就犯罪金额及原判量刑方面所提出的上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方某报案称被祁某甲冒用他人身份以公司着火,需要赔钱以及疏通银行关系的名义诈骗了人民币15.6万元。祁某甲供称其冒用他人身份以车间失火需要资金以及疏通银行关系的名义诈骗了方某人民币12万元。对于其中的人民币12万元,方某的陈述与祁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未能相互印证的人民币3.6万元,方某的陈述有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祁某甲在原审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方某人民币15.6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现其上诉提出只诈骗方某人民币12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侯某陈述称其被诈骗的款项中有5.8万元是现金交付,上述人民币5.8万元被骗过程及金额与祁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侯某陈述称其被诈骗的款项中有部分款项是汇进祁某甲的农业银行卡,经祁某甲签认,该部分金额共有人民币13.57万元;此外,侯某陈述称其被诈骗的款项中有2万元是汇进建设银行账户,该陈述亦与祁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祁某甲在原审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侯某人民币20万元无异议,现其上诉提出只诈骗侯某人民币15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佛山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二审律师在线咨询

3.祁某甲实际诈骗李某2、李某3、方某、侯某的金额合计超过人民币50万元,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判在充分考虑祁某甲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后,以诈骗罪判处祁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量刑适当,现祁某甲再以坦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祁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祁某甲所提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黄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某

书记员 梁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佛山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二审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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