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深圳】吕某甲、张某乙诈骗、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110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3:34: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吕某甲、张某乙诈骗、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3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13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女,1968年出生,汉族,深圳市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实际控制人,住东莞市。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1公司招商部总监,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3年出生,汉族,某1公司招商部组长,住江西省吉安市。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童某丁,女,1986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1公司招商部组长,住湖北省团风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戊,男,l981年出生,汉族,某1公司招商部组长,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己,男,1989年出生,汉族,某1公司招商部组长,住甘肃省成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庚,男,1986年出生,汉族,某1公司招商部组长,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辛,男,197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1公司招商部组长,住江苏省东海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花某壬,女,l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1公司行政部主管兼财务部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癸,男,l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1公司人事部经理,住湖北省枣阳市。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子,男,1987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1公司风控部经理,住江西省吉安市。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丑,女,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1公司财务部出纳,住汕头市潮阳区。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某寅,男,1982年出生,汉族,深圳市某1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卯,男,1990年出生,汉族,某1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辰,男,1991年出生,汉族,某1公司业务组组长,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2018年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癸、花某壬、廖某丑、毛某子、张某乙、刘某戊、孙某辛、莫某己、余某庚、郭某丙、童某丁、游某寅、胡某卯、甘某辰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吕某甲、徐某1(另案处理)夫妇于2014年8月15日注册成立某1公司,并陆续签约为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等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徐某1任董事长;被告人吕某甲任总经理;被告人花某壬任行政部主管兼财务部经理,负责对客户亏损的钱及缴纳的手续费等进行结算出金、和代理商对账;被告人李某癸任人事部经理,负责人事工作;被告人毛某子任风控部经理,负责监视后台客户单边买卖净额的数据,并及时反馈数据情况给吕某甲;被告人张某乙任招商部经理,主管各业务小组;被告人郭某丙、童某丁、刘某戊、莫某己、余某庚、孙某辛系招商部业务小组组长,负责以“扫楼”或者网上招聘的方式招募代理商;被告人廖某丑任财务部出纳。

某1公司线下发展多家代理商,代理商发展客户前往平台交易。2016年11月开始,某1公司成为某1公司的代理商,负责寻找客户、推荐客户投资。被告人游某寅系某1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其公司B405室的管理;被告人胡某卯任经理,负责其公司Bll08室的管理;被告人甘某辰任业务组组长,负责寻找客户、推荐客户投资。

具体做法是:被告人吕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癸租赁龙某区某街道某创业园房间作为直播间。某1等代理商的业务组长以及业务员通过伪装QQ、微信身份为女性或者成功人士添加好友,并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吸引QQ、微信好友,然后将好友拉进某1公司组建的直播间中,由某1公司伪装的“讲师”在里面讲解股票,再慢慢变成推荐现货平台投资。代理商的业务员利用小号在直播间里当托吹捧“讲师”,虚构“讲师”的专业资质,再通过虚假的盈利截图诱骗客户前往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等交易平台开户入金操作。客户入金操作后,“讲师”在直播间喊单,代理商的业务组长和业务员与直播间的“讲师”相互配合,忽悠客户重仓操作、频繁操作,导致客户在交易中不断亏损。客户产生的手续费、过夜费等由交易平台和某1公司(包括代理商)进行分成,客户亏损全部由某1公司与代理商按照约定比例分成牟利。经审计,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某1公司作为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三个平台的会员单位,其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01,098,664.48元,客损部分金额共计人民币101,599,954.13元。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某1公司的代理商某1公司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l2,471,861.16元,客损部分金额共计人民币4,739,309.O0元。

2017年2月16日下午13时左右,公安机关对位于龙华区某国际大厦的某1公司进行查处时,被告人吕某甲指示徐某1前往财务部删除财务数据以及转款。徐某1立即前往位于龙某区某园的财务部,指使被告人花某壬、廖某丑删除电脑里面相关财务报表、对账单等数据、卸裁QQ软件等,并指使被告人廖某丑转出某1公司相关账户款项共计人民币1054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湖北某矿转入资金人民币888万元、庄某玲等客户个人账户转入资金人民币l66万元。次日,徐某1将该1054万元资金中的500万元通过银转证方式转出,将余下的550万元转到其控制的个人账户,随后卷款潜逃。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2月1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龙某区展韬科技大厦抓获被告人游某寅、胡某卯、甘某辰;同日l4时许在龙某区某国际大厦抓获被告人吕某甲、李某癸、张某乙、郭某丙、莫某己、孙某辛、童某丁、余某庚、刘某戊;2月20日20时许在龙华区某村55号401房抓获被告人花某壬,同日21时许在龙华区某村某巷3号703房抓获被告人廖某丑;2月23日9时许在龙岗区某里4栋2403房抓获被告人毛某子。

为了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到案经过、深圳证监会复函、扣押清单、居间合同、佣金确认函等书证;2.证人游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李某1等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6.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和勘验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壬、李某癸、毛某子、张某乙、郭某丙、童某丁、刘某戊、莫某己、余某庚、孙某辛、廖某丑、游某寅、胡某卯、甘某辰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期货交易,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甲承认犯非法经营罪,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如下异议:1、三家平台有政府现货交易批文,股东实力雄厚,其认为可信所以才加入成为会员。2、代理商按照平台规定执行。3、代理商开发客户由他们自己决定,某1公司对中间商的行为规范上特意加强了八大禁止。4、平台的交易规则跟某1公司没有关系,公司没有资格参与交易,只是介绍代理商,代理商介绍客户到平台。5、徐某1转款的款项是平台给某1公司的收益,其提前两天跟徐某1讲过转款出去开新三板帐户,不是当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把款项转出去。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吕某甲的辩护人(刘)提出:对指控吕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但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三个平台均是真实、合法合规的现货交易所,并非某1公司自行虚构的平台。某1公司只负责“招商”,发展代理商来开发客户,而非直接开发客户,是客户和交易所之间的媒介。交易规则是交易所制定的,而非某1公司。客户开户入金进行交易所参照适用的交易规则、手续费、过夜费、头寸等均是某矿、某贵金属、湖南某楼交易所制定的,而非某1公司制定。平台交易软件是各个交易所设计提供给某1公司的,平台行情走势均由交易所控制,某1公司不能控制,不存在某1公司通过篡改交易平台软件数据或者投资客户交易数据的方式去牟利的行为。客户“入金”将资金直接存入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或者交易所账户,而非某1公司、吕某甲个人账户。在客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盈亏,由交易所自动划扣,这一过程客户可以自由出金、入金。某1公司的盈利全部由交易所分配转给某1公司,而非某1公司自行掌控。2、吕某甲没有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的客观行为。3、投资者不存在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客户的资金是存入交易所指定的银行第三方托管或者交易平台的银行账户,而非某1公司的银行账户。4、投资者的亏损与某1公司吕某甲等人“欺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某1公司吕某甲等人是以牟利为目的而非“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中的主观构成要件。6、从全国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某1公司吕某甲的涉案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吕某甲的辩护人(丁)提出:吕某甲不构成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1、涉案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没有主管部门的认定。2、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政策法规的演变中,涉案交易平台交易模式的认定有个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司法解释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的认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3、吕某甲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4、吕某甲实施的行为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规定。5、客户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交易平台利用客户的赌徒心理制定的交易模式,尤其是交易模式中的杠杆设置。6、作为图利性犯罪,应按照获利多寡和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准确认定犯罪地位。某1公司获利远低于世纪瑞银等代理商。此外,起诉书指控的伪装美女、帅哥招揽客户、提供虚假的盈利截图等犯罪行为是代理商实施的,某1公司并未实施、亦不知晓未许可。7、赔偿、投诉就是犯罪属逻辑错误。8、吕某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9、本案对交易平台没有作出任何定性。

被告人张某乙表示通过两次庭审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乙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本案指控没有事实支撑。本案期货交易经营主体是特定的,不是本案被告人,而是的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经营对象是贵金属或者矿产品,而本案被告人并不产生这样的经营对象。十多名被告人对本案所涉及的所谓期货交易中的贵金属或者矿产品是无权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处置权的。本案发生交易的主体就是三个平台和受害者。某1公司提供的是中介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不管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或者结果怎样,与直接期货交易都是风牛马不相及。2、本案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张某乙是某1公司的招商部经理,主管各业务小组,而业务小组是以扫楼或者网上招聘方式招募代理商。代理商发展、寻找客户,推荐客户投资。实际上就是中介的经营行为,这样的服务经营行为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本案被告人没有一个人直接参与了期货交易。

被告人郭某丙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请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1.郭某丙认罪认罚,主观恶性比较低。2.应该从工资表管理提成中酌情计算,依据该数字对郭某丙进行量刑。3.郭某丙是从犯。恳请对郭某丙即判即放或者适用缓刑。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童某丁提出:1、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当天其上班迟到,到公司门口时有几个男孩在围观,警察过来问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来面试,警察说这个公司出事了叫他们走。其本来可以跟他们走,但认为公司正规,就坦然进去跟警察说明身份,配合他们调查。2、认罪认罚,不懂法,是普通员工、初犯,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1.童某丁名为组长,但其小组只有一个实习生,其实际上就是普通业务员。2.其工资待遇在所有小组长中属于倒数第一第二,涉案金额比较少,多次要求离职没有被批准。3.属于初犯、偶犯,两个小女儿需要抚养,一个7岁、一个11岁。请求对童某丁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戊认罪认罚悔罪,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1.刘某戊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刘某戊的涉案金额应当以其实际取得的报酬为准,四个月工资合计为92925元。3.刘某戊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真诚认罪悔罪,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恳请对刘某戊判处即判即放或者缓刑。

被告人莫某己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判决。其辩护人提出:莫某己是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比较低,请求对莫某己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庚认罪认罚悔罪,希望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甘)提出:1.交易所、交易平台应负本案主要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有关本案客户平某盈亏数据没有扣除交易所获利部分。2.本案系单位犯罪,余某庚的招商行为完全是职务行为。3.余某庚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处于完全被动、从属、极为次要的作用。4.各散户即投资人自己敛财心切、风险意识不强,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5.余某庚认罪认罚,请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曹)提出:1.余某庚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2.余某庚应定为从犯,恳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辛认罪认罚悔罪,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孙某辛为从犯。2.孙某辛坦白认罪认罚,没有违法犯罪前科。3.孙某辛所负责的小组涉及的入金额最少。请求对孙某辛即判即放,或者判处缓刑。

被告人花某壬提出:小孩两岁,父亲残疾,都需要照顾;认罪认罚悔罪,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1、花某壬主观上应从轻酌处并界定为间接故意。2、虽然花某壬具有行政主管身份,但主要工作是后勤事务和财务工作,都不属于某1公司遭受指控的核心业务范围,处于非法经营链条中的辅助环节,其工作具有中立性和可替代性,属于从犯。3、花某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具结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判处短期自由刑或者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某癸提出其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李某癸在公司做人事文员,并非人事部经理。2、李某癸从事行政、后勤类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某1公司的分红,应当被认定为从犯。3、李某癸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偶犯,建议对李某癸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毛某子认罪认罚,辩解其仅是普通员工,单纯机械看后台的数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毛某子只是普通员工,并非风控部门经理,工作职责仅仅是按照吕某甲的的指示看后台数据,没有去发展客户也没有发展代理商,属于从犯。2、毛某子误入歧途,本身也是受害人,到案后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丑认罪认罚悔罪,希望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提出:1.廖某丑是从犯。2.廖某丑在本案中是正常履行出纳员工作职责。3.廖某丑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并未从公司获取与客户投资金额挂钩的提成等非法收益。4.廖某丑坦白认罪认罚,是初犯,请求对廖某丑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游某寅认罪认罚悔罪,其不是主犯,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游某寅某1公司是某1公司的众多下属代理商之一,无法组织领导某1公司的招商部、风控部、财务部等,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2.游某寅坦白认罪,属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卯认罪认罚悔罪,辩解其是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1.胡某卯受限于个人受教育程度,对所从事职业认识不足,因而触犯了刑法。2.胡某卯在公司中发挥作用较轻,系从犯、初犯,悔罪表现良好。3.胡某卯对四楼的实际经营情况毫不知情,只对自己参与的部分经营活动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理。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甘某辰认罪认罚悔罪,希望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1、甘某辰涉案金额小,刚达到刑事立案起点,没有实际获利,犯罪情节轻微。2、甘某辰是从犯。3、甘某辰系坦白。4、甘某辰系初犯、偶犯,其女儿年幼,家庭困难,恳请对甘某辰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与徐某1(另案处理)于2014年8月15日注册成立深圳市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陆续签约成为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等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在该公司中,徐某1任董事长;吕某甲任总经理;被告人花某壬任行政部主管兼财务部经理,负责结算出金、对账等事务;被告人李某癸任人事部经理,负责人事工作;被告人毛某子任风控部经理,负责监视后台交易数据,反馈情况给吕某甲;被告人张某乙任招商部经理,主管各招商业务小组;被告人郭某丙、童某丁、刘某戊、莫某己、余某庚、孙某辛系招商部业务小组组长,负责招募代理商;被告人廖某丑任财务部出纳。

某1公司在线下发展多家代理商,代理商发展客户前往交易所平台交易。2016年11月开始,深圳市某1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某1公司的代理商,招揽客户、推荐投资。被告人游某寅系某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公司B405室业务管理;被告人胡某卯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Bll08室业务管理;被告人甘某辰任业务组组长,负责招揽客户、推荐投资。

具体做法是:吕某甲指使李某癸出面租房作为直播间。某1公司等代理商的业务组长以及业务员通过虚构QQ、微信身份为女性或者成功人士添加潜在客户为网络好友,并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吸引网络好友,然后将网络好友拉进直播间中,由某1公司的“讲师”在里面讲解股票,进而推荐上述平台投资。代理商的业务员利用小号在直播间里当托吹捧“讲师”,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诱使客户在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等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客户入金后,“讲师”在直播间喊单,代理商的业务人员与“讲师”配合,使得客户重仓操作、频繁操作,导致资金亏损。客户产生的手续费、过夜费等由交易平台和某1公司(包括代理商)进行分成,客户亏损由某1公司与代理商分成。经审计,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2月16日间,某1公司作为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三个平台的会员单位,其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01,098,664.48元,客损部分金额共计人民币101,599,954.13元。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2月16日间,某1公司的代理商某1公司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l2,471,861.16元,客损部分金额共计人民币4,739,309.O0元。

2017年2月16日下午13时左右,公安机关对位于龙华区某国际大厦的某1公司进行查处,吕某甲指使徐某1前往公司财务部删除财务数据以及转款。徐某1即前往位于龙某区某园的财务部,指使花某壬、廖某丑删除电脑里相关财务报表、对账单等数据、卸载QQ软件等,并指使廖某丑转出某1公司相关账户款项共计人民币1054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湖北某矿转入资金人民币888万元、庄某玲等客户个人账户转入资金人民币l66万元。次日,徐某1将该1054万元资金中的500万元通过银转证方式转出,将余下的550万元转到其控制的个人账户,随后卷款潜逃。

2017年2月1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龙某区展韬科技大厦抓获游某寅、胡某卯、甘某辰,同日l4时许在龙某区某国际大厦抓获吕某甲、李某癸、张某乙、郭某丙、莫某己、孙某辛、童某丁、余某庚、刘某戊。2月20日20时许在龙华区某村55号401房抓获花某壬,同日21时许在龙华区某村某巷3号703房抓获廖某丑。2月23日9时许在龙岗区某里4栋2403房抓获毛某子。

本案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6日10时许,某派出所根据市局经侦支队统一部署,对某1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及代理,同时对该公司上级会员单位某1公司突击检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多名。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受立案。

(2)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情况。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扣押涉案公司、人员相关电脑、笔记本、手机以及其他书证一批,并提取打印涉案人员桌面QQ聊天记录给涉案人员确认。

民警于2017年2月16日18时许在某1公司某国际大厦8楼办公室找到“招商审批单”、“客户调解协议”、“撤诉书”等书证一批。随后,民警在吕某甲身上找到苹果6P手机一部、徐某2伟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六张,并在电脑中找到一份《某矿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并打印出来。

后民警前往某1公司位于某花园E座22B的财务部办公地点检查,找到办公电脑主机4台。民警将涉案物品进行提取并扣押。其中:扣押李某癸主机电脑、笔记本一本、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扣押毛某子的手机一部。扣押张某乙主机电脑、笔记本5本、手机2部。扣押刘某戊主机电脑、手机、笔记本四本、手机一部。扣押孙某辛三份合同、笔记本4本、主机电脑。扣押莫某己笔记本4本、手机一部、书面材料一份、电脑主机。扣押余某庚笔记本一本、手机一台、主机电脑。扣押郭某丙主机电脑、笔记本七本、手机一部、客户报表三张。扣押童某丁主机电脑、笔记本、湖南某楼合同书、西贵数据表。

同日民警在游某寅办公室,扣押游某寅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某1公章二个、U盘管委会、银行卡五张。扣押甘某辰主机电脑、笔记本一本、手机2部。扣押周某1、谢某、罗某、廖某、熊某、周某2电脑主机。扣押徐某3电脑主机、手机、银行卡。扣押游某电脑主机、手机、笔记本。

2017年2月20日,民警在龙华某街道某村55号4楼抓获花某壬,依法提取扣押花某壬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6P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同日,民警在龙华某街道上塘某巷3号七703房抓获廖某丑,依法提取扣押廖某丑手机一部。

(4)吕某甲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从其电脑提取的某1公司的《营业执照》、《某矿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②确认“西贵、某楼客诉(截止2017年2月14日)表”是其公司登记的客诉情况。该表内容包含代理商、投诉时间、客户、亏损金额、客诉情况以及进展。如客户晏文娟(还未达成协议),客诉情况是“投诉老师喊反单”,进展情况是“投诉到工商局说是诈骗”。如客户徐平明(还未达成协议),客诉情况是“诱导做单”,进展情况是“钱投资亏损后,和家人吵架。老婆喝农药在医院抢救。”如客户岳小兰,客诉情况是“投诉老师喊反单亏损,属于电信诈骗”。如客户蒋受国,客诉情况是“已立案,代客操作”。等等。③确认“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书”,确认某1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给一名叫“黄金生”的客户赔偿70万。

(5)李某癸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岗位职务说明书”,证实李某癸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员工培训、绩效考核工作,上级主管系花某壬。②确认“某1公司行政架构图”,证实某1公司的管理层以及职责分工:董事长徐某1,执行董事吕某甲,招商部张某乙,招商部下设六个部,一部余某庚,二部郭某丙,三部刘某戊,四部莫某己,五部童某丁;行政部花某壬,行政部下设财务花某壬、人事李某癸、风控毛某子等。张某乙、莫某己负责营销培训,余某庚负责现货招商基础知识培训。③确认“招商部通讯录”,内容显示:张某乙系招商部副总经理,余某庚系野狼组招商总监,郭某丙系狼牙组招商总监,莫某己系独立团招商总监,刘某戊系亮剑军团招商总监,童某丁系烈火组招商总监,花某壬系行政主管,廖某丑系出纳,李某癸系人事,毛某子系风控师。④确认某1公司的“激励方案”:2016年6月1日形成的,内容是“当月招商经理的代理商为公司创造利润超过50万以上的,奖励当事人两千元。经理总监都可以执行”“招商经理每天统计50个资源,一个意向客户;出门拜访客户的招商人员统计资源20个,一个意向客户。加QQ老板每天20个。以上三种情况。招商经理每天至少完成一项”等等。⑤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是公司让其租的房子。乙方为李某癸,租用了龙华新区某办事处文化创意产业园三期一栋B座B505,用于直播间。⑥确认其电脑里的客诉文件、其QQ名“博轩”的聊天记录。

(6)花某壬、廖某丑确认的材料证实:二人确认了某1公司2016月12月、2017年1月与某1等87家代理商的明细表(对账单),项目有“头寸、留存手续费、滞纳金”等,该表左下方有“某矿直播间”字样。

(7)张某乙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以下QQ号码的使用者:张某乙QQ32某95(青菜)、莫某己QQ27某05(谁与争锋)、童某丁QQ12某96(燕子)、吕某甲QQ32某78(吕汶桃)、刘某戊2016年12月5日与王某1(风控)的QQ聊天记录:王某1把“代理商盈亏表”以及“开户入金情况表”发给张某乙;王某1说“张总,这边做了一个表,统计了各种当天各项目的情况,以及各项目下代理商开户情况、入金客户数情况,以及当天客户出入金情况、客户平某、持仓盈亏情况、以及当时客户权益的情况。”③确认“西贵客诉(截止2017年2月14日)已达成的协议”,证实客诉情况,张某乙知道该情况。④确认“安阳控股全国服务中心各部门对接表”,该表财务部负责人为花某壬(负责财务账务、税务咨询等);风控部负责人毛某子(负责风控管理及咨询);安阳控股全国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龙某区梅龙路某国际中心A座8楼。(与某1公司地址相同)⑤确认“某1公司在某矿平台的散户盈亏表”;⑥确认“招商部名片登记表”,内容有招商总监和招商经理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微信号码、QQ号码以及名片职位。

(8)郭某丙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了其发展的客户。②确认其QQ(财神)聊天记录,日期为2017年2月8日:对方问“某1公司开年还搞直播间吗”,郭某丙说“应该不搞了。风险太太,打击力度大”。对方问“你们整个公司换做新三板?”,郭某丙说“直播间模式开发。”对方问“新三板也是按照以前那样做吗?”,郭某丙说“大同小异,直播间转换。”对方问“不是吧,也一样砍资金,赚头寸。”郭某丙说“不是的。”对方问“我了解过新三板好像是融资啊”。郭某丙说“赚客户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几的差价,没有任何风险。”

(9)童某丁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了其团队发展的客户。②确认了其电脑桌面文件、烈火组交给张某乙的《报表》,《报表》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代理商提的问题:1、直播间的策划做得不够细致。2、老师群里提的一些问题,没人及时解答。3、老师跟客户的衔接不够,交流基本没有。4、市场上很多平台只收手续费,为什么我们公司要收打包的。5、直播间喊单的问题,早上喊多单,下午就喊空单。6、代理商反映的问题或意见老师为什么不能采纳。针对上述问题,我建议方案是:1、直播间策划一定要做好做细致。比如每天每个老师的时间安排,上麦的时候一个推荐的话术,包装做好,代理商应该做的那些事情,结合老师讲的内容来安排。2、代理商在群里提的一些问题,可以搞个专业的人来解答他们的疑难杂问。3、老师要跟客户多交流。每周来个线上培训交流。4、了解其他公司放条件的一些真实的东西,整合市场上的条件去做。5、直播间喊单问题。客户有时候跟老师提了一些。老师是可以参考借鉴的。6、老师跟代理商之间要多保持联系。”

(10)刘某戊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其电脑上的文档:“直播间使用介绍书”。内容有:“第三阶段:包装服务诱导客户。举例包装老师带单服务,如果客户认可直播间服务就询问比较喜欢哪位老师,然后赞赏其有眼光,此老师正是老师群众最厉害的。然后包装一下该老师的辉煌战绩,然后引导他凑足门槛跟上老师的专业指导团。如果不认可,那就晒出事先准备的指导服务图包括喊单建议、盈利截图走势分析、正确率统计、感谢红包截图、群活跃场面。第四阶段:逼定客户促进成交,如果客户靠诱导未能促进成交,这可以用以下几招逼定,一是只交流不再免费指导,但是还要继续诱惑,二是故意给喊错一波大的,然后利用其补救心理让其找老师。②确认其QQ43某67(BEYOND)聊天记录:2016年8月刘某戊与湖北罗总QQ交谈,刘某戊说“不算暂时的挣,继续做这个,客户迟早完蛋的。心越大,迟早他会完蛋。不要贪这个,自己不要去玩”。当湖北罗总说他有一个客户准备出山跟着他做时,刘某戊说“我们老板也是玩这个后来开公司的”(老板指徐某1、吕某甲)。2016年8月刘某戊给客户发送吕某甲给客户投诉赔款的转账记录。2016年9月刘某戊与花某壬的QQ聊天,刘某戊说“闹事的又来了吗”,花某壬说“你问下李某癸”。2016年12月刘某戊与“创天商贸-刘勇”的QQ聊天,刘某戊说“刘政一直接投诉到甘肃省政府,交易所那边说要代理商线下安抚客户”。2016年12月刘某戊与张某乙的QQ聊天,刘某戊将报表发给张某乙,同时将网络上关于某矿投资骗局的截图发给张某乙。2016年12月刘某戊与业务员杨春青的QQ聊天,刘某戊发送了某1的对账单。2017年1月6日刘某戊得知油松派出所抓人整顿市场,在其亮剑军团的QQ里通知组内员工“因政策原因,下午放假。放假的事情不要讲出去,有代理商及会员问题,可以电话及时解决”。③确认其团队代理商登记表,其手下的杨春青发展了某1。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1)莫某己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了其团队的代理商;②确认其QQ27某05(谁与争锋)聊天记录:与花某壬聊天记录“只能对公司说抱歉,开发的客户又对公司带来亏损,这样的客户来年坚决不能要了”。与毛某子的QQ(他人)聊天记录:莫某己说“有个客户要盈利截图”。毛某子说“模拟盘都交给客服了,让他们多空各下100手,截个盈利的就可以了”。毛某子还说:“赶紧去通知控制盈利吧。晚上我真怕,喊错了。我直接让他杀进去了。还差好远。喊错了,我一个人压力大。”

(12)余某庚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了其团队发展的客户;②确认其带领的野狼队2017年1月的工资表,其工资为:管理提成9915.85元,培养提成15983.12元,实发工资26517.38元。③确认了《话术》、《原油投资电话营销话术》。④确认2016年9月21日其QQ12某08(LEO)与招商张潇丹的QQ聊天记录,内容如下:余某庚说“现在咱们这边鸿越商务的两个客诉,唯金盈一个,盛传天下一个。都四个客诉了,今天来这个还报警立案了。接下来会更多。”招商张潇丹说“老大,你看一下,智友又催了”。余某庚说“他的佣金是九月1号到30号吧”。张潇丹说“就是直播间的,还有一个打包的。20多万,上次花某壬算了一下能返到手上的”。招商张潇丹说“老大,她(客户)投诉的理由是什么。”余某庚说“理由很清楚,找交易所投诉我们公司。”张潇丹说“之前的那两个投诉,现在怎么处理。”余某庚说“风控在对接。客户都是找交易所投诉会员单位。他们又不知道代理商的事情。”招商张潇丹说“怎么吕总还是固执己见呀。之前客诉基金就是一个例子。虽然这个决策很小,但也说明他一个人或者他们一家人的想法有偏差”。余某庚说“他害怕了”(指吕总)。招商张潇丹说“我们是吕总的赚钱工具,就像耕田一样。之前她把我们当犁头,现在他怕了就不用犁头。想把犁头变锄头,不管犁头怎么样”。⑤确认QQ12某08(LEO)与张某乙的QQ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16年5月9日的聊天记录:张某乙说“黄老师负责代理商疑难答疑。准备一个号,进第二条线。”余某庚说“有个还没用过的QQ。我需要备注什么。”张某乙说“把你进入的号发来。”2016年5月12日的聊天记录:余某庚说“张总。看一下回复之后,我再打印。欠条:我公司(深圳市某1鑫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客户黄金生七十万元。因我司网银不能转账等问题,由深圳市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垫付。”2016年12月20日的聊天记录:张某乙接收了野狼团队发来的报表;张某乙说“和代理商沟通,看一下这个客户(指投诉的客户)什么情况。不行我们自己打电话,用另外一个手机号,明天买一个号对接。和代理商协助了解情况,把这个问题搞定。”

(13)孙某辛确认的材料证实:确认其QQ43某67网名冠军-孙翊程的聊天记录。①确认其QQ与王某1的聊天记录,其中有其将冠军团队的报表发给张某乙;②确认其与花某壬关于客户亏损、对账的QQ聊天记录,其中关于工资结算上,孙某辛对其工资过少提出质疑,花某壬回复“客户赚钱了”。③确认其团队发展的客户。

(14)游某寅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某1在某矿平台的散户名单以及盈亏情况表。②确认《佣金确认函》:某1公司返还某1公司的佣金。返还2016年12月佣金62412.07元,返还2017年1月佣金2204118.92元,以开户名游某寅的平安银行62某13的账户收款。

(15)胡某卯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某科技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是某1办公用地租赁合同,以胡某卯名义租深圳市龙某新区某街道某大道某科技大厦B1108室,租期从2016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以游某寅名义租的B405室,租期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②确认《某1在某矿平台的散户名单》。

(16)甘某辰确认的材料证实:①确认从其使用的电脑桌面提取的《经理会议内容》,内容有“不把客户搞得太死,你不给客户路走,客户将不会给你路走”等新人上岗培训由经理负责。②确认其电脑桌面QQ45某29网名“超越自我”、QQ19某18网名“刘某1”、QQ31某69网名“清风”、QQ74某99网名“开心颜”、QQ22某08网名“海纳百川”系其本人使用的QQ,确认QQ59某58“秦川老师”不是他本人使用的QQ,以前是公司的花某使用。③确认其于2017年1月以自己多个网名的聊天记录:秦川老师说“各位朋友晚上好”。开心颜说“今天晚上有什么操作建议吗”。清风说“等待老师晚上操作建议呢”,秦川说“我先看看分析下行情”,海纳百川说“老师有什么操作建议”,清风说“是啊,看好什么产品”。秦川老师说“目前可以考虑建仓尿素空单”。开心颜说“好的已经买了十手空单进去”。海纳百川说“已经做好了,谢谢秦川老师”。清风说“等候老师通知平某”。(开心颜、清风、海纳百川均系甘某辰使用)④确认其于2017年2月8日在QQ15某60中箐英战队QQ群的聊天记录,甘某辰对李青虹说“你就是秦川老师,在秦川交流群带单跟推荐股票。就说过年这段时间都赚了20多万。吹吹牛逼讲讲收益”。⑤确认其于2017年2月14日以QQ19某18网名为“刘某1”与网友陈做法的聊天记录:陈做法说“两日亏不到3万,每次关键时刻失败。每周频繁操,最后亏钱。怎么回事”。刘某1说“做什么事都要自信点”。“今晚方便操作吗,陈先生。现在账户还有资金吗”。陈做法说“有几万”,刘某1说“好的,现在方便操作的话,建创2手100T的沥青空单进去,目前5400附近”。⑥确认《某1在某矿平台的散户名单》中客户马平宽是其组的客户。

(17)某1业务组组长与业务员确认的材料。

业务组组长谢某确认其冒充女性身份与客户的QQ聊天记录:“昨晚我多买了些赚了69600。我老公在旁边帮我看着呢,所以胆子也大些。只能说那个秦川老师厉害。”

业务组组长廖某确认其电脑桌面截图;确认电脑中文档“互动话术”、“明天的工作”、“新人工作流程”文档;确认发展的客户名单。

业务组组长游某确认其冒充女性身份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其梦想队发展的客户。

业务员罗某确认其QQ名“爱笑的眼睛”;在确认其在QQ聊天群内吹捧金刚老师,自称盈利吸引散户入金。

业务组周某1确认其和徐某3的QQ聊天记录:徐某3发送“业务开展和步骤培训”、“成功案例”等文件给周某1;确认其电脑文档“套取客户投资经验以及聊天话术”;确认某1在某矿平台的散户名单,其小组发展的客户。

业务组徐某3确认“朝花夕拾”、“乐善老李头”、“夜风”、“红尘情歌”系其使用的QQ名;确认其电脑文档“套取客户投资经验以及聊天话术”;确认其QQ小号用的照片,全是年轻美女;确认“子涯”老师的聊天记录。

业务员熊某确认其电脑文档的内容,“话题大全”,确认其使用的至少10个QQ名、9个微信号以及聊天记录。

业务员周某2确认其和客户的QQ聊天记录、某1营业执照。

(18)某1公司工资表,安证鉴定所从扣押的电脑提取的数据。某1公司2016年9月-2017年1月工资表证实了被告人的入职时间、职务和工资提成情况。

花某壬系行政主管,入职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2016年9月工资5300元;

廖某丑系出纳,入职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2016年9月工资4200元;

李某癸系人事,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7日,2016年9月工资3900元;

毛某子系风控,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2016年9月工资5700元;

张某乙系招商总监,入职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2016年9月管理提成250937元,10月管理提成57965元,11月管理提成89000元,2017年1月管理提成32636元,培养提成57599元;

郭某丙系狼牙经理,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2016年9月管理提成73972元,10月管理提成12047元,11月管理提成75893元,2017年1月提成57351元;

余某庚系野狼经理,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2016年9月管理提成122765元,10月管理提成4030元,11月管理提成11209元,2017年1月提成8831元;

刘某戊系亮剑经理,入职时间为2015年7月6日,2016年9月管理提成9075元,10月管理提成3748元,11月管理提成10786元,2017年1月提成69316元;

莫某己系独立团经理,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2016年9月管理提成13083元,10月管理提成3674元,11月管理提成89000元,2017年1月提成69477元;

童某丁系烈火团队,入职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2016年9月管理提成55461元,10月管理提成6784元,11月管理提成9000元,2017年1月提成1092元;

孙某辛系冠军团队,入职时间为2016年3月9日,2016年9月提成21476元,管理提成2240元。10月提成5650元,管理提成4015元,11月提成1635元,管理提成4077元。

(1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报案时提供的交易资料以及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流水。

(20)营业执照证明:

深圳市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1,2016年12月2日变更为徐为业,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经济信息咨询;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金融中介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出入境中介服务。

深圳市某2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4,2016年6月3日变更为庄某。

深圳市某1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某2,公司地址:深圳市龙某新区某街道某大道某科技大厦**。

(21)甘肃某贵金属、湖南某楼、湖北某矿资料证实:三家平台均有政府批文,系现货交易所。

(22)合同证实:湖北某矿与某1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经纪会员协议书》。湖南某楼与某1公司签署的《综合类加盟单位合同》。某1与深圳市某2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居间合同》,游某寅签名确认。

(23)深圳证监会复函证实:一截至2017年3月21日,某1公司、某1公司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经营期货业务资格,不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二认为某1公司、某1公司的交易模式中具备“标准化合约”、“T+0”持续交易、杠杆交易等特征,交易模式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期货交易。

(24)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证实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周某1(某1公司业务组组长)证称:我通过买手机电话卡的方式,注册了很多微信和QQ,通过公司提供的号码添加,与对方聊天,取得信任后,向其推荐“某贵金属”平台的沥青。目的是吸引客户投资产品,由此赚取手续费。公司经理是胡某卯、游乐华。公司对业务员进行股票知识培训后,然后将公司获取的联系方式给业务员,让其在社交软件上成为朋友,用股票的话题引起对方兴趣,增加感情。然后再鼓吹股票行情不好,使其对股票行业失去信心,再透露在“某贵金属平台”上炒沥青赚钱,吸引顾客投资该产品。一旦客户在平台上开户投资,公司、业务员及经理就能通过客户在该平台上投资获取手续费提成。手续提成费就是客户每做一手交易(1万元左右),我就会拿100元的手续费。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费用,但我下级员工的客户的开户费,我会提成二三十块。如果是过夜的话,会有过夜费(具体不清楚);客损费的话是100个点一倍。客损费就是客户和平台对赌,涨跌100个点的话就翻一倍,最高无限制(一般是三倍),可买涨买跌,就是T+0交易。买涨赢了可以翻倍,输也输翻倍,甚至可能会爆仓。客户亏损的话,是平台赚钱,我没有分利。我公司客服帮助客户注册账户信息,然后把账号密码交给客户,介绍客户下载“宗易会”APP,客户懂了以后自己通过买涨买跌、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我们不干涉。我公司没有交易商品实物、仓库或是供应商。不清楚有没有期货交易的资质。我不清楚平台有没有人进行控制操作(设置卡盘、滑点)。我认为公司赚取的是客户每手交易的手续费,其他不清楚。

我2015年7月通过游某寅的介绍进入公司。当时公司叫“贵丰公司”,游某寅是老板,2016年改名为“某1”。2016年8月左右,我升为组长,周某2当我组的业务员。周某2曾经有个客户叫“金德胜”,在“某矿平台”投资沥青和白银,五万元33倍杠杆,2017年1月份退出了,最终盈利了1.2万元。有客户叫“陈金妹”,投资沥青和白银,三万元33倍杠杆,2016年底退出了,最终亏损了1.5万元。

我们开展业务拉客户也是按照话术的内容进行的。冒充女性身份拉拢客户都是为了能吸引客户注意,好下一步加进我们的QQ群里,最后吸引他来做投资现货平台,就是之前说的某矿平台。我们发给客户的盈利截图都是平台的虚拟帐号的虚拟盈利截出来的图。

(2)谢某(某1公司业务组组长)证称:我2016年2月起在某1公司工作,我们公司是现货交易的代理商,有做过某矿交易平台的代理,平台里炒沥青、原油、银金矿等跌涨指数。公司做的现货交易没有实物交割,没听过公司持有现货,也没听过客户要求实物交易。老板游某寅买了很多电话卡,业务员可以申领电话卡去注册微信号,按照公司以前就培训好的模式,业务员用微信套上一些30来岁的漂亮女性的身份后去加陌生人的微信。如果添加成功就和别人聊天,增加感情。如果炒股就推荐他去51VV听老师讲股票,在51VV里老师会引导客户对我们的现货平台感兴趣,并引导客户开平台的账户,注入资金炒现货。我们的工作就是把客户带到51VV里,就算完成了,要是我们介绍的客户后来在平台开户入金了,我们就算成功了,游某寅就会统计客户在平台操作产生的手续费给我们提成。我不清楚什么是“头寸”,我和其他人没有分过客户亏损的钱。业务员发展新客户的工作流程、话术、成功案例公司有模块资料,有新人来的时候会培训。

QQ群里面子涯老师是徐某3在扮演。客户开了户之后,就会入金进行投资。交易模式是T加0,交易时间是22小时,客户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VV直播间里有老师在喊单,客户会根据老师喊单的情况进行买卖。我不清楚老师会不会故意喊反单。VV直播间只有语音,没有图像,我不清楚这些老师是谁,我是拿整个组的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每个客户每交易一手,我就可以提成20元。奖金是按照业绩情况由老板游某寅发放的,没有具体的标准。我不清楚客损如何分成。从一开始通过假冒身份去吸引客户进来投资,我感觉这是不对的,但是后面客户在某矿商品交易中心进行的投资是正常的投资,我们觉得拉更多的客户就赚得越多,所以会想尽办法拉客户来投资。

(3)游某(某1公司业务组组长)证称:某1公司负责人是游某寅,经营现货平台代理业务。我刚开始是做业务员,2016年10月升职为经理,我的组叫梦想组。公司代理了湖北某矿平台,我们发展客户到平台开户炒现货,公司赚取手续费和客损费,经理可以分客损费即“头寸”,业务员的收入就是基本工资加手续费提成。公司上游是平台的会员单位,公司从会员单位获得代理权,游某寅全面管理公司包括人事和财务。公司分四个组,精英组(组长甘某辰,共10人)、天一组(组长谢某,共10人)、梦想组(我,共3人)、无敌队(组长李某2,共3人)。我的主要业务是管理业务员、招新队员、发展客户。我做了经理后,客户亏损我有“头寸”分,但现在还没拿到过。我们发展客户的流程有两种,一种是“单扣”,公司对业务员进行股票知识培训后,然后将公司获取的联系方式给业务员,让其在社交软件上成为朋友,用股票的话题引起对方兴趣,增加感情。然后再鼓吹股票行情不好,使其对股票行业失去信心,再透露在“某贵金属平台”上炒沥青赚钱,目的是吸引顾客投资该产品,如果对方有兴趣再把经理的电话给他,看他是否会开户。另一种是“开课堂”,第一种模式的客户如果感兴趣,就拉进QQ群,里面有客户也有业务员,业务员会发现货赚钱的截图,然后推荐“金刚”等老师,之后把客户推送到51vv直播间里听老师讲课,“喊单”,客户有兴趣就会开户,第二种模式我们只做过一次。经理没有基本工资,主要靠拿“头寸”,但如果客户赚钱我们是要亏钱的,所以我也希望客户亏钱,这样我才能赚钱,但我刚升经理还没分过头寸和贴钱。公司还有代理“某贵金属”交易平台。我们代理的是现货平台交易,客户在平台上选择沥青、原油、铁矿等产品,但客户没有实物交割,然后选择交易几手,根据对K线图分析判断,买涨或者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客户可以自由出入金,平台会设置杠杆,一般是放大33倍。

(4)卢文青(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某1公司老板是游某寅,办公地址在某大厦**和**,11楼我没去过。公司主要做某矿的期货,是期货平台的代理商。游某寅会把一些潜在客户的电话号码给我们,我们就冒充美女,以此吸引客户加我们微信,然后我们就会和他们聊天,觉得是潜在的客户,就会让对方加QQ。当问及我的工作时,我们才会谈及是在做投资理财项目的,在稍微增进感情后,才会比较详细的介绍我们公司是做什么项目的。如果对方有兴趣,就把他拉进我们的QQ群(QQ群里都是我们公司的人,有扮成讲师、客户、业务员和分析师的)。在群里,我们会互相照应,比如讲师推荐了产品,我们扮成“客户”的人就会发PS的盈利截图,谎称是按照讲师的推荐,赚到了钱,以此引诱开户人进行投资。客户在平台可以双向交易,买涨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自由出入金,一般有30至50倍的杠杆。我们不代客操作账号,但会有讲师推荐,一般投资人有意向投资的,我们就会推荐一个APP(51VV),客户通过该直播软件,可以听我们讲师的讲课,进行参考买卖期货。我们鼓励客户多手频繁交易,我们业务员就拿刷单的手续费提成。我们一般不会引导客户爆仓,但是会鼓励客户多做单,我们公司员工在群里扮演各种角色,不断鼓动客户多做单。多做单的话,意味着爆仓的几率越大,只要讲师提供不准,一般都是会爆仓的,爆仓就意味着客户的钱都亏完。

(5)周某2(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我2015年7月起在某1公司工作,一直是公司的业务员,公司从事现货交易,有某矿交易平台,以前有某贵金属平台。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是游某寅,经理是胡某卯,我的业务组长是我弟弟周某1,还有其他业务组长。我的工资和提成是游总发的。客户在平台可以双向交易,买涨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买卖。平台会设置杠杆,30-50倍。我们业务员先是寻找客户,和客户聊天,介绍我们的平台、吸引客户开户投资、客户开户后再和客户介绍产品,让客户跟着我们业务员一起买卖交易,实际我们业务员是没有具体交易的,都是骗客户交易,然后我们就可以通过客户的交易笔数,收取交易手续费。我不清楚我是公司的法人,我只是把身份证借给游某寅使用过。只要客户在平台交易了不管客户是赚还是亏,我们业务员都能拿到提成。我不清楚客户的亏损中我们业务员或者业务经理是否有拿提成。我没有见过我们交易的现货。

(6)黄安琪(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我从2016年7月起在某1公司工作,公司主要是在做某矿的期货,是期货平台的代理商。平台主要是沥青(原油)的现货交易,没有真实的产品交易,其实这个平台就像购买股票一样,买原油的跌涨,客户买涨,原油上涨客户就赚钱,反之客户就赔钱。我是业务员,负责积累资源,开发客户,最终成为客户。公司盈利分两块,一是客户亏的钱,客户亏的越多,公司越赚。二是交易产生的佣金,客户交易额越大,公司赚的钱越多。老板是游某寅,公司有三个业务经理甘某辰、游某和谢某。甘某辰是我经理。我们的客户杠杆倍数33倍到50倍不等,也就是说客户有一万块就能买卖33万至50万的现货。由于客户每笔交易都要支付交易费,加上杠杆倍数的增大,其承受的风险也会增大。我们的小号都会在微信群或QQ群里不断地喊单,客户分不清真假就会不断地买入,成交后其爆仓我公司就会赚钱。我注册了很多QQ号和微信号,只有这样才有客户量,QQ号主要是在群里配合公司虚构的老师起哄,吸引客户。

(7)何先铭(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我从2016年3月起在某1公司工作,老板是游某寅,公司有四个业务经理甘某辰、游某、谢某和李某2。甘某辰是我经理。每个经理带一个组,四个组没有分工,我们都干一样的事情。公司主要是在做鲁某1、宁波某、某矿等平台的期货,是期货平台的代理商,主要是发展终端客户。有沥青(原油)、白银、尿素等产品的期货交易,交易采取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自由出入金,一般有33倍的杠杆,保证金为交易金额的5%,双向交易收取手续费。我们队的经理甘某辰会给我们电话清单和新电话卡给我们业务员,我们就开通新微信号去加甘某辰给我们的客户,我们冒充女性角色去添加别人微信,消除对方疑惑和对方闲聊联络感情,如果对方是玩股票的,就建议客户加入我们的群,常用的群名是“散户群英会”,在群里,会有业务员的小号以及公司虚构的所谓“老师”,比如有个叫“秦川”的老师,具体谁操作我不知道,在群里,业务员不断起哄吹捧“秦川”,将他打造成一个很厉害的炒股票和炒期货角色,从而使客户相信秦川。如果客户感兴趣了,我们带客户进入“51VV”直播平台听老师讲课,老师就在直播间通过语音和客户讲课,小号继续吹捧秦川,造成说跟老师赚了钱的假象。但由于客户炒期货我们才能得到佣金,所以我们都会把重点放到推荐期货上。如果客户有意愿了,直播间内和QQ群的开户专业就会和客户联系,完成开户。是我们组长甘某辰要求我们使用虚假身份来骗取客户的信任。秦川会在51VV那里讲课,他会引导客户去购买期货,我们业务员就扇风让客户买,我们还伪造一些赚钱截图发到群里,其他业务员看到图自然会点赞,客户慢慢入套之后我们会让其按秦川老师喊单来下单,并让其多次下单或重仓下单,这样我们业务员就可多拿提成,每户每买一手我就可以得到60元提成。我几乎没见过客户赚钱的,因为资金都加上33倍的杠杆,杠杆倍数增加导致爆仓的几率增加,虽然期货的买卖权在客户手上,但我们业务员都会用小号来配合老师来增加客户的买卖次数,如果客户亏钱了,队长就会把这个客户拉到其他群。

(8)肖贵(某1公司员工)证称:我在某1公司工作,主要担当业务员培训职务,主要工作是培训公司新招聘的工作人员。我们公司在某大厦有4楼和11楼两个办公点。11楼大概有40多人,4楼我不清楚。公司主要是经营金融方面的东西,然后在某矿金融平台、某贵金属、湖南澳鑫金融平台上操作。我们公司有游总和胡总两个老板,游总是游某寅,是4楼的负责人。胡总是胡某卯,是11楼的负责人。老板下面是经理,主要负责监督业务员工作。最底层的就是业务员,负责通过微信和QQ加好友,给他们推荐炒现货,如果有一些极少数人有意愿的话,我们就会把这些人推荐给我们公司炒现货的老师胡某卯。操作都是由公司老师胡某卯亲自指导的,我们只是负责把客户推荐给老师。据我所知公司是靠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来盈利的。我没有登陆过平台的实盘操作过,都是胡某卯老板指导下模拟盘操作的。

(9)游乐华(某1公司业务组组长)证称:公司老板是游某寅,经理是胡某卯,胡某卯之下是组长。我2016年4月起在某1公司B1108工作,前期我通过学习公司成功案例,就是关于如何用电话号码注册的微信号搜索对方QQ和微信并添加好友的方式与对方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用股票的话题引起对方兴趣,增加感情。然后再鼓吹股票行情不好,使其对股票行业失去信心,再透露在“交易平台”上如何赚钱(实际上并没有在该平台炒期货,给发对方发的信息和截图都是虚拟盘上的信息或者截图),目的是吸引顾客投资该产品。这样就可以通过客户投资获取手续费提成。2016年9月,游某寅让我当了组长,主要管理6个左右业务员。基本工资是5000元,手续费从业务员做的客户中提取10%的手续费。手续费提成是指客户每手交易(1万元左右),就会产生600元的手续费,我就有手续费10%的提成。客户亏损的钱由交易所赚取。我不清楚公司和老板有没有分客损费。我不清楚公司有没有期货交易资格。公司没有交易商品实物、仓库和供应商。客户自己在“某矿”平台操作,我们没代客操作,后台由某矿交易所操作,我们没有操作权限。客户有平某的情况,不清楚有没爆仓的情况。我不清楚平台有没有人进行控制操作(设置卡盘、滑点)。我认为公司赚取的是客户每手交易的手续费,其他不清楚。公司让我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客户进行投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投资赚取手续费。“头寸”是由会员单位、交易所以及老板分掉了。我没有分过“头寸”,我不知道其他员工有没有分过。客户进入平台后有些客户会自己操作,有些会跟着某1公司的老师操作,这些老师都是乱喊的单,也不懂涨跌。客户有亏损的也有赚钱的。客户通常亏损的多,当然也是有客户盈利的。像之前有客户在我们公司赚了几百万,公司老板以及全体员工都知道。既然赚钱了,老板就要垫钱进去,如果客户是亏损的,那公司就是赚钱的。

(10)廖某(某1公司业务组组长)证称:我2016年4月起在某1公司工作,我们公司11楼办公点的老板是胡某卯,给我们发工资的是4楼办公点负责人游某寅。我们公司主要做现货交易,公司去年有代理某矿平台,主要做沥青、煤球、白银和铜。11楼总共有50个员工,4、5个经理,其他都是业务员。每个经理管一个业务组,业务组负责发展客户。经理有游乐华、廖某、周某1、黄某、杨某1。我们组有9个业务员。公司对业务员进行股票知识培训后,然后将公司获取的联系方式给业务员,让其在社交软件上成为朋友,然后和客户说有个QQ群可以推荐股票、现货,群里会有老师进行喊单,建议客户购买哪些现货、买涨或者买跌。有个讲课老师叫“金刚”,具体不知道是谁。我刚进公司时是胡某卯对我进行培训的,包括如何加客户、和客户聊天的技巧、如何拉客户进群等。我们除了手续费没有其他提成。亏钱的客户比较多,大约占6成。公司是靠赚取手续费盈利。我不清楚客户的损失的钱都到哪里去了。

(11)黄某(某1公司业务组组长)证称:我2016年3月起在某1公司工作,业务员在社交软件上用股票的话题引起对方兴趣,增加感情。然后再鼓吹股票行情不好,使其对股票行业失去信心,再透露在“交易平台”上如何赚钱(实际上并没有在该平台炒期货,给发对方发的信息和截图都是虚拟盘上的信息或者截图),目的是吸引顾客投资该产品。这样就可以通过客户投资获取手续费提成。手续费提成是指客户每手交易1万元左右就会产生600元的手续费,我就有手续费10%的提成,公司没有交易商品实物、仓库和供应商。公司拉人投资的APP叫做“融通天下”,里面有个“某矿”的平台。后台由某矿交易所操作,我们没有操作权限。客户没有过平某和爆仓的情况。我不清楚平台有没有人进行控制操作(设置卡盘、滑点)。我认为公司赚取的是客户每手交易的手续费,其他不清楚。公司让我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客户进行投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投资赚取手续费。

(12)徐某3(某1公司业务组长)证称:公司老板有三人:胡某卯、杨某2、游某寅,老板之下是经理:游乐华、廖某、杨某1、周某1、黄某、龚某;经理之下是组长,具体有谁不清楚。客户每手交易(1万元左右),就会产生600元的手续费,我就有手续费10%的提成。要是过夜的话还有过夜费;客损费的话是100个点一倍。客损费就是客户和平台对赌,涨跌100个点的话就翻一倍,最高无限制(一般是三倍),可买涨买跌,就是T+0交易。买涨赢了可以翻倍,输也输翻倍,甚至可能会爆仓。客户亏损的话,是平台赚钱,我没有分利。我公司客服帮助客户注册账户信息,然后把账号密码交给客户,介绍客户下载“宗易会”APP,客户懂了以后自己通过买涨买跌、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我们不干涉。公司没有交易商品实物、仓库和供应商。公司拉人投资的APP叫做“融通天下”,里面有个“某矿”的平台。客户没有过平某和爆仓的情况。平台没有人进行控制操作(设置卡盘、滑点),因为和国际走势一样。我认为公司赚取的是客户每手交易的手续费,其他不清楚。公司让我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客户进行投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投资赚取手续费。我在公司没有遇到过客户去我们公司投诉,闹事。我感觉我在找客户的时候有点诈骗的感觉,但是后来在跟客户做交易的时候我感觉到没有骗人。我没有见过我们交易的现货。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3)罗某(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我们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内装成帅哥、美女去搭讪来寻找客户,和客户的聊天过程中都会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宣称有高额回报,然后和客户说有个QQ群可以推荐股票、现货,群里会有老师进行喊话,建议客户购买哪些现货、买涨或者买跌。如果客户在现货平台内进行交易了,我就能拿提成。现货QQ群里都是业务经理、胡某卯、业务员、老师用工作的QQ小号在群里面,我们的业务员就会去哄抬气氛,引导交易。老师其实就是业务经理和胡某卯,“子涯”其实是黄某,“寒冰”其实是胡某卯,“金刚”不清楚是谁。。

(14)周某3(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某1公司有两个分部B1108(胡某卯管理)、B405(游某寅管理)。公司和三个现货交易平台签署协议进行代理,分别是湖南某楼交易平台、某贵金属交易平台、某矿交易平台。我们使用社交软件装成帅哥、美女去搭讪来寻找客户,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宣称有高额回报,夸大收益以及专业的专家团队等使用上述欺诈手段引诱客户在平台上开户。分析师和老师一般在QQ群或者聊天室对客户进行指导和喊单。我们有在聊天室用小号哄抬气氛,从而达到引导客户的目的。平台采取双向模式、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客户可以自由出入金,平台会设置杠杆,一般是放大20倍。都是客户自己操作平台的,没有代客交易。分析师或者老师在聊天室和客户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从而获取信任,然后引导客户做单,他们引导客户频繁交易,于是产生手续费、过夜费,这些手续费也是我们业务员的提成来源。客户在平台要缴纳万分之八或者万分之六的手续费;隔夜费;客损费。公司和我们说是经营现货平台,但没有在公司见过货品实物、仓库和供应商。我不清楚公司有没有经营期货的资质。没有客户和我反映平台有卡盘或者滑点情况。

(15)熊某(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公司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后,然后将公司获取的联系方式给业务员,让其在社交软件上成为朋友,然后和客户说有个QQ群可以推荐股票、现货,群里会有老师进行喊话,建议客户购买哪些现货、买涨或者买跌。如果客户在我们公司的现货平台进行了现货交易,我就能年底提成。老师是某矿交易所的人,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只要客户在平台交易了,不管是盈是亏,我们都能获得提成。客户在平台买卖操作都是在QQ群里老师带着操作的,我们是不带操作的。老师有时候会喊对行情操作,有时候是喊错行情的。具体的操作依据我也不清楚。

(16)禤大科(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我们业务员的工作就是负责加客户。我都是以女性身份加别人微信,客户通过好友后,我就按公司的培训先跟客户闲聊,后来就推荐客户做现货交易,如果客户对现货交易感兴趣的,我就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交给组长,后面怎么让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我就不清楚了。

(17)陈昌顺(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我主要负责通过微信寻找客户。如果客户感兴趣我就将客户拉进群里,接下来就由经理、老师对客户进行营销,老师会给客户讲课,建议客户买涨还是买跌,目的是引导客户在平台做现货交易,只要客户在平台进行了交易,加客户进来的业务员就能得到提成。客户通常是亏的多,赚的少,比例大概是10个中有6个是赔钱的。

(18)阙钰娟(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公司在做的平台有某矿。老师会给客户讲课,建议客户买涨还是买跌,目的是引导客户在平台做现货交易,只要客户在平台进行了交易,加客户进来的业务员就能得到提成。客户是赔的多,赚的少,比例大概是10个中有7个是赔钱的。

(19)司东旭(某1公司业务员)证称:我主要工作是陪客户聊天,吸引客户来公司的投资平台上投资。公司投资过某矿的沥青,我没见过有现货实物、仓库和供应商。据我了解,大部分客户都是亏损的,我不清楚为什么会亏损,客户亏损的钱一部分在交易所,一部分被公司赚取了。

(20)王某1(某1集团风控专员)证称:我2016年11月25日进入某1集团,担任风控部风控专员一职。某1集团的老板吕某甲,财务部经理花某壬、客服部经理小颜、招商部经理张某乙、人事部经理李某癸。我们风控部有三个人,经理是毛某子。风控部主要是监控贵金属平台客户的下单量,和系统自动检测的风险指数。如果单边的单量非常大,例如买涨的单特别多,我就会把情况告诉我的部门经理毛某子,他就会把单打到交易所(平台),意思是本来客户的盈亏是跟我们会员单位和代理商挂钩的,如果毛某子把单打到交易所,那么客户的盈亏就和我们会员单位无关,而是和平台有关。他也会和代理商联系,看怎么处理,具体如何沟通我不清楚。如果我看到系统后台自动生成的风险指数过高。我也会联系毛某子(情况非常紧急我会直接告诉老板吕某甲),毛某子就会让财务花某壬追加保证金进去平台里。我刚进公司时是做某贵金属平台的,12月中旬又引进了某矿平台。直播间是下面代理商的,喊单应该就是直播间的行为。像沥青、白银、铜这些品种,平台的行情基本和国际的走势是一样的,只是计价方式不同。大品种的商品(沥青、白银、铜)我认为不太可能人为操控,但是那些偏门品种,像2016年12月前某贵金属有种商品叫金矿石,我没有找到国际参照行情,我发现某贵金属的金矿石行情价格跳动很大,可以说不太正常,到了12月份,某贵金属平台就把这个金矿石下架了。散户按照交易所(平台)的规则,可以买涨或者买跌,有一定杠杆,某矿好像是40倍左右杠杆。客户的方向买错了,亏损的钱大于账户可用余额就会爆仓,爆仓钱就亏了,相当于平某了,这和期货的道理是一样的。我们经营的是现货平台,但我也不清楚为什么用期货的交易方法。交易所的规则上面写的是可以进行实物交割,我记忆中有,但不敢确定。按我的理解,公司主要是赚取手续费,还有就是现货对赌模式,我亏的钱就被你赚,你亏的钱就被我赚。。

(21)李某4(某1集团新三板组长)证称:2017年2月7日春节假期前,公司在某国际办公点挂的是某1集团的招牌,当时主要是做大宗商品现货期货投资的。前海安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某1集团是同一个老板。公司招商部经理是张某乙,下面有8个业务小组,其中莫某己、郭某丙、童某丁、孙某辛、余某庚、刘某戊这六个小组到2017年2月7日前都是从事大宗商品现货投资业务的。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现货投资是由公司去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去卖产品。我了解的就是公司有一个“湖南某楼”的交易平台,我只听说过这个平台。公司是去发展代理商,而不是直接面对终端客户投资者。

(22)劳小报(某1集团新三板组长)证称:我2016年8月入职某1公司,做销售经理,从事新三板股权投资的招商和终端销售。公司老板姓徐,他老婆叫吕某甲,我们也叫她老板,她来公司比较多,管理公司日常。约2017年2月公司就直接不做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交易的业务了,而是从事新三板的股权投资业务。

(23)游小力证称:某大厦B802是我以前租的,签了3年合约。2015年我没有开了,就把展涛科技大厦B405房转给游某寅,他自己重新开了一家公司。

(24)蒋某1(某矿法律顾问)证称:湖北某矿产品交易中心采用的是摘牌、挂牌的交易模式,挂牌方(某2公司)主要是自营类会员,也叫现货贸易企业,摘牌方主要是客户,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某1公司属于经纪类会员,只负责开发客户;某1公司摘的是深圳市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牌,也可以摘其他挂牌方的牌。某2公司是自营类会员,属于挂牌方。我们不清楚某1公司和某2公司是同一个公司使用的两个壳。某矿平台成立后,跟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有协议,某矿平台在银行有一个大的账户(是某矿平台的名义),下面有一小的虚拟账户(以每一个客户的名义)。经纪类会员据我所知也有一个虚拟账户。某矿每天跟银行结算,告知银行客户的结算数据,银行再根据结算调整每个虚拟账户的资金余额,需要出金的时候,客户在某矿交易系统的客户端或者网银端均可以出金。出金是即时到账的。某1公司是经纪类会员,我们和经纪类会员对客户产生的手续费进行分成,某1公司赚取手续费,手续费的分成在合同的产品信息表里面有。某2公司是自营类会员,某2公司在交易系统里面通过挂牌,获取收益。客户根据需求进行摘牌,客户有自主交易的权利。客户在某矿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割分为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某2公司是否具备现货交割能力我们不清楚。某矿平台的行情由彭博社提供的国际行情,里面有白银、铜、沥青三种商品,某矿平台赚取客户的手续费,没有头寸。我们不清楚某1公司开发的客户的头寸全部由某1公司跟下面的代理商瓜分掉了。至于某1公司散户压倒性亏损的结果,我们认为是市场客户的操作风格及风控能力。客户亏损差额2700多万,我们认为是进入了市场,是市场其他客户赚了。

3、被害人陈述

(1)魏某陈述称:2016年8月,“孤狼”加我为QQ好友拉进炒股群,之后管理员“菩提”加我为好友,给我洗脑,虚假宣传银行托管,QQ网络直播,欺骗和诱导,有老师用虚拟盘演示一晚上能挣几十万欺骗大家说有内幕消息,要我开户做现货天然气。8月16日,客服陈欣用扫一扫的方式在我电脑上下载湖南某楼现货交易软件,开通账户。随后我通过建设银行网银转入4万元,当天有点盈利,客服鼓励我加大资金,我又投入2000元,随后又投入4000元人民币,后来全部亏损。总公司是湖南某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会员单位是某1公司。我没有和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直接在湖南某楼现货交易软件上进行交易。收取资金的户主是建设湖南运营管理部。我刚投入资金时盈利了1万元,中途也盈利过两次,但是都被“财神”叫爆仓做单亏损了,又叫两个湖南某楼的分析师教我做单,最后亏损只剩2000元。盈利的钱当天不能转出,第二天才能转出。公司一股收取600元手续费。有一个51vv视频教室,“财神”自称是深圳市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总共投资46000元,损失44000元。

(2)李某1陈述称:2016年8月至10月,我通过湖南某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某1公司业务员林某1、“财神致远”、“翰林军师”、“娜娜主播”的虚假宣传银行托管,QQ网络直播,欺骗和诱导,平台上有老师用虚拟盘演示说一晚上能挣几十万来欺骗大家说有内幕消息,要我开户做现货天然气。2016年8月17日,林某1让客服张欢远程操作在我电脑上下载了湖南某楼现货交易软件,并开通账户。我用建设银行网银转入15万元,当天有一点盈利,林某1鼓励我加大投入。8月18日,我用建设网银存入88万元。8月19日,我尝试能不能正常出金就投资了11万,资金出入正常使我非常信任他们,然后反复投入多笔资金,可是不断亏损。10月份,朋友说湖南某楼骗人,我意识到被骗,就去找湖南某楼询问情况。我总共投资348万元,在我的压力下,12月份,湖南某楼退还我246万元,目前还有1026331.42元损失没有追回。总公司是湖南某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会员单位是某1公司。我没有和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都是直接在湖南某楼现货交易软件上进行交易。对方收取资金的户主是建设湖南运营管理部。我刚投入资金的时候盈利了几万元,中途也盈利过一次。

(3)马上能陈述称:2016年8月,QQ号(小玉)加我为好友,把我拉进股票交流群,在群里51vv视频社区讲师在讲股票和天然气投资,主播就是小玉,白天讲师分析股票行情,晚上就讲天然气投资情况。客服(天然气客服66号)带我开了户,我就加入战队。2016年8月30日,我往湖南某楼天然气的账号里入金360000元,8月31日入金10万元,9月1日入金50万元,开始了现货天然气投资。到9月7日,我在网上操作220多单,盈利约6万多元,我就试试账户里的钱能不能提现,之后就退了63450元到我的银行账户。9月8日,直播间老师说做美国能源署公布的EIA天然气库存数据行情,我又入金30万元,当晚做了100手单,盈利3万多。之后就一直亏损。到了月底我账户内100多万,只剩下50多万。9月29日,我又入金58600元,当晚亏损30多万,剩下176804.94元。我就马上全部退出来了。我一共投资1318600元,退了240254.94元,亏损1078345.06元。我的钱一共分五笔存入对方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户名建行湖南运营管理部。对方平台名称湖南某楼现货交易市场。

(4)李晓翠陈述称:2016年4月,有陌生QQ号加我好友,并拉我进股市交流群。“维那”添加我后,推荐我去看一个主播平台(招财主播-程程),老师说他在买卖期货,我就感觉好奇。主播给我账号和密码,我登录该平台,取了5万元投资到该平台。我跟着老师买了一点点天然气,过了一会儿我看有赚。随后老师又跟我们说我们可以买进了,我就买了一万多元的天然气,过了一会儿全输完了,我在平台上操作了几次,我投入的5万元就输的差不多了,这时平台的老师就跟我说“现在行情不错,你可以再投入一点点”,我投了3000元到平台上面。我投的钱输的都差不多了,随后我就将钱退出来了。湖南某楼里有天然气、白银、黄金、树脂、铂金等期货,我购买的是天然气。我感觉湖南某楼的进出资金是正常的。

(5)李海艳陈述称:2016年7月,“孤狼”加我为QQ好友,闲聊股票。8月初,他又跟我说做现货天然气,经常发操作盈利的截图,还强调风险小,资金也安全,我就心动了。8月23日,孤狼让客服张强用远程操作方式在我电脑上下载了“湖南某楼现货交易软件”,开通了账号,接着就远程指导我操作。我当天往平台转入4万元,第二天取出4000元。我更加相信这平台。随后我又转入6万元,他带我频繁操作,资金在扣除高额手续费和连续返单不断减少,我说不想做了,他又推荐QQ“财神致远”的老师,说可以把亏损的钱赚回来,并叫我加大投入。我就继续投资金,加入他的直播间,开始有一些小盈利,可不知道什么原因,过了一段时间公司下架了现货天然气,QQ直播间也解散了。我共投入314530元,损失了230024.67元。投资的对方公司是湖南某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喊单老师“孤狼”(地址((地址武汉武昌资的对方公司是某1公司喊单老师“财神致远”。

(6)丁娟陈述称:2016年12月,我进入“沈博豪股票群”,老师讲炒股票的课,后鼓吹炒贵金属很好赚。我2017年1月9日投入某矿交易平台900**元。老师一直在视频上或者微信鼓吹我们频繁交易,还引导我们做出很多错误拉大亏损的操作。我亏损76000元左右就退出来了。我使用了一个51vv直播平台在里面的一个房间号为802986的房间听课。我跟了两个老师操作,微信名分别是“金刚”、“鬼谷”。他们会引导我在输钱的时候不要止损,反而在涨的最厉害时引导我止损。

(7)王天苗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QQ号62某72加我,后来把我拉进一个QQ群,到直播间听课,刘老师叫怎么操作股票,讲到了某矿平台,直播间好多人说盈利了,还发盈利截图。一个开户专员加我开户,刘老师带我操作。2017年1月6日到2017年2月15日我开户入金了30万元,陆续操作,基本都是亏损,亏掉了185245元,平台内还有9万余元。某矿平台有沥青品种买卖以及国际走势,是T+0交易模式,模式是买涨买跌,每操作一手要收5%手续费,每天22小时交易,交易有加杠杆,倍数是33倍,在平台里的钱叫保证金,如果亏损不加保证金,就会被爆仓平某。我不知道在某矿平台是跟谁在对赌。在某矿平台操作是没有实物交易的。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8)曹鉴勋陈述称:2016年11月份接触了QQ股票交流群,逐步了解这是某矿投资平台。后来被拉进乐逍遥QQ群,“天道逍遥老师”在喊单,教我如何在平台操作。群里好多人在晒盈利的截图,我就想搏一把。2017年1月5日,我开户入金10万元,隔一天老师又让我追加2万元。后来亏损,我觉得不靠谱,就把剩下的2万多元平某出金退出来了,我在平台总共亏损94666元。某矿平台有白银、铜、沥青的国际行情走势,可以买涨买跌,T+0操作,每天22个小时交易,每操作一手收取5%的手续费,同时还有隔夜费。群里说平台里都是现货交易,但其实买了也没有交易实物。我没注意到在某矿平台操作有没有卡盘或者滑点现象。

(9)张跃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微信倾意加我聊投资股票,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微信群我已经删掉了)聊股票,后来又到直播间听课,金刚老师(微信昵称鸿运)叫怎么操作股票,讲到了某矿平台,在直播间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2016年12月21日到2017年1月5日我开户入金了136000余元,金刚老师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基本都是亏损,亏掉了132156元,我就觉得有问题,2017年1月13日把剩下的3040元退出来了。某矿平台有白银、铜、沥青品种买卖以及国际走势,是T+0交易模式,模式是买涨买跌,每操作一手要收5%手续费,每天22小时交易,交易有加杠杆,倍数是33倍,在平台里的钱叫保证金,如果亏损不加保证金,就会被爆仓平某。我就知道在某矿平台操作是没有实物交易的。

(10)李力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朋友拉我进一个股票群聊投资、股票,后面金刚老师把我拉进微信群(金刚,明轩交流圈),又到直播间听课,金刚老师教怎么操作股票,讲到某矿平台,直播间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开户专员(微信昵称:某矿交所—开户专员)加我开户,金刚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2016年1月5日我开户入金10万元,陆续操作六次,基本都是亏损,共计亏损8万余元,我意识到不对劲,2017年1月12日就马上把平台剩下的1.6万余元出金退出来了。某矿平台有白银、铜、沥青品种买卖以及国际走势,是T+0交易模式,模式是买涨买跌,每操作一手要收5%手续费,每天22小时交易,交易有加杠杆,倍数是33倍,在平台里的钱叫保证金,如果亏损不加保证金,就会被爆仓平某。在某矿平台操作是没有实物交易的。

(11)于小文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QQ娜娜,QQ号98某88加我聊股票,后把我拉进东方老师的QQ群(已删掉),又进到直播间听东方老师叫怎么操作股票,讲了某矿平台,在直播间看到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我信以为真。开户专员(QQ号39某47)加我开户,2017年1月11日我开户入金了10万元,开完户后东方老师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我第一次操作就亏了4万元,第二次东方老师让我操作亏掉了2万多元,没几天就亏掉了6万余元,我就觉得不对劲,2017年1月19日就马上把平台剩下的3万多元出金退出来了。某矿平台有白银、铜、沥青品种买卖以及国际走势,是T+0交易模式,模式是买涨买跌,每操作一手要收5%手续费,交易有加杠杆,好像是30倍到50倍,在平台里的钱叫保证金。老师喊的单是反着来的,当老师喊买多单时候,行情其实是大跌,导致我刚开始操作就亏了很多钱。某矿平台操作没有实物交易。

(12)蒋远志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陌生微信龙皓添加我为好友,聊投资股票,后面就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又让到直播间听课,辰逸老师(微信昵称:潇洒辰逸)叫怎么操作股票,讲到了某矿平台,在直播间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开户专员(QQ昵称:沥青开户专员——小唐)加我开户,我开户到2017月3月1日陆续入金了42.3万元,开完户辰逸老师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基本都是亏损,在2017年2月10日联系老师联系不上,我自己又操作几笔,共计亏损掉了26.4万余元,我就觉得有问题,2017年3月1日就马上把平台剩下的4.3万余元出金退出来了。

(13)苏琴芬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我被拉进一个微信群(已删掉了)聊股票,后来又让我们加QQ群,到直播间听课,欧阳老师(QQ号25某87)叫怎么操作股票,讲到了某矿平台,直播间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开户专员(QQ号26某28)加我开户2017年1月9日到2017年1月10日我开户入金了20万余元,欧阳老师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我操作十几次,基本都是亏损,亏掉了76518元,我就觉得有问题,2017年1月18日就马上把平台剩下的121055元出金退出来。

(14)王国良陈述称:2016年7月份微信一路阳光加我聊投资股票,把我拉进一个QQ群(已经解散),又让我们到直播间听课,金刚老师教怎么操作股票,讲到了某矿平台,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开户专员(QQ昵称:某矿客服)加我开户,2016年12月26日到2017年1月4日我开户入金了35万余元,开完户金刚老师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陆续操作大概20次,基本都是亏损,亏掉了265352元,我就觉得有问题,2017年1月4日把平台剩下的8.4万元出金退出来了。

(15)洪波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我加了微信婷婷聊资、股票,后面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已经解散),又让我们到直播间听课,欧阳老师(QQ昵称:天道酬勤)叫怎么操作股票,讲某矿平台,在直播间看到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开户专员(QQ昵称:开户专员唐静,QQ号:21某97)加我开户,2016年12月30日我开户入金了35万元,根据欧阳老师喊怎么操作买涨买跌,陆续我操作4次左右,基本都是亏损,亏掉了116470元,我就觉得有问题,2017年1月11日把平台剩下的23万余元出金退出来了。

(16)邢某江陈述称:2016年年底QQ萱萱姑娘加我聊投资、股票,后面把我拉进一个QQ群(网名金刚三群),又让我们到直播间听课,金刚老师(QQ昵称:金刚,QQ号:24某99)叫怎么操作股票,讲到后面就讲到了某矿平台,让我们看什么美国的EIA数据,看数据就可以操作买涨买跌,在直播间看到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开户专员(QQ昵称:某矿交所-小赵,QQ号:15某22)加我开户,2017年1月6日到2017年2月7日我开户入金了35万元整,金刚老师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陆续我操作四五次,都是大额操作,基本都是亏损。2017年2月10日联系金刚老师不上,我自己想搏一把又操作几笔,共计亏损掉了32余万元。我就觉得有问题,2017年3月7日马上把平台剩下的2万余元出金退出来了。

(17)鲁某2平陈述称:2016年下半年微信开心果加我聊投资、股票,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又让我们到直播间听课,鬼股老师(微信昵称鬼股)和金刚老师(微信昵称鸿运)叫怎么操作股票,讲到后面就讲到了某矿平台,让我们看什么美国的EIA数据,看数据就可以操作买涨买跌,直播间好多人说盈利了,有的还发盈利截图,我当时信以为真。开户专员(已经删除)加我开户,2016年12月29日我开户入金了1万元,鬼股老师和金刚老师教我怎么操作买涨买跌,我第一次操作试能出金操作,陆陆续续我操作五六次,基本都是亏损,亏掉了56926元,我就觉得不对劲,2017年1月13日就马上把平台剩下的两万元出金退出来了。另一个平台某贵金属,亏掉了我十五万左右。

(18)刘建平陈述称:2016年4月份QQ财神(致远)加我介绍股票行情,后来让我加一个直播间,财神老师讲股票,后来就说到湖南某楼现货平台投资。我就进入湖南某楼平台投资,刚开始是盈利的,但是这个所谓的老师喊单经常喊反,后面就亏大了,有时喊一单就把我爆仓了,而且这个平台手续费高,又加上50倍杠杆,我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了2016年7月13日我就没敢再投资,就退了出来。我一共亏了12万元。湖南某楼平台是22小时交易的,交易的品种有原油、白银、铜、天然气等,交易手续费是每笔金额的千分之八,50倍的杠杆,主要买卖多单和空单。该平台进行的纯粹虚拟交易,没有实物交割。财神老师是不是某1集团的我不清楚。

此外,岳小兰、孙某1、叶某、钟某、徐某5、赵某1、王某2、蒋某2、韩某1、孙某2、吴某1、莫全凤、窦某、张某1、肖某、黄启航、邓某、强某、方某、武某、韩某2、张某2、艾某、李某3、赵某2、任某等人陈述与上列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即被害人在微信上被陌生人加为好友,先聊天投资炒股,然后被拉进微信群、QQ群,群里聊股票,再被引导到直播间听老师讲某矿、湖南某楼等平台投资,看到有人发盈利截图,于是开户入金,并在老师指导下操作交易,在亏损了资金后从平台出金退出交易。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吕某甲供述和辩解称:某1公司做贵金属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我丈夫徐某1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任何经营。我是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日常事务。公司有行政部(花某壬兼任)、财务部(经理花某壬)、人事部(经理李某癸)、风控部(经理毛某子)、招商部(经理张某乙,招商部下面有8个业务小组,其中莫某己、郭某丙、童某丁、孙某辛、余某庚、刘某戊这六个小组从事贵金属平台招代理,李某4、劳小报这两个小组做新三板的股权转让代理,目前还没有实际业务。公司目前主要做的平台有某贵金属、某矿、湖南某楼(较少),是这些平台的会员单位。一般情况下贵金属平台的业务员会主动找我们加入平台做会员单位,签约后,我们的业务员就开发代理商,代理商去找散户来我公司开户,在平台上进行买卖。我公司不直接面对散户。我公司有二三十家代理商。代理商发展了散户以后,客户申请开户并绑定银行卡后,就可以在平台里自由买卖,买卖的商品品种主要有铜、白银、原油等。散户可以选择20-40倍的杠杆,可以买涨或者买跌,平台设定一定比率的止损线,当触碰止损线,平台就会强制平某。散户提交一个买卖单,我们会员单位可以选择要还是不要这单子,如果选择要,我们会员单位和平台共同跟散户进行对赌,如果散户买对了,我们会员单位和平台共同赔钱(会员单位赔10%,平台赔90%),这个钱就叫做“头寸”;如果客户买错了,客户亏损的钱,也由会员单位和平台对分(会员单位赚10%,平台赚90%)。如果我们会员单位不要这个单,我们就打电话给平台说不接这单,那散户就只是和平台对赌,我们会员单位只赚手续费。同理,会员单位下面的代理商发展的散户,提交一个买卖单,代理商也可以选择要不要这个单,如果代理商要这个单,我们会员单位也要这个单,那么代理商和我们会员单位也和散户进行对赌,如果散户买对了,平台、会员单位、代理商共同赔钱(平台占90%,会员单位占剩余10%的10%,代理商占剩余10%的90%),如果散户买错了,平台、会员单位、代理商共同分(平台占90%,会员单位占剩余10%的10%,代理商占剩余10%的90%)。我们会员单位主要赚取交易手续费,过夜费,还有一部分“头寸”(就是我们和客户对赌,客户亏损的钱)。其中交易手续费一般是收取客户交易额的万分之八,过夜费一般是交易额的1%。手续费和过夜费平台大概占30%,我们会员单位大概占剩余70%中的10%,代理商大概占剩余70%的90%。我只看到某矿平台的主页上面有仓库展示,仓库里有铜和银,没有去现场看过;某贵金属平台没有看到有贵金属实物、仓库或供应商;湖南某楼我去他们公司看过,在长沙芙蓉广场,公司里面有展厅展示白银和铜,但没见过仓库。我们这行都知道客户不太可能要实物,都是在平台上炒的。我们公司没有经营期货的资格。我们会员单位和平台是不定期结算的,有的是一个月才结算一次的(包括手续费、过夜费、头寸),平台把这些费用打到我平安银行或农业银行的账号里,具体的财务花某壬比较清楚。平台的行情是根据国际行情来的,没有人为控制。没有代理商或者散户反映过平台行情有卡盘、滑点的情况。我们公司在平台里大概赚了两百万。散户过来维权的时候,我们是配合代理商进行处理,如果要赔钱,我们公司就和代理商按一定比例分摊。我们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冒充专业分析师配合代理商的业务员在QQ群、YY聊天室等公开讲课吸引客户。公司财务部电脑里的财务报表,涉及的“头寸”收入每月有数百万元,但是这些“头寸”我们和代理商分,代理商大概占85%-90%。“头寸”就是客户亏损的钱。这些“头寸”平台留90%,我们会员单位留10%。如果我们不要这个单,那么就不存在头寸,那么客户亏损的钱全部给平台拿走。某1公司最近从事了某矿、某贵金属、湖南某楼交易平台。平台的行情是跟国际接轨的,没有人有能力改变。公司主要赚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过夜费。深圳市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办公地点,我们某1公司用这个公司名字去签会员。我们利用这个公司签约了某矿的会员单位。财务监管是花某壬,出纳是廖雪,会计是花某壬,付环环、王某3协助花某壬。我不清楚直播间是怎么回事,没有人负责这一块,这和公司没有关系。直播间场地的租赁合同由人事部经理李某癸签约,租金和讲师的工资由财务部支出,这是代理商私下的事情,可能他们要帮忙,跟公司没有关系。2017年2月16日中午1时许,我看到大批警察到我们位于某国际8楼的公司,当时我也知道公安在整顿期货市场,很多人提醒我公安在严查,预感到不好,我就让徐某1通知财务去财务室把公司的所有钱都转出去,这些钱都是要给代理商的,是某1公司经营所得的钱,主要是公司公账和我私人账号,共1000多万人民币。我让徐某1把所有财务数据都删掉。我把这些事情安排好后,就上去办公室。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花某壬供述和辩解称:我2016年6月应聘到某1公司做财务会计,后来被提拔为行政主管,负责人事、采购、工资对账等业务。我负责费用报销、工资做账和采购报表,王某3和付环环负责对代理商的做账,廖某丑负责出纳付款,保管U盾及老板几张银行卡。每半个月老板吕某甲把整体的电子表格(包括手续费、盈亏、延期费)费用给我们,再根据公司和代理商签订的合同要求比例算出每个代理商应得款,剩下的就是公司盈利,再做公司工资表,做好后给廖某丑打钱。2017年2月16日下午,QQ群里有人通知公司被查了,我们回办公室对电脑进行清理,主要是卸载QQ软件、微信、删除了一些财务报表(我电脑内主要是工资表)。清理完我就离开财务室了,直到民警找我接受调查。公司办公点在某国际中心A座8楼,财务室在某园2栋22B。因为年前我们公司接到客户投诉,散户到公司闹事,所以财务室和公司办公地点不在同一个地方。和代理商的分成比例是招商部以合同形式确认好的。公司主要收益就是手续费、盈亏、延期费。年前老板吕某甲让我们清理过一次电脑,所以这次我觉得也要清理电脑,没有人指使或者带头,是我们四个一起去清理的。公司后勤部门拿底薪4000元,招商部拿底薪2500元加提成,提成按盈利返还给代理商后,剩下的按照公司扣除成本的盈利0.5%给个人,少则几百,多则一万多。公司聘请了讲师,租房给他们住。讲师工资是财务部发的,有3-5个讲师,每人每月工资约5000元。没听过公司有现货(沥青、天然气、白银)的仓库。公司收入主要就是头寸、手续费和滞纳金。2017年2月16日下午,是徐某1让我们删掉电脑数据,并让廖某丑把款转走。我们拿数据和代理商对账,给他们返佣。(确认侦查机关在电脑里调取的某12017年1月1日至31日明细表)从某1这个代理商来说,我公司主要盈利是“头寸”。

(3)李某癸供述和辩解称:某1公司于2017年2月份更名为深圳市前海安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因是公司业务范围变化,原某1公司做大宗商品(即现货)交易,前海安阳公司则主打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徐某1的妻子吕某甲。我入职时,公司运营一个首华平台;接着是新华产权交易会所;然后是湖南某楼现货交易市场;接着新华大庆商品交易中心;之后先后有陇会所、大连再生资源交易会所、某贵金属交易中心,再后来是某矿。行政部负责人花某壬,行政部下设财务部(负责人花某壬),客服部(负责人颜某莹),风控部(负责人毛某子),合规部(负责人颜某莹),人事部(负责人是我)。财务部负责代理商返佣、员工考核、发放薪酬及税务,客服部负责对接合同开户(给代理商开后台和对散户回访),风控部负责查看后台数据,合规部负责审核合同,人事部负责公司招聘等。招商部的负责人是张某乙,下面有八个销售组,招商部负责找代理商来代理公司运营的交易平台。2016年4月后,发展了300-400个代理商,大部分是深圳市内的,多数在龙某区和龙岗区。据了解,金融圈内代理商不少都是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内装成帅哥、美女搭讪寻找客户,在和客户聊天过程中都会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宣称有高额回报,有专业分析师团队以及在聊天室用小号哄抬气氛等。客户在平台可以双向交易,买涨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平台会设置杠杆,但是平台不同,产品不同随之杠杆也不同,主打产品的杠杆就不同于其他产品。都是客户自己操作,没有代客户操作,而且自由出入金。分析师和老师都是吕某甲找来通过代理商再推荐给顾客的。客户注册平台投入保证金激活平台,然后注入资金开始交易,就已经产生交易手续费和过夜费了,平台赚取手续费和过夜费。我不清楚公司令客户亏损的具体手段。2016年我的年终奖是3万元,而招商部的普通业务员年终奖则是2万至7万不等。公司只有一个办公地址,没有仓库。不清楚是否现货交易,但我个人更倾向是虚拟的货物。我们公司直播间有讲师刘某2、曹某等,其他人我不知道。直播间的地址经常换,龙华区创业园里有两个房间,是老板吕某甲让我去租的,合同也是我签的,当时我不知道用来做直播间。

(4)毛某子供述和辩解称:我们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公司下面的代理商发展散户入金到平台交易,我们公司就跟散户对赌,散户亏的钱就是我们公司赚的钱,还有散户交易的手续费也是我们公司赚的钱。我知道我们这个行业是走灰色偏向违法的。我是风控,工作是给新员工培训现货平台的产品知识,看平台行情,看散户在里面的盈亏情况。我的职责是看好后台,我们在交易所也有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够了,就让财务追加保证金,还有我查代理商的散户在里面的仓和资金。看散户的建仓情况,看是多单多还是空单多,多了多少。如果遇到突然有大资金进来,单边的净单过多,我们风控人员会把单打给平台。但是我进公司以来,从来没有打过单给平台,单都是我们公司消化掉了。如果遇到一个散户在里面赚比较多的钱了,我们就会联系对应的代理商,想办法让那个散户继续操作,不要让他走了。因为代理商会引导散户频繁操作,散户买入跟卖出的时候,除了缴纳手续费,平台报价还有1-2个点位的点差。所以散户在里面是不太可能赚钱的。公司做过湖南某楼、某贵金属平台、某矿、新某。公司有直播间,老师名字我不清楚。直播间就是老师在里面讲课,讲股票,遇到股票不好的时候,就会引导客户进来做我们的平台。我们公司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和头寸,头寸就是客户的亏损。我的基本工资5000元,另外餐补、全勤共700元左右。我个人的年底分红是公司年盈利的0.3%。客服部、财务部、风控部统称为行政部,总负责人是花某壬。客服部的负责人是小颜。财务部主管也是花某壬。手续费由交易所、会员单位、代理商瓜分。客户盈亏由代理商拿大头、会员单位拿一点,交易所有没有拿我不知道。代理商那边会影响客户的操作,会带单,客户买对的时候,赚一点点就卖掉,买错的时候就扛着,很容易强制平某。而且如果代理商带单,让他们满仓或者重仓,很容易爆仓。而且代理商会引导客户频繁操作,刷手续费。之前还做过湖南某楼、某贵金属平台、新商所等平台。我不清楚是不是因为直播间在喊反单。

(5)张某乙供述和辩解称:我2015年5月8日进入某1公司,入职做招商经理,半年后被提拔为招商总监至今。公司主要做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我负责招商工作,带领我手下的业务员一起通过互联网或者“扫楼”等方式去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再去开发终端客户。客户通过开户,然后绑定进入平台进行交易。产品杠杆根据产品不同而有不同,最高达到50倍,正常的大多数是33倍,客户在平台的界面进行交易。我们发展的代理商有冒充分析师的行为,我公司工作人员去年也有这种行为。吕某甲说代理商会组织一些人在51、VB、YY等软件直播间里,先是宣讲股票购买技巧,然后把话题转移到大宗商品交易上来,代理商的目的是诱导客人来购买产品,做大宗商品交易。客户进行大宗商品交易需要缴纳手续费、过夜费等交易费用。我公司在五个平台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某矿、某贵金属、湖南某楼、新华产权、新某品。交易所给我们公司的批文是现货交易。但吕某甲跟我说,实际上根据平台的不同,有些是有现货支撑的,有些没有。没有实物支撑的现货是指大部分没实物交割,少部分有。行情和交易系统由交易所提供,交易价格根据国际行情来确定。我公司没有在交易软件上控制操作行情的权限。客户投资越多、亏损越多,我公司及代理商的利润就越高。我基本工资6000多,加上提成月收入约四、五万元。提成是按照我所管理的团队发展的代理商,公司所获取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来给我发放提成的。业务组长分别是一组组长余某庚、二组郭某丙、三组刘某戊、四组莫某己、五组童某丁、六组是孙某辛。他们的工资提成也是按照各小组所有业务员开发的代理商贡献的业绩(包括客户的盈亏、手续费、仓息),乘以一个百分比。公司主要赚客户的手续费、仓息、客户盈亏。客户的手续费是由平台、会员单位、代理商共同分。客户亏损我老板之前说是到平台去了。我不清楚客户亏损的钱有没有返回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有直播间,是吕总对接的。我听代理商说直播间就是讲课的,就是讲股票,除了股票就是讲我们的现货。客诉都是通过赔钱解决,由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代理商来赔。我们不允许代理商采取不法手段诱骗客户进行交易。我一个月提成就有十万多。

(6)郭某丙供述和辩解称:我2016年3月到某1公司工作至今,主要发展会员做期货交易。2017年开年后,公司改名为深圳市前海安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打新三板。公司老板和招商总经理是吕某甲,下面有八个销售组。公司还有财务部(负责人花某壬),客服部,风控部(负责人毛某子),人事部,招商部。我是招商二组组长,手下员工有林某2、崔某,我的工作是为公司发展代理商。公司有在五个平台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某矿、某贵金属、湖南某楼、新华产权、新某品。我们公司做期货交易,没有自己的仓库和商品。我们公司没有代客操作。我的工资是4000一个月,如果签了代理商或会员客户,就有奖金,根据客户的情况平台也会有返点,没有股份或者分红。我的QQ号码30某53,昵称飞狼;微信号某,昵称财神。我的底薪3200元,提成是我们小组拉的代理商分给公司的手续费的5%,没有其他收入或分红。公司纯做手续费,没有“打包(包括手续费、头寸、过夜费等)。在聊天记录中我提及“直播间风险太大、打击力度大”,是因为我想让这个代理商改做新三板,就编出了这些话。聊天记录中“赚取客户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几的差价”、“没有任何风险”,是做新三板的利润点,这还只是公司开会时听到的,具体怎么操作还不清楚。

(7)童某丁供述和辩解称:我2016年4月到某1公司工作,公司做现货交易,通过招商部门来发展代理商,代理商给我们提供客户,公司盈利模式是赚取客户买卖现货的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钱(头寸)。招商部的负责人是张某乙,下面有八个销售组。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吕某甲,徐某1一年也就来两三次,不清楚有没有股东。公司目前经营湖南某楼(去年6-8月做的)、某贵金属(去年9-11月做的)、某矿(去年12月做的)三个平台。我们组发展的代理商有方与圆投资有限公司、建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世纪金某公司、聚荣实业有限公司、瑞通公司、恒通鼎盛公司。客户在平台可以双向交易,买涨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自由出入金,一般交易是放大33倍。2016年下半年放大了50倍,具体操作我不清楚。风控部的四名员工冒充分析师和老师。公司开通了两个VV直播间,公司安排员工在里面充当分析师和权威老师,他们在直播间里面喊单,引导客户频繁交易,产生手续费,另外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故意引导客户进行反向操作,本来可以买涨就买跌,然后客户亏钱。交易所抽走33%的交易手续费,剩下返还给会员单位,我们就按照之前的约定的比例和代理商分成。公司赚取客户双向交易产生的手续费、过夜费、还有客户亏损的钱(头寸),但我们一般是将过夜费返还给公司。我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底薪5900元,提成是团队给公司利润的0.5%,平均每个月能拿2万元左右。不清楚平台有没有在客户交易的时候设置卡盘或者滑点。

(8)刘某戊供述和辩解称:我2015年7月入职某1公司,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通过电话或朋友介绍或“扫楼”等方式去发展代理商。2016年8月左右升职为小组长,手下有四到六个员工。2017年1月吕某甲说年后公司不做大宗商品交易了,改做新三板的股权投资,春节回来后,公司名称改为深圳市前海安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不直接面对终端客户,而是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去开发终端客户。我不看盘,不清楚客户的交易过程。大宗商品可以双向交易,可买涨买跌。客户通过电子盘面交易,有杠杆,最高达到50倍,也有33倍。不清楚公司有没有工作人员冒充分析师的行为。客户需要缴纳的固定费用有手续费、点差、仓息(过夜费)。公司有在五个平台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某矿、某贵金属、湖南某楼、新华产权、新某品。吕某甲和我们说公司做的是现货交易,但她又说某矿里,铜和银有现货交割,但沥青没有,但还是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名义操作。至于其他平台的大宗商品,吕某甲说客户如果要实际交割,会产生很多额外费用,不划算,所以不建议客户进行现货交割。我们组一共发展了约十几家代理商,有欧尚、赢家在线、聚意顺,其他叫不出名字了。客户交易软件由交易所提供,交易价格是由国际行情确定的。我们公司没有在交易软件上控制操作。我基本工资4500,加上提成月收入应有约2万元。提成是按照我们组开发的代理商对应散户给公司带来利润的约5%计算。有些代理商通过反向操作故意导致客户亏损,这样代理商和会员单位都可以多赚钱。如果客户赚钱了,那我们和代理商要亏钱,我们和客户是一种对赌模式。我不认为我有诈骗行为,我们公司招商是正常渠道,代理商开发客户,使用反向操作或者诱导的行为,我是不赞成的。我只是给代理商推广平台,没有实际接触代理商的客户,也不知道代理商如何对接客户,相反,我们和代理商的协议上明确禁止代客操盘、承诺盈利等八项规定,所以我认为是代理商出的问题,与我无关。我的工资是基本底薪、奖金和其他补助加提成。提成主要是来源于我们亮剑队为公司贡献的利润。公司的利润来源客户交易的手续费、隔夜费和客损。终端客户最终是要亏损的,客户的入金要不就被客损吃掉,要不就被手续费耗掉。当客户出现盈利的时候,我听说代理商会让客户继续保持仓位,继续操作。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9)莫某己供述和辩解称:我2016年6月入职公司工作至今。深圳市前海安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前叫深圳市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某1公司做大宗商品(即现货)交易,前海安阳公司则主打新三板。我担任公司招商部第四销售组(独立团)的组长,工作内容主要是为公司运营几个交易平台(新华大庆商品交易中心、某贵金属、湖南某楼)发展代理商。代理商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平时我们会在网上下载这类公司的资料作为拟发展对象,然后打电话去联系,介绍我们公司平台的发展情况,如果有兴趣就会和我们签订合同,发展成我们的代理商。我整个销售组半年来发展了12家代理商,有财富新纪元(龙某某)、千捷盈(龙岗坂田)、网罗信息(龙岗横岗)等。公司董事长是吕某甲,管理全部部门。公司主要部门有风控部(经理是毛某子)、财务部(经理是花某壬)、客服部(小颜)、招商部(经理是张某乙)、人事部(经理是李某癸)。招商部下面有八个业务小组。我们招商部主要是为平台招代理商,人事部负责招聘业务员,风控部负责看盘和操作后台,客服部负责向代理商答疑。目前经营湖南某楼、新华大庆商品交易中心、某贵金属平台。我们和代理商签订合同后,代理商发展客户到平台开户投资,我们和代理商按照2:8的比例对手续费进行分成,而平台一般从客户的资金中收取万分之一作为过夜费。我们一般接触代理商或者会员,不直接接触投资者。我不清楚代理商如何发展客户、引导其投资。客户在平台可以双向交易,买涨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客户可以自由出入金,平台会设置杠杆,一般是放大33倍,也有放大20倍。我们没有代客户操作的行为,也不清楚分析师是谁。我们没有采用市商机制和客户进行对手交易。交易对象一是铜或者白银,有没有实物我不清楚,不过这类东西应该都是期货。我使用的QQ名称谁与争锋,QQ号是27某05。我的工资就是底薪3300,再加上提成,提成是给公司手续费收入的5%(我招的代理商中提成)。我和花某壬的聊天记录中提及“只能对公司说抱歉,开发的客户又对公司带来亏损,这样的客户来年坚决不能要了”,是因为税点的问题,代理商在平台产生税点,我们会员单位是自己承担的,所以说客户给公司带来的亏损。

(10)余某庚供述和辩解称:某1公司老板是吕某甲,风控部经理是毛某子、财务部经理是花某壬、招商部经理是张某乙、人事部经理是李某癸。公司主要从事大宗商品现货投资平台,做这些平台的会员单位,然后招代理商。目前经营某贵金属、某矿、湖南某楼三个平台。我们招商部主要是为平台招代理商。经理是张某乙,下面有八个业务小组。我们一般都是自己去写字楼找做现货行业的公司,然后推销我们所做的平台,有意的就签约成为我们的代理商。代理商去找客户入金进平台交易,一般我们公司获利的80-90%会给代理商,我们公司的获利包括交易手续费、隔夜费、“头寸”。“头寸”即客户亏损,我了解平台是不分的,“头寸”80-90%给代理商,10-20%留给我们会员单位。客户只需要缴纳2-5%的保证金,就可以撬动50倍到20倍的杠杆。散户可以买涨或者买跌,T+0,买入时可以选择设置或者不设置止损线或者止盈线,买错了就会爆仓。据我了解是没有人会交割实物的,投资这种平台都是为了投机,没有人真正想拿钱去买一堆贵金属或石油回来。以我的经验,散户在平台亏损的多,因为他们不懂投资也不懂控制风险。散户进来交易就是在跟我们代理商和会员单位进行对赌。我们组一共开发了20多家代理商。我的底薪是4200元,提成是我们组开发的代理商对应散户给公司带来利润的5%。如果我们代理商对应的客户赚钱了,我们业务员也要按照这个规则扣提成,但基本是客户亏的多。客户的手续费和过夜费基数是客户杠杆放大后的资金,例如客户投入保证金2万,选择50倍杠杆,放大后就是100万,按照万分之十二的手续费,买一手要1200元的手续费,也就是说实际投入2万元,就要缴纳1200元的手续费,实际比例6%。平台的行情数据通常是对接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的期货走势。

(11)孙某辛供述和辩解称:我2016年3月入职深圳市前海安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做招商的业务员,后来升职为小组长。我们公司的运营模式是找合作的交易平台,成为其会员单位后,公司业务员去找代理商,代理商再去发展客户,诱导客户在交易平台上开户交易。盈利模式主要是客户买卖产生的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钱(头寸)。公司结构分四层,第一层是老板吕某甲和徐某1;第二层是财务部、客服部、风控部、人事部、招商部;第三层是招商经理;第四层是招商专员。招商部总监是张某乙,下面有八个销售组。财务部经理是花某壬,风控部经理毛某子。我是招商经理,下面有三个业务员。公司经营范围是现货交易。我们公司主要和四家交易所签署协议成为其会员单位,新华产权、湖南某楼、某贵金属、某矿;目前还在经营某贵金属和某矿。我们团队发展的代理商有何大资产、凯兴创富、广州高频、河南众洋电子。我们和代理商谈完条件后签订合同,客户由代理商提供,我们公司协助代理商帮助客户开户,最后通过2.5:7.5或者1.5:8.5的方式,对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及亏损的钱进行分成。我们及代理商通常靠以下模式吸引客户投资:一、代理商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内装成帅哥、美女去搭讪来寻找客户。二、通过夸大客户收益的方式诱导客户开户。三、他们在和客户的聊天过程中都会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宣称有高额回报。四、谎称有专业分析师团队对客户进行引导操作。五、代理商的业务员在聊天室用小号哄抬气氛,吹捧我们风控部人员扮演的老师,同时进行喊单,引导客户操作等。总之就是通过一些欺诈的手段引导投资人进行开户投资。客户在平台可以双向交易,买涨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自由出入金,一般交易是放大33倍。2016年下半年放大了50倍,具体操作我不清楚。风控部的四名员工冒充分析师和老师,分别是王某1、毛某子、姚老师、吴某2。我们公司开通了两个VV直播间,公司安排员工在里面充当分析师和客户权威的老师,他们在直播间里面喊单,引导客户频繁交易,产生手续费,另外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故意引导客户进行反向操作,本来可以买涨就买跌,然后客户亏钱。交易所抽走33%的交易手续费,剩下返还给会员单位,我们就按照之前的约定的比例和代理商分成。要说明的是,老师引导客户反向操作,由于客户使用的是杠杆,而且止损线比较高,因此容易爆仓。我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底薪是5900,提成是按照我们组开发的代理商对应散户给公司带来利润的约5%。

(12)廖某丑供述和辩解称:某1公司做现货投资平台,是某矿、某贵金属、湖南某楼、大连再生资源平台的会员单位。公司男老板是徐某1,女老板是吕某甲。有财务部(经理花某壬)、人事部(经理李某癸)、风控部(经理毛某子)、招商部(经理张某乙),客服部(经理颜某莹)。我负责出纳付款或收款,花某壬负责工资做账和提成核算,然后给我发放工资提成。因为公司写字楼经常有散户投诉上门闹,所以吕某甲就让我们财务部搬到居民楼去办公,说那里安静。2017年2月16日下午14点左右,QQ群里有人通知说财务部提前下班回去等消息,我们离开到半路,徐某1打电话给花某壬让我们回办公室,接着徐某1也来到财务办公室,让我们对各种电脑进行清理把账删掉。同时,徐某1让我把某1公司建设银行公账卡(尾号4305)里面的余额118万元转到一个叫徐义钢或吕义钢的建设银行账户上。然后让我把某矿平台里的钱转到深圳市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公账卡里,本来里面还有670多万元的余额,徐某1接着让我把深圳市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公账卡里全部余额770万元全部转到徐义钢或吕义钢的建设银行账户上。还有一张吕某甲名下的农行卡和建行卡,徐某1也让我分别把里面的131万元余额和163万余额转到徐义钢或吕义钢的建设银行账户上。那天徐某1一共让我转移了1182万元。某贵金属平台走的是吕某甲的建设银行卡私账,就是说某贵金属平台把获利分成打到吕某甲的建设银行卡私账,吕某甲的建设银行卡私账再把应分给代理商的部分转给代理商。某矿平台走的是深圳市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公账,然后深圳市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公账再把应分给代理商的部分转给代理商,湖南某楼也是通过吕某甲的建设银行卡私账,吕某甲的建设银行卡私账再把应分给代理商的部分转给代理商。我们在平台里面的累计盈利和余额较多了,吕某甲会和我说可以出金了,并告诉我金额,我就用U盾出金,平台审核后,钱就从平台转入吕某甲的银行卡或公司公账。出金的钱包括散户交易的手续费、延期费、盈亏合计(代理商对应的客户的盈亏)。散户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盈亏合计就被我们和代理商按照合同规定分了。公司和代理商一个月结算一次。我基本工资加全勤加餐补约4800,没有提成。公司所有的收付款都经我的手。提取的对账单,是我们财务会计跟下面代理商进行对账的对账单。都是某矿平台的。公司没有这些沥青、白银现货的仓库或者供应商。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3)游某寅供述和辩解称:2015年9月我注册成立某1公司,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有两个办公点(某大厦B405、B1108),其中1108分部是2016年3月开设的,由胡某卯负责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2只是挂名,并没有实际出资。2016年6月左右,1108分部开始搞“课堂模式”,由胡某卯担任经理主管,口头承诺给他1108分部10%的干股。B405开始投资了十几万,后来B1108投资了20万。我公司依借现货平台,组织人员寻找客户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客户注入资金,在平台上炒现货,然后我们公司可以分到手续费和“头寸”。我自己和深圳市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代理湖北某矿商品交易中心平台。某1集团是该平台的会员单位。我公司直接从会员单位结算手续费和“头寸”。我把熟悉业务和发展客户流程方法的员工任命为公司经理,让他们招人做业务员,教新人学会发展客户。我在网上批量购买注册好微信的电话卡,让员工领取电话卡、手机、再用微信套用“白某”年轻女性的身份去加陌生人聊天,然后再引导客户对炒现货产生兴趣,最后给他们发送我们经理的电话进行指导开交易所账户并注入资金炒现货。我不知道公司需要什么代理资质。客户在平台上选择沥青、原油、铁矿等产品,然后选择交易几手,根据对K线图分析判断,买涨或者买跌。买对涨跌走势就涨幅计算盈利,反之则是计算亏损。平台有设置强行平某比例,平台可以使用杠杆,一般20至33倍左右。交易所和我们说可以实物交割,但是客户要补足杠杆资金,而且平台指定交割地点,物流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目前还没有客户提出过要实物交割。手续费的产生是根据使用杠杆后交易金额的6%,买卖都要收取手续费。平台收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的80%扣除5%的税和10%的保证金就分到我公司。头寸就是客户亏损的钱,扣除5%的税,我公司和某1集团拿。保证金是因为我公司和会员单位分“头寸”是在客户有亏损时,但是客户如果赚了钱,我公司和会员单位要负责出客户赚的这部分钱,所以要扣除保证金来先备着支付给赚钱的客户。我公司昨天收到某1集团给的手续费和“头寸”220多万返佣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如果我拿到这笔钱的话应该盈利100多万,不算的话应该持平。胡某卯是答应给干股,没分过“头寸”。“课堂模式”是指我们是深圳市某1公司的代理商,某1公司自己有讲师团队,他们定期在VV直播间讲课,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讲一堂课。某1公司下面所有代理商有一个群,讲师会在群里预告讲课内容(白天都是讲股票,晚上讲现货)。我们的业务员会用小号进入直播间烘托氛围和人气。我们公司的业务员会包装自己,例如冒充女性,加一些陌生人,把这些人带到课堂里面去听股票,然后由某1公司的讲师一步一步引导他们去投资现货。我公司的业务员、业务组长将自己包装成为一些女性,还有在朋友圈里面发一些虚假的盈利截图,发一些旅游、奢华消费等虚假信息,营造赚钱效应,吸引客户。业务组长们还化身“子崖老师”“秦川老师”“青木老师”之类,这些是胡某卯安排的,他比较清楚。我们赚的是散户的手续费、头寸。头寸就是客户的亏损。我们和某1公司签约是我们公司占手续费和头寸的80%,某1公司占20%。实际上还要扣5%的税,还有预留10%的保证金。我们的模式类似做市商,是有对家的,散户的对家是平台或者会员单位。客户在里面交易,长期的话肯定会亏钱,用打牌来比喻的话会十赌九输。因为这个平台是带杠杆(20-30倍)的,就算你买对了6、7次,你买错一次爆仓了就会把你6、7次的盈利全亏了,这是由交易规则决定的。我们在发展散户的时候,有时把这种情况和后果告知客户,有时没有。客户在平台亏损的多,盈利的少,我觉得是人性,赌性。而且交易机制也起到作用。我不清楚53个客户是谁发展的,这个是由胡某卯统计的,统计后再发给我算提成。405办公点有3个业务小组,组长分别是甘某辰、谢某、游某。1108去年有4个业务小组,组长分别是廖某、黄某、游乐华、周某1。本来业务组长的薪酬设定是4000基本工资,加上整个小组所有散户手续费的10%。到年底的时候,甘某辰跟我谈,他说他的朋友在类似公司都有头寸分成,如果我不给他头寸分成,他过完年就不来了。为了安抚他,也为了留住人员,我就跟甘某辰、谢某当面谈了,我们约定2017年他们两个业务组长都会分头寸,比例跟手续费一样,都是10%。也就是2017年甘某辰和谢某的薪酬都是基本工资,加整个小组所有客户的手续费、头寸的10%。因为我们1月份的工资是2月份发的,到我们16日被抓,还没有来得及发给他们。我公司是某1集团的刘某戊、杨春青接洽的。

(14)胡某卯供述和辩解称:我2016年3月入职某1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是拉拢客户在现货平台做现货交易。公司的董事长和股东游某寅。业务小组职责是寻找客户,推荐客户投资现货交易,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人员统筹还有员工培训,主要培训公司情况,介绍现货交易情况。我们给客户介绍平台,交易平台可以双向交易,买涨买跌,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客户缴纳一定保证金,平台有杠杆,一般放大33倍。业务员会通过QQ、微信等交友平台寻找投资人、向投资人介绍交易平台的情况,吸引投资人在交易平台开户投资。我们公司吸引客户后,让客户进入VV直播平台,某1集团让老师在直播间给出交易建议、喊单,鼓励投资者进行交易。我们公司员工不参与喊单。老师是某1集团找的,我不清楚是谁。我们公司没有交易的现货商品和仓库。业务员没有引导客户频繁交易、满仓交易。我管理展韬科技大厦1108房,负责人事招聘,工资核算,交易平台后台数据统计,业务员的管理。游某寅从来没有过给我干股的决定。游某寅用周某2的身份注册了这个公司。游某寅负责4楼的管理。我下面有8个业务小组。4楼的办公地点有几个业务小组我不知道。公司代理了某矿平台。我们上家会员单位是某1集团,我们是某1集团的代理。B1108办公地点没有代理这“湖南某楼”、“某贵金属”平台。我不知道4楼的办公地点有没有代理。“课堂模式”是指:某1集团有一个讲师团队,在VV网上直播间上面讲课,主要讲投资之类,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就会推荐散户去听课,老师会在直播间里面推荐现货投资,推荐散户投资现货。老师是我们公司的业务组长或者业务员用小号装扮的。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没有证券从业资质。公司主要赚手续费。客户在里面亏的钱亏到市场里面去了。2016年12月下旬至2017年2月初,我们某1公司一共在某矿平台发展了53个散户进行交易,其中46个散户亏损,亏损总额高达296.7万元,7个散户盈利,盈利总额才9815元,因为这种平台是很高风险的,带33倍杠杆。客户交易次数越多,亏损概率越大。客户的赌博心理,就算开始赚了,后面肯定会重仓或者满仓操作,有一次卖错了亏损就会很大。我们公司没有赚取客户的亏损(即头寸)。我基本工资是3000,提成是11楼办公地点所有业务员的所有客户手续费的5%左右。公司代理的这些所谓现货交易平台,主要有白银、沥青等交易品种。我们公司没有现货(白银、沥青)仓库,交易所推出这种交易平台,他们有没有这些现货我们不知道。B1108是用我的身份证租的,房租、物业费都是游某寅在交。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5)甘某辰供述和辩解称:2015年10月起在某1公司工作,我是经理和组长。公司有两个分部B1108(胡某卯管理)、B405(游某寅管理)。我在B405上班,B405有四个组,其中精英组组长是我,共10人。我们公司是现货交易的代理商,做过某矿、某贵金属、某贵金属的代理。我们负责拉客户,给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把客户带进“老师”的交流群。我公司和会员单位签订合同,客户在平台上的每笔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一部分给平台,一部分给会员单位,剩余部分就是我们代理商分。另一部分收益就是客户亏损的钱即“头寸”,头寸是会员单位先分,然后给代理商。平台不参与“头寸”的分配。客户赚了钱,由会员单位和我们公司及经理,按照“头寸”的分配比例对应负责出客户赚的钱,也就是说,客户亏,我们就赚;客户赚,我们就亏。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是“头寸”提成。我们当然希望客户亏钱,他亏了我们才有“头寸”提成,我们有办法让客户亏钱:一方面,客户要支付的现货交易的手续费很高,因为是按照使用杠杆后的金额计算的;另一方面,客户开户注入资金后,我们拉他进老师交流群,里面有客户也有业务员,业务员会发现货赚钱的截图,然后推荐“金刚”等老师,之后把客户推送到51vv直播间里听老师讲课,“喊单”,引诱客户交易,因为交易是有杠杆的,而且平台设置强行平某比例很高,一般是50-70%,所以最后客户交易多了肯定会亏钱。开户时客户的资金是放第三方银行的,然后平台和第三方关联,客户的资金就可以导入平台资金账户。客户可以随时从平台提现,资金应该是平台先给客户结算,后期再和我们分“头寸”,也可能会员单位和代理商有押金在平台,具体游某寅才清楚。老师是会员单位的人,老师的推荐有时会赚有时会亏,不规律。平台采取T+0交易,每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客户可以自由出入金,平台会设置杠杆,一般是放大33倍。我的平均月收入一万元左右,“头寸”占70-80%。我办公电脑使用过QQ网名“超越自我”,还有工作QQ网名甘某、刘某1、开心颜、海纳百川、清风。网名秦川的QQ号码以及晓雪,这是我们公司2017年1月份开始包装营销的“秦川老师”和“晓雪(秦川助理)”,这刚开始在QQ群里由公司员工花某一个人在用,其实就是一个人在扮演两个角色。我们这些就用小号烘托气氛,讲些要去听秦川老师的课程啊等等,然后就拉客户去VV视频社区讲股票,后引导到做现货某矿平台上来。后来2017年过完年后花某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来公司,老板游某寅就让我在我办公电脑登陆在线,在群里继续活跃,吸引客户开户交易。老师是上家某1公司自己请的老师,具体是谁不清楚。我电脑里QQ聊天“就过年这段时间都赚了20多万了”、“吹吹牛逼讲讲收益”,是指讲些空话好吸引客户进来投资平台。关于QQ网名刘某1(19某18)跟客户陈做发之间的聊天记录,是因为游某寅要求每个组拉的客户都是每个组负责带单操作。每个小组都会搞一个所谓的老师QQ号带客户进行操作,像这个陈做发客户,是做某平台的,我是根据大盘走势给陈做发提建议,但还是让陈做发亏掉了。我就是看大盘走势,觉得会涨,就建议客户操作买多,如果觉得会跌,就建议买空。我们是没有金融行业的任何资质。我们带单,整体而言,是亏的多。我们给客户发的盈利截图是某矿平台中有模拟操作软件,界面跟实际真实操作界面一致,所以盈利截图其实就是模拟的盈利图而已。2016年10月份后我跟老板讲拿客户头寸的10%,就没有底薪了,到现在我没有拿到薪水。

5、鉴定意见

(1)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是对四台财务人员的电脑进行恢复,并提取2017年2月16日被删除的财务报表、QQ、微信聊天记录等文件(粤安计司鉴[2017]第076号);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二是对某矿、某贵金属的行情分析系统的数据进行提取固定(粤安计司鉴[2017]第082号):在某科技大厦B座405、某国际中心A座8楼,在警方在场的情况下,由鉴定所的工作人员使用现场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提取数据。

(2)深圳市司法会计鉴某心专项审计报告

经审计,深司审字[2017]第68号报告认定:

第一、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某1公司作为湖南某楼、甘肃某贵金属、湖北某矿三个平台的会员单位,其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01,098,664.48元,客损部分(平某盈亏)金额共计人民币101,599,954.13元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86,823,558.13元;六组(孙某辛)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20,542,778.57元。

第二、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某1公司的代理商某1公司名下客户入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2,471,861.16元,客损部分(平某盈亏)金额共计人民币4,739,309.00元。

第三、吕义钢建行62某99账户2017年2月16日收入1054万元的资金来源。2017年2月16日下午14:28分,从深圳市金德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行尾数8325账户转入154笔合计770万元(该资金主要来源湖北某矿账户转入资金)到吕义钢建行尾数8099账户;从某1公司建行尾数4305账户转入24笔合计118万元(该资金主要来源湖北某矿账户转入资金)到吕义钢建行尾数8099账户;从吕某甲建行尾数9132账户转入163万元(该资金主要来源庄某玲等客户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到吕义钢建行尾数8099账户;吕某甲工行尾数6653账户转入3万元到吕义钢建行尾数8099账户。

第四、吕义钢建行62某99账户2017年2月16日收入1054万元的资金去向。2017年2月17日,吕义钢建行尾数8099账户通过银转证方式被转出500万;2017年2月19日,吕义钢建行尾数8099账户共50万被转至徐某1中行尾数0243账户;次日被转入徐德钢农行尾数7113账户;2017年2月20日,吕义钢建行尾数8099账户合计550万元分3笔转入徐德钢农行尾数7113账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对龙某区某街道某国际中心A座802、A座802E、A座8M;龙某区某街道某园E-22B;龙某区某街道某科技大厦B座802、B座405、B座1108进行勘验形成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和勘验照片。

辨认笔录: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客户明细光盘2个;粤安计司鉴[2017]第082号鉴定光盘1个;粤安计司鉴[2017]第076号鉴定光盘1个;数据提取2个,某1公司银行流水光盘1个。

针对被告人吕某甲、张某乙的辩护人所提该二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经查,某1公司、某1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发展客户,利用涉案平台交易系统,采取“标准化合约”、“T+0”持续交易、杠杆交易等方式,无实物交割,名为现货交易,实质上符合期货交易特点,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性质,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针对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客户开户、出入金的帐户由平台交易所控制;客户进行交易的交易软件、交易规则、行情走势、数据,都是平台统一提供和安排,并非某1公司所虚构或者操控;客户开户后可自行操作交易,出入金自由;客户大部分亏损的原因包括采取高杠杆交易,频繁交易,支出大量手续费,也因此极易爆仓亏损出局;吕某甲在2月16日即被查处当日指使徐某1转走款项并删除财务数据,是处置转移涉案赃款的后续行为。综上,目前指控吕某甲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对有关吕某甲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张某乙、郭某丙、童某丁、刘某戊、莫某己、余某庚、孙某辛、花某壬、李某癸、毛某子、廖某丑、游某寅、胡某卯、甘某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吕某甲作为某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挥非法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受吕某甲直接领导,负责招商部工作,可认定为从犯,但鉴于其直接管理招商业务,处于公司业务核心地位,个人提成获利也相对较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丙、童某丁、刘某戊、莫某己、余某庚、孙某辛均是招商组长,被告人花某壬、毛某子、李某癸、廖某丑任职于某1公司的行政后勤辅助部门,上列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某1公司是某1公司数十家代理商之一,非法经营数额相对某1公司少得多,综合全案认定被告人游某寅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卯地位次于游某寅,被告人甘某辰受领导、指使参与非法经营,均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戊、余某庚、莫某己、孙某辛、郭某丙、童某丁、毛某子、李某癸、花某壬、廖某丑、游某寅、胡某卯、甘某辰具结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也可从轻处罚。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童某丁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到案经过显示侦查机关先查获某1公司游某寅等人,现场审讯中游某寅如实供述上线单位是某1公司及地址,之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了吕某甲等被告人,游某寅的坦白交代为侦查机关迅速查获某1公司提供了有利条件,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吕某甲通过亲属退赃30万元至本院账户,量刑时酌情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莫某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童某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余某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孙某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花某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毛某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某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廖某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游某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胡某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甘某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U盘、手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和退赃款(详见附一),按比例返还被害人(附二);依法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按比例返还被害人(附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深圳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姜某

审判员吴某

审判员谢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兼)

附一:扣冻在案的财物(仅备注查扣日金额)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深圳】黄某甲、江某乙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条:【江门】罗某甲滥用职权、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