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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某甲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204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6日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2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某甲,男,1969年出生,广东省四会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住广东省四会市。2008年8月至2013年8月任四会市某1镇委副书记、镇长;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任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某2新城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收案后,于2018年3月5日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某甲及辩护人廖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2万元(人民币,下同),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此外,被告人冼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对被告人冼某甲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2013年12月30日,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下属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某辉签订一份总购地款为302万元的协议书后,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李某3(另案处理)以某2街道办需要购车为由,要求林某辉将其名下一辆汽车以24万元卖给某2街道办,购车款在卖地款中抵扣,同时指使李某3将旧协议书销毁并重新与林某辉签订一份总购地款为278万元的协议书,并按照278万元的价格收款入账,但该车一直未办过户手续并由被告人冼某甲个人使用。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冼某甲指使李某3将该车出卖,并将卖车款16.6万元中的10万元给其前妻刘某4购车。
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冼某甲指使某2街道办饭堂采购人员邱某聪和会计陈某香,每月从饭堂虚开发票报销入账,套取公款合计8万元归其个人支配使用。
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原专职司机李某5(另案处理)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和家属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三次共收受李某5给予的现金35万元,分别为:2014年底收受李某5给予的现金10万元用于支付其前妻刘某4在广州购房定金;2015年中秋和2016年春节两次共收受李某5给予的现金15万元;2016年5月李某5为被告人冼某甲偿还个人债务合计10万元。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弟弟冼某6在承接工程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9月收受冼某6给予的31万元用于为其特定关系人林某容购房;为工程老板杨某7(另案处理)在承接工程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分三次共收受杨某7给予的现金15万元;为工程老板钟某文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6年分四次共收受钟某文给予的现金8万元;帮助原四会市某4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光拿回100万元的土地保证金,于2013年端午节期间收受黄某光给予的现金5万元;为某2街道辖区内多间公司、企业在征地、税收、证照、维稳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前,多次收受公司、企业老板周某标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6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到案经过、任职资料、工程项目资料、协议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华、刘某4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并提出因被告人冼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冼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通过虚开饭堂发票报销、非法收受钟某文、杨某7、黄某光、冼某湛和某2相关企业老板贿赂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冼某甲归案后已经退出128万元的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甲犯贪污罪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受贿罪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冼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贪污、受贿的数额有异议。具体如下:1、起诉书认为其侵吞了林某辉24万元车辆折价款的指控不当,该车当时是卖给某2街道办事处的。2、前妻刘某4收受李某510万元购房款,是她个人行为,与冼某甲无关。3、在起诉书指控的2016年5月冼某甲没有叫李某5还10万元债务,其是在2017年春节前叫李某5帮还10万元债务,但不清楚李某5有没有帮还。4、对于冼某6给的31万元购房款,当时是向他借的。并且在2014年5月出售了冼某甲与刘某4及刘某4哥哥名下的土地,所分得的卖地款28万元,已经让买地人直接将这笔钱汇到冼某6的银行卡中,而且冼某6已经分三次提款了。5、关于多次收受多家公司、企业老板的16万元贿款的指控,这是他们送的红包礼金,是节日期间的礼尚往来,冼某甲并没有给他们提供过任何帮助和便利,这行为应属于违纪收受红包,不应作为贿款的一部分。
辩护人李某提供辩护意见认为,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贪污32万元的数额不准确,该32万元中的24万元并非贪污。
关于24万元的性质问题,从现有证据及材料显示,被告人冼某甲在林某辉购地的过程中,收受其车辆变卖款中的10万元款项。但这一行为并非属于贪污。理由如下:
首先、在林某辉购买土地过程中,某2街道或者其下属房地产公司是根据土地原所有权人的委托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维护稳定的需要介绍出卖该土地的。期间某2街道或者其下属房地产公司没有出资回购这些土地,只是在卖地过程中充当一个介绍卖的角色,其无权处分土地,也无权决定卖地的价格,更无权收取土地价款,土地的价格是由原土地所有人决定的。前后两份合同的土地差价24万元不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故该款不能成为贪污的对象。
其次、无论该次介绍转卖地的价格最后多少,某2街道办及其下属房地产公司均没有因此受到损失或少收土地款。某2街道办下属房地产公司收到林某辉转来的购地款后,即如数将款项转到土地所有人莫某军等人的账户,土地权属人对此无任何的异议。被告人冼某甲没有贪污、侵占的故意和行为、事实,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再次,进行土地洽谈、定价、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并非被告人冼某甲,其也没有指使李某3向林某辉购买车辆和销毁旧协议签订新协议,自始至终冼某甲均未与林某辉有过沟通和联系,更不要说提出买车了,实施介绍买地行为的是某2街道办下属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3。即使如此,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并非属于某2街道办或其下属房地产公司,李某3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国有、集体财产减少收入24万元的事实。毕竟土地转让的定价权在原业主手里,某2街道办及其下属房地产公司只起到中介的作用和性质,无收款的权利,因此,被告人冼某甲前妻所收取李某3经他人转交的10万元,并非某2街道办或下属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而是林某辉为感谢李某3介绍买地成功后送给他的款项,故将收受该10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受贿比贪污更加准确。
关于该款项的数额问题,虽然相关的资料显示该笔款项涉及的两份合同金额前后出现24万元的差额,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贪污24万元无非就是其平时所使用的车辆价值或合同差价。但是该车经评估实际价值为16万余元,其中10万元是由李某3交付给冼某甲的司机李某5,再由其交付给冼某甲前妻。因此,无论从被告人收受的10万元或该车的实际价值16万余元去计算,指控被告人冼某甲贪污24万元的定性、数额是不准确的,应当按实际的车辆评估价或变卖价来确定指控数额。
二、关于受贿罪的指控,起诉书认定的部分数额不准确而且也非事实。
(一)关于对李某5行贿的指控部分。首先,从案中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冼某甲并没有收受李某5于2014年10月在广州探病期间给其前妻用于广州购房的10万元定金。事实上是李某5在探病时将一银行卡交与冼某甲前妻,并对其说“如果治病费用不足,可以先予使用卡中款项,作为冼某甲的治疗费用”。可见,该银行卡的款项是“可以先使用”而且用于“治病费用不足”,也没有说明是送给冼某甲的。其前妻动用该银行卡的10万元支付广州购房定金后没有告知冼某甲,冼某甲对于前妻是否动用该银行卡中的款项完全不知情。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收受李某510万元贿赂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关于指控被告人冼某甲要求李某5为其偿还10万元债务,在客观证据上也是不充分的。虽然案中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李某5的供述在某些方面有相一致的地方,但对该款的支付时间和是否已支付是有出入的,李某5是否为被告人冼某甲还款并未有得到一致的确认。关键是案中没有债权人莫某标证实已收到还款和李某5转账10万元给莫某标的客观证据。因此,在莫某标未承认收到还款或有转账记录凭证证明之前,就指控被告人冼某甲收受李某51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收受冼某631万元贿赂,理据不充分,该款属于借款并已归还,不构成受贿。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首先,被告人冼某甲与冼某6是亲兄弟,案中证据显示两人之间一直存在经济往来,也有共同的投资行为。冼某6代被告人冼某甲支付31万元购房款的行为,是在兄弟一时资金不足时代为支付,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冼某甲受贿。因此,以情理上该指控不成立。
其次,在案中冼某6的证言明显不合常理和前后矛盾。该31万元款项发生在2013年9月前,既是被告人冼某甲刚刚调任某2街道办一个月后,冼某6在笔录中反复强调,之所以支付31万元购房款给冼某甲是基于其在某2街道办任职和在某1镇任职期间介绍工程给他做。但事实上,被告人冼某甲在某1镇任职期间介绍给冼某6做的只有一笔70多万元的工程,而在某2街道办任职期间就没有介绍任何一笔工程给冼某6。冼某6在某1镇做的工程是和他人一起合作完成的,从常理和逻辑来讲,冼某6不可能从70多万元的工程款拿出31万元给冼某甲,其提供有证言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代支的购房款认定为借款比较符合情理和客观事实。事实上,2014年5月被告人冼某甲将其与前妻共有的一幅土地转让给陈某棋时,冼某甲委托陈某棋将其分得的28万元转到冼某6的账户中,随后冼某6分三次将该28万元提现使用,该28万元应是冼某甲用于偿还冼某631万元借款的。因此,从冼某甲与冼某6的关系及一直存在经济往来的事实和冼某6使用这28万元还款的事实来看,将冼某6代支的31万元购房款认定为被告人冼某甲受贿缺乏必要的证据。
四、关于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中秋、春节传统节日期间,被告人冼某甲多次收受公司、企业老板等人给予的10余万元的行为,是属于违纪而非受贿犯罪。被告人冼某甲收受这10余万元是发生在传统节日期间,属于相互间的一种礼尚往来,且被告人冼某甲在收受上述款项后并未利用其职权便利为这些人员谋取不当利益。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冼某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时,已认定冼某甲收受这些款项属于违纪收受“红包”。
五、关于被告人冼某甲的犯罪情节及量刑建议。
在犯罪情节方面,被告人在接受纪委调查时,能够态度诚恳地配合调查,有较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且能够主动供述纪委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和贪污公款8万元的事实,无论是在受贿还是贪污方面均有自首的行为和事实,请求法院结合被告人冼某甲在案中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关于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冼某甲在本案中具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其也在起诉前退回赃款,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基于被告人冼某甲目前身患恶性肿瘤的健康情况,本着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及治病救人的原则,给其一个良好的治病环境和一个悔过改过的机会,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冼某甲处以缓刑或监外执行。
辩护人廖某除同意李某的辩护意见外,提出补充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冼某甲目前身体患有恶性淋巴肿瘤疾病,本案在侦查阶段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同意保外就医。该疾病只有靠治疗手段来控制,被告人冼某甲也一直就医治疗才不至病情恶化,其病情符合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冼某甲所犯罪行作出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冼某甲于2008年8月至2013年8月任四会市某1镇委副书记、镇长;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任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某2新城建设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12月任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冼某甲在担任四会市某1镇镇长、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贪污32万元、受贿79万元。具体如下:
一、贪污
(一)2013年12月30日,四会市某2街道办下属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私人老板林某辉签订一份总购地款为302万元的协议书,后被告人冼某甲指使李某3(另案处理)以某2街道办需要购车为由,要求林某辉将其名下一辆汽车以24万元卖给某2街道办,购车款在卖地款中抵扣,同时指使李某3将旧协议书销毁并重新与林某辉签订一份总购地款为278万元的协议书,并按照278万元的价格收款入账,但该车一直未办过户手续并由被告人冼某甲个人使用,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冼某甲指使李某3将该车出卖,并将卖车款16.6万元中的10万元给其前妻刘某4购车。
(二)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冼某甲指使某2街道办饭堂采购人员邱某聪和会计陈某香,每月从饭堂虚大开支报销入账,套取公款8万元归其个人支配使用。
二、受贿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一)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原专职司机李某5(另案处理)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和家属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三次共收受李某5贿款35万元,分别为:1、2014年底收受李某510万元用于支付其前妻刘某4在广州购房定金;2、2015年中秋和2016年春节两次共收受李某5现金15万元;3、2016年5月李某5帮被告人冼某甲偿还10万元债务。
(二)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老板杨某7(另案处理)在承接工程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分三次共收受杨某7贿款15万元。
(三)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老板钟某文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6年分四次共收受钟某文贿款8万元。
(四)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原四会市某4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光拿回100万元的土地保证金,于2013年端午节期间收受黄某光贿款5万元。
(五)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某2街道辖区内多间公司、企业在征地、税收、证照、维稳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前,多次收受公司、企业老板周某标等人贿款共16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冼某甲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被中共肇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期间,被告人冼某甲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通过虚增饭堂开支报销贪污的犯罪事实和非法收受钟某文、杨某7、黄某光、冼某湛和某2相关企业老板贿赂的事实。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冼某甲向肇庆市监察局退缴赃款12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冼某甲与冼某6是同胞兄弟,2013年9月冼某6为被告人冼某甲的特定关系人林某容支付31万元购房款。
2014年5月21日,刘某强、刘某4与陈某棋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强、刘某4将位于四会市东城区陶冲“吊耕田”地段的一块面积为273.75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以100万元转让给陈某棋。同日刘某强、曾某思、冼某甲、刘某4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陈某棋,由陈某棋去办理该地块的过户手续。5月26日陈某棋将一笔28万元转到冼某6账户。冼某6于同年6月24日取款8万元、7月1日取款4万元、7月8日取款20万元。
被告人冼某甲于2011年12月与前妻刘某4办理了离婚手续。从2014年起被告人冼某甲因患有“肺粘膜相关淋巴组织淋巴瘤”的疾病多次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
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综合部分证据
1、案件的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冼某甲涉嫌受贿、贪污案件的线索由肇庆市纪委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同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冼某甲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冼某甲的户籍登记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冼某甲在被中共肇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收受钟某文、杨某7、黄某光、冼某湛和某2相关企业老板贿赂的问题,另外还坦白交代了其贪污某2街道办饭堂公款等问题。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人冼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立案侦查
4、冼某甲任职资料,证实:冼某甲于2008年8月至2013年8月任四会市某1镇委副书记、镇长;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任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某2新城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5、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证实:冼某甲于2017年5月8日向肇庆市监察局缴纳违纪款128万元。
6、涉案证人、行贿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材料,证实:涉案证人林某容、行贿人李某5等人的户籍登记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任职情况。
7、冼某甲的疾病诊疗资料,证实:被告人冼某甲患从2014年起因患有肺恶性淋巴瘤(“肺粘膜相关淋巴组织淋巴瘤”)的疾病多次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
二、贪污部分的证据
(一)以车辆抵扣购地款,将车辆个人使用后将车辆出卖,将卖车款给前妻用于购车
(1)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某辉的协议书,证实:林某辉以每平方米2800元,总价3024000元的价格向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1080平方米的土地。后林某辉于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以总价款2784330元购买该1080平方米的土地。价格降低了239670元。2014年2月14日以错汇款的名义退回了林某辉账户130万元,2014年2月28日以错汇款的名义退回了林某辉账户23万元。
(2)购车相关材料,证实:佛山市南海俊兴隆艾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胡某华、林某辉签署了购车合同,林某辉、胡某华以166000元转让了车牌为粤B某某小车。其中156000元的收款账户为李某3的农行账户。
(3)购买奥迪车的相关材料,证实:薛某杰在2015年1月19日向陈某清购买了一台奥迪3197CC越野车,车牌号为粤H某某。
(1)证人林某辉的证言:大约在2013年年底时,某2街道办公职人员、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李某3,来到我威龙公司办公室找我聊天,说当时由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2商业街有五块土地(共1080平方米)因用地手续出现问题,一直办不了土地使用证,购地业主不想要了,要求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回土地,并问我想不想要,如果想要的话就先由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这些土地收回,然后卖给我,价钱是每平方米2800元,日后再帮我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当时就说既然可以办土地使用证,那就买吧。不久后,李某3就约我到他位于某2街道办的办公室签订购地协议,约定以总价302万多元的价钱购买了上述五块土地。我与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地协议后一两天,李某3带队到我威龙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见到我公司的车库里停着两辆进口丰田大霸王商务车,就跟我说他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够车用,问我可不可把其中一辆丰田大霸王商务车卖给他公司。我当时就说可以。当时李某3说以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以24万元的价钱买我这辆丰田商务车,并说这24万元购车款在我应支付的302万元购地款里抵扣,但要重新签订一份购地协议。我当时就说没问题。过了几天,李某3就又约我到他办公室,重新签了一份购地协议(一式两份),原来那份购地协议就销毁(我在李某3销毁这份协议前已复印了一份),这份协议的买卖双方与原来那份一样,但约定的购地款是278万多元(原先302万多元购地款扣减了24万元卖车款),每平方米2500元。因为我在和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购地协议后,就将这辆车交给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了,但李某3一直都以各种理由没将这辆车过户到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我也一直在催他。最后李某3就带着佛山骏威龙二手车市场的人(女的,30多岁)来找我,说是为上述这辆丰田商务车过户,并叫我在一份合同上签了名,后来我在核查知道我这辆车已过户后我就不理了。
(2)证人李某3的证言:林某辉在四会做童鞋生产生意,他儿子林某在某2承包某2街道办的托老中心经营。因为工作需要就认识他。
2013年年底,因为某2街道办的政府工程的工程款没钱支付,冼某甲就想卖几块某2的土地支付工程款,他就让我去了解某2的老板有谁想买地。因为我和林某辉在平时交往中知道林某辉有买地发展生产的想法。我就找到林某辉,跟他说某2有四块地可以卖,大概有1080平方米,跟他说了土地大概的位置,价格是每平方2800元,这几块地都是因为历史问题办不了土地证的,问他想不想买。他当时就说好。然后我就把林某辉想买地的情况和冼某甲反映了,价格是2800元,冼某甲说没问题,他想买就卖几块地给他。冼某甲和分管房地产公司、国土的街道办副主任罗某洪明起草了购地协议后,就要求我代表某2房地产公司和林某辉签订了一份购地协议(每平方2800元,总价是302万多元)。
签订了购地协议后林某辉就支付了一笔100万元的购地款。之后有一次冼某甲在办公室跟我说,林某辉那台丰田大霸王挺不错的,他想买林某辉这台车给自己使用。他就让我和林某辉协商,让我以街道办的名义把林某辉把这台车买下来,价钱就从上述地块302万多元的总价款里面抵扣。我就找到林某辉跟他说了冼某甲的意思,林某辉表示同意。经过我、冼某甲和林某辉评估,这辆丰田大霸王价值24万元左右。冼某甲要求我代表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辉又重新签了一份约278万元的购地合同(每平方米2500元,这是扣减了24万元的购车款后的价钱),原来那份购地协议就销毁。也就是说林某辉只需再支付178万元就可以了。我在重新和林某辉签完合同后林某辉就把剩下的178万元转账给某2房地产公司了。冼某甲要求我从林某辉那里把这辆丰田大霸王开回某2街道办,将车和车钥匙当面交给冼某甲,之后这辆车就一直是冼某甲自己和他家庭在用。这台车实际是没有办法入某2街道办的户。一方面自从重新签完278万元的购地合同后,这台价值24万元的车在账上就显示不出来了,街道办已经没办法出账了,相当于这24万元是街道办损失了;另外一方面冼某甲想把这台车作为个人及家庭使用,他根本不想过户到街道办。
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某2街道办下属的企业之一,归某2街道办管理。有独立的会计账。上述那几块地的卖地款是入某2房地产公司的账,某2街道办是凭借重新签订的那份278万元购地合同和林某辉支付278万元购地款的转账凭证入账的。某2房地产公司的收支都要经过冼某甲的审批,所以卖上述几块地的时候只有冼某甲可以拍板决定。
这辆车在过户前一直由冼某甲和他老婆使用。七八个月后,有一次冼某甲跟我说这辆丰田大霸王太耗油,他想换一台车,让我和他的司机胡某华一起把车卖了。我就和胡某华去到佛山的骏盈二手车行评估了车的价格,是15万多元。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林某辉说准备把他那辆丰田大霸王卖给佛山一个二手车行,评估价是15万多元,由于林某辉是车主,林某辉就在过户手续上签名确认,协助我们办理了过户手续。卖车得到的15万多元车行先转给了林某辉名下的银行账户,林某辉就分两笔将卖车款转账到我名下的工行账户,第一笔是10万元,第二笔是5万元,第一笔10万元到账后我就提现出来拿到冼某甲的办公室,冼某甲说把钱交给李某5就可以了,我就按照冼某甲的要求在某2街道办的门口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5。第二笔5万元到账后,我没有和冼某甲说,过了一两个月,冼某甲就让我去将进酒行把某2街道办拖欠的5万元酒水钱支付了。我就用这5万元支付了拖欠的酒水钱。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证人罗某洪洪的证言:林某辉是四会市威龙鞋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2商业街有一些地块(具体多大面积不记得了)错过政策时机,一直办不了土地使用证,买地12户业主一直都在上访。为了解决维稳问题,四会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可以以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回这些土地的方式,再向社会公开招拍挂。后来,为了解决上述上访问题,某2街道办班子在维稳会议上决定,以买代卖的方式,协助林某辉购买土地。但他在购买这块土地过程中没有和我有过任何的联系接触。某2街道办班子没有研究过让林某辉以车辆等实物抵扣购地款的问题。
(4)证人刘某4的证言:登记在薛某杰名下的那台奥迪Q5汽车30万元购车款,我只给了20万元现金给冼某甲由他去买车,至于剩下的10万元购车款如何支付我不清楚,只是过户时我把这台车挂在我姨甥薛某杰名下。我前夫冼某甲将我农业银行账户给了李某5,让他存进来的,因为我之前有给过我名下的上述农行账户给冼某甲,这要问冼某甲才清楚,他没有跟我说过这件事,我也不清楚这笔钱的来源。
(5)证人胡某华的证言:2014年左右,我在四会某2街道办见到冼某甲开着一辆丰田大霸王汽车(粤B牌照,车牌号码具体忘记了),冼某甲平时用这辆车上下班使用。后来冼某甲叫我开着这辆车带冼某甲和李某3一起去佛山南海桂城二手车行,看这车价值多少钱。经过评估,这辆车价值十几万元。到车行后由冼某甲和李某3具体洽谈卖车事宜。这辆丰田大霸王是冼某甲的私人所有的车,平时他开这台车上下班,而公务活动都是开四会某2街道办的丰田凯美瑞公务车。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某2街道办下属的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在90年代时开发了一些商业用地,其中有十几块土地的业主在2007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2007年之后就因为用地手续问题一直没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所以这些业主就要求某2街道办回购这些土地或者找新的买家来接手。大概2013年底时,林某辉从李某3那里了解到这个情况,通过李某3找到我表示想买一些地来投资,并提出希望我们某2街道办帮他协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我也答应了他。之后我就安排我们某2街道办负责国土、城建的班子成员罗某明以及某2街道办下属的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经理李某3,与林某辉商谈购地的具体事宜(主要就是谈价格),同时也是由罗某洪明和李某3与原来的业主谈卖地的价格。当时这些业主提出的价钱在2500元/平方米至2800元/平方米之间,最终谈好的价钱是2500元/平方米。罗某明和李某3和林某辉谈好的价钱是2800元/平方米,并以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名义与林某辉签订了合同,后来,罗某明和李某3与原来的业主谈好2500元/平方米的价钱。李某3就提出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林某辉。我同意了,并提出,这些土地以前是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卖出去的,现在以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名义与林某辉签合同不妥,而且当时用地批文也是批给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如果以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名义签合同,不利于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时因为多年未进行工商年审被注销了,于是在2014年我就让李某3他们将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新恢复。之后,李某3就和林某辉将之前的那份合同作废,重新以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林某辉重新签订了一份卖地合同,价钱由2800元/平方米降为2500元/平方米。林某辉见价钱降低了300元/平方米,就提出将他的一台深圳牌照的丰田大霸王汽车送给我们使用。李某3就将这台车开回来交给我。林某辉没明说这台车是送给我个人还是送给单位,他只是让李某3开回来给我用。因为在买地过程中,我帮他降低了价钱,为了感谢我,也为了日后我帮他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办下土地使用权证,所以他才送了这台车给我。
2014年6月份,四会准备公车改革,我就叫李某3将这台车拿回给林某辉。李某3回来告诉我,林某辉让他把这台车卖了,再给我买台新车。之后,李某3就把这台车拿去佛山卖了,他回来告诉我说这台车卖了15万多元,先给10万元给我。我就让李某3把这10万元交给李某5。后来,我就用我前妻刘某4的那台车,我就让李某5将这10万元给了刘某4,让她去买了一台二手的奥迪Q5汽车(该车登记在她外甥薛某杰名下)。
(二)贪污8万元公款的证据
(1)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饭堂记账凭证:证实:经过对比正常伙食开支的金额与报销的金额存在16万余元的差额。
(1)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是2013年11月开始分管饭堂的,到了2014年9月冼某甲就不让我分管了。我们街道办饭堂的开支都是入经济开发总公司的账。2015年初,我们饭堂的厨师邱某聪跟我反映说冼某甲让他每月到国税局开发票入账时多开2万元金额,每月都是这样。他觉得这2万元不正常。他说这多开的2万元金额饭堂是没有实际开支的,是没有消费底单的。因为饭堂每月买多少菜多少肉都有明细单据的,厨师心里是很清楚的,冼某甲无端端让他多开2万元金额的发票,他有点担心。当时我就知道这肯定是冼某甲让他开大发票,目的是套取这2万元归个人使用。套取的钱怎样平账这都是饭堂会计陈某香(由冼某甲从迳口镇带过来接替原会计李某珍的)操作的。
(2)证人胡某华的证言: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份做时任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冼某甲的司机。从2015年开始我也会按冼某甲的要求代冼某甲拿一些票据交给某2街道办饭堂的厨师邱某聪报销。某2街道办饭堂是由四会市某2区经济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简称某2经济总公司)负责,该公司是某2街道办下属的企业,归某2街道办管理。
交给邱某聪的票据都是书记冼某甲开回来的。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每张票据金额大概有2至3千元不等,每次都有好几张票据,每次大概有1万多元。我将票据交给饭堂师傅邱某聪后,会告知他这些票据是书记冼某甲要求拿回来报销的,由他在报销单上填写购买的食品种类、报销金额等内容,另一个饭堂师傅林某志在证明人处签名,并由领导审核签名(2万元以下由时任某2街道办主任罗某洪签名,2万元以上由冼某甲签名),然后拿去财务室报销。我将票据交给邱某聪时,都会明确地告知他这些票据是冼某甲的,邱某聪报销的时候会记好数额,完善报销手续后,某2经济总公司出纳就会根据票据报销的金额取款直接交给冼某甲,如果冼某甲不在单位,出纳会通知我去财务室领取报销款,由我领取现金后再交给冼某甲。我在财务室经手为冼某甲领取过我记得大概有10万元,邱某聪作为经办人应该比较清楚,而且有部分是财务人员直接拿给冼某甲的,具体金额我确实不清楚。
(3)证人邱某聪的证言:2015年之后至2016年10月份某2街道办饭堂的报销就由我负责。自2015年到2016年10月期间,冼某甲都会不定期交给我一些送货单(有时冼某甲也会叫他司机胡某华给送货单我),每次金额大概1-2万元左右,我将这些送货单和饭堂真实开支的单据分开两份一并交给会计陈某香核对和交出纳开证明,并对会计出纳说明哪些是饭堂真实开支单据,哪些是冼某甲提供的单据。然后我再以某2街道办饭堂的名义去国税开发票,通常我会开两张,一张是饭堂真实开支,一张是冼某甲要求虚开的,然后以我作为报销人拿发票回某2街道经济总公司报销。我办好相关报销审批手续后就将报销单交给出纳,之后我就不理了。我自己就没有在金安参茸商行、广州友谊、东城尚品、佛山新大新、某1金圣茶行、志宏日用百货和新州商贸等商家采购过物品。虽然我是这些发票报销的经手人,但出纳从来都没有通知我去领取这部份的报销款,加上我自己也知道这些钱不可能让我去领,最后到底是谁领取了这些钱我也不清楚,反正我没有领取过。经我回忆和统计,于2015年至2016年10月期间,我帮冼某甲一共开了10万元左右的发票,具体金额以报销单据为准。
(4)证人陈某香的证言:证人陈某香是某2经济总公司的会计。某2经济总公司是某2街道办下属的集体所有企业。法人代表2015年12月之前是李某3,之后是张某新。陈某香的职责是做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会计账,审核入账的原始凭证,2016年11月份之后冼某甲另外安排陈某香监督某2街道办饭堂的开支和运作。某2街道办饭堂是每月结一次账,报销一次。2万元以下开支由罗某洪审核签字,2万元以上由冼某甲审核签字,然后交出纳结算。2016年年初之后的报销程序是饭堂的邱某聪整理好上个月的送货单交到陈某香处由陈某香核对,核对金额无误后制作一份饭堂开支一览表,然后邱某聪在交到出纳处开具发票证明,最后再去国税局开票。2016年11月之后,饭堂开支结算就变成转账结算给供货商,之前都是现金结算。在邱某聪负责饭堂的采购和报销后,饭堂有一部分的开支就不是真实的开支。2016年年初的时候,冼某甲有一次叫陈某香去他办公室说,他已经交代邱某聪将每个月饭堂的开支虚增一两万,因为他平时外出接待的一些开支出不了数,到时候邱某聪拿多少底单过来就让陈某香审核多少。因为每个月邱某聪交来的送货单都是真实的和虚开的放在一起的,陈某香不知道每月虚增的开支具体有多少,冼某甲之前说每个月有一两万,如果按照该数计算,到2016年11月应该有十多万元,具体以报销单据为准。
(5)证人李某5的证言:在2014年的时候,冼某甲让我帮他从李某3那里收取10万元,李某3是拿现金给我的,说这10万元是冼某甲的,我后来又按冼某甲的要求将这10万元交给他前妻刘某4,用于购买她那台奥迪Q5二手车(这台车的过户是我和刘某4姨甥薛某杰去办理的,这台车也是登记在薛某杰名下)。我事后才听李某3或胡某华说这10万元是四会威龙鞋业有限公司老板林某辉出卖他一台丰田大霸王商务车的钱,具体这10万元究竟是什么回事,要问冼某甲和李某3他们才清楚。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在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我指使某2街道办饭堂(下简称街道饭堂)厨师邱某聪、陈某香每月虚增饭堂1至1.5万元的开支,并开具发票报销套取公款,一部分用于我公务接待和维稳工作开支,一部分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当时我是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街道饭堂归某2街道党政办公室管理。饭堂开支是由某2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某2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是某2街道办直属的独立财务核算的集体所有的企业。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街道饭堂在2015年之前的开支都是真实的开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我会指使负责饭堂采购和报销的邱某聪,让他每月虚增1至1.5万元饭堂开支并开具发票报销,报销款中有5000元归我个人使用,其余的钱用于支付我因公接待支出。在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这三个月,因为胡某华被安排去征地,加上这段时间也有人反映街道饭堂饭菜质量差了,所以我就叫陈某香去监管,所以我就开始叫陈某香帮我在饭堂里虚增1至1.5万元的开支,并报销套取公款交给我。我每月让街道饭堂虚增开支1至1.5万元并报销,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共套取公款大概25万元,其中约有10万多元归我个人使用,其余的钱都是我用于公务接待的开支。
三、受贿罪部分
(一)收受李某535万元的证据
(1)刘某4广州购房资料,证实:该房的定金为10万元,首付款缴纳78.5101万元,按揭款为88万元。其中10万元定金是通过刷农业银行卡缴纳,签名为李某5。
(2)李某5、冼某6共同承办的工程的材料:
①肇庆某12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工程相关材料,证实:肇庆市某12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当时肇庆二建是委托了冼某6签署的承包合同。合同的承包价为16800023元。肇庆四会华平置业有限公司陆续按期予以支付工程款。
②四会某2街道创建一流综合文化站达标工程项目材料,证实:该工程在2015年时四会某2街道的项目,工程承包方为广东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金额为455403.94元。
③四会某2街道创建省卫生村工程(下沙一村硬底化)工程项目材料,证实:该工程于2014年10月由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造价为968450.44元。
④某2街道姚沙一村创建省卫生村工程项目材料,证实:该工程于2015年10月由广东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工程投资总额为98.35万元,某2街道办与广东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金额为907982.16元。
(3)李某5承包的工程的材料
①四会市某2街道龙鳞村委会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工程相关材料;
②四会市某2街道姚沙四村卫生村工程资料;
③四会市某2坑口村委会办公场所建设工程资料;
④某2街道邓村广场改造工程资料;
⑤某2街道大院强台风“彩虹”灾后受损围墙修复工程资料;
⑥某2敬老院附属楼工程工程资料;
⑦某2街道计生服务楼除险修缮工程资料。
证实:相关工程都是2014年至2015年四会市某2街道办所做的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广东省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4)李某5、冼某6所建立企业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等材料,证实:2014年4月,李某5及冼某6两人设立了四会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等。
(5)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施工责任书,证实:李某5分别挂靠宏拓公司和二建承建工程,李某5是施工承包直接责任人。
(1)证人罗某洪的证言:我认识李某5,李某5原来是冼某甲的司机。据我所知,李某5在冼某甲在某1镇做领导时做冼某甲的司机。冼某甲到某2街道办担任书记后,换胡某华做他的司机。李某5通过自己公司或挂靠公司名方式在某2街道办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分别是:下沙一村卫生村工程、某2区石狗片土地增减挂钩复垦工程、龙鳞村办公楼改造工程、白龙村、金星村、光荣村、龙头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程、某2敬老院新建附属楼工程、邓村文化站升级改造工程、邓村文化广场工程等。李某5所承建的工程手续形式上完备。根据相关规定,李某5在某2街道办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都在100万元以下、装修工程都在50万元以下,不用走招投标程序。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每逢李某5所承建的工程动工之前,某2街道办都会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实施、票选承包商,一般由价低者承建(我在李某5正式承建这些工程之前都不知道承建商是他)。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某2街道办最后召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付款结算。
(2)证人丁某忠的证言:李某5原来是冼某甲的司机,是跟着冼某甲从某1镇过来某2的,来某2后,他继续做冼某甲的司机,但半年后他就不做司机出来自己开公司做工程。李某5承接的工程是原来的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冼某甲指定给他做的。我记得是2014年的时候,李某5刚刚从某2街道办辞职不做冼某甲的司机,有一次我和冼某甲一起谈工作,提到街道办以及辖区内的村委会一些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冼某甲就说这些就让阿全(指李某5)去搞搞啦,但是资料要齐全。因为按照规定,这些工程属于限额工程,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我当时还问冼某甲,这些工程要不要招标。冼某甲说按照规定这些工程可以不招标,那就不用招标了。我明白冼某甲想关照李某5,将某2街道的工程交给李某5做。所以,我就主动打电话给李某5,跟他说某某工程就由他做了。接下来,我就带李某5和工程设计单位去相关村委会看现场,并和村干部商谈工程的具体事宜,有时我没空,就让他自己去。看完现场,我们定好方案,有工程设计单位做好预算,然后我就让李某5去找三家以上有资质的公司来挂靠,并根据设计单位制作的工程预算来做好报价表交给我,我再将这些报价表提交某2街道办班子会讨论投票,将工程交给报价最低的公司。但这些公司都是李某5找来的,无论这些工程最后顶给哪家公司做,实际上都是李某5拿到。
(3)证人李某5的证言:我与冼某甲主要有以下经济往来:2014年年底时,帮刘某4在广州所买的那套商品房支付该房定金10万元;在2015年年底,我为感谢冼某甲安排工程给我做,并在我所做工程的验收和工程款支付上给予我帮助,因此我帮冼某甲支付了某2街道办欠四会市帝品商行18万元的酒水款;于2015年中秋节前我去到冼某甲位于四会某9碧海华庭的家中,送给冼某甲10万元现金,于2016年春节前,我也是在冼某甲位于四会某9碧海华庭的家中,将5万元现金送给冼某甲,我记得这两次送钱冼某甲刘某4也在场,因为他们虽然离婚了,但还是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大概在2016年,我还帮冼某甲偿还了他欠莫某标的10万元债务,这笔钱我记得是通过我名下的农行账户转账给莫某标的。
送钱给冼某甲因为我在四会所做的工程都是在冼某甲帮助下才能承接回来的,而且在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支付方面,冼某甲也帮助过我,让我所承接的工程尽快拿到工程款,为了感谢冼某甲的帮助和希望以后能让冼某甲安排更多的工程给我做,另外,也为了感谢冼某甲于2016年安排我妻子曾某莉到四会某9社区工作,基于这些原因我才会送钱给冼某甲。我在四会主要是做某2街道办辖区范围内及村委会的工程。某2街道办辖区范围内及村委会的工程,分别是:某2区土地增减挂钩复垦工程、某2敬老院新建附属楼工程、下沙一村卫生村工程、邓村文化站升级改造工程、邓村文化广场工程和某2六祖庙新建围墙工程,还有白龙村、金星村、光荣村、龙头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程、龙鳞村办公楼改造工程等。工程是我和冼某甲的胞弟冼某6合伙做这些工程的。因为这些工程量都在100万元以下,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直接由某2街道办决定由谁来做这些工程。我和冼某6没有承接工程的资质,我们都是以挂靠的公司的名义和某2街道办签订工程合同,去承接上述工程的。挂靠的公司我记得有广东宏拓建筑公司、四会建筑安装公司和肇庆市第二建筑公司,具体情况以工程挂靠合同为准。
李某5辨认了其农行卡刷卡的单据:经过李某5的辨认,该单据上的李某5的签名并非其所签署。
(4)证人刘某4的证言:在2014年6月的时候,冼某甲得了癌症多次到广东省第一人民医院做化疗。有一次,大概在2014年11、12月份(具体月份我不记得了),当时我陪冼某甲去广州做化疗,冼某甲叫李某5拿冼某甲的转院证明给他,李某5在广州见到我和冼某甲后,就给了一张其名下农业银行的银行卡给冼某甲(由我保管),并告诉我们这张银行卡的密码,说如果冼某甲治病不够钱的话,我们可以用这张农业银行卡里的钱。当天,刚好之前带我看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华景理1218号房的中介打电话给我,说有其他人也有意要购买这套房,让我快点决定买不买,如果决定买,就要求我马上交10万元定金。由于当时我手上没带这么多钱,而刚好李某5的银行卡在我手上,我就打电话给李某5说想在广州买房,并问李某5该张银行卡里够不够10万元让我交定金,李某5说该农业银行卡里有超过10万元钱,我可以用来交定金。后来我就和冼某甲一起用李某5的农业银行卡支付了10万元定金。回到四会后,我在城发置业公司办公室将这张银行卡给回了李某5。
刘某4辨认了其农行卡刷卡单据上李某5的签名是刘某4所签署。
(5)证人冼某6的证言:我在某2区做的工程都是与李某5合伙做的,包括:1、石狗某2双挂勾复耕工程,业主单位是某2区街道办;2、某2区下沙一村村道硬底化工程,业主单位是某2街道办;3、某2区水利管理会危楼收复工程,业主单位是水利管理会;4、复退军人活动区的装修工程,业主单位某2街道办。四项工程的工程量大约200万元。是李某5通过冼某甲任某2区街道办任党委书记的关系得到的,而且这四个工程都是议标的,最终都由我挂靠的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顺利拿到。
(6)证人戴某勇的证言:李某5自2014年挂靠戴某勇所属的宏拓公司做工程,由李某5作为工程承包施工的直接责任人。扣除项目工程款的1.0%和相应的税费、资料费,然后将剩余的工程款转给李某5或者提现给他。
(7)证人梁某霞的证言,证实:李某5是挂靠二建集团公司做工程的,二建一般和业主单位签订了项目法施工责任书,挂靠工程的老板(李某5)是作为我们二建的项目承包负责人署名的,我们不会直接和挂靠工程的老板签合同的。扣除项目工程款的1.5%和相应的税费,然后将剩余的工程款转给李某5指定的账户。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李某5是四会迳口镇人,是我在某1镇做镇长时的司机,当我调任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后,他就因为吃空饷被调查,在2014年的时候辞职了,后来就在某2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生意,并成立四会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由他担任法定代表人。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李某5辞职后,他希望我能将某2街道办辖区内的政府工程给他做。我最后考虑到李某5给我做了4年的司机,平时一直对我言听计从,也要为他的未来考虑,所以就答应了李某5,帮他在某2区域内找一些与其能力相当的工程给他做。因为我是某2区的一把手,不方便直接出面,便让李某5去找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丁某忠(时任某2街道办副主任)、巫某光(时任某2街道办副主任)。丁某忠和巫某光知道李某5是我以前的司机,自然会将相关限额工程(限额工程是指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此类工程不用经招投标,直接由街道党政班子成员会议投票决定承包商)给李某5承建。我在某2街道工作的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一把手的影响力,让李某5多次承包到某2辖区内的相关限额工程,因为我们在召开相关工程发包的党政班子成员会议时,其他班子成员都知道需要投票的工程承包商中会有李某5挂靠的公司,他们都知道李某5和我的关系,所以肯定有分管工程的班子事先将其他工程承包商的底价透露给李某5,这样李某5就会报最低价给我们街道办,这样我们在投票时自然会把工程承包商投票给报价最低的李某5。
李某5于2015年中秋节期间送给我10万元现金,于2016年春节期间送给我了5万元现金,他两次送钱给我都是在我四会某9碧海华庭A幢2001房的家里,两次共送给我15万元现金。还有,在2016年的时候,我让李某5帮我支付某2街道办所欠四会市帝品商行(下简称帝品商行)的18至20万元的酒水款。
(二)收受杨某7贿款15万元的证据
(1)杨某7在四会市所承建的项目工程材料,证实:某1镇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开展了教育创强工作,相关的记账凭证签批中有冼某甲的批示及签名。2014年至2015年杨某7承建了某2街道办部分的工程,包括街道职工宿舍修缮工程、街道办大楼车险修缮工程、某2街道姚沙曹布至姚沙尾中心排渠清淤工程等。其中街道职工宿舍修缮工某2街道办公大楼除险修缮工程、某2街道姚沙曹布至姚沙尾中心排渠清淤工程、某2街道姚沙拦洪沟路面维修工程等项目付款签批为冼某甲。
(1)证人江某坚的证言:据我所知,杨某7在某2街道承接了3个工程,分别是:2015年内的下沙卫生村建设,2016年姚沙卫生村建设、2014年4、5月的某2街道办大院硬底化和地下排水设施建设工程。下沙卫生村建设、姚沙卫生村建设这2个工程有讨论通过,但是街道大院硬底化和地下排水设施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班子会讨论通过。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召开某2街道办班子会,时任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冼某甲在会议上通报了杨某7承接的街道大院工程款项由水管站支出。这件事情是没有在班子会上通过的,只是在班子会上通报了,所以街道大院工程没有经过班子会讨论通过。按照规定,超过5万元以上的工程属于“三重一大”工程,这类工程需要经过班子会讨论通过、票选承包商等程序。街道大院工程总价38万多元,属于“三重一大”工程,但是该工程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因此街道大院工程不能按征程程序支出。冼某甲吩咐我们,通过虚构水利工程的方式套取资金支付街道大院的工程款38万多元,与街道大院工程的总价一样。具体虚构了什么工程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以四会市某2街道水利水电管理站的名义支付的。
(2)证人杨某7的证言:我在四会的某1镇和某2街道做过一些教育创强、卫生镇、卫生村工程以及某2街道办的办公楼维修等工程。这些工程都是政府工程。某1镇的工程业主单位都是某1镇府,某2街道的工程业主单位都是四会某2街道办。因为没有达到相应的招标数额。这些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我不具备承建工程的相应资质。工程是冼某甲给我的。2011年到2013年,每年春节前,我都送5万元现金给冼某甲,共送给他1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额)。
我一共送过三次钱财给冼某甲。第一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我自己开着汽车去到某1镇镇府,然后用一个塑料袋装着5万元现金去到冼某甲的办公室,我在冼某甲的办公室里面向冼某甲表达了希望冼某甲能多安排某1镇的政府工程给我做,随后就将我带过来的5万元现金亲手交给了冼某甲,冼某甲也当场收下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分别是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这两次都是我自己开着汽车去到四会市某9小区冼某甲的住宅楼下,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冼某甲,说带了些东西给他。但冼某甲都没有让我上去,而是让我把东西放到他指定的一辆汽车的车尾箱里面(该汽车就停在冼某甲的住宅楼下),冼某甲就在住宅楼的楼上用汽车遥控器把他指定的汽车车尾箱打开,让我把东西放到该汽车车尾箱,于是我就按照冼某甲的指示将我带过来的5万元现金放到冼某甲指定的汽车尾箱里,关上车尾箱我就离开了。
因为冼某甲是某1镇镇长,工程的发包、验收和工程款支付都必须经他审批,为了感谢他将该镇的一些政府工程指定给我做,并优先安排支付工程款给我,同时也为了日后他继续指定工程给我做,所以我才送钱给他。后来,他调任某2街道办书记后,也将某2街道办的一些政府工程指定给我做了。
2013年,冼某甲调任某2街道办书记后不久,我就去他办公室找他,问他有没有工程可以给我做。冼某甲说等以后有工程再说。后来,冼某甲就叫我去和他们街道办办公室主任巫某光联系,叫他将某2街道办办公楼装修维修等工程交给我做,并说这些工程不符合中央的规定,工程款不方便从街道办的账上支出,他会安排以某2街道办下属的水管站名义,虚构一些工程来支出这些办公楼装修工程款。冼某甲交代我去制作一些假的工程合同、预算表和结算表等材料。我按照他的指示制作好这些虚假的材料后就交给某2街道办下属的水管站站长陈某华,剩下的事情就由陈某华去处理。此外,冼某甲也指定了某2街道的其他工程给我做。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在2011年至2013年三年春节前,分3次共收受了杨某7送给我的15万元现金(每次5万元)。杨某7是四会市某1镇人,是从事装修和建筑工程的老板,同时他也是四会某1镇教育创强和卫生镇项目,以及某2街道办创卫项目的承建商之一。2010年某1镇按照四会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开展创办省教育强镇工作,杨某7承接了某1中学教学楼的翻新、修缮工程(工程总额约100万元);2011年某1镇政府又按照市政府开展创办省卫生镇的工作要求,整治镇中心及镇周边四个村庄的人居环境,杨某7承建了新屋村委会的路面硬底化和下水道排污工程(工程总金额约200万元)。虽然上述两个工程的业主单位不是某1镇府,但工程款则由某1镇府支付。在我上任做镇长时,某1镇政府还欠杨某7几十万元的工程款,后来经过我的帮忙,帮助杨某7将某1镇府欠他的工程款都结清给他了。
杨某7在2011年春节前主动来我办公室,谈一下工程结算问题或者节日的寒暄,等他准备走的时候,就给我说马上要过春节了,准备了一点礼品送给我,让我安排司机李某5打开我的车尾箱,再由杨某7把礼品拿到我车里面。晚上我回到家后把礼品拿回家,看到礼盒里面除了茶叶之外还有一个塑胶袋包着5万元现金(全部是100元面额);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期,杨某7都先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他想给我拜年。这两次我刚好都在我某9小区的家中,就让杨某7到我小区楼下等我,杨某7到了之后就说他带了一些礼品给我,我与杨某7我在小区楼下见面后,就打开我辆汽车的后尾箱,让杨某7把礼品放到车尾箱内。后来我把杨某7送的礼品拿回家后,里面除了有烟酒茶之外还有用塑胶袋包裹好的5万元现金(一共两次,每次5万元现金,全部为100元面额)。在2011年、2012年、2013年三次春节期间,我共计收受了杨某7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都用于我日常个人消费开支了。
杨某7在某1镇承建的两单工程都是先行自筹资金,资金周转紧张,为了能让镇政府尽快验收并拨款,让镇政府在资金安排时能优先拨付给他,对其进行关照,因此杨某7希望我在某1镇政府每年的资金安排时,对他自筹资金承建的某1中学教学楼的翻新、修缮工程和新屋村委会路面硬底化和下水道排污工程结算拨款时多安排资金和优先安排资金给他,同时杨某7也想与我打好关系,希望我能给一些工程他做,这样他才送给我钱财。
(三)收受钟某文8万元的证据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钟某文承建某2辖区内的施工工程资料、拨付发票凭证,证实:①2011年9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街道光荣小学校舍翻新工程、校园硬底化、绿化工程;工程造价270591.87元。
②2011年8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中心小学教学楼A翻新工程;工程造价496820.15元。
③2011年8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中心小学教学楼B翻新工程;工程造价175938.66元。
④2011年8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中心小学校门新建工程;工程造价93667.95元。
⑤2011年9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周开泉中学校园改造工程(硬底化)、地理园生物园建设工程;工程造价1某159.02元。
⑥2011年11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街道邓村学校幼儿班增加工程;工程造价71892.5元。
⑦2011年9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街道邓村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工程造价337646.43元。
⑧2011年9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街道邓村学校幼儿班消防梯钢构工程、广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307370.77元。
⑨2011年8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区姚沙小学教学楼翻新工程、保安室翻新工程、厕所工程;工程造价291877.62元。
⑩2011年9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区姚沙小学校园改造工程;工程造价110335.71元。
?2011年8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中心小学校门新建工程;工程造价93667.95元。
?2011年9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街道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改造工程、新建校门、围墙工程、厨房装修工程;工程造价273937.87元。
?2011年9月钟某文承建的四会市某2区柑榄小学校舍翻新工程;工程造价419924元。
(2)关于申请支持下拨教育“创强”工程款的请示,证实:
①2014年1月28日,四会市某2中心小学向某2街道办申请下拨校园翻新改造和校园文化建设欠款合计979685.67元。该请示由办事处主任罗某洪、党工委书记冼某甲签字同意拨付。
②2016年1月31日,四会市某2街道白龙村委会向某2街道办申请下拨邓村中学、邓村幼儿园校园建设欠款合计96224.13元。该请示由办事处主任罗某洪、党工委书记冼某甲签字同意拨付。
③2011年6月1日,四会市某2中心小学、姚沙小学向某2街道办申请下拨创强资金合计200000元。该请示由办事处书记以及严某主任签字同意拨付。
④2012年1月20日,某2街道创强办申请拨款支付“创强”工程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欠款,包括某2中心小学43812.45元、姚沙小学178922.7元,柑榄分教点43812.45元,合计410391.19元。该申请由罗某洪、某某权签字同意。
(1)证人钟某文的证言:我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挂靠四会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广东茂电建筑公司和恒辉建筑公司在肇庆四会承建了以某2街道教育创强项目为主的一系列工程。业主单位是四会某2街道办,工程量900万元左右,该项目于2012年已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我在四会市某2街道办做的创强工程主要有:四会市某2中心小学、四会市某2街道邓村小学、四会市某2区姚沙小学和四会市周开泉中学的翻新和改造工程,具体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以书面的挂靠合同资料为准。工程款是陆陆续续支付给我的,但是因为大部分工程款都是某2街道办自筹的,所以就一直都未能全额支付我的工程款。直到2013年的时候某2街道办还欠我400多万元的工程款,后来在冼某甲做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后,某2街道办陆续归还了我约200万元工程款,现在还差200万元左右的工程尾款未结清。我为了追讨创强工程款的事情专门多次去他(冼某甲)办公室找他,因此才跟他认识。
我在2013年至2016年之间分四次共送了8万元现金给冼某甲,其中在前三次共送了3万元(每次1万元),最后一次送了5万元。我前三次送钱给冼某甲都是在2013年至2015年的春节或中秋节前,每次都因工程款支付问题来到冼某甲办公室,见面后我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盒茶叶送给冼某甲,茶叶盒里装有1万元的现金(全是100元面额),并对冼某甲说一些节日问候的话,希望他尽快支付某2街道办欠我的工程款。每次冼某甲都是说声谢谢就收下了。最后一次送钱给冼某甲大概是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当时我收到某2街道办转来的一笔80万多元的工程款,于是我就专程去到冼某甲的办公室感谢他的关照,并在临走时留下一盒茶叶,茶叶盒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全是100元面额),当时冼某甲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送8万元给冼某甲是因为我在某2承建的教育强镇项目还有400多万元的工程款未收回,而冼某甲当时是某2街道办的书记,我为了能尽快拿回某2街道办欠我的工程款,相互默契了我对冼某甲的心意,所以我才送钱给他。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钟某文是四会某1镇人,同时他也是2011年承包某2街道办创建教育强镇项目中校舍翻新、绿化等工程的承包商之一。
在2013年9月我上任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后,钟某文为了能尽快从某2街道办结清工程款,遂多次来到我办公室找我,让我在街道办在年度资金安排的时候,每年安排30-5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解决他的工程款问题。2014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前他都会去我办公室找我商谈工程款的问题,见面时钟某文会带一盒茶叶给我,茶叶盒内有1万元的现金,这三年钟某文共送给我3万元现金。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我通过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帮他解决了80万多元工程款,他专程来到我办公室感谢我,并留下一盒茶叶。等他走后,我打开茶叶盒,发现里面有5万元现金。前三次各1万元我都用于日常个人消费了,最后那次的5万元现金我在2016年的中秋后将其中的3.75万元给了我的情人林某容(现已分手),让林某容偿还她的信用卡债务。
在我上任做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时,某2街道办还欠钟某文400万多元的工程款,最后经过我的帮助和安排,为钟某文结清了2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现在应该还有200万多元未结清。钟某文为了感谢我在安排街道办年度资金时,优先安排30-5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解决他的工程款问题,同时他也希望我尽快帮他安排资金支付剩下的200万多元的工程欠款,因此钟某文才送这8万元给我。
(四)收受黄某光5万元的证据
1、书证
(1)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收支某4化工100万元合同保证金的相关材料,证实:2012年2月14日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收到黄某光转账的某5公司化工园区项目的合同保证金100万元。2013年8月29日肇庆市某4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收据收到四会市某1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归还的某4化工园区合同保证金10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光的证言:黄某光在2011年想在某1镇发展化工厂,为了拿地向某1镇政府交纳了100万元购买土地的押金。2012年2月,黄某光向某1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缴纳了100万元作为购买土地的保证金。到了2012年年底,四会市某6公司要求黄某光再交200万元现金。黄某光想将之前的100万元抵扣,某6公司不同意,而且黄某光看到某1镇政府可能还没有土地指标,而且三通一平等各种土地平整事项也还没有开始,土地招拍挂更是遥遥无期,而且某6公司开出的卖地价钱比冼某甲当时口头与其商定的价格高,黄某光就决定退出,为了拿回之前交的100万元土地保证金,黄某光找到冼某甲帮忙,冼某甲答应黄某光。黄某光于2013年端午节送给冼某甲5万元现金。后来,某1镇府下属的某1经济发展总公司就将100万元土地保证金退回给某4化工公司。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黄某光是佛山三水人,是四会市某4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某4化工)的股东之一,某4化工在进驻某1精细化工园期间都是由黄某光负责办理具体的相关业务,当时黄某光是以四会市某5化工有限公司与某1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某4化工是某1镇在2011年为某1精细化工园招商引资的项目之一,黄某光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与某1镇府进行洽谈,而我当时是某1镇镇长,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就与黄某光认识了。
2011年某1镇按照肇庆市政府的产业升级要求,将某7陶瓷和某8陶瓷两间公司征用的2000余亩土地转型为某1精细化工园区,并引进了广东某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精细化工园项目。为了能尽快让相关企业进驻园区,某1镇多次对外招商引资,其中就引进了某4化工。某4化工因为公司建设的需要,一方面与某1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缴纳了100万元合同保证金;一方面通过筹备四会市国土局竞拍园区一块70亩左右的土地。到了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某4化工经过竞拍购买了园区70亩土地,为了能向四会市国土局缴纳相关的土地转让金,黄某光到某1镇政府找我,希望镇政府尽快还100万元合同保证金,我当时也答应他说会尽快将这100万元退给某4化工。随后,我们镇班子会议上面很快就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的规定,将某4化工缴纳到某1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100万元合同保证金退还给了某4化工。到了当年的端午节前,黄某光约我在某1镇政府院内的停车场见面,见面后黄某光拿了一个礼品袋直接放到我的车的二排座位上,说感谢我能这么快退还这100万元合同保证金给他公司,并希望我以后多多支持他的生意。等黄某光离开后,我回到车上打开礼品袋,看到里面有5捆现金(全是100元面额),我数了一下一捆现金是1万元,5捆共计5万元现金。该5万元我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
(五)2014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前多次收受公司、企业老板周某标、梁某一等人的贿款共16万元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一的证言:梁某一是某2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某2发展公司在四会做了某2烧烤场三旧改造项目。项目由某2街道办负责。该项目是于2013年开始立项,但因当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未能顺利开展,所以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因此,某2发展公司已于2017年年初时将某2烧烤场三旧改造项目以原价4000万元卖给美的集团公司。梁某一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中秋、春节共送给冼某甲3万元的红包(每次5000元)。送钱给冼某甲是因为某2发展公司属于某2街道办的辖区,且当时某2公司正准备建设某2烧烤场三旧改造项目,所以在公司开发项目的推动、征地拆迁等方面都需要时任街道办书记冼某甲的协调、沟通,所以梁某一为了感谢冼某甲的帮忙和关照才在逢年过节时送钱给他。
(2)证人罗某明的证言:2010年某9公司销售某9小区的楼盘的时候,为加快销售进度,就向外宣称某9小区周边的四会姚沙基围道路防汛公路和堤防道路(下称姚沙基围道路工程)是四会民心工程,政府会将上述道路贯通。但事实上姚沙基围道路工程进度因为征地拆迁问题一直停滞不前,于是某9公司就找时任某2街道办书记冼某甲帮忙协调加快姚沙基围道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但从冼某甲2013年当某2街道办书记至今,上述道路的征地拆迁工作依然没有完成。冼某甲从2013年到2016年是在四会市某2街道办当书记,而我们某9公司开发的某9房地产项目就是在冼某甲主管的某2街道办辖区范围内,该房地产项目的相关工作是要经某2街道办处理协调。我作为某9公司的总经理,为了某9公司项目的顺利开展,就要和冼某甲搞好关系,平时都会去冼某甲的办公室拜访和沟通。我向冼某甲送过2.5万元。分别是2014年的中秋和春节,2015年的中秋和春节,以及2016年的中秋,过节前我都去以洽谈工作的名义去到冼某甲的办公室拜访,并把五千元现金给了冼某甲。
姚沙基围道路工程一直都因为征地拆迁问题而导致进度停滞不前,而我们某9公司一直都希望姚沙基围道路工程能尽快完工,贯通某9楼盘周边的路网,提升某9楼盘的价值,加快销售进度,而姚沙基围道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是由某2街道办负责,所以自冼某甲担任某2街道办书记后,每逢中秋春节,我就会去冼某甲办公室送拜访他,并送钱给冼某甲,希望冼某甲能想办法加快姚沙基围道路工程的征地拆迁进度。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证人周某标的证言:周某标为广东四会实力连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2016年的春节、中秋节之前,周某标都会去冼某甲的办公室去拜访冼某甲,合共2万元。每次周某标在离开时都会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冼某甲,说是给冼某甲的过节费用。送钱给冼某甲是因为实力连杆公司是位于某2街道办的辖区,公司的很多事务都会与当地街道办有交集,需要时任街道办书记冼某甲去协调和沟通,为了日后得到冼某甲的帮助和关照,所以在这两年的春节和中秋期间都送钱。
(4)证人何某航的证言:何某航为某2华顺石场的股东。在2014年至2016年的春节、中秋期间(即冼某甲任职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期间),何某航分6次一共送给冼某甲价值4000元的烟酒和2万元现金,其中2014年的春节和中秋送的是价值4000元的烟酒(每次约2000元),2015年至2016年春节和中秋送的是2万元现金(每次5000元)。因为某2华顺石场是位于某2街道办的辖区内,而且某2华顺石场因为安全生产、经营证照以及环保等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和某2街道办打交道,是需要受某2街道办的监管的,而冼某甲当时是某2街道办的书记,石场有些经营事项是需要他审批,跟石场周边的村委会的一些纠纷也需要冼某甲的协调和帮助,所以何某航为了得到冼某甲对石场的帮助和关照,就在春节和中秋期间送钱物给冼某甲。
(5)证人梁某成的证言:梁某成在四会市经营某2宾馆,其一直在想办法扩大某2宾馆的经营用地,在扩展的经营用地上兴建一个老人疗养院。因为某2宾馆及打算兴建的老人疗养院都是在某2街道办的辖区,2014年梁某成就已经找到当时的某2街道办书记冼某甲帮忙,希望冼某甲能在老人疗养院兴建的审批报建评估等相关流程上帮忙加快进度,但一直到现在,老人疗养院还是没能兴建起来。2014年和2015年的中秋、春节,以及2016年的中秋前梁某成都送了5000元给冼某甲,一共送了25000元。送钱给冼某甲,目的是让冼某甲帮忙加快老人疗养院的相关报建审批进度的。
(6)证人黄某德的证言:黄某德是四会市某10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至2016年的春节、中秋期间(即冼某甲任职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期间),黄某德分5次一共送给冼某甲2.5万元现金。因为某10砖厂是位于某2街道办的辖区内,所租的厂房也是某2经济发展总公司的物业,而且砖厂因为环保、经营证照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和某2街道办打交道,而冼某甲当时是某2街道办的书记,砖厂有些经营证照需要他的审批,其他事情也需要冼某甲的协调和帮助,所以黄某德为了得到冼某甲对砖厂的帮助和关照,就在该三年的春节和中秋期间送钱给冼某甲。
(7)证人黄某标的证言:黄某标是四会市某11假日酒店的股东。冼某甲从2013年到2016年期间在四会市某2街道办当书记,而某11酒店就是在冼某甲主管的某2街道办辖区范围内,平时某2街道办都会召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到街道办开会,而且冼某甲到辖区企业走访的时候也来过某11酒店,所以黄某标就认识了冼某甲。黄某标平时都会去冼某甲的办公室拜访和沟通,搞好关系。黄某标于2014年至2016年的春节和中秋前,六次共送给冼某甲3万元现金(每次5000元)。某11酒店的消防、安全经营等事项都是要某2街道办和其他职能部门一起检查考核的,而且某11酒店在经营中需要开具的一些证明,也是需要某2街道办加盖公章的,所以我就在过年过节的时候送些钱给冼某甲,希望他在工作中可以关照某11酒店的经营,顺便也维系和冼某甲的感情。
2、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记得有以下10个企业老板送钱给我,分别是:1、四会某9公司的总经理罗某明在2014年至2016年的三个春节和2014年的中秋,四个节日共给我送过4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2万元;2、四会实力连杆公司的老板周某标在2015年至2016年的春节、中秋前给我送过4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2万元;3、某2宾馆的老板梁某成在2014年至2015年春节和中秋,2016年的春节前共给我送过5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2.5万元;4、某2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梁某一在2014年至2016年的春节、中秋前共给我送过6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3万元;5、四会山湖水上乐园的老板郑某飞在2014年至2015年春节和中秋,2016年的春节前共给我送过5次现金(每次3000至5000元),共约2万元;6、肇庆某12建材公司的负责人熊某和吴学某在2014年至2015年春节和中秋共给我送过4次现金(每次3000至5000元),共约2万元;7、联进石场的老板张广某在2014年中秋至2016年的春节,四个节日共给我送过4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约2万元;8、桂兴石场的老板何某航在2015年至2016年的春节和中秋前给我送过4次现金(两次3000,两次5000元),共约1.6万元;9、某10砖厂的老板黄某德在2014年至2016年5个节日共给我送过给5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2.5万元;10、某11假日酒店的负责人黄某标在2014年至2016年的5个节日共给我送过5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2.5万元。
我有对上述公司及老板提供过帮忙。如1、四会某9公司的总经理罗某明在2016年的时候几次过来我办公室,希望我帮他公司处理、协调姚沙围堤岸整治工程的征地问题,因为这个工程涉及到多种纠纷,需要我们街道办去处理和协调,我当时也答应罗某明会尽快处理这些纠纷,完成征地工作,最后我在离任某2街道办书记后帮某9公司处理了一部分征地纠纷;2、某2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在某2街道办附近买了块地准备开发房地产,该公司老板梁某一找到我让我处理和协调征地问题,我当时也答应会尽快处理;3、在2013年的时候某2宾馆打算建设一个养老基地,在这个项目的征地过程中,某2宾馆的老板梁某成多次找到我处理这个项目的征地问题,最后这块地也顺利被征收了;4、2013年的时候,四会山湖水上乐园老板郑某飞找到我,说由他出资让某2街道办将山湖水上乐园所租用的土地征下来,我当时也答应郑某飞会加快着手征地工作。但最后当我们某2街道办开始着手征收工作时,郑某飞又说没资金,最后地就没征到;5、2013年的时候,肇庆某12建材公司的负责人吴学某找到我,让我帮忙落实四会市政府对肇庆某12建材公司的多项优惠政策,我最后也帮助肇庆某12建材公司落实了这些优惠政策;6、在2014年的时候,联进石场的老板张广某找到我,让我出面他石场的用地纠纷问题,于是我就交待街道办的职工李某3帮张广某解决这起纠纷;7、某10砖厂在2014年的时候,因为偷偷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红砖,被工商部门注销证照,于是某10砖厂的老板黄某德就找到我,要求我们街道办出面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让他的砖厂恢复生产;8、某11假日酒店的负责人黄某标承包了某9的姚沙基围的土石方工程,但姚沙基围项目因征地问题开展不了,于是黄某标就找到我,让我尽快处理好姚沙基围项目征地问题,我也答应会帮加快征地进度。
四、收受冼某631万元的证据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一)书证
1、林某容三水购房资料,证实:林某容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路6号某花园十一座某房产于2014年10月24日进行交易,房产价格为734400元。出售人为刘某思,委托代理人为冼某6。
2、冼某6的农业银行流水:没有反映出冼某6在2014年有31万元转账记录。
3、四会市某1镇某小学校舍工程及创强工程项目相关材料,证实:创强项目中,某小学项目为200米运动场改造,投资金额为20万元;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中,某小学的项目为重建教学楼、校门、值班室,加固围墙等,投资金额为159.54万元。中标人为北京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投标价为1065602.4元。2013年8月29日某小学支付工程款744000元给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冼某6的证言:2013年,冼某甲知道我和吴某辉合伙做某1镇教育强镇的相关工程,当时我们有一笔39万元的工程款准备发放给我们,冼某甲知道有这笔钱准备要发下来,所以就提前几天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工程款准备到位了,说向我要30万元用于给他的情妇林某容母子在三水区买套房。我说这39万元(其中我占25万元,吴某辉占14万元)的工程是我和吴某辉都有份,你需要向吴某辉说清楚。冼某甲对我说他也向吴某辉要钱,叫我把这些钱给他就行了。后来,这39万元的工程款到账后,我就取了9万元交给吴某辉,吴某辉跟我说他只肯把他剩余的5万元给冼某甲。第二天我就一早开车去到了三水办理房产公证的地方(具体地点我记不清),我去到的时候冼某甲和李某5、旧房主(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他已经移民澳洲了)已经在场了,我记得当时是李某5转了40万元到旧房主的银行账户,我就将工程款中剩余的30万元加上自己的储蓄1万元凑够31万元转到了旧房主的银行账户。后来我分期将属于吴某辉的5万元以现金形式还给了吴某辉,实际上这31万元全部都是我自己送给冼某甲的。
因为冼某甲在任某1镇镇长和某2区党委书记期间,他通过议标方式将一些政府工程直接交给我来做,也会介绍一些私人工程给我做,同时工程款的拨付也需要冼某甲的审批,他对我的帮助很大,为了感谢他对我的帮助,我就按照冼某甲的要求,帮他支付了上述31万元购房款。
2、证人林某容的证言:林某容与冼某甲是情人关系。林某容在三水买的房子大概80万元左右,购房款是冼某6和李某5所处。2010年的时候,冼某甲曾经以林某容和冼某6的名义在端州区中源名都买了一套房,但是林某容只是在合同上签名而已。房子当时是登记在冼某6和林某容的名下。购房款是冼某甲出的。购房的10万元是冼某甲让林某容用于付购房款的。
3、证人罗某森的证言:罗某森在四会开办肇庆某12公司时在某1买地过程中认识他的。冼某6是冼某甲的弟弟。肇庆某12公司的桩基工程是东莞的一个老板做的,厂房是冼某6做的,冼某6是挂靠肇庆二建公司来施工的。工程交给冼某6做是因为冼某6的报价最低,另外冼某6是冼某甲的弟弟,是冼某甲介绍给罗某森的,看在冼某甲曾经做过某1镇镇长的份上,罗某森才同意将公司的厂房工程交给冼某6来做。
(三)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在我任某1镇任镇长期间,冼某6有做过四会某1镇某小学围墙和运动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某小学工程)和某1镇某园的围蔽工程(以下简称某1某园工程),在我任某2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期间,他和李某5一起做过某2街道办的一些卫生村工程以及街道办下属村委会的搬迁工程和邓村文化广场等工程。四会某1镇的上述工程都是我介绍给他做的。之后,我听说某小学的主楼建设工程就由吴某飞中标了(主楼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四会市财政负担),但该学校的围墙建设和运动场改造工程属于配套工程,这部分工程的建设资金由我们某1镇政府负担。吴某飞拿到某小学主楼建设工程后不久,就将该工程转给其他人做了,但围墙建设和运动场改造这些配套工程就由他和我弟弟冼某6做。
某1某园工程是我介绍给他(冼某6)的。当时,某1某园的负责人刘某涛找到我,问我能不能介绍一个老板给他,帮他们将某1某园的土地用铁丝网围蔽起来,我就将我弟弟冼某6介绍给他,告诉刘某涛冼某6是我弟弟,希望他关照一下冼某6。刘某涛也答应了。之后,就由冼某6和刘某涛商谈具体工程事宜。他们谈过几次后,最终冼某6拿到了某1某园工程。某2街道办的上述工程是李某5和冼某6一起做的,这些工程他们是利用我的职权或者影响力拿到的。之后,李某5和冼某6在某2街道办所做的工程,罗某洪、丁某忠和巫某光等人都是看在我的份上,将这些工程交给他们来做,因为他们都知道李某5是我的司机,自然都会同意将相应的工程交给他做,不用我再向他们打招呼。在2013年的时候,冼某6送给我31万元,帮我的情妇林某容在三水买房。因为冼某6在承接某1某园工程时,曾经向我说过,他做工程赚到利润后,会给些钱我。
五、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证实:2014年5月21日,刘某强、刘某4与陈某棋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强、刘某4将位于四会市东城区陶冲“吊耕田”地段的一块面积为273.75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以100万元转让给陈某棋。同日刘某强、曾某思、冼某甲、刘某4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陈某棋,由陈某棋去办理该地块的过户手续的情况。
(二)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卡取款凭证,证实:2014年5月26日陈某棋将一笔28万元转到冼某6账户。冼某6于同年6月24日取款8万元、7月1日取款4万元、7月8日取款20万元的情况。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三)广东省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入出院记录、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证实:从2014年起被告人冼某甲因患有“肺粘膜相关淋巴组织淋巴瘤”的疾病多次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四)银行进账单,证实:2014年2月19日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账给莫某军、廖某流、罗某珍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此外,被告人冼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冼某甲同时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冼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通过虚增饭堂开支报销贪污公款合计8万元及非法收受钟某文、杨某7、黄某光、冼某湛和某2相关企业老板贿赂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对被告人冼某甲所犯贪污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冼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退出赃款128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被告人冼某甲犯贪污罪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受贿罪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冼某甲在接受肇庆市纪委监察机关调查时退出的赃款128万元,因未随案移送,本院不作处理。扣押机关可自行依法上缴国库。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弟弟冼某6在承接工程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随后于2013年9月收受冼某6贿款31万元用于为其特定关系人林某容购房的事实。经查,在2013年9月经被告人冼某甲要求冼某6为其的特定关系人林某容支付31万元购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款是否属于冼某6的贿款存在疑点,因为被告人冼某甲与冼某6是同胞兄弟,虽然根据案中证据证实在被告人冼某甲任某1镇任镇长期间曾介绍冼某6有做过四会某1镇某小学围墙和运动场改造工程和某1镇某园的围蔽工程,但工程量都不大。被告人冼某甲调任某2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则未单独介绍过工程给冼某6承接。而且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在2014年5月21日,刘某强、曾某思、冼某甲、刘某4将一块面积为273.75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以100万元转让给陈某棋。2014年5月26日陈某棋将一笔28万元转到冼某6账户。冼某6于同年6月24日取款8万元、7月1日取款4万元、7月8日取款20万元的情况。由此可见被告人冼某甲与冼某6兄弟之间存在正常的经济往来,认定冼某6向被告人冼某甲支付31万元是属于贿款的证据不足,事实存在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定。虽然被告人冼某甲受贿金额有所调整,但其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提出以被告人冼某甲犯受贿罪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冼某甲辩解认为:1、起诉书认为其侵吞了林某辉24万元车辆折价款的指控不当,该车当时是卖给某2街道办事处的。2、前妻刘某4收受李某510万元购房款,是她个人行为,与其本人无关。3、其是在2017年春节前叫李某5帮还10万元债务,不是在起诉书指控的2016年5月,不清楚李某5有没有帮还。4、关于多次收受多家公司、企业老板的16万元贿款的指控,这是他们送的红包礼金,是节日期间的礼尚往来,其并没有给他们提供过任何帮助和便利,这行为应属于违纪收受红包,不应作为贿款的一部分的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贪污32万元的数额不准确,其中24万元并非贪污。被告人冼某甲在林某辉购地的过程中,收受其车辆变卖款中的10万元款项,收受该10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受贿比贪污更加准确。二、关于受贿罪的指控,起诉书认定的部分数额不准确而且也非事实。1、被告人冼某甲并没有收受李某5于2014年10月在广州探病期间给其前妻用于广州购房的10万元定金,其前妻动用该银行卡的10万元支付广州购房定金后没有告知冼某甲,冼某甲对于前妻是否动用该银行卡中的款项完全不知情。2、指控被告人冼某甲收受李某51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三、关于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中秋、春节传统节日期间,被告人冼某甲多次收受公司、企业老板等人给予的10余万元的行为,是属于违纪而非受贿犯罪。被告人冼某甲收受这10余万元是发生在传统节日期间,属于相互间的一种礼尚往来,且被告人冼某甲在收受上述款项后并未利用其职权便利为这些人员谋取不当利益,属于违纪收受“红包”。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查:1、2013年12月30日,四会市某2街道办事处下属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某辉签订一份总购地款为302万元的协议书后,被告人冼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李某3以某2街道办需要购车为由,要求林某辉将其名下一辆汽车以24万元卖给某2街道办,购车款在卖地款中抵扣,同时指使李某3将旧协议书销毁并重新与林某辉签订一份总购地款为278万元的协议书,并按照278万元的价格收款入账,但该车一直未办过户手续并由被告人冼某甲个人使用。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冼某甲指使李某3将该车出卖,并将卖车款16.6万元中的10万元给其前妻刘某4购车的犯罪事实,有四会市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某辉的协议书、购车相关材料、购车相关材料、证人林某辉、李某3、罗某洪、刘某4、胡某华证言及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案中所涉土地属某2街道办事处所有,之前虽然由某2房地产售出,但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引发莫某军等购地人不满上访。经四会市政府决定将涉案土地收回再重新转让,在转让给林某辉过程中,减少的24万元属于某2街道办事处的收入,在卖地款中抵扣来的汽车属于某2街道办事处的集体资产。被告人冼某甲实际使用该车并指使他人将车出卖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数额以某2街道办事处减少的24万元收入计算。
2、被告人冼某甲于2014年底收受李某5给予的现金10万元用于支付其前妻刘某4在广州购房定金;2016年5月李某5为被告人冼某甲偿还个人债务合计10万元的犯罪事实,有刘某4广州购房资料、证人李某5、刘某4的证言、农行卡刷卡的单据、银行流水及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冼某甲与前妻刘某4虽在2011年1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2014年底被告人冼某甲在广州市治病期间,刘某4也一同前往照顾,可见两人关系依然密切,基于与被告人冼某甲的特定关系,李某5才会将银行卡交给刘某4。被告人冼某甲知道刘某4提取10万元用于支付在广州购房定金后,不阻止不退回,这10万元应视为其收受李某5的贿款。同时,李某5于2016年7月26日将10万元汇入被告人冼某甲的债权人莫某标账户,这10万元也应视为被告人冼某甲收受李某5的贿款,其辩解时间上的差异,不影响被告人冼某甲该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认定。
3、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中秋、春节传统节日期间,被告人冼某甲多次收受公司、企业老板等人给予的16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有证人梁某一、罗某明、周某标、何某航、梁某成、黄某德、黄某标的证言,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这些公司、企业老板之所以送钱给被告人冼某甲,是基于被告人冼某甲有某2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职务地位及形成的便利条件,或为其以后工作能带来便利,或为了感谢被告人冼某甲提供便利后已经谋取到利益,被告人冼某甲则明知各公司、企业老板送钱的意图,在收受当时未予退回、拒收及在事后未上交组织,而自己占有、使用了上述款项,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的要件,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冼某甲的刑事责任。
故此,本院对被告人冼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冼某甲目前身患恶性肿瘤的健康情况,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冼某甲处以缓刑或监外执行的意见。经查,虽然自2014年起被告人冼某甲因患有“肺粘膜相关淋巴组织淋巴瘤”的疾病多次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属实,但被告人冼某甲同时犯贪污罪、受贿罪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其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应在本案判决作出后,交付执行前视其病情鉴定决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冼某甲收受冼某631万元贿赂的事实存在疑点及其在本案中具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在起诉前退回赃款128万元,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根据被告人冼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冼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至7月21日共折抵刑期64日,余下刑期起止时间在本案判决作出后,交付执行前视其病情鉴定决定;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某
审判员 陈某
代理审判员 陆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三、《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四、《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肇庆市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