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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李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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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3日23:51: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3刑终某号

案  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一案,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8)粤130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提讯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16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接到线报,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惠阳区某街道办桥某楼房间内缴获制造铅弹模具、成品铅弹、疑似枪支配件及枪支安装工具等物品。经查,2019年4月份开始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居住上述房间内,通过网络购买气枪配件、枪支安装工具、制造铅弹的原料及模具等物品,利用网络制造枪支、弹药教程,自行画图设计枪支草图并制作成品铅弹514发。经广东省惠州市某鉴定,在案的514枚弹形物品均是直径5.50mm气枪弹。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惠州市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气枪铅弹514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缴获的铅弹及制造铅弹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上诉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和辩护意见:1、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2、上诉人自愿签署了具结书,认真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上诉人身患疾病,恳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犯非法制造弹药罪的事实清楚,有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惠州市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非法制造气枪铅弹514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上诉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李某甲非法制造气枪铅弹514发的事实属实,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2、鉴于上诉人制作的弹药没有流入社会,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二审期间经司法机关社区调查认为未发现上诉人对其所居住的村居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进行社区矫正,故对上诉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第一项对上诉人李某甲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李某甲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李某甲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惠州市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游某

审判员 黄某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某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惠州市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惠州市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惠州市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广东惠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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