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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6刑终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16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06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粤0605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甲不服,以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某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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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黄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区某
书记员 钟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