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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李某甲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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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21:25: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607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03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607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释放,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延期审理。2020年6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法庭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佛山市三水区某(以下简称某)某期间,经由时任某周某1(另案处理)的同意,与时任某黄某1、佛山市三水区某邓某1(均另案处理)密谋,利用负责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构鱼塘承包合同书、农用土地上地上物补偿协议等文书,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96649元。2014年1月,上述补偿款被被告人李某甲及黄某1、邓某1共同分占及用于打点人情,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分得人民币350000元。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350000元。佛山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律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2966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与身体状况,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李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从犯,且已退回全部赃款。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对其作出公正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1、邓某1、黄某1、邓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鱼塘承包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农用土地上地上物补偿协议、现场清查核实作业表、邓某2地上物的补偿(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某某××专项经费报销呈批表、拨款审批表、收款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工作证明、会议纪要及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财物收据,前科情况查询表、到案经过和人口信息查询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29664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贪污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且分得赃款人民币35万元,其作用与其他同案人员相当,不宜认定其为从犯,但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李某所提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赃款人民币3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李某所提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均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李某所提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佛山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律师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何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某

书记员 卢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佛山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律师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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