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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陈某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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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8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20:18: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104刑初某号

案  由: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1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某1,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的过程中,明知同案人刘某1(已提起公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非但不履行自身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反而长期与之保持密切交往,对刘某1团伙在辖区及周边地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出谋划策或提供相关帮助。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虽被免除领导职务并调职至广州市天河区某1所,但仍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使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系统等手段,查询刘某1团伙成员的被追诉情况等信息,从而帮助刘某1团伙躲避公安机关查禁。

二、诈骗广州市涉黑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向社会人员吹嘘自己在公安系统内部的所谓影响力,谎称自己有能力干预刑事案件的正常办理,帮助被追诉人变更强制措施、从轻处罚甚至撤销案件,诱使他人向其请托相关事项并支付巨额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张某4某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某4某的亲友被害人叶某1通过他人结识被告人陈某甲,一番接触之下对后者的吹嘘信以为真,遂支付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同),请托后者为张某4某等4人办理取保候审。随着相关案件的正常办理,被害人叶某1察觉被告人陈某甲收钱后始终未针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要求后者退还上述6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其中40万元,剩余20万元拒不退还。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叶某2信任,以帮助叶某2丈夫贾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收取被害人叶某220万元,但事后未针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2.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害人赵某2某、靳某1涉嫌刑事犯罪,随时可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却谎称可以与相关人员沟通协调并拖延案件办理进度,为二人争取时间以寻机销案,以此为由收取5万元,但事后未针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叶某1、叶某2的谅解。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刘某1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分别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可以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2018年前未将高利放贷、软暴力追债的行为明确为违法犯罪,其当时不知道刘某1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为他们提供的帮助很少,也未收取任何好处。在诈骗叶某3一案中,其也确实提供了帮助,并非完全属于行骗,且其家属代为退清了全部赃款。其对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签名确认的欠条(借条)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陈某甲家属向被害人代为退还40万元赃款的事实。并提出本案陈某甲没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无罪,理由为:1.陈某甲仅知道刘某1有从事放款业务,并不明知刘某1有涉黑的犯罪组织及从事涉黑的犯罪行为。2.没有证据证实陈某甲曾将刘某1案涉案人员相关网上追诉信息的查询结果传递给刘某1,其不存在包庇行为。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甲得知刘某1的朋友非法拘禁他人后,有纵容犯罪的行为。4.陈某甲在依约收取请托人的钱款后,有实际找人办理请托事项的客观行为,且一人也被取保候审,陈某甲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属违反公安内部纪律规定的行为,并非诈骗。

经审理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明知刘某1(已被本院判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仍长期与之保持密切交往,对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辖区及周边地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履行法定职责,甚至告知刘某1可以将在别处非法拘禁的欠债人带至其任职派出所辖区内的某酒店进行拘禁,主动为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出谋划策、提供帮助。

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被免除副所长职务并调至广州市天河区某1所工作,仍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使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系统等手段,查询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追诉情况等信息,帮助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躲避公安机关查禁。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2.侦查机关出具的民警员工信息简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入党材料、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证明材料等,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及个人简历,2014年至2015年间任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间任广州市天河区某1所一级警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出具穗公天线转(2019)某号协查函,证实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在侦办“某2”涉黑专案(刘某1涉黑案)过程中,发现该局民警陈某甲通过某3证书查询公安内部警务资源,提供相关受害人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隐私资源给涉黑主犯刘某1等人实施犯罪侵害的嫌疑,涉嫌为刘某1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4.被告人陈某甲本人所持的某3证书查询记录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本人所持的某3证书查询他人相关信息的情况。

5.被告人陈某甲手机中的照片、图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将其查询到的包括相关文书和公民个人信息保存在其手机中,其中有对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某2、孙某查询记录和信息。

6.穗公网勘(2019)3414电子勘验报告,证实刘某1通过微信要求陈某甲查询团伙成员帅某的情况,要求查询“某2”专案被害人蔡某的情况,陈某甲均回复“好”。

7.穗公网勘(2018)8333电子勘验报告,证实刘某1通过短信要求陈某甲查询团伙成员孙某、李某2二人有无挂网(上网追逃),陈某甲回复“这个没有”(结合上下文,意为第二个要查的李某2没有挂网,第一个要查的孙某有挂网);要求陈某甲查询张某故意伤害张某1一案被害人张某1的信息及经办法官的信息,陈某甲均回复“好”。

8.证人李某1提交的手机录音资料,主要内容为:在电话里刘某1问陈某甲,拘禁他人是否构成犯罪,陈某甲说带去某酒店就可以了,然后拜托刘某1帮忙找一个在黄埔某工作的人追债。刘某1当场安排“大炮”(付某)打电话,没打通就回复陈某甲,并安排“大炮”发信息继续联系对方,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是其与刘某1的电话录音,辩称叫刘某1带人去某酒店拘禁只是敷衍。

9.本院(2020)粤0104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1等17名另案处理人均被本院一审认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刘某1等17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的不等刑罚。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哥哥李某5被刘某1所害,流浪在外躲藏,家人也见不到他,所以自己代李某5前来作证,向公安提交四段录音,都是李某5被刘某1团伙暴力索债过程中偷偷录下来的。其中第二个是刘某1给李某5打电话期间,陈姓领导打电话给刘某1,刘某1要求李某5不准挂电话,然后开免提给李某5听,在电话里刘某1问陈姓领导,拘禁他人是否构成犯罪,姓陈的说带去某酒店就可以了,然后拜托刘某1帮忙找一个在黄埔某工作的人追债。刘某1当场安排大炮打电话,没打通就回复姓陈的,并安排大炮发信息继续联系对方。此外有一份录音遗失了,是张某4燕带着孩子,在某小学外面被付某、李某2骚扰,报警后付某、李某2被带到派出所,刘某1当着李某5打电话给派出所姓陈的副所长,姓陈的副所长说付某、李某2都有吸毒,刘某1问放了两个人,五万够不够,不够就八万,再之后两个人就被放了。

11.证人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在刘某1的安排下向李某5追债,并和李某2去某小学找李某5的孩子拍照以迫使李某5还债,不料遇到李某5的妻子报警,我和李某2均被带去某2派出所,之后派出所并没有处理就把我们放了。后来刘某1还叫我们向天河公安分局某1所的陈某甲追债,我们到陈某甲住在某路的小区门口拉了4、5次横幅,去过陈某甲的工作单位天河某1所门口拉了2、3次横幅,横幅内容就是“副所长陈某甲欠钱不还”。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在刘某1的安排下向李某5追债,并和付某去某小学找李某5的孩子拍照以迫使李某5还债,不料遇到李某5妻子,付某与对方产生了冲突,对方报警,我和李某2均被带去某2派出所,之后派出所并没有处理就把我们放了。

13.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认识陈某甲,当时好像是某2派出所的副所长,我借过钱给他,他没有为我做过什么事情。广州市涉黑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14.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曾受陈某甲所托,帮其查询打听案件信息给陈某甲。2019年4月8日,陈某甲发送了一个叫温某(注:系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人的户籍卡给我,请托我帮忙查询温某的涉案情况。

15.证人肖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我帮陈某甲查询提供过十几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联系电话、名下财产情况、居住地址、出行轨迹、犯罪记录等。陈某甲本身是天河公安民警,有时候我帮他查询,我就用手机对着电脑拍照给他,过一会微信上他会发200到300元的红包给我,大概收过他二千来块钱。

16.证人陈某晃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陈某甲的同事,陈某甲曾盗用我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内部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1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4年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刘某1,刘某1是专门放高利贷的,我需要资金周转一共向刘某1贷款了30万元,每月10分利息。当时我还在某2派出所任职,刘某1偶尔会约我在珠江新城的咖啡厅或其他休闲的地方坐坐,会有一两个“马仔”跟着他。我和他的马仔不认识,见面就是闲聊,他也会追问我还利息,但因为当时我在位,他不敢怎么样,见面都是很客气的。后来我和刘某1在贷款利息产生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其实我在2015年前后已经还了60多万元,还清了本金和利息,但是刘某1说我连30万元本金都没有还清,刘某1不断去天河区公安分局上访,带他的“马仔”来我上班的天河某1所拉横幅追债,组织上因为我经济上的问题免去了派出所副所长的职务并调去了天河区某1所。后来刘某1要我每个月还2000元给他作为利息。我不想多生事端没有办法就只能同意了。

刘某1有让我利用公安内网系统查询过一些公民信息,包括车辆、个人、追逃方面,但具体我记不清楚了,以组织调查的情况和查询后台记录为准。我记得2015年期间刘某1要我查一个车牌,当时刘某1的意思是有个人要抵押车给他,他要我看看这个车有没有被查封,所以我帮他查了这个车牌及车主信息李国印的信息。2018年刘某1因为他二奶张某打了三奶张某1,导致张某1流产的事情问过我要怎么办,我告诉他要赔钱给受害方,等受害方出一份谅解书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了,但如果你们掌握的资料里有我和刘某1短信往来里有张某1的身份信息,时间太久,我实在是记不起来了,我记得应该是没有帮刘某1查询过什么。

2018年以来刘某1确实有发过几个身份证号码信息给我叫我帮他查询一些在逃信息的情况,我不能回复他不查,所以我回复他的信息是没有。还有是我在治安某1所的时候,刘某1让我查过两三个人员有无被治安某1,具体我记不清了,只是回复他有无治安某1而已。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有一次吃饭的时候一个朋友问起说我给个身份证号码你,你查一下这个人现在是什么情况,后来我找天河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张某3说帮我看看这个身份证号码的人现在是什么情况,我也使用分局发的核查通手机查询过温某这个人的信息,后来张某3跟我说这个人已经逮捕了,我只知道他叫“阿健”。

我还查过李某2和孙某(注:两人均为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信息,这两个人是刘某1提过的人,但自己当时没有查,事后查了只是自己看,满足好奇心,查询结果没有告诉刘某1。我盗用过同事陈某晃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内部系统查询资料。刘某1让我查的“马仔”的信息,我都没有真的查,只是敷衍,一概回复对方“没有追逃”。

(播放录音)这段录音是我任某派出所副所长时我打电话给刘某1,刘某1问我他有一个朋友在白云京溪那边把人关在酒店七八天了(应该是追债问题),问我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我跟刘某1说“看你怎么关”,“有没有录像”,“需不需要帮忙”等,刘某1跟我说“有录像”、“白天两个人看着对方晚上也是两个人看着对方”、“他朋友是在京溪那边的事,你想帮都帮不了”,后来我就说“要不就带来珠江新城这边吧”。当时的通话内容大概就是这些。

(二)诈骗的事实

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能帮忙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捞出”(指把人放出来)或销案为由,先后收取嫌疑人或其亲友支付的费用共计85万元,其中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40万元,支付给王某律师1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张某1、张某2、张某3、陈某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采取刑事某1强制措施,被害人叶某3(张某41的男友)相约各涉案嫌疑人的亲友一起商议对策,并通过他人结识请托被告人陈某甲帮忙“捞人”,商定每“捞出”一人费用为20万元,先预付一半费用。后被害人叶某3等亲友陆续转账共40万元到陈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某甲遂通过中间人请托王某律师办理此事,并商定每“捞出”一人即付给费用10万元。同年7月23日,办案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涉案嫌疑人陈某释放。次日,被害人叶某3等亲友再次请托陈某甲“捞出”其余3名涉案人,并商定办理费用增加至每人40万元,先预付一半费用即60万元。后陈某甲收到被害人方转账支付的20万元(前面已支付40万元)。同年7月30日,张某41、张某42、张某43均被逮捕,被害人叶某3等以被告人陈某甲未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为由,要求陈某甲退还上述60万元费用。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其中40万元,剩余20万元(其中10万元已支付给王某律师)以帮忙办妥陈某释放为由拒不退还。

2.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害人赵某1、靳某2涉嫌刑事犯罪,可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却谎称可以与相关人员沟通协调并拖延案件办理进度,为二人争取时间以寻机销案,并以此为由收取赵某1、靳某2支付的5万元费用。陈某甲收取款项后并未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3.2018年12月,贾某铭因涉嫌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采取刑事某1强制措施,被害人叶某4(贾某铭的妻子)通某被告人陈某甲帮忙“捞人”,费用为20万元。后被害人叶某4将20万元转账支付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收取款项后并未对请托事项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叶某3、叶某4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叶某3、叶某4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出具的移送线索函、天河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叶某3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110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报警,经驻分局纪检监察组初步核实,发现民警陈某甲有涉嫌犯罪情节,分局于2019年5月15日对叶某3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对被告人陈某甲的两部手机进行扣押。

3.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截图)和转账记录截图(经陈某甲签认),证实陈某甲以“捞人”为名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经过。

4.贾某铭呈请某1报告书(调取自陈某甲手机),陈某甲签认:这是我同事何某伟通过看守所内网查询的资料。

5.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收取被害人款项的事实。

6.被害人叶某3提供的陈某甲手写收条、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以帮忙办事为由收取被害人40万,后反复拖延退款的事实。

7.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制作的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释放证明书、内部呈批文书材料、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番禺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相关部门办理张某41、张某42、张某43、陈某等4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的办案经过及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陈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其余三人被判刑的情况。

8.王某(律师)签认的其与陈某甲的聊天记录、刑事案件代理合同、陈某等人的相关刑事案件材料,证实陈某甲请托王某办理陈某等4人取保候审、辩护委托并收到陈某甲10万元酬金的事实。广州市涉黑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9.王某(律师)签认与张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两人的交往经历并转托收取陈某案酬金10万元的事实。

10.被害人叶某3出具的谅解书等材料,证实被害人叶某3在2019年7月18日收到全部的被骗款项、谅解陈某甲的事实。

11.被害人叶某4出具的谅解暨撤案报告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据等,证实被害人叶某4与被告人陈某甲的父母已达成退赔合意,陈某甲父母已在本院审理期间退清全部款项,并表示愿意对陈某甲予以谅解的事实。

12.被害人叶某3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女朋友张某41等四人因为涉嫌组织网络赌博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广州市番禺区富华派出所抓获,6月23日被执行刑事某1。我陆续通知亲戚朋友于6月23日相约在广州番禺区某村某酒店一起商量对策。我也电话通知我朋友龙某1,龙某1提出能否找到熟人把人“捞出来”(就是把人放出来),龙某1就在酒店打电话给其朋友丁某1。没多久丁某1也来到了酒店,丁某1来后我们就把“捞人”的事情告诉他。丁某1说他认识天河区公安分局一个姓陈的副所长,并当我们的面开着电话免提打电话给姓陈的副所长,在电话中把事情告诉了陈副所长,询问是否能把人“捞出来”,陈副所长就要求我们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小时后,陈副所长打电话给丁某1。说已经查询到该案了,并称能够通过具体办案人员为四人办理取保候审,条件是每人需要20万元,四个人需80万元才能取保候审把人放出来。钱要先支付一半就是40万,剩的40万可以等人放出来才支付。当时,我们四个人都同时听着丁某1与陈副所长的通话,我们就表示同意。第二天我们在广东省公安厅旁边的一间餐厅见到了陈副所长,陈副所长提供了个账户给我,并在当场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兹收到丁某2生办理款项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汇入本人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赵某2,(广州东圃支行)。该事情办理不成功,本人承诺如数退还肆拾万款项。特此为证。”最后署名叫陈某甲。这时我们才道该姓陈副所长是陈某甲。并说如果办不了取保候审就全额退款。写完收条之后陈某甲就把该收条递给丁某1保管。现在该收条在我身上,我把他们提供给你们。我不知道陈某甲为什么写成丁某2生,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

之后我们就分别筹钱,并在2018年6月26日陆续将40万打到了陈某甲上述的账户。陈某甲收到钱后叫我们不要着急,并承诺37天就有结果。到了30天之后,陈某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了,而不是办理了取保候审。第二天我就联系了陈某甲并且和他在广州市天河区某牌坊路边的某间餐馆见了面,陈某甲告诉我们材料已经去到了检察院,其他人如果还要继续办理取保候审的难度已经增加了,如果要办的话,每人需要40万元,三个人就是120万元,也是先给一半60万元,因为之前给了40万元,如果现在要办就要继续给20万元,陈某甲就写了一个颜某江的账户给我们,后我们向该账户转入20万元,加上之前的共有60万元。几天之后,我们就收到另外三个人被逮捕通知。我们马上就找到陈某甲,陈某甲就说过钱会退回给我,但经过我多次催促后,陈某甲还是没有还钱给我们,于是我们到陈某甲的单位广州市天河区某1所,他就承诺还钱并当场写了保证书给我们。到了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4月24日,陈某甲才陆陆续续把钱打到广某和张某4军的账户,但是最终也只是收到40万元,这之后我就不断跟陈某甲追逃剩下的20万元,但是陈某甲称该20万元是他应该所得的,陈某能够放出来是因为他找了人,这是他应该得到的不会退给我们。

陈某甲虚构了陈某被放出来是因为他的运作,是经过他的帮忙才出来,但事实的情况不是这样的。陈某是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而不是被取保候审,陈某甲现在就咬住这个不还钱。

第一次与陈某甲吃饭时,我们主动提出要聘请律师去会见,陈某甲就通过某位朋友提供姓王的律师,我们谈妥了4个人的会见由我们共支付4万元的律师费。

13.被害人广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我的妻子在广州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抓,同被抓的还有叶某3的女友等3人。6月25日,我和叶某3及他的另外三位朋友一起在酒店,找其中一位朋友龙某1的朋友丁某1帮忙捞人。当晚,丁某1当着我们的面打电话给陈某甲请求帮忙,陈某甲表示每捞一个人20万,四个人80万,先付40万,人出来后再付40万。后陈某甲向丁某1提供了一个叫赵某2的账号,我向其中转了5万,听叶某3讲总共转了40万进去。大概一个月左右,其中一个同案人陈某放出来了,但是陈某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无罪释放的,陈某甲收钱后根本没帮到忙。后面我妻子被批捕了,陈某甲通过一个叫颜江**的账户退给我10万,我将多出的5万现金给了张某4军。后来听说陈某甲共收了我们60万,退了40万,还有20万没退。

14.被害人叶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丈夫贾某铭于2018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天河分局抓获,通过朋友联系上陈某甲询问情况,陈某甲说很严重,给6万就可以把刑事某1改成行政某1。起初我因为没钱所以没有给,第二天陈某甲发了贾某铭的全身照过来,说已经刑拘了,很严重,要给20万。12月17日我约陈某甲吃饭,期间陈某甲说和办案单位说好了,明天前给20万,就不会提审,37天内出不来20万就退还。最后我决定给钱,当晚我通过小穗转了20万给陈某甲。但是再后来贾某铭反而被逮捕了,我约陈某甲见面,陈某甲说还要继续给钱,不然贾某铭会被重判。再之后问了律师才知道被骗,于是2019年春节后我开始追陈某甲退钱。被害人叶某4辨认出陈某甲就是诈骗其20万元的天河公安警察。

15.被害人靳某2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有一名叫陈某彬的男子和他的老婆何某萍找到我和赵某1,并提出想抵押他们的房产向我借钱。因为我和赵某1当时债务缠身就想着可以利用这个机会赚陈某彬、何某萍两公婆一笔钱,于是我们就答应。随后,陈某彬和何某萍就拿着房产证来找我做抵押,因为我当时没有钱的,我就通过我的朋友陈某铭找到一个叫苏某的人放款来入押何某萍的房产,当时我们将何某萍的房产抵押给了苏某,苏某就将220万元转进陈某彬的银行账户,陈某彬的银行卡当时在陈某铭的手里,于是陈某铭就通过操作将本应该放给陈某彬和何某萍的220万元中的8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中,然后将还有140万元余额的陈某彬的银行卡交给了赵某1,赵某1又通过操作将银行卡中的140万元分几次转到其他人的账户后流回到自己账户中。至此,陈某彬和何某萍的房产已经抵押给了苏某,但他们一分钱都没有收到,220万元抵押房产换来的钱被我和赵某1、陈某铭分掉了。到了2018年8月份,陈某彬和何某萍去到天河公安分局冼村派出所报警称被我陈某铭及苏某诈骗了一套房产,陈某彬和何某萍整天追着我和赵某1还钱,我问赵某1那笔钱去哪里了,他说基本都赌钱输掉了,所以我们也没办法解决这个事情。2018年11月22日,陈某彬、何某萍就让赵某1去派出所,赵某1给我说他要去派出所,但是很害怕,他和张某4权说了这个事情,张某4权说一个天河区叫陈某甲的警察可以帮忙解决这个事,赵某1和陈某甲通过电话后,陈某甲说要30万元帮忙摆平这个事情,以后就不用还钱了,但要先给5万元。赵某1将陈某甲的银行账户给我,让我马上转钱给陈某甲,我当时银行卡内只有2万元,我就将2万元转给了陈某甲,赵某1自己又转给陈某甲3万元。赵某1去了派出所后见到了陈某彬、何某萍,他们就说了一下如何还钱的事,之后赵某1就回来了。回来之后,赵某1就约陈某甲到的食为先饭店吃宵夜,陈某甲带了一名我们都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到了食为先饭店。在吃饭的过程中,陈某甲问了我们和陈某彬、何某萍钱的事情,他就说要收我们30万帮我们解决这个是事情,他说可以通过他的关系把我们诈骗何某萍的事情从刑事案件转成民事案件,让何某萍通过民事诉讼去告我们,我们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16.证人龙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我和叶某3等一起和陈某甲见面,陈某甲称把陈某他们取保候审出来每个人要20万元,四个人要80万元,先支付40万元,剩下的40万元等取保候审出来了之后再给。陈某甲写了一个账号给叶某3,一个收条给丁某1保管,因为收条他不愿意保留证据在自己手上。陈某甲称如果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就全额退款。

证人龙某1辨认出陈某甲就是姓陈的所长,是与其一起吃饭并受叶某3等人的委托为叶某3的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时写下收条和账号分别给了丁某1和叶某3的人。

17.证人李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我们和陈某甲见面,陈某甲称把陈某他们取保候审出来每个人要20万元,四个人要80万元,先支付40万元,剩下的40万元等取保候审出来了之后再给。后听叶某3说已向陈某甲付款40万元。2019年4月26日9时,因陈某甲拉黑了叶某3的电话。我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告知陈某甲已报警。李某3提供与陈某甲打电话的手机照片,并签认这是其与陈某甲的通话记录。广州市涉黑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18.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陈某甲经常来我与我老公经营的烟酒店买烟买酒所以认识了。我没有提供过我的银行卡给陈某甲,我不清楚我老公是否有给他。证人赵某2辨认出陈某甲是经常过来档口买烟酒的人。

19.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某日,陈某甲要我给个账户给他,于是我就将我老婆赵某2的农业银行卡账户给了他。过了一两天就收到一笔15万和一笔5万元的汇款,我就告诉陈某甲收到了20万元。又过了两天,又收到一笔20万元。所以我老婆的账户里一共收到转账40万元。其中,10万元我给了现金给陈某甲,剩下的应该是通过转账到一个叫颜某江的账户给回他的。证人刘某2辨认出陈某甲是叫人一共转账40万元到其老婆赵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的人。

20.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底,天河区公安分局某1所民警陈某甲打我电话问番禺有没有熟人,他说有一个网络赌博的案件看看可不可以做,我说可以做的,但是要嫌疑人家属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做委托代理才行,因为这样我才可以了解案件的情况,陈某甲说没问题会叫嫌疑人家属联系我。第二天嫌疑人家属陈某的父亲等人就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找我谈,我同意代理这个网络赌博的案件,陈某的父亲办理了委托,委托的期限是到侦查阶段,交了一万元委托费用。代理期间我去会见了嫌疑人陈某四次,还帮她申请过取保候审。

代理期间我没有找过其他人,因为之前会见我详细询问了陈某本人,知道了相关案件的细节,她本人说没有参与过开设赌场,我根据案情判断及个人经验的判断陈某本人应该不涉及开设赌场案件。案件到了三十天的时候我电话问过番禺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预审大队的回复是等候通知,因为之前我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他们没有答复我,所以我主动问了预审大队。

通过会见陈某我了解完全部案情后判断陈某应该是不会呈捕或者逮捕不了的,我将这个情况反馈给了陈某甲,到了案件的第三十天左右陈某甲问我案件的进程、情况是怎么样,没过多久陈某甲用微信给我发了信息说通过市局了解到嫌疑人陈某没有呈捕。陈某甲刚开始联系我的时候他跟我说每取保候审或者释放一个嫌疑人的费用是十万元,陈某甲没有直接给我费用,是通过天河预审大队的张某3将费用给我的。我是拿了十万元的现金,我不清楚陈某甲是否获利。这十万元没有写进合同里,只能说是家属给的酬金,但是酬金的价格是别人谈的,具体价格我不清楚。陈某甲跟我说过你只管去做,人出来了你就会有钱收。代理期间主要是我一个人在办的,陈某甲最多就是问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的第三十天他不知道通过什么关系获知陈某并没有呈捕,给我发过信息。

证人王某辨认出陈某甲是介绍我代理陈某案件,后通过其他人给了我10万酬金的人。

21.证人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叶某3、龙某1等人的亲戚被抓了向我求助,我打电话给陈某甲,陈某甲表示捞一个人20万。第二天中午,我们约了陈某甲吃饭,陈某甲提供一个账户,叶某3称向这个账号转去60万。期间陈某甲还写了一张收条,承诺事情办不了钱如数退回。后叶某3称陈某甲没起作用,只退了40万,还差20万没退。证人丁某1提供与陈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签认;对陈某甲出具的收条进行签认。证人丁某1辨认出陈某甲。

22.证人李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张某41、张某42、张某43、陈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属于正常办理,经预审大队审核材料后发现陈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其中。在经办该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内部公职人员打招呼或干预案件的办理。

23.证人叶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6、7月份其曾办理过张某41、张某42、张某43、陈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并按预审流程上报以证据不足不呈捕陈某的意见,后依法将陈某释放,在办案过程中无人干预案件的处理。

24.证人刘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12月12日晚,我得知贾某铭被抓,贾某铭的老婆叶某4称陈某甲可以帮忙搞定不被逮捕,要收费20万。因为我也认识陈某甲,就商量我来转钱给陈某甲。2018年12月18日,叶某4将20万转到我女朋友的工商银行账户,我转给了陈某甲提供的账号,后陈某甲确认收到20万元。后来贾某铭被批捕了,我和叶某4商量找陈某甲退钱,陈某甲称他已经在帮忙了,现在要求退钱量刑会加重。2019年春节以后,贾某铭仍没有被放出来,我们继续向陈某甲要求退钱,他答应了事情没有办好,愿意退钱。证人刘某3辨认出陈某甲就是以帮助叶某4老公贾某铭脱罪和从轻处罚为借口,诈骗叶某420万的天河公安民警陈某甲。

25.证人庞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叶某4的丈夫贾某铭因赌博罪被抓,2018年12月17日,叶某4请我通过张某2约陈某甲吃饭,期间叶某4表示想请陈某甲帮忙“捞人”,陈某甲表示可以让贾某铭取保候审或被释放,需要费用20万,如果37日内不能放出,则将20万退还,第二天,叶某4称已将20万给了陈某甲,37日之后,贾某铭被批捕,叶某4要求退款,陈某甲一直拖着不退钱。后来叶某4通过律师了解到案情发展与陈某甲说的不一样,才知道陈某甲根本没有做过任何事帮贾某铭。

证人庞某1辨认出陈某甲是在2018年12月中旬以帮被刑事某1的贾某铭办理取保候审为借口,收取贾某铭的妻子叶某420万元“捞人”费的人。

26.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8年12月12日前后,我受庞某1所托,联系陈某甲帮忙了解一个因赌博被抓的姓贾的男子的情况,后我帮忙约陈某甲吃饭,介绍他们认识,在场的有陈某甲、我本人、庞某1、姓贾被某1男子的老婆。后庞某1称姓贾的男子被逮捕,他的妻子要求退钱,我带电话给陈某甲叫他退钱,陈某甲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后面就不清楚了。

证人张某2辨认出陈某甲是2018年12月份以帮庞某1那位朋友的丈夫贾姓男子办理取保候审或释放为借口,诈骗贾姓男子老婆20万的人。广州市涉黑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27.证人张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陈某甲是同事,2018年间陈某甲称有一个朋友涉嫌违法犯罪被番禺公安分局刑事某1了,问我有无专业性很强的律师介绍,后来我介绍了王某律师给陈某甲认识。2、3个月后的一天下午,陈某甲将一份礼盒或茶叶的礼物放我车上,要我转交给王某,当天晚上饭后,我将该礼物转交给了王某,我不清楚该礼物具体是什么东西。

2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下旬的某天晚上,我儿子的游泳教练丁教练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四名湖北老乡在番禺区因为涉嫌开设赌场被番禺区公安分局刑事某1了,问我能不能找到关系帮助这几名被抓的老乡办理取保候审或者释放,还将这四名湖北老乡的身份信息发给了我。我问对方愿意出多少费用,丁教练告诉我如果在刑事某1阶段能取保一个人或者释放一个人的话就可以给我20万元的费用,之后我就答应帮他们找关系了解情况。后我通过我同事张某3找到了一名叫王某的律师,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他,并说家属愿意取保或者释放一个人的费用是10万元。王某律师说他在番禺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都有关系,可以接这个案子来做,但必须叫嫌疑人家属委托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我说没问题,我去和家属沟通。第二天我和丁教练及嫌疑人家属共5个人一起在省公安厅旁边的“旺诚”餐厅见面吃饭。我告诉他们我找到一个律师朋友,他有很大把握可以把事情搞定,帮忙“捞人”出来,前提是家属要委托我这个律师朋友的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费用是2万元一个人,对方同意。后来我就和对方谈好,对方先给我40万元订金,我写一张借条,约定的大致意思就是我先借到的40万元作为订金,如果事情办不成的话就将钱全额退还,借条上还写明了我的收钱银行账号,是一名叫“赵某2”的农业银行账号。之后对方就将该40万元陆续转到该账户了,我打电话给王某律师,告诉他可以开展“捞人”工作了。对方家属也去了王某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之后的事情都是由王某律师做了,其他事情我没有参与。后经王某律师努力,4名嫌疑人中的1名叫陈某的女子在刑拘30日那天就被放出来了。陈某出来后和家属又找到我,问我能否帮忙把其他3个人都“捞出来”,我告诉对方还要再给我20万元订金,对方同意并于第二天就通过银行转了20万元到我提供给她的农行账号。我收到钱后就叫王某律师继续帮另外3名嫌疑人争取办理取保候审。到了被刑事某137日时,王某律师告诉我这3人肯定要被逮捕了。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其中的一名嫌疑人的湖北男家属,告诉他这3人是“捞”不出来了。湖北男家属就叫我把40万元退回去,我同意了。后我陆续将钱予以退还,至今年4月份退清了40万元。湖北男子却称还有20万元没有退,我认为我已经履行了把陈某“捞”出来的承诺,所以我没有答应退还这20万元,湖北男子说我根本没有为陈某取保候审做什么实质性工作,陈某完全是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的,我不认同他的说法,后来还把湖北男子的微信拉黑了。“捞人”、“捞出”是帮刑事某1人员取保候审或者释放的意思。我就是找了王某律师帮忙做“捞人”的事情,我本人没有做实质生的工作。我在该起“捞人”过程中获利十万元,另外十万元通过天河公安分局的同事张某3给了王某律师。

2018年12月,一个叫张某2的朋友联系我,告诉我一名叫贾某铭的男子在天河区棠下因为赌博被抓获了,问我是什么情况。我经过了解贾某铭是因为赌博被天河棠下派出所抓获了,我就跟对方说这个我可以尽力帮忙,还称经过我的努力贾某铭可以从刑事某1改成行政某1,要求对方给我6万元费用,对方没有即刻答复。后来贾某铭被刑事某1了,我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张某2。张某2就约了贾某铭的妻子叶某4等人吃饭商谈。对方问我如果要把贾某铭“搞出来”大概要多少费用,我说差不多20万,第二天我就收到了20万元的转账。但是到了贾某铭被刑事某137日后,他被逮捕了没有被放出来。叶某4等人和我协商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说现在已经逮捕了肯定要被判刑的,赌博罪最多可能会被判三年的,叶某4要求我帮贾某铭搞成缓刑或者尽量低的刑罚,总比判三年好,我们双方协商好了。到了2019年3月份,叶某4就跟我说在这单案子贾某铭是要被判三年刑期以上,要求我退钱。到了2019年5月9日我被抓获了,对方无法联系到我。在这起案件中我是什么都没有做过的,也没有找过案件的经办人,全部都是我自己的工作经验来推算侦查阶段的结果的。

2018年下半年的某天,我以前的邻居张某4权打电话给我,说他的一名叫赵某1的朋友,因为挪用了客户的贷款,客户要去天河公安报案,问我能否帮这个忙,找关系别让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当时我跟张某4权说这个费用可能要10万元,张某4权说他自己想拿5万好处费,我就叫张某4权跟对方说费用为15万元。2018年11月的一天,张某4权告诉我对方同意了,先给前期费用5万元,张某4权问我要银行账号以便接受这5万元,于是我就将我的工商银行的账号通过微信发给了张某4权的微信,当天傍晚就有2万元入账了,张某4权告诉我这2万元是他让人转的,剩下3万元赵某1会转给我。当天晚上赵某1就和我电话联系,约我去海珠北路的“食为先”餐厅见面,当晚赵某1就跟我说了具体情况。是一位客户通过赵某1,用其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后这笔贷款由赵某1控制了(客户的银行卡在赵某1手上)。但客户又说该笔贷款不急用,于是赵某1就私自挪用了这笔贷款,等到客户要用这笔贷款时,赵某1又无法退回。客户就称要到天河公安分局冼村派出所去报案,赵某1希望我通过关系可以令派出所不要立案。当时我就跟赵某1说,这笔挪用的款项必须要尽快退回贷款客户,与客户进行协商,并且答应负责利息,别让客户抵押的房产遇到风险。赵某1说明白,会尽快退款,又问我如果钱不能尽快归还,我能否帮忙协调冼村派出所暂缓立案,我也答应了。后来赵某1加了我微信号为“辉少”的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我3万元,并约定好如果公安机关因此事立了刑事案件,那么我就把这5万元全部退还给他,如果可以顺利将抵押房屋归还给客户赵某1就将剩余的10万元尾款给我。当晚在场的还有赵某1的女朋友和两个朋友。在该起案件中我除了叫赵某1尽快退钱给客户,其他事情我都没有做过。

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根据相关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1.“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对刘某1团伙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包庇、纵容的行为。3.在案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有帮助刘某1黑社会性质团伙查询涉案信息、出谋划策、逃避打击的包庇、纵容的行为。4.刘某1团伙被本院一审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5.被告人陈某甲供认其知道刘某1从事高利放贷,手下有“马仔”帮忙追债,且“马仔”还到其工作单位广州市天河区某1所拉横幅追债,其通过公安内部系统帮助刘某1查询过相关信息。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其主观上对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高利放贷、非法追债、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明知的,客观上仍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出谋划策,使该组织成员逃避查禁,放纵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所提陈某甲不知道刘某1团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广州市涉黑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二)关于被告人陈某甲以“捞人”为名收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1.在案的民警员工信息简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2018年案发期间为天河区某1所的普通民警,其客观上并不具备为依法受到刑事惩处的犯罪嫌疑人“捞人”、销案的能力。2.被害人叶某3、叶某4、靳某2等人的陈述以及证人丁某1、庞某1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以自己有能力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捞出”或销案为由,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实。3.证人李某4、叶某5(陈某案经办人)的证言,均证实陈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属于正常办理,经预审大队审核材料后发现陈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其中,并按预审流程上报后依法将陈某释放。在经办该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内部公职人员打招呼或干预案件的办理。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其本身没有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捞出”或销案的能力,其收取被害人费用后,并没有找过案件经办人,没有为“捞人”、销案等请托性事项做实质性工作,全是凭自己的工作经验来推算侦查阶段的案件办理结果。5.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6.被告人陈某甲共计收取各被害人的费用共计85万元,其中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叶某3等40万元,支付给王某律师10万元,其实际收取并占有的费用为35万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虚构自己有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捞出”或销案的能力,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骗取财物共计3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所提陈某甲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为退清了两宗诈骗的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扣押的手机系陈某甲用于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退赔五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赵某1、靳某2。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项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梁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某

法庭记录刘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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