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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叶某甲、孙某乙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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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6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6:02: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叶某甲、孙某乙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4刑初某号

案  由: 骗取出口退税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2年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乙,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羁押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丙,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大学本科,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羁押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丁,女,1987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羁押前住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珠检公诉刑追诉〔2019〕某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曹某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予以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孙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吴某、郭某、被告人曹某丁及其辩护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2016年开始,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实际负责人叶某甲、财务经理孙某乙多次以某1公司名义,先购买出口单,然后让他人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917942.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通过珠海市某2有限公司经理卓某(另案处理),以珠海市某2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共计1447008.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45991.48元。

2.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叶某甲指使其实际控制的中山市某3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吴某,以中山市某3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共计1388668.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81662.23元。

3.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通过珠海市某4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另案处理),以珠海市某4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为3348597.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被告人叶某甲通过中山某5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以中山某5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为145591.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利用珠海某4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470566.45元;利用中山某5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9722.33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7年7月至12月,某1公司实际负责人叶某甲和公司直接负责人胡某丙、曹某丁多次以某1公司名义,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废铁出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被告人叶某甲与某6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某,以下简称“某6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另案处理)商定,由某1公司为某6公司在国内采购废铁并报关出口至某6公司指定的港口,某6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具体操作模式为:被告人叶某甲先在国内找到废铁的货源并将货物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告知李某2,再与李某2协商货物出口至某6公司指定境外目的港的价格,某1公司与某6公司确定以每吨200至300多美元不等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预付款。被告人叶某甲之后安排人员采购废铁、订舱并运至码头装船。其间,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根据叶某甲的指示,以每吨120至160美元不等的价格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虚假报关资料,以某1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珠海横琴某7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7公司”,另案处理)名义委托报关公司经珠海湾仔、东莞沙田及黄埔老港海关报关出口到某6公司指定的韩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地;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还根据与某6公司所签合同上的真实价格及实际出口的废铁情况制作真实的发票和装箱单等资料并提供给某6公司。某6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某1公司尾款。

经查,2017年9月到12月期间,某1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为某6公司报关出口废铁共计13505.13吨,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871638.92元。

2.2017年10月底,被告人叶某甲与某8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imited,以下简称“某8公司”)采购人郑某1(另案处理)商订,由某1公司为某8公司在国内采购废铁并出口至某8公司指定的港口,某8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具体操作模式为:被告人叶某甲与郑某1协商确定废铁规格、数量、价格及成交方式等,某1公司与某8公司确定以每吨200至300多美元不等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预付款。被告人叶某甲之后安排人员采购废铁、订舱并运至黄埔老港和东莞沙田装船。其间,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根据叶某甲的指示,以每吨120至150美元不等的价格制作合同、发票等虚假报关资料,以某1公司或某7公司名义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出口到印尼雅加达;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还根据与某8公司所签合同上的真实价格及实际出口的废铁情况制作真实的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并提供给某8公司。某8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某1公司尾款。

经查,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某1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为某8公司出口废铁共计1679.67吨,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26705.96元。

3.2017年7月,陈某2(另案处理)与某9钢铁有限公司(英文名:某,以下简称“某9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某9公司在国内收购废铁并报关出口到泰国。为将废铁报关出口,陈某2找到深圳某10国际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0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1(另案处理),以包税费方式委托李某1代理报关出口废铁。因某10公司无经营单位的资质,李某1与被告人叶某甲商定以某1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用于泰国报关进口废铁,某1公司从中收取每个货柜100-200元人民币的利润。具体操作模式为:陈某2需要出口废铁时,将出口废铁的数量、规格等告诉李某1,李某1通知某1公司的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由被告人胡某丙安排订舱、制作提单等,李某1根据提单信息以每公斤0.58美金至0.65美金不等的价格制作虚假的发票、装箱单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报关出口后,被告人叶某甲再指示胡某丙等人按陈某2、李某1提供的每吨290元至340元美金不等的价格,以某1公司的名义制作发票及装箱单并提供给李某1,由李某1发给陈某2后供某9公司在泰国申报进口时使用。

经查,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某1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协助某9公司出口废铁共计15948.24吨,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201903.25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某1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甲、直接责任人员孙某乙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某1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甲、直接负责人员胡某丙,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出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某1公司直接负责人员曹某丁,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丙、曹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曹某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和被告人曹某丁在其辩护人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曹某丁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和罪名以及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

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是:某1公司是为了财务平账才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原因是出口货物的厂家不能提供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被告人叶某甲等人法律知识缺乏才构成犯罪。且某1公司扣除了买发票的费用还有所得税以及报关费用、公司日常费用、工人工资后,几乎没有利润,被告人叶某甲个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故被告人叶某甲的主观恶性较轻。

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某乙是某1公司的普通员工,是听从老板叶某甲的指示负责财务工作,在本案中所起到的是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应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孙某乙属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孙某乙在本案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并未得到任何利益,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的赃款,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和罪名以及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曹某丁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宗某宇某富公司与某6公司、某8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宗某宇某富公司与某9公司、某10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有异议。

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主要是:1.证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宗走私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某1公司只是按照李某1的安排将公司的报关资质借给李某1使用,是由李某1向海关申报,低报价格申报是由陈某2和李某1决定并实施的,某1公司只是按照李某1的安排订舱,没有走私的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公诉机关核定偷逃税额的计税方式错误,不应按照某1公司后来制作的发票上的价格,而是应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行核定。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宗犯罪事实中走私废铁重量及核定的偷逃税额,均高于深圳中院另案处理中蛇口海关对该宗走私犯罪共犯某10公司查明的走私废铁重量13252.410吨及核定的偷逃税额人民币6407240.11元,认定犯罪金额错误。

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是:1.某1公司是协助某9公司及某10公司出口废铁,若构成共同犯罪,某1公司仅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2.关于某9公司、某10公司及某1公司涉嫌共同走私普通货物事宜,深圳蛇口海关缉私局已经立案侦查,并未将某1公司作为共同犯罪予以追究,即使某1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其作为从犯亦应当由深圳蛇口海关一并侦查管辖,而非本案侦查机关九洲海关缉私分局管辖。3.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以低报价格方式出口废铁,该犯罪行为的主要环节是报关环节,而被告人胡某丙仅负责订舱,没有涉及报关环节,其对被告人曹某丁也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曹某丁的工作无需向胡某丙汇报或由胡某丙审核,被告人胡某丙与曹某丁之间是同级同事之间的业务分配,故被告人胡某丙所起作用较小。4.被告人胡某丙在某1公司走私出口废铁业务中,工作均由叶某甲指示,应属从犯。5.关于某9公司报关出口的价格,被告人胡某丙事先是不知道的,深圳海关扣了柜之后他才知道低报价格,侦查阶段其说知道的意思是其接受讯问的当时是知道的,故被告人胡某丙没有协助某9公司走私的主观故意。6.被告人胡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7.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宗犯罪事实中走私废铁重量及核定的偷逃税额,高于在深圳中院另案处理中侦查机关蛇口海关查明的共同走私犯罪主犯某10公司走私废铁重量及核定的偷逃税额。

被告人曹某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曹某丁属于从犯,在三个同案人中所起作用最小,没有获得非法利益,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曹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丁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2016年开始,某1公司实际负责人叶某甲、财务经理孙某乙多次让他人为某1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917942.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通过珠海市某2有限公司经理卓某(另案处理),以珠海市某2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共计1447008.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45991.48元。

2.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叶某甲指使其实际控制的中山市某3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吴某,以中山市某3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共计1388668.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81662.23元。

3.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通过珠海市某4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另案处理),以珠海市某4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为3348597.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被告人叶某甲通过中山某5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以中山某5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为某1公司虚开了金额为145591.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利用珠海某4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470566.45元;利用中山某5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9722.33元。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于2018年1月31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告人身份资料;3.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国税稽查报告及附件;4.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关于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退税相关情况表5.出口退税凭证;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请表及相关税票;7.侦查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调取的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记录及申请退税记录材料;8.珠海某2有限公司、横琴某1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孙某乙名下银行账户流水;9.国税稽查报告;10.某4公司、中山天链实业等公司的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股东会决定等、吴某指认的某3公司的营业执照、入股协议、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1.中山某5实业有限公司、某3生活电器公司相关登记资料、变更登记资料;12.某1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3.证人陈某1(某1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丙(某1公司工作人员)、刘某1(出纳兼财务)、卓某(加成公司经理)、杨某1(珠海某4公司经营者)、杨某2(珠海某4公司出纳)、袁某1(横琴某川公司员工)、袁某2(杨某1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王某1(杨某1公司财务)、刘某2(某5公司法人代表)、袁某1(某3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3公司法人技术总监)的证言和辨认笔录;1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15.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16.讯问录像光盘两张。

针对控辩双方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发表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及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从某1公司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并未得到任何利益的辩解意见,经查,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某1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高达91万余元,被告人叶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乙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经济损失,已经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国家出口退税款已支付至某1公司,构成犯罪既遂。两被告人未从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中获得直接利益的辩解不能推翻该罪名的成立,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公诉机关、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乙属从犯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乙作为某1公司的财务经理,仅领取固定工资,听从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叶某甲的雇请,按照叶某甲的指挥和安排,利用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国家出口退税,其酬劳未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挂钩,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所提上述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和采纳。

(三)关于公诉机关、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该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和采纳。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7年7月至12月,某1公司实际负责人叶某甲和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胡某丙、曹某丁多次以某1公司名义,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废铁出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被告人叶某甲与某6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另案处理)商定,由某1公司为某6公司在国内采购废铁并报关出口至某6公司指定的港口,某6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具体操作模式为:被告人叶某甲先在国内找到废铁的货源并将货物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告知李某2,再与李某2协商货物出口至某6公司指定境外目的港的价格,某1公司与某6公司确定以每吨200至300多美元不等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预付款。被告人叶某甲之后安排人员采购废铁、订舱并运至码头装船。其间,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根据叶某甲的指示,以每吨120至160美元不等的价格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虚假报关资料,以某1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某7公司名义委托报关公司经珠海湾仔、东莞沙田及黄埔老港海关报关出口到某6公司指定的韩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地;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还根据与某6公司所签合同上的真实价格及实际出口的废铁情况制作真实的发票和装箱单等资料并提供给某6公司。某6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某1公司尾款。

经查,2017年9月到12月期间,某1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为某6公司报关出口废铁共计13505.13吨,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871638.92元。

2.2017年10月底,被告人叶某甲与某8公司采购人郑某1(另案处理)商定,由某1公司为某8公司在国内采购废铁并出口至某8公司指定的港口,某8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具体操作模式为:被告人叶某甲与郑某1协商确定废铁规格、数量、价格及成交方式等,某1公司与某8公司确定以每吨200至300多美元不等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预付款。被告人叶某甲之后安排人员采购废铁、订舱并运至黄埔老港和东莞沙田装船。其间,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根据叶某甲的指示,以每吨120至150美元不等的价格制作合同、发票等虚假报关资料,以某1公司或某7公司名义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出口到印尼雅加达;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丁还根据与某8公司所签合同上的真实价格及实际出口的废铁情况制作真实的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并提供给某8公司。某8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某1公司尾款。

经查,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某1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为某8公司出口废铁共计1679.67吨,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26705.96元。

3.2017年7月,陈某2(另案处理)与某9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某9公司在国内收购废铁并报关出口到泰国。为将废铁报关出口,陈某2找到某10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1(另案处理),以包税费方式委托李某1代理报关出口废铁。因某10公司无经营单位的资质,李某1与被告人叶某甲商定以某1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用于泰国报关进口废铁,某1公司从中收取每个货柜100-200元人民币的利润。具体操作模式为:陈某2需要出口废铁时,将出口废铁的数量、规格等告诉李某1,李某1通知某1公司的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由被告人胡某丙安排订舱等,李某1根据提单信息以每吨58美元至65美元不等的价格制作虚假的发票、装箱单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报关出口后,被告人叶某甲再指示胡某丙等人按陈某2、李某1提供的每吨290元至340元美金不等的价格,以某1公司的名义制作发票及装箱单并提供给李某1,由李某1发给陈某2后供某9公司在泰国申报进口时使用。

经查,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某1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协助某9公司出口废铁共计15948.24吨,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201903.25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丙、曹某丁于2018年6月4日分别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和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被抓获。

再查明,被告人曹某丁于2019年5月13日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丁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公诉机关发出调整量刑建议函,公诉机关当庭表示不予调整量刑建议,由法院依法裁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九洲海关缉私分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6月4日抓获被告人胡某丙、曹某丁。

2.商事登记簿、营业执照、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曹某丁的照片及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曹某丁的基本身份信息,三人均无前科情况。某1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某1。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九洲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被告人胡某丙、曹某丁、证人陈某1、于某、杨某3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胡某丙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一台;扣押了曹某丁的手机和电脑主机一台;扣押了陈某1的苹果6S手机一部、黑色电脑手机一部、文件一批;扣押了于某的三星和OPPO手机各一部、台式主机一部;扣押了杨某3的电脑主机两台、手机两部、移动硬盘一部。

4.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7]261号、(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7]289号、(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7]291号鉴定文书,证实侦查机关提取了涉案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等信息、未删除文件和网络应用记录等电子证据。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证实:九洲海关缉私分局冻结了珠海横琴某7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20某53,冻结资金为人民币25805.96元,依法查询了被告人叶某甲、叶某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明细,以及某7公司的余额对账单,还查询了叶某62某77农行卡2017年1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查询了被告人叶某甲621785某96账户2017年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

6.九洲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计税说明,证实某1公司为某6公司、某8公司出口废铁以及协助某9公司走私出口废铁三宗犯罪事实中,核定偷逃税额的计税方法。

7.拱北海关驻香洲办事处出具的拱香核字(2008)0027号、拱香核字(2008)0028号、拱香核字(2008)0078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核定,某1公司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为某6公司出口部分为人民币2871638.92元,为某8公司出口部分为人民币326705.96元,协助某9公司出口部分为人民币7201903.25元,合计人民币10400248.13元。上述鉴定意见已经向各被告人送达。

8.侦查机关从黄埔海关调取的报关资料,证实:某7公司委托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出口货物的情况。

9.某6公司出口废铁资料,包括:(1)某1公司为某6公司走私出口废铁情况统计表,证实:某1公司为某6公司走私出口废铁的情况。

(2)资料说明,证实:经李某2确认的资料是某6公司与某1公司签订的废钢采购合同,某1公司提供的每次出口废钢的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某6公司支付某富公司货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由某6公司复印提供,复印件与原价相符。

(3)某6公司提供的材料,证实:某6公司与某1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单、某富公司出具给某6公司的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等情况。

10.某1公司为某8公司出口废铁报关的资料,包括:

(1)某1公司为某8公司走私出口废铁情况统计表,证实:某1公司为某8公司走私出口废铁的情况。

(2)资料说明,证实:黄埔海关出具的某7公司为某8公司出口废铁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的情况。

(3)资料说明,证实:拱北海关出具的某7公司为某8公司出口废铁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的情况。

(4)资料说明,证实:经叶某甲签字核对,邮件中的附件是某1公司与香港某8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

(5)资料说明,证实:经胡某丙签字确认、核对,邮件中的附件是某8公司木兰姐发给他用于提供给上海泰纳公司商检用的提单、发票、装箱单,对应于某8公司500吨的合同。

(6)资料说明,证实:经叶某甲签字确认、核对的某1公司与香港某8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

(7)资料说明,证实:经胡某丙签字确认、核对,邮件中的附件是他发给上海泰纳公司高先生商检用的发票及装箱单等,对应的是某1公司与某8公司签订的2000吨的合同。

11.蛇口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华某1司开具给XINKEYUANSTEELCO,LTD发票及装箱单;蛇口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对应出口报关单证资料,证实某9公司出口废铁情况。包括:(1

(1)某1公司协助某9公司走私出口废铁情况统计表,证实:米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深圳海格公司、立量多公司、东某新地公司均协助过某1公司运输废铁。

(2)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提供了由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复印提供的COMMERCIALINVOICE及PACKLINGLIST系从扣押的李某1苹果5s手机(IMEI:359270060984800)中提取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从蛇口海关调取。

12.订舱资料、海运费等资料,包括:

(1)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为某1公司订舱及海运费情况(统计扣除海运费用),证实:深圳海格公司为某1公司报关出口废铁的情况。

(2)广州市立量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某1公司订舱及海运费情况,其下属公司广州亚加物流有限公司为某富公司提供拖柜服务收取的运费情况(统计扣除海运费用),证实:广州立量多公司和广州亚加公司为某1公司报关出口废铁的报关情况。

(3)珠海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单证资料,证实:珠海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为某1公司订舱的单证资料、运费情况。

(4)东某新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单证资料,证实:东某新地股份有限公司为某1公司订舱的单证资料、海运费情况。

(5)上海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单证资料,证实:上海某国际物流股份公司为某1公司订舱的单证资料、运费情况。

13.货运代理公司及报关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

(1)广州某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其为某1、某7公司报关废铁出口的报关单,报关出口某6国际有限公司、某8发展有限公司、某9公司废铁报关单(经黄埔老港海关出口),证实:广州某货运代理公司为某1、某7公司报关出口废铁的情况。

(2)东莞市思成报关报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为某1、某7公司报关废铁户口的报关单,证实:东莞思成公司为某1、某7公司报关出口废铁的情况。

(3)珠海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为某1、某7公司报关废铁户口的报关单,证实:珠海某公司为某7公司代理报关出口废铁共13单的报关单及有关资料。

14.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从拱北海关及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调取的以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某7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报关单中的合同、发票及装箱单等资料的复印件。

(1)被告人叶某甲签字确认上述资料是某7公司和某1公司制作的,用于海关报关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

(2)被告人胡某丙签字确认、核对上述资料是某1公司制作,提供给珠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出口报关废铁的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合同、发票中的价格是不真实的,比实际成交价格低,由胡某丙和曹某丁制作。

(3)曹某丁签字确认,上述资料是某7公司出口废铁时提供给珠海报关行和广州报关公司报关用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

15.某6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某1公司出具给某6公司的发票及装箱单等资料复印件。

(1)经被告人叶某甲签字确认上述资料是某1公司和某6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2)被告人胡某丙签字确认、核对,上述采购合同是某6公司与某1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发票及装箱单,是被告人胡某丙或曹某丁制作提供给某6公司的,合同中的价格就是某1公司销售给某6公司废铁的价格。

(3)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上述资料是她制作的英文版的commercialinvoice.packinglist。某1公司出口废铁给某6公司后提供上述资料给某6公司。经陈某1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他与某6公司签订的废铁买卖合同。

16.蛇口海关缉私分局从李某1手机提取的某富公司制作给某9公司用于泰国报关进口的发票及装箱单等资料的复印件。

(1)被告人叶某甲签字确认上述提取的资料是某1公司制作的,是提供给陈某2、李某1用于某9钢铁公司在泰国报关的发票和装箱单。

(2)被告人胡某丙签字确认、核对,上述资料是某1公司制作提供给陈某2用于某9在泰国报关进口废铁用的发票及装箱单,是胡某丙安排曹某丁制作的。

(3)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上述提取的资料是某1公司制作给深圳货代公司李先生的。上述材料部分由被告人曹某丁制作,部分由被告人胡某丙制作,被告人曹某丁无法分清哪份资料是她制作的。

17.被告人胡某丙电脑硬盘提取电子数据,由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蛇口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从珠海横琴华宇某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横琴创业谷1栋3楼查扣的胡某丙使用台式机电脑拆卸的WD电脑硬盘提取的电子数据打印。

(1)资料说明,证实:经胡某丙签字确认,提取的资料是某1公司出具给某9公司泰国进口报关用的发票、装箱单,由侦查机关民警从胡某丙工作使用的台式电脑硬盘中提取打印。

(2)资料说明,证实:经胡某丙签字确认提取的资料是胡某丙或曹某丁制作提供给报关行用于出口申报的虚假合同、发票等,由侦查机关民警从胡某丙使用的公司台式电脑硬盘提取打印。

(3)资料说明,证实:经刘某1签字确认提取的资料是刘某1根据叶某甲安排制作的与某9公司的应收运费对账单和应收款对账单。

18.被告人曹某丁QQ邮箱提取电子数据,由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从腾讯公司提取的曹某丁使用的qq邮箱电子数据打印。

(1)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从名为“only-芳”的邮箱提取发给上海某国际物流唐小姐、胡某丙和叶某甲的,邮件是份电放保函,由于船期延误,需重新排期制作提单,我公司要向货代公司出具一份电放保函。

(2)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从她名为“only-芳”的邮箱发信“米某-唐小姐”、胡某丙等人的,邮件内容是核对过的提单。

(3)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从她名为“only-芳”的邮箱提取发给刘某1的,内容包括报关单及设备交接单(即过磅单),是她根据阿兰给她的报关单整理出对应的过磅单发给她,由其核对报关货物重量用的。

(4)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从她邮箱提取,由Ravi(胡某丙)发到她邮箱的,附近内容是磅单,其中一票还有报关单及关税、缴税单、提单等资料。

(5)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从她名为“only-芳”的邮箱提取发给“上海-刘某3”,以及胡某丙和叶某甲的,邮件中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以及提单草稿、集装箱重量说明书,是用于境外清关的资料。

(6)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曹某丁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从她名为“only-芳”的邮箱提取发给华某1财务的,内容包括:Excel记录表格、购销合同、装箱单、发票,汇总后发给刘某1核对。

19.被告人胡某丙等邮箱提取电子数据,由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从腾讯公司、电信公司提取的胡某丙、刘某1及于某使用的邮箱电子数据打印。

(1)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胡某丙签字确认的邮件是某6公司发给某1公司的,关于某1公司与某6公司签订的废铁真实采购合同,是民警从胡某丙使用的133某@189.cn邮箱中打印出来的。

(2)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胡某丙签字确认的邮件是某6公司刘某3发送给我的关于某6公司支付货款扥银行账单,是由民警从胡某丙使用的133某@189.cn邮箱中打印出来的。

(3)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胡某丙签字确认的邮件了,是杨某3发给他的根据他与某6公司签订的真实合同修改了单价和总金额的虚假合同,由民警从胡某丙工作使用的台式电脑硬盘中提取打印的。

(4)资料说明,证实:经杨某3签字确认的资料是他根据老板叶某甲要求更改过合同单价总价的假的废铁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由杨某3修改后通过“马某”338某@qq.com邮箱发送给胡某丙133某@189.cn的邮箱。

(5)资料说明,证实:经被告人胡某丙签字确认、核对,邮件中的附件就是胡某丙与某8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

(6)资料说明,证实:经于某签字确认的资料是某1公司与木兰姐签订的废钢采购合同,该合同由叶某甲提供给于某加盖公司公章及陈某1私章后通过邮箱转发给木兰姐。

(7)资料说明,证实:经刘某1签字确认的资料是她制作并发送给胡某丙的某6公司、某8公司支付给某1公司预付款及尾款统计表。

20.九洲海关缉私分局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2团伙走私废铁案卷宗中复印的计税说明、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资料,证实某10公司走私废铁数量及偷逃税款计核情况。

21.九洲海关家私分局通过海关总署缉私局向泰国海关调取的部分废铁在泰国报关进口的数据,证实某9公司出口废铁至泰国报关进口有关数据情况。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22.证人陈某1出具的说明,证实:陈某1是某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为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公诉人当庭表示某1公司没有确定诉讼代表人故未起诉。

2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出具的某1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经营、纳税情况表,证实:某1公司除了从事涉案的有关业务外还有其他的业务和收入开支、纳税等。

24.证人杨某3的证言:上海的刘某3发给我的废铁合同中,某6国际有限公司是境外买方,合同上有废铁的重量、价格等相关情况,应该是废铁的真实购销合同,我把这份合同给陈某1签名,再扫描发送给刘某3,刘某3又会将境外买方签好的合同发给我。我再打印出双方都已签字确认的真实合同,扫描后得到一个PDF文档,我就把扫描的PDF文档拖入一个破解的软件中,在破解软件中就可以用同样字体的数字修改PDF文档中的合同价格,我会请示叶某甲将合同价格改为多少,叶某甲让我改为多少就改为多少,该扫描PDF文档中其他条款和文字都不变,只修改价格,然后将修改价格后的PDF文档通过QQ聊天窗口传一份给曹小姐或者直接叫曹小姐到我办公桌来看后,再通过QQ邮箱将修改后的PDF文档传给胡某丙,胡某丙会用于报关。修改合同扫描件的PDF文档中的价格是叶某甲让我修改的,是曹小姐教我修改的方法和提供给我可以修改PDF文档中价格的软件。修改真实合同的PDF扫描件价格的事除了我,胡某丙也知道,因为胡某丙需要用修改后合同的价格去报关。真实价格一般是200多美元至300多美元,我根据叶某甲的安排一般修改为100多美元。我知道出口废铁的税率是40%,我将真实的价格修改为低的价格会让某1公司少交税,是一种走私行为。

25.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在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具体的职务和职责,主要就是开车、打杂。在公司主要是叶某甲指挥我,但是公司其他人如果有杂事、小事都可以找我办。我有参与过公司废钢出口的事情。大概是2017年10月国庆节假期我从河南老家回来后,叶某甲安排我到废钢厂监督废铁过磅、装柜,将过磅单交给曹某丁,有时也拍照发到公司的微信群上。有时装完货太晚公司下班了,公司财务孙某乙会提前将货款打到叶某的农行账户上,我看装货没问题就会和废铁厂算货款(价格是叶某甲和废铁厂商量好的),扣除定金外,我会通过手机银行把尾款从叶某的账户转给废铁厂。通过叶某的账户支付货款给废铁厂的货款每次通过我手结账,都是每次结清的。每吨的价格是叶某甲和废铁厂老板之前商定好的,我就按总价付款。但有时要扣除之前付过的定金。定金有时是公司财务支付,有时是叶某甲让我用叶某账户支付的。从2017年10月参与公司的废铁出口业务时,我公司是与某6公司合作的。因为我是公司的法人,叶某甲会给我签一些公司的合同,2017年10月开始叶某甲陆续给我签过4、5份我们公司与某6公司关于废铁出口的合同。废钢在国内的采购价格我知道,有时是我付的钱。我经手的便宜的有800多元人民币/吨,贵的有1200元人民币左右/吨的。价格都是叶某甲和废钢厂谈的。我和叶某甲是亲戚,他安排我到公司只是挂名的,公司的经营都是他负责,我都没有参与,只是开开车、打打杂。某富公司与上海某6公司签订合同时叶某2也会安排杨某3将合同拿给我让我签字。合同上需要盖我公司的章以及我的签名或者私章。如果需要我签名,都是杨某3将拟好的合同拿给我,让我签字之后他就拿走了。如果是盖我的私章,我就不知道是怎么操作了,因为也不是我去盖的,别人拿去盖我的私章也不会通知我。我的私章都是放在财务孙某乙那里保管的。

26.证人于某的证言:陈某1和杨某3负责现场的装货,审核合同等,我就是负责公司一些日常的行政工作,有时也去堆场拍拍装柜的照片,然后发给胡某丙和曹某丁,在我自己的邮箱接收一些资料。出口废铁报关的事我不清楚,是胡某丙负责提供的报关资料和相关事宜。平时和同事聊天的时候我了解到,我们公司去年11月、12月的时候自己报关出口过一批废铁,报关资料及报关单都是由胡某丙和曹某丁负责的。我知道上海有家叫某6国际的公司买了我们公司的废铁,而我们把出口的废铁直接发到国外其指定的港口。曹某丁是胡某丙的助手,我们公司采购的废铁我知道是有一部分是卖给上海的一家叫某6国际公司的,还有一些是卖给一个叫木兰姐的。和某6公司应该是有签过合同,但具体的我不是很清楚,也没有经手过,和木兰姐的我知道是有签订合同,因为有一次叶某甲给我转了一个和木兰姐公司签订的合同,让我打出来盖上公司的印章和陈某1的私章,然后再扫描发给木兰姐,所以我知道和木兰姐有签订合同。和木兰姐签订的合同,当时我打印出来的时候大概看了一下,合同是中英文版的,我记得当时合同数量是2000吨的废铁,价格大概每吨300美金左右,当时合同买方盖了个章,还签了名,我打印出来后在卖方处盖了某7的公章和陈某1的私章,之后我又通过扫描上传后通过我的30833104@QQ.COM的邮箱传给木兰姐。销售给某6国际和木兰姐的废铁一般都是叶某甲通知我们公司的胡某丙到废铁的装货地点,胡某丙根据货物的数量负责订船订拖车,然后通知拖车到码头拖柜到装货地点装货,然后陈某1和杨某3负责到现场监装和拍照,然后把拍照和过磅单提供给胡某丙和曹某丁制作报关用的资料,然后把报关资料提交给报关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出口。

27.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我们公司的客户主要有3个,一个是某6国际有限公司,一个是某9公司,一个是某8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是国外公司。公司出口废铁这一块的财务主要是叶某甲指定的刘某1在负责,她负责和胡某丙来对账。一般废铁出口后,胡某丙会让曹某丁将出口货物的日期、出口报关单、提单、发票等发给刘某1,刘某1将这些数据汇总后直接向叶某甲汇报。我们公司将废铁出口给某6国际有限公司的基本流程是:首先我们公司会和某6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出口合同,然后叶某甲他们负责组织货源,货源组织好以后,我们公司通过自己报关或者找专业报关公司和货代公司报关出口,某6国际向我们公司支付货款,货款包括了向海关申报过程中产生的运费、报关报检、税款等所有费用,也即是说我们公司帮某6公司包税出口。某6公司收到货后,就会给我们公司尾号为8408的工商银行横琴分行账户上打款,然后通过微信或者邮件把汇款情况发给胡某丙,胡某丙再通过微信转给我,我再通知银行款到结汇,银行结汇以后,我再把胡某丙转给我的汇款情况和银行结汇单给叶某甲,这样叶某甲就知道收到多少钱了。我们和某8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口情况和某6公司差不多,也是包税出口,只结算货款,但是给某8公司出口的货物不多,我记得某8公司还曾经给我们公司的人民币收款账号尾号为7107的工商银行横琴分行账户打过一笔人民币,好像是40多万,说是出口货物的预付款,因为我们公司出口货物一般都是美元结算,收款都是尾号为8408的工商银行横琴分行账户,只有这一笔是人民币收款,所以印象比较深。我们公司出口给某9的货物和另外2家公司有点区别,严格来说,某9的货物都不算是我们公司出口给它的,我只知道某9公司的老总好像姓陈,我也没见过,他们公司的货物是自己组织的货源,因为出口需要一个经营单位,就用我们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来出口,操作的流程大致是这样的:某9自己组织货源,然后我们公司帮忙联系货代,再通过深圳一家叫某10的报关公司报关出口。我们和某9之间的结算是这样的:先按照报关单上的价格和某9结算货款,另外每一个集装箱收取一定数额的运费,我们再向货代公司支付相应的运费,报关过程中产生的报关、报检费用由某10公司垫付,我们公司收到货款后再支付相应的报关、报检费给某10。出口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我们公司在黄埔出口废铁的时候,被海关质疑价格过低,海关通知了报关公司,报关公司联系胡某丙,然后按海关要求补了税。在深圳出口废铁的时候,某10的老板也联系过我,说报关价格太低,让我们公司提供合同、发票等,我告诉了叶某甲,然后叶某甲安排人提供了合同、发票等资料,最后还是补了税。珠海好像也补了税,但具体的情况我有点记不清了。

28.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在公司的财务部任会计,财务部负责人孙某乙和老板叶某甲都可以直接交代我工作。2017年7月开始,某富公司开始帮某9公司出口废铁到境外,叶某甲安排我制作与某9公司的对账单,一直做到2017年9月份。2017年9月到12月,我公司开始帮某6公司和某8公司出口废铁,叶某甲和孙某乙就安排我核对银行收款信息、制作收款统计表、支付收购废铁的款项等。与某9的对账单是叶某甲安排我制作的,说是要跟某9对账收款用的。我根据叶某2制作了一个收取货款对账单的模板,上面包含供货单位、客户、发货日期、提单号、装箱单号、封条号、净重、单价、金额等项目。供货单位都是我们某富公司,客户是XINKEYUANSTEELCO,LTD,也就是某9公司。叶某2安排我制作对账单时,会告诉我从几月几号做到几月几号,我就从电子口岸平台上下载用我公司出口的报关单,发货日期就是根据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填写的,单价也是根据报关单的申报价格,单位是美金/吨,其他的提单号、集装箱号、封条号、净重都是根据胡某丙或者曹某丁发给我的一个叫做“装箱单”的excel表格中的数据整理出来的,金额是根据净重和单价相乘得出来的,单价也是美元。“装箱单”是胡某丙或者曹某丁通过QQ发到我819某@qq.com邮箱的。装箱单都是英文的,上面有货柜号、封条号、数量等。刚开始做对账单的时候是叶某甲让我向胡某丙和曹某丁要货物的提单号、集装箱号等信息,他们就发了装箱单给我,我从里面整理我需要的数据,后来他们就会不定期的发给我,但他们是如何制作的我就不知道了。除了装箱单,胡某丙或者曹某丁有几次他们给我发过一些英文的发票。在我使用的819某@qq.com邮箱内一份由only芳的人发给我的邮件经确认是曹某丁他们发给我的某9公司的英文发票和装箱单资料。发票显示,价格为每吨290元美金,我制作的对账单中的价格是65美金每吨。我制作完对账单后给孙某乙审核一下,审核没问题后就通过微信或者财务专用QQ邮箱发给叶某甲,大部分都是通过微信发的。2017年9月至12月,与某8和某6公司的合作,废铁是我们公司负责采购的,因为叶某甲曾让我把采购废铁的货款转账到叶某甲或叶某账户上,我有听到胡某丙和曹某丁打电话联系订舱,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具体的工作是我负责核对银行收款信息、制作收款统计表、支付收购废铁的款项以及网上缴纳税款等。我公司的账户是工行的美元账户,如果有外汇打进来,银行就会打电话告诉我说某6公司或者某8公司打了多少美元的外汇进来,问我这是什么货款,是预付款还是应付款(尾款),我就说是废铁的货款,并且我会询问孙某乙是预付款还是应付款(尾款)并答复银行,银行核对完后才会将美元款项打到我们公司账户。然后银行的人会通过微信将收款单拍照发给我,收款单上面有付款人、收款人、金额、日期、附言等项目,付款人就是某6或者某8公司,收款人是某富公司,附言里会注明合同号以及是预付款还是尾款,我收到这些付款单后,叶某甲安排我按月按客户制作一个收款统计表发给胡某丙核对。支付收购废铁的款项前面已经说了,是根据叶某甲的安排将钱转到叶某甲或者叶某的账户。

29.证人郑某1的证言:刚开始我和王某2是商量正常做出口废钢的生意的。但在2017年4月份左右,当时找的货代公司是昆山一昕公司,同时也是废钢的供应商,具体联系人张某1,联系电话是138某×5336,货物数量大概在300吨左右,由昆山一昕公司和印尼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托卡、订舱、出口税款以及海运等费用都是昆山一昕公司与我们结算的,最终交易完成之后我们核算之后发现是亏本的,核算下来海关那边的税率是40%比较高。之后我们通过罗钢认识了郑某3,当时郑某3表示可以包通关,收取一吨500元左右的费用,包含托卡、订舱、出口税款以及海运等出口费用,我知道按照正常申报废钢500元每吨的价格是出口包通关,国内出口500元每吨的价格是出不去,就把货代业务报给郑某3和老俞他们。但他们提到要有一家国际贸易中转公司,王某2后面就去找了陈某的香港离岸公司和郑某3配合做贸易合同以及收付外汇。除了郑某3之外还有一个国内的货代公司叫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叫叶某1,叶某1负责的这个货代公司做的业务基本上也和郑某3一样,但叶某1同时是我的供应商;业务还有一个手下叫小胡,他的手机号码是133某×2249,他主要是和香港木兰姐联系负责单证方面的工作,说简单点,就是供货和包通关都是叶某1负责的,包通关的价格是490-500元每吨。总共跟叶某1前前后后做了大概2000吨废钢的生意,后面废钢涨价了,他觉得跟我做没钱赚就不联系。还有一个货代公司是上海的,是木兰姐介绍给我认识的,具体联系人是朱某,这个货代公司也是负责包通关的,他这边包通关的价格也是500块钱每吨,但是货物都是我这边采购给他包通关的,大概做了有1000吨废钢的数量。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我与郑某3合作做废铁生意时,我在国内采购废铁后,委托郑某3将废铁报关出口到印尼。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我与叶某1合伙做废铁生意,叶某1在国内采购废铁并将废铁报关出口到印尼。2017年5月开始,我和王某2合伙做出口废铁的生意。印尼的钢厂向我们采购废铁,都是经香港的陈某来签订合同的,也就是印尼钢厂和陈某之间签订销售合同,我们国内找的代理报关出口的公司是跟陈某签订代理报关出口合同。郑某3和朱某跟陈某签订的是废铁代理报关出口合同,叶某1与陈某签订的是废铁买卖合同。我们与陈某商定好每吨废钢给陈某20元人民币的代理费。每次签订合同之前,叶某1会打电话给我说有货,并且将废铁采购以及报关出口的印尼目的港口的全包价格报给我,我将该价格报给王某2,由王某2与印尼的钢厂协商销售废铁的价格,如果两个价格之间的差价能够为我和王某2带来利润,我就让叶某1与陈某联系签订合同。叶某1跟我说过,他有跟别的公司合作出口废铁的合同模板,我让他具体签订合同的事宜直接与陈某联系。合同的数量、价格、质量是我与叶某1事先商量好的,我或者王某2将数量、价格等告诉陈某,由陈某按照我们事先约定好的数量、价格与叶某1签订合同。该价格包括了废铁在国内采购的成本、报关出口的税费、海运费、以及叶某1的利润等,也就是货物从采购到出口至印尼目的港的全包费用。陈某与叶某1之间共签订了3份合同。第一次合同签订了500吨,签订时合同上的价格是每吨1740元人民币,分成两票出口,第一票按照1740元单价实际出口了131.63吨后,叶某1说废铁涨价了,要求每吨加80块钱,所以第二票实际出口的410.65吨是按照每吨1820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第二次合同签订了500吨,合同上的价格是每吨1590元人民币。第三次合同签订了2000吨,合同上的价格是每吨328美金。第一份500吨的合同已经执行完毕,分成两票出口,分别为410.65吨和131.63吨,实际共出口了542.28吨;第二份500吨的合同也已经执行完,实际出口了一票共计494.53吨;第三份合同没有执行完,执行了一部分后,因为国内废铁涨价了,叶某1就不帮我们做了,这份合同出口了一票,为270.09吨,我印象中应该还出口过一次,大概是300多吨的。叶某1销售给我们的废铁的货款是香港陈某直接通过转账支付给叶某1的。我们也买过苏州亿和精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和公司)的废铁,亿和公司的废铁有退港手续可以直接出口到印尼,我就找到叶某1让他提供运输服务,叶某1一共帮我提供过三次运输服务,第一次是100.22吨,每吨给叶某1200元人民币的费用,第二次是297.44吨,每吨给叶某1200元人民币的费用,第三次是200吨,每吨给叶某1238元人民币的费用。

证人郑某1辨认出被告人叶某甲即为叶某1。

30.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6月份左右,当时我还在埃及打工,郑某1发微信问我要不要投资,和他一起做废钢铁出口的生意,我当时觉得可以,就答应他投资一点。当时商量下来,国内收货是郑某1负责,出资的时候郑某1出资大部分,我大概出资20%不到,然后运输、检验、报海关商检出口的事宜都是郑某1来负责。利润每票不一样的,赚了钱之后,按照我们两个人的出资比例来分成。陈某是我介绍给郑某1的,郑某1没和我说起过陈某有没有股份,我不知道陈某有没有占股份。郑某1也没有和我说要给陈某费用。我和郑某1合作出口废钢有没有存在向海关申报价格与和外商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的情况我不清楚,都是郑某1在联系和操作的。我只知道一个叫郑某3的人在负责帮我们出口废钢包通关,他们负责运输、报关、缴纳税款、海运等业务。郑某3是郑某1找来的一个货代,帮我们包通关出口废钢的,郑某3在宁波有个公司,公司名字我不知道。出口废钢货代给我们的包通关费用近的地方是490元每吨,远的地方是500元每吨。包通关费用包括陆运费、海运费、出口关税、港杂费等所有从收购废钢之后到印尼港口中间的所有费用。我知道出口废钢有关税的,郑某1和我说过500元每吨左右的包通关费用是包含出口关税的。对账的事情郑某1有时候电话给我说一下,我不记得微信有没有说过。过年的时候,我和郑某1在郑某1家里对了一次账。印尼我们合作的钢厂好像有四家,黄某的钢厂,陈某5的钢厂,林某2的钢厂和周某的钢厂。黄某、陈某5、林某2、周某是我介绍给郑某1的,但是大部分是郑某1和他们联系,有时候我会联系他们催一下欠款。郑东钦是帮我打工的,没有投资废钢出口的生意。我和郑某1合作出口的废钢数量印象中有八、九千吨左右。出口废钢的利润大概一吨在10美金左右,大概人民币50-60块钱每吨,部分货物在买卖过程中,还要亏钱。

31.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7年7月份的时候,我听我一个潮阳的朋友说现在做废铁出口的生意可以赚钱,同时我也在深圳认识了泰国某9公司的对总,他是华人。他的微信昵称是阿对,微信号是某。当时我们大概商谈好,我如果收购到废铁出口到泰国每吨我可以赚20元人民币。具体操作是我负责收购、国内运输、报关出口、海运到泰国指定港口林查港。之后我就开始在网上查资料找报关公司,咨询可不可以出口废铁,后来我再经过我一个做拖车物流的介绍认识了李某1,我就和他商谈出口废铁的事情。开始我们商谈每个柜全包的价格6950-10000元,包括运输、报关、海运等运输清关事项。后来我又陆续找了张某2、许某同样是包柜出口。我知道废铁报关出口的税率,我开始咨询报关出口的事项的时候查过报关行的报关手册,出口税率是40%。我听报关的和拖车的说过系统自动会计算税费,就是实际的销售价格除1.4再乘40%。

我和某9公司做这个废铁的生意,去收废铁的时候要先问对总的,我会把货物情况拍照片发给他看,同时我会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上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收取的包柜费用,再加上每吨20元我赚的利润给对总,如果泰国某9公司觉得可以做,我就收购并委托出口,这个就是销售给泰国某9公司的实际价格。包柜出口的费用是我和报关行商谈好之后,我再告诉某9公司的对总,他觉得划算才做。我有和某9公司对账,对账都是我自己操作,是通过微信和对总对账。我是以个人名义和泰国某9公司做废铁出口生意的。具体的操作出口废铁的流程是:我和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确定好包柜价格以后,就会联系不同的收购站去收购废铁,和收购站谈好价格报价并报给泰国对总,如果他能接受我就会告诉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安排拖车、订舱、运输、海运的事情。货物报关出口以后,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会给我电放资料和货物的出口合同、装箱单、发票等资料,我再转发给泰国某9公司的对总。出口合同上列明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用于制作这些出口合同、装箱单、发票的模板是泰国某9公司提供给我,我再给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因为泰国报关进口需要中国出口的发票、装箱单等资料。中国大陆收购废铁的费用是我垫付的,装完柜后我通过我的招商银行的账户转账(我只有这一个招行账户)或者现金支付给出售废铁的人。国内运输费、报关费、海运费是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先垫付,我再用我的农行、招商银行的账户转账支付给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指定的账户。泰国某9公司支付给我的费用,我记得有三笔是直接支付外汇到报关单上的珠海一个公司账户。泰国某9公司还通过一个国内账户给我转了200多万元人民币。上面的珠海公司是李某1叫我汇款到这个公司账户的额,公司名叫珠海横琴华XX富公司,李某1用这个公司的抬头帮我出口过废铁。张某2、许某、李某1他们报完关没有把全套单证给我,9月13日扣柜后,他们才拿报关单给我看,看到他们报的都是50-60美金每吨,比我采购价低好多。报关行为低报价格,肯定是为了减少缴纳的税,这样他们就可以多赚点钱,包柜的价格越来越低。我支付给报关行的包柜价格,如果他们如实申报,这个价格还是够成本的,只不过他们赚的不到100元。现在他们这样做可以赚2、3千块钱每个柜。发票、出口合同上显示的单价应该是我定的。货物到达泰国后,泰国海关要求是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全部都要申报,而废铁在泰国卸货时,泰国那边的卸货方式导致基本每条货柜都会有损坏,货柜的维修费用也要在发票、合同上反映出来,这样就由我确定发票、出口合同上的单价。发票、出口合同上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是不一样的,发票、出口合同上的价格是应付泰国海关的。李某1的公司是某10报关行,我当时和李某1以及张某2商谈包柜出口废铁,价格是报关行确定,单证也是由他们具体制作,我把泰国给我的装箱单和发票的模板之前给过他们。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32.证人李某1的证言:陈某2在2017年7月通过介绍找到了我,说他那边有废铁需要报关出口至泰国查班港,问我这边能不能代理报关出口,我查阅了有关资料,确定废铁是可以报关出口的,但是由于我们某10公司没有抬头公司的资格,我又联系了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叶某甲,经沟通,叶某甲答复可以由某1公司作为抬头公司并负责订舱,泰国报关所需要提单、发票也由某1公司制作提供,叶某甲也提出来货款走账要通过某1公司,确定下来以后,我就答复陈某2可以为他代理报关出口废铁,并告知陈某2出口废铁是需要征收40%的税款,由我们某10公司负责报关、缴费和拖车,由某1公司负责订舱。陈某2告知我,他出口的废铁的价格是每吨58美元,要求我按这个价格向海关申报,我据此按每个柜6950元人民币向陈某2收取全包代理费用。我按照陈某2提供的价格制作了发票,根据车辆的过磅数据制作装箱单,报关的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就用了某1公司的抬头(也使用过深圳**通公司作为抬头公司,由叶某甲提供)。废铁的出口申报价格是陈某2提供给我的,陈某2要求我按这个价格向海关申报,刚开始是每吨58美元,后来海关要求我们上传发票(发票由某1公司按每吨58美元提供),我就把申报价格提高到每吨67美元,但是由于这样要向陈某2多收钱,陈某2不同意,后来经过商定,我们某10公司按每吨60美元向海关申报,但还是按照每柜6950元人民币向陈某2收取全包代理费。泰国发票的价格是陈某2直接与某1公司联系确定的,根据后期某1公司发给我的泰国发票显示,陈某2出口至泰国废铁的到岸价格每吨290美元。在代理陈某2报关出口废铁、废钢的过程中,我直接与陈某2联系,商定具体的报关事宜和费用,报关所需的价格由陈某2负责,货柜的过磅单是陈某2的手下“阿某”“阿洋”“阿森”(我见过“阿森”)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报关所需的抬头公司资料在我和叶某甲商定后由某1公司邮寄提供(联系人是胡某丙,我没见过)。陈某2出口至泰国的废铁、废钢货款是根据我和陈某2、叶某甲商定,废铁的货款是以美元打到某1公司的账户,某1公司收到货款以后,会扣除他们公司应收款项以及我这边的税费、报关费、拖车费等费用以后,再把剩余的款项交给陈某2。出口废铁的关税是先由我们某10公司垫付,某1公司收到货款后,会把我这边的费用(包括关税)转账至我个人的银行账号(平安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我这边不够钱垫付的话,我会直接和陈某2说,陈某2就会直接转账给我。我从2017年7月15日开始到2017年9月15日止,总共帮陈某2出口的废铁大概是676至686个货柜,大约是52票报关单,收发货人大部分是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抬头报的,少部分是用深圳**通公司和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抬头申报的。除了用这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抬头报的676至686个柜之外,我还有用其他收发货人抬头报过,大概报了100多个柜,我记得用这些公司抬头报了大概300多个货柜出口。我每个柜收取陈某26950元人民币的费用,发票中的到岸价格是陈某2告诉我的,我就按照陈某2告诉我的到岸价格找某1等经营单位开具《商业发票》。陈某2要我开发票,他只给我提供了买方的抬头是某9钢铁公司,到岸价格是微信或者是电话告诉我的,从来没有向我提供过任何购买的凭证,相当于是根据装箱单和陈某2提供的价格来做这些发票,这些发票中价格的真实性我不能保证。(侦查人员向李某1出示了他和陈某2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货物清单》,记录了陈某2被扣的66个废铁货柜的情况。)其中16个柜是被深圳海关扣的,50个柜是珠海某1公司扣的。某1公司扣这些柜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因为陈某2有部分外汇没有达到某1的账上,第二是因为被海关扣了16个柜之后,某1公司知道陈某2给我们报关的价格是低报的,怕海关要求补缴税款的时候陈某2跑了不认账,就在这50个货柜到达泰国查班港的时候扣下了这些货柜。陈某2把废铁交给我是包柜的,也就是包括所有的出口到泰国的报关、海运、经营单位都要我来找,我就联系到珠海横琴某1公司的叶某甲。叶某甲带着他们公司的陈某1一起到深圳,在深圳叶某甲、陈某1他们见到了陈某2,就一起商定做这件事情。陈某2没有跟我讲货值,只是让我找某1公司开具《商业发票》的时候告诉我到岸价格是每吨290美元,我就按照这个价格到珠海某1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每一票申报出口的废铁都有开具《商业发票》,是按照订舱单开的,而不是按照申报出口的报关单开的,每一张发票和装箱单上都会有订舱号。《商业发票》的价格有每吨290美元的,也有每吨300美元、320美元、340美元的,最低的到岸价格是每吨290美元。某1只是名义上的经营单位,支付给某1的美金是应该退回给陈某2的。一开始我们商量的是这些钱先支付给某1公司,扣除我的每个柜6950元人民币之后,剩下的要退回给陈某2,因为陈某2只打了2笔美金过来,我的钱都不够,就没有钱退回给陈某2了。我现在在扣的货柜有34个,都是9月份申报的。有16个货柜是陈某2的,经营单位是某1,申报价格是60美元每吨;有18个货柜是“中山陈的”,申报价格是65美元每吨,经营单位是某1和**通双抬头。

33.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在某6公司的事业一部工作,主要负责跟进合同的执行。我公司是从2017年9月份开始与某1公司合作的,最初是李某2与某富公司的叶某2谈的。每次合作都是李某4与叶某2确定好价格、交货期后,我就负责与某富公司的胡某丙对接,跟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是由我公司草拟的,我将草拟的合同通过邮箱发送给某富公司员工的邮箱,刚开始是发给胡某丙,后来发给杨某3,某富公司确认没什么问题后,就在合同上盖章后通过邮箱或者QQ发回给我,我收到某富公司的合同后就盖上我公司的章,然后发回给某富公司,这样就完成了合同的签订。合同上包含货物名称、规格、价格、交货期,以及关于船运、付款、质量的约定。合同中的价格有FOB和CFR两种成交方式。如果成交方式是FOB,我公司自行订舱,如果成交方式是CFR,则是某富公司负责订舱。我公司与某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需要我公司自行订舱的只有一次,我记得合同编号是T01LLD053,找的是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每个柜520美金,共30个柜,合计15600美金的海运费,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海格公司。在成交方式为CFR的订单中,某富公司需要负责订舱,我公司曾经把天津安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介绍给某富公司,由某富公司联系天津安海物流公司订舱。天津安海物流公司将两票运费通知单发到我公司,由我公司通知某富公司向天津安海公司支付运费。某富公司不需要向我公司提供报关单,某富公司给我们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有货物的品名、单价、数量、总价、预付款以及需支付的尾款等,发票中的单价与合同中的单价一致,装箱单上有货物的箱号、封号、重量、体积等。废钢到达目的港后,我公司根据某富公司提供的发票、装箱单中的货物数量以及我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格制作发票和装箱单提供给外商,外商负责清关,清关完成后带着提单到船公司提货。

我们公司与某富公司共签订了16份合同,有13份合已经执行完毕,有2份尚未执行完毕,还有1份合同因为某富公司无法再交货,就没有执行。其中有一份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编号:T01LLD211P)是某富公司代别的客户出口到泰国后,他们的客户弃货了,就低价转卖给我公司,我公司卖给了泰国的客户,与某富公司合同上签订的数量是八百多吨,但是我公司只卖出去了两百多吨。另外一份未执行的合同(合同编号:T01LLD053),签订的是1500吨,但是某富公司只出运了745.20吨。还有一份合同编号为T01LLD209,因某富公司叶某2被抓了,所以没有执行。横琴某1公司给我公司发的发票、装箱单一般都是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有时候也有用邮件发给我。刚开始一两次的时候是胡某丙发给我的,后来都是某富公司的曹小姐发给我的,她的英文名叫ONLY,微信号为某。我见过胡某丙,他来过我公司,但曹小姐我没有见过,只跟她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过。

34.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某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2017年8月份左右,我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富公司的叶某甲,不久叶某甲来上海,我跟叶某甲商定,由叶某甲在国内寻找废钢,并把废钢的种类、品质、数量规格及销售的价格告诉我,我再问我境外的客户,如果有客户需要,价格谈妥后,我们双方会签订采购合同,由某富公司负责出口到我们指定的目的港。合同都是我公司负责草拟的,由我公司刘某3负责按照我和叶某甲商定好的内容草拟,然后通过邮件发给某富公司的胡某丙,某富公司审核没有问题的话他们盖章后通过邮件发给我公司,刘某3再把合同打印出来后盖上我们公司的印章及我的签字章,然后扫描回传给某富公司。我们和某富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大概在200多到350美金每吨之间,具体的要看每个合同,这个价格是CFR价,该价格包含FOB价及到目的港的海运费。某富公司负责出口到我公司指定的目的港。

35.证人施某的证言:我是珠海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下半年我通过朋友认识叶某甲,然后得知叶某甲是做国际贸易的,所以想和他们做生意。2016年底,叶某甲通过我们公司的船务公司订了一个柜,是去马来西亚的海运航班,运输的货物是安全网和配电箱,直到2017年7月,叶某甲才又通过我们公司订货柜,主要运输废铁,我一般接了叶某甲公司的胡某丙的电话,我告诉胡某丙一个货柜收的价钱,他同意谈好报价,我们发订舱单给胡某丙,珠海某1填好订舱单,盖好章,发回给我们,我们向船务公司询价、订舱,我从中赚取差价,大概有8%的差价,也可以说是服务费。内部分工方面,一般都是胡某丙打电话给我,我和胡某丙谈好价格,就会告诉梁某,由她去跟进后面的流程,与船务公司谈价钱也是我出面,但具体流程交给梁某。向船务公司付款和收取某1的费用这些财务上的事则由我太太杨春鸽负责。我公司与某1公司做过的业务:2016年做过一票,至今未付全款给我们,还欠我们公司三万多人民币,2017年7月后才开始陆续有订舱,都是运废铁,一直做到2017年的九月份,前后三个月,某1向我司下了十次订单,通过我们公司一共向船务公司订了269个货柜,后来听说某1的废铁在深圳出口出了事,业务就停了。我不清楚某1是如何向海关申报的,我只是知道某1是做出口贸易的,我们帮他们订舱位货柜,出口废铁一块通过我们订的舱位都是出口到泰国,至于某1如何向海关报关出口我们并不知情。

36.证人梁某的证言:我2016年来到珠海,在珠海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做跟单员,主要是跟船公司订舱、联系报关公司及货车公司等事情。我司是2017年7月开始给某1代理出口废铁的,是我们老板跟业务员去洽谈的,没有签订代理合同,我们都是通过订舱单来下单的,跟某1联系出口废铁具体事情是我跟某1的胡某丙和曹小姐联系的。我司代理某1出口废铁的业务流程是:首先,某1会把出口废铁的数量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我收到后根据船公司的要求填写订舱单,再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船公司,船公司确认数量后把放仓单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我再转发给某1。某1根据放仓单自己找报关公司办理出口相关手续。货物出口后(到港前一两天),我按照老板的要求做好账单,通过邮件发给某1,待收到某1的代理费后,我司才通知船公司放行货物。某1委托我司订舱,只需提交一份订舱单,订舱单需填写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货物名称及商品编码、数量、毛重、体积、柜型及数量(详见订舱单)。代理费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具体收费标准要问我们老板才清楚。

37.证人欧某的证言:东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货运代理的公司,我在公司的外贸部门工作,负责进出口运输跟单。某1在2017年9月份跟我们公司商务部签订外贸出口运输协议,后来我们部门负责人就安排我跟他们公司的单,某1主要委托我们公司出口废铁。是胡某丙跟我联系的。最开始的时候某1会给我司提供订舱单,单据上记载有货物名称、收货人、货物重量、体积、预定的货柜尺寸和货柜数等内容,我司根据这些内容再向合作的船公司申请订舱,船公司向我司放舱以后,我会把船公司的订舱确认书(也叫SO)发给某1的胡某丙和曹小姐,接下来他们公司自行安排货车去船公司装柜再去他们的工厂装载货物,装完货物以后某1的胡某丙会把提单详细资料发给我(包括品名、货柜号码、货柜个数、重量、体积),我再把提单资料发送船公司,整个流程做完以后,再把最终资料发给某1。在上述流程中,最开始胡某丙会给我司发订舱单,后来都是打电话或者QQ联系,由于我个人电脑重装系统,QQ里的某1的订舱单资料都没有了,但是某1装完货以后发给我司的提单资料我司有保存,都提供给办案部门了。除了这些资料,某1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资料给我司了。胡某丙的QQ号是17某94,邮箱是rav某@qq.com,公司电话是0756-851****。某1公司通过我司订舱出口废铁的数量可以通过船公司的提单可以统计。

38.证人邵某的证言:我目前任职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业务部,负责业务开拓。大概是2017年8月份的时候,某1公司的胡先生,联系电话是133某×2249联系我,说他们公司有大量的出口业务要做,每个月大概能出几百个货柜,希望以后能长期合作并在价格上获得优惠,同时还向我咨询海运价格,并告知我货物的品名、货物柜重及目的港,然后我再向船公司询价,之后我再加上我们公司的利润再报给他,最终我们商定了价格,在去年8月份,他就找我们公司订舱了。我就只和某1公司的胡先生联系,他们出口的货物是废铁,合作时间大概是2017年8月至11月。每个港口的收费都不一样,而且价格还有波动的,大概每个柜在人民币2000元-2500元之间。我们和某1合作了大概某个柜左右,具体以我们公司提供给你们的海运单证为准。我们通过电话、微信以及邮箱联系,微信就是他的手机号注册的,邮箱是“rav某@qq.com”。

39.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现在在广州市立量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开拓业务,主要就是寻找需要代理报关和拖车的客户。我公司是通过珠海米某公司认识华某1公司的,华某1公司的货柜太多,米某公司做不过来,要把华某1订舱的业务分一些给我公司,我问了公司的徐总,徐总同意做,我公司就开始为华某1公司订舱了。我公司是和华某1公司的报关主管胡某丙联系的,具体工作接触主要是和华某1公司的only小姐联系,only我知道姓曹。最开始是胡某丙打电话给我,问我海运到泰国林查班的运费价格,我报了价格给他,我们还了一下价格,他同意了我的报价,我就开始给华某1公司订舱了。订舱的过程是这样的,胡某丙或者only小姐通过QQ或者微信和我联系,发给我订舱委托单,该单上面有华某1公司需要海运的废铁重量、体积、需要货柜数量,装货港及目的港,发货人及收货人的资料,发货人是华某1公司,我收到订舱委托单后,就联系货代进行订舱,这些货代可以在船公司以优惠的价格订到舱位,我把华某1公司发给我的订舱委托单修改了一下,把发货人的资料改成我公司的,然后发给货代,货代去找船公司订舱,货代订好舱后,就通过QQ发提柜纸给我,是拖车去船公司取空柜的凭证。我把提柜纸通过QQ或者邮件转发给胡某丙或者only小姐,然后华某1公司找拖车去取空柜,拖废铁到码头,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装船运输,这些事都是华某1公司的事。船公司开船之前,发提单、对账单给我,我发提单给华某1公司进行核对,我同时会按照我和华某1公司约定好的价格制作对账单一起发给华某1公司。华某1公司确认提单和对账单后,我公司开具发票给华某1公司,华某1公司收到票后,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一周内汇款到我公司账户,我公司再和货代进行结算,有时候我公司也会先付款给货代。

40.证人谢某的证言:我是珠海市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某7从2017年11月份开始委托我们公司报关出口废铁,至持续了一个多月,当时几乎每天都有单交给我公司报关,大概有60到80个货柜,总共十几票,这些业务都是姚某具体操作的,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情况。我公司不知道实际成交价格,他们提供的单证是什么情况,我们就按单证申报,我们不做任何修改。据我所知出口废铁是要缴纳40%关税的,具体要问姚某。我公司给某7的报关价格是350元人民币一个货柜,理货费、码头费等都由我公司垫付,向某7实报实销,关税他们自己承担。某7向我公司支付费用情况需要问姚某,我只知道某7公司未全额向我公司支付费用,我公司垫付的理货费、码头费也没有支付。某7公司一直不支付费用,我公司还曾经扣过他们公司一个货柜,要求支付费用才能放行。

41.证人姚某的证言:我在珠海市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某7公司曾委托我们报关出口过废铁。2017年11月初的时候我们老板谢某带着某7的叶先生来我们公司谈代理报关业务,谈妥以后叶先生就叫一位姓胡的人加我微信来具体和我负责业务,他们要有货物出口的时候姓胡的就会微信给我装箱单、发票、合同和船单,我从公司打印出来去海关申报就可以了。和某7的业务都是我来具体负责的。我们公司收某7公司一个货柜350元人民币,该司通过银行转账到我公司账户,码头一些额外的费用我们帮他们代付,结算的时候一起付。某7公司出口的货物所有税款都是由他们自己来网上支付的,我们只收取报关费用,不负责税款这一项。我记得是2017年11月10日开始帮他们报关出口的,一直到最后一次是2017年12月8日。总共报关出口了13次,经统计共出口废铁4464040千克。这些出口废铁的价格都是由某7公司来定,胡某丙每次发给我的装箱单、发票合同上面都有单价、总价。这些货物报关的价格,刚开始胡某丙发给我的价格是每公斤0.12美元,我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申报的,有一次我们报上去的每公斤0.12美元价格被海关要求询价,我就联系胡某丙说海关对出口价格有异议,要我们去协商。后来胡某丙带着叶先生一起过来,我们到湾仔海关通关科价格进行协商。最终谈好了按每公斤0.15美元来报关。海关并要求我们补交之前每公斤0.12美元的税差。以后的几票都是按照每公斤0.15美元的价格来报关出口了。在与海关协商的整个过程中,是由叶先生他们在参与处理,我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我们报关出口的废铁就是要询价的那一次被海关查验,其他的没有了。

42.证人陈某3的证言:我2009年到思成公司工作,现在在公司做文员,主要负责跟进客户,受理客户的报关资料,审核资料后交给我公司报关员代理报关以及联系货物在码头的相关事情。2017年9月份,柯先生带了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的老板叶先生来我公司商谈代理报关的事宜。当时我公司报价给叶先生的报关代理费是150元一个货柜,2017年11月我们就开始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代理报关了。我公司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代理报关都是以某7公司作为收发货人。我公司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做的工作主要是这样的,具体都是胡某丙和曹小姐和我联系,有打电话或者QQ、微信,胡某丙说他们什么时候有货柜出口,然后他先给我报检的资料,我在废铁运到码头之前在检验检疫报预检,然后胡某丙再安排拖车将废铁拖到码头,胡某丙或曹某丁通过QQ聊天把报关资料发送给我,我的QQ号是21某77,我把报关资料打出来,进行资料的核对,主要核对货物的金额、数量等内容是否符合海关的要求。我核对好之后,就把资料打印出来交给我公司的报关员申报,同时我要制作驳船提单交给我公司的报关员,报关员就通过海关报关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海关通过申报,然后在网上出税单,胡某丙他们公司自己去交税,然后等待海关放行。以这样的方式我公司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代理报关了5份报关单,之后的7份报关单是华某1公司找了珠海市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报关的,我公司负责制作驳船提单,负责跟进废铁在码头的相关事情。我司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报关出口废铁是他们自己找的航运公司,我公司不负责为他们订舱,胡某丙会把已经订好舱的船公司订舱单给我用于制作驳船提单。通过我公司报关的船公司的订舱单,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找了MCC公司、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运输。我公司收取的代理报关费、拖车费是我公司把相关费用账单发给胡某丙,胡某丙交给华某1公司的财务孙小姐,孙小姐转账到我公司账户。胡某丙我没有见过,他电话是133某×2249,QQ号17某94,曹小姐QQ号81某98。我公司要求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提供的报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但是他们具体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我公司无法核实。

43.证人林某1的证言:我是2006年到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的,担任公司的报关主管,主要负责代理报关以及跟进与客户的联系,联系货物码头的相关事情。我公司是通过广州威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胡某认识上述某7和华某1公司的,两家公司其实是一家公司,公司的人员是一样的。我公司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做的工作主要是这样的,胡某丙先安排拖车将废铁拖到码头,他会先让我公司找拖车,我根据路程报价给胡某,胡某再报给胡某丙,他觉得合适我就安排拖货,他觉得贵就自己找车。这样首先胡某丙把废铁从供货商那里拖到码头,然后胡某丙或者曹某丁通过QQ聊天把报关资料发送给我,我的QQ号是75某95,我把报关资料打印出来,进行资料的核对,主要核对货物的金额、数量等内容是否合乎海关的要求。我核对好之后,就通过海关报关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海关通过申报,然后在网上出税单,胡某丙他们公司自己去交税,然后等待海关放行。我公司代理收取的报关费、拖车费是我公司把相关费用账单发送给胡某,胡某转账到我公司账号。胡某丙电话是133某×2249,QQ号是17某94,曹某丁的QQ号是81某98。我公司要求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提供的报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胡某丙和曹某丁具体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我公司无法核实。

44.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广州威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我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代理货物运输、货物的托运,现在因为公司没有员工,我公司现在基本上是我找客户,再将生意转给其他代理公司做,其实就是中介。介绍给其他公司的生意有代理报关、代理订舱、代理拖车。华某1公司和某7公司是一个老板,员工也是同一帮人,我和华某1公司的胡某丙是2016年12月份认识的,后来一直有联系,胡某丙到华某1公司工作后和我联系问我可不可以帮他们公司代理报关和拖车,我说可以,我和某公司的老板林建康很熟,可以把这个生意给某公司做。2017年9月份,胡某丙和华某1公司的于某两个人来到我公司现场考察,我就带他们两人去了某公司商谈代理报关和拖车的事。当时胡某丙要求某公司为他们公司代理报关废铁出口,从黄埔老港报关出口,还要求某公司安排拖车从供货商那里把废铁拖到报关出口的港口。某公司和我报价是报关代理费是250元一份报关单,其他码头相关费用实报实销,我给华某1公司报价150元一个货柜,但是这150元一个柜的代理报关费包含了码头费用。拖车费按照具体的路程某公司具体报给我,我一个货柜赚60元人民币,我加上我的利润再报给胡某丙,胡某丙同意我的报价就安排拖车拖废铁。当时谈好了价格,某公司就开始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代理报关了。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我没去过,只见过胡某丙和于某,在后来的业务沟通中,他们公司有一个核对单证的曹小姐。我知道这两家公司其实是一家公司,因为这两家公司的人员都是同样的人员,一开始胡某丙提供的经营单位是华某1公司,后来胡某丙提供某7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某公司是林某1在具体负责跟进为华某1公司代理报关和拖车的事。我公司一共为某7公司和华某1公司具体代理报关了多少份报关单我们公司没有保存资料,报关单我都寄给华某1公司了,某公司应该有资料。拖车多少货柜,我公司电脑有我公司和华某1公司的对账单。胡某丙的电话是133某×2249,QQ号17某94,于某电话号码186某×6075,曹小姐QQ号81某98。

45.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中核集团旗下的中国华某1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负责人是我,法人代表是陈某1。公司下设关务、财务和行政三个部门,关务部门的负责人是胡某丙,关务部还有曹某丁,该部门主要负责出口业务、订舱、联系报关公司以及制作相关货物单证;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是孙某乙,财务部还有刘某1,该部门主要负责银行结汇、做账、报税、发工资以及制作对账单等;行政部的负责人是于某,行政部还有杨某3,该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对接政府部门,公司宣传,办理公司证件,员工社保等。横琴某7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也是我,法人代表也是陈某1。公司主要经营啤酒和奶粉的进口业务,但目前一直没有做过,只是用这个公司出口过废钢。我们公司是从2017年6月底开始经营废钢业务的,公司也有自己采购并销售出口废钢。公司帮采购废钢以及代理出口废钢的公司分别有泰国某9钢铁公司、某6国际有限公司和某8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概是2017年6月底,深圳某10国际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1找到我,说有一个客户要出口废钢去泰国,需要用我们某1的公司做抬头,并由我们公司负责订舱,之后我和陈某1一起去了深圳找到李某1,李某1就把泰国某9钢铁公司负责在中国大陆采购废钢的陈某2叫了过来,当时主要就是用我们公司的抬头作为经营单位、发货单位。我们公司没有帮某9公司或陈某2采购废钢,某9公司的废钢都是陈某2自己去采购的,我们只是提供抬头和订舱。提供抬头每个柜可以获取100-200元的利润。费用结算是这样的。最初李某1和陈某2已经谈好,每个货柜的全包费用是6950元人民币,当中包含了关税费、报关费、拖车费、装卸费、订舱、海运费以及深圳某10公司和我们公司的利润,这个费用一般是陈某2和李某1在国内进行结账。收货款的时候,我们公司在电子口岸平台上下载了每票货的申报价格和重量,根据价格和重量计算出每个柜废钢的总价,并制作出对账单,另外根据李某1说的人民币6950元折合大概是1034美元,也反映在对账单里面,这些对账单我们都是交给李某1,让李某1和陈某2进行对账用的。上述对账单主要是我们公司财务部门的孙某乙和刘某1负责制作的,并由他们做好后发送给李某1。报关出口的资料都是由李某1那边负责,我们只负责制作用于泰国进口的发票和装箱单,这些单是由我们公司的胡某丙和曹某丁负责制作的,是我让胡某丙和曹某丁按照李某1的要求制作的。我们公司没有跟某9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李某1只是让我们出具发票和装箱单用于泰国报关出口。我们公司开具的用于泰国报关进口的发票价格是陈某2和李某1商定好的,不是我来定的,每吨价格大概在290美元至340美元,我让胡某丙和曹某丁按照这个价格做在发票里面。上述废钢申报出口的价格大概是每吨58至67美元。我们公司的人都清楚废钢申报的价格,因为我们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下载报关数据。我认为每吨58至67美元的价格没有如实申报,我刚开始的时候,我就找李某1说过这个价格偏低,会给公司带来风险,要求李某1抬高价格,我还特意去深圳海关咨询了废钢的进出口价格库的价格,并告知给李某1,但是陈某2只提高了一点点。大概从2017年7月份至9月份,我们公司作为抬头出口废钢的柜数要以对账单统计为准。我清楚低报价格是违法行为,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我也有点侥幸的心理,因为我当时了解到深圳其他报关行也有这样出口废钢,所以也就没有及时阻止。在帮某9公司出口废铁过程中,主要我负责联系的业务,胡某丙和曹某丁负责制作用于泰国进口的发票、装箱单,孙某乙和刘某1负责制作对账单,他们都清楚存在低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其他员工就没有参与这项业务。

和某6公司合作的业务是我联系的,时间是从2017年9月开始,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某6公司的李某2,后面我和李某2通过电话联系,电话里李某2让我们公司为他们采购废铁并代理出口。具体操作先是由李某2和我协议好废钢的价格、数量、贸易方式等,然后由某6公司的刘某3发协议到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打印出来盖好章再扫描发给刘某3,协议中注明了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目的地、品质要求、违约条款等内容,协议都是大合同,实际操作中都是分批次进行。我们收到合同后,我和陈某1负责在国内订货,然后由胡某丙联系货代公司去订舱。一般大合同的废钢数量在2000吨左右。协议都是某6公司通过刘某3的邮箱发给我们的,起初的时候是刘某3把协议发给我,后面由于都是胡某丙跟进这些业务,所以都发给胡某丙的邮箱。某6公司通过我们在国内采购的废钢没有全部申报出口,大概还有3、4千吨的合同没有执行。上述销售给某6公司的废钢申报价格大概在130美元至160美元每吨。申报价格是由我和李某2商定的。我们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我们低报了价格。我安排了公司的杨某3对买卖合同上的价格进行篡改,将200多美元至300美元不等修改至100多美元。这样做第一是为了做账,第二是为了应付海关的检查。我清楚这样做是违法行为。在帮某6公司采购和出口废铁过程中,我负责联系具体业务,并和陈某1负责采购废钢,由胡某丙和曹某丁订舱,做报关需要的单证,杨某3负责到废铁厂跟货,检查装货情况并修改了合同的真实价格,孙某乙和刘某1负责转账和收货款,于某基本没有参与。

和某8公司合作的业务也是我联系的,大概是从2017年10月底开始,我通过朋友认识到某8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负责采购的人员郑某1,我们合作的模式跟某6公司差不多,具体操作也是我先和郑某1先商定好废钢的价格、数量、贸易方式等,然后由某8公司的陈某发协议到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打印出来盖好章再扫描发给陈某,协议中同样也是注明了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目的地、品质要求、违约条款等内容,协议也都是大合同,我们一共签订了两份大合同,一份是2000吨废钢,一份是500吨废钢,目前500吨废钢已经执行完了,剩下2000吨那份废钢合同执行了大约400吨,后面我觉得申报的价格有风险,所以就停止了,包括之前某6公司的废钢也是。我们公司销售给某8公司的废钢大概200多美元,我们和某8公司的费用结算和某6公司的一样,也是先支付大合同数量的20%订金给我们,货物离港后,船公司会出具提单,我们把提单给某8公司,他们再把该批次的货款转给我们。货款是通过他们某8公司的美元账户转账给我们某1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美元账户。我们公司不需要制作发票提供给某8公司。销售给某8公司的废钢申报价格大概在140美元每吨,价格是由我确定的。我也是向口岸海关询价,然后根据海关的指导价再加一点申报的。申报时候需要向海关提交发票和装箱单资料。我们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我们低报了价格。协助某9公司出口废铁,我公司都是以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的。在为某6公司和某8公司报关出口废铁期间,我记得刚开始时的一票用了某富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后来就用某7公司作经营单位。因为某富公司的注册地址在横琴,实际办公地址在前山财富世家,海关的有关部门对某富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要求我公司进行整顿,就无法使用某富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了,那时就开始用某7公司作为经营单位。

陈某1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在废铁出口业务中监装货物的情况以及采购废铁过程中支付了货款,此外还负责与某6国际有限公司、某8实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陈某1没有参与公司的废铁报关出口事宜,公司低报价格出口废铁的行为他应该不清楚,我没有跟他说过,而且他不负责报关这块事宜。我自己是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46.被告人胡某丙的供述与辩解:我公司最早是2017年7月左右开始废铁出口业务的,当时叶某2告诉我们他在深圳找到一个叫陈某2的大客户,他是泰国XINKEYUANCOLTD中国大陆的供应商,陈某2有大批废铁要出口到泰国,要使用我公司名称报关出口,我公司为废铁出口泰国提供订舱。货物的报关出口都是由陈某2自己联系的。与陈某2合作,我公司只是提供了公司名称,陈某2用我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经营单位,实际货物的国内采购、搜集、装卸、出口都是由陈某2负责,陈某2委托了深圳某10国际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报关出口。货物出口的合同、发票、装箱单都是深圳某10负责制作。陈某2的出口货量很大,所以需要很多货柜运输,使用我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货物,订舱也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订舱后我会将订舱通知发给深圳某10,由深圳某10负责调度安排装货及后续报关出口。我公司还帮陈某2开具过我公司抬头的废铁入境泰国申报使用的成交发票。这个发票最初是我按照叶某甲的要求制作的,价格应该是陈某2告诉叶某甲的,我记得每吨都是两百多美元以上。后来我忙不过来,做发票的事就交给了曹某丁具体操作了。陈某2使用我公司名义进行报关出口业务,每个货柜要给我公司人民币100元。我公司可以从订舱业务中每柜赚取100元左右的利润。陈某2出口废铁的申报单价我公司的人都知道的,因为我们手上有报关单,报关单上有废铁申报单价。陈某2出口废铁到泰国的申报单价我跟叶某甲、曹某丁肯定知道的,因为我们要发泰国清关的发票,所以知道价格,孙某乙是我告诉她的。陈某2委托某10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与我公司开给泰国XINKEYUANSTEELCOLTD的价格是不一致的,陈某2委托某10向海关申报的单价明显低于我公司开给泰国XINKEYUANSTEELCOLTD的价格。我个人认为陈某2委托某10向海关低报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逃税,是违法的。我公司之所以还提供抬头给他是因为这个是公司的行为,是叶某甲决定的,我只是执行老板的指令。

陈某2有要求我公司制作两种与出口废铁有关的资料。一种资料是以我公司名义开具的销售废铁给泰国的发票和装箱单,这个资料是废铁入境泰国时申报进口用的。还有一种资料是我公司与陈某2之间的用于我公司收取陈某2服务费的对账单。发票上废铁的价格我记得是200多美元一吨,都是按照叶某甲提供的价格制作的发票。这种发票最初第一、二票是我根据老板指示制作的,后来我就安排曹某丁制作发票和装箱单。我制作的发票、装箱单,我会微信或者QQ发给叶某甲和李某1。后来曹某丁制作发票和装箱单都有微信或者QQ发给李某1,其中也有发过几份资料给我看。我有交代过她也给叶某甲发一份,但是我无法确定她是否发给过叶某甲。我公司收取陈某2服务费的对账单是由我公司的财务刘某1制作的,对账单制作好以后,刘某1会发给叶某甲和李某1。她还会发一份给曹某丁,核对每个货柜的重量是否准确。以我公司名义出口到泰国的废铁出口申报价格除了公司的行政人员以外其他人都知道。用于在泰国申报进口废铁的发票价格我公司的叶某甲、我、曹某丁和孙某乙都知道。我公司代理出口废铁,报关行是叶某甲指定由某10报关公司报关的。我只需要把船公司的SO发送给李某1,然后报关的其他材料由某10报关公司自己制作然后报关。大部分报关出口的价格都是60美元一吨,后来因为废铁涨价,还报过65-70美元一吨。废铁的价格应该是叶某甲、李某1和深圳陈总制定的。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到了2017年9月15日,深圳蛇口缉私局扣押了陈某2的货柜,我公司就没有跟陈某2合作了。听老板说费用还没有清完。跟陈某2终止合作后,叶某甲才开始联系某6国际有限公司和某8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跟某6、某8合作属于买卖贸易,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国内组织废铁,然后报关出口到某6、某8指定的海外码头交货。我公司与某6公司合作的业务是叶某甲联系的。时间是2017年9月份开始,先是由某6公司李某2与我公司叶某甲协议好价格、数量、贸易方式等细节,然后由某6公司刘某3发协议到我公司,我公司打印盖章后再扫描发送给某6公司刘某3,协议中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目的地、品质要求、违约条款等内容,协议都是大合同,可以分批完成。我公司收到合同后,叶某甲、陈某1负责国内订货,他们一般在珠三角的废铁厂订购废铁,然后通知我联系订柜,订柜后选择就近的码头报关出口。出口后,某6会将货款打到我公司账上。我公司与某6签署的协议废铁单价一般都是每吨200多美元。我公司负责报关出口,报关发票、装箱单由我和曹某丁制作。前期是我亲自制作,后期我忙不过来,就由曹某丁帮忙制作。我公司交付某6公司的废铁出口报关单价一般是每吨150美元左右,这个价格是叶某甲告诉我的,并说这个价格他跟海关协商过,海关可以接受。我公司出口报关的价格与我公司与某6公司协议价格不一致,我公司出口报关的价格明显低于我公司与某6公司签署协议的价格。协议是某6公司刘某3通过电子邮箱发到我的邮箱的,我的邮箱是133某@189.cn。我记得刘某3当时将协议发给我和我公司的杨某3。我邮箱中的协议是真实的协议,而我公司电脑中的协议是被篡改过的,这份被篡改过的协议是由杨某3经手的,协议上篡改了单价和总价,其他内容没变。杨某3也是执行叶某甲的指令,是叶某甲要求改的,叶某甲说为了应付海关等执法部门检查才改的。之所以要应付检查,是因为我公司出口交付某6的废铁的出口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明显低报,大家都知道这样做有风险,所以要改实际成交协议,使得协议价格与海关申报价格看上去一致。我公司与某6公司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后某6公司付两成定金到我公司账号,我公司交付废铁装船,某6公司收到提单后会将全部余款支付到公司账号。某6公司给我公司支付的货款是按照我公司与某6公司签署的合同实际成交总价支付的。

我公司跟某8公司业务也是买卖贸易,与我公司同某6公司业务操作手法一样。我公司与某8公司的业务也是叶某甲联系的,某8公司的负责人是陈某,我都是跟陈某具体联系的。我公司与某8公司有买卖协议,是陈某发到我的电子邮箱内,我的邮箱是174某@QQ.com,有无发给杨某3我记不清了。某8公司采购的废铁价格大概也是两三百美金每吨,也是由我公司制作发票、装箱单然后报关出口。我公司卖给某8公司的废铁出口环节申报单价我记得好像也是每吨一百五十美金左右。废铁出口环节也有低报,跟某6公司一样,目的是为了偷逃税款,价格低了,税交的就少了。我从事二十年物流、报关业务。我知道这种行为性质,是走私行为,是违法的。之所以知法犯法是因为我理解这是公司行为,我是履行职务,是公司老板叶某甲具体安排我做的,不会因为公司行为牵扯到我个人。我此前也跟老板叶某甲提过风险很大,但是我没办法左右老板。我内心觉得我们公司做的不对,但我没有想到后果有这么严重。我听说财务孙某乙好像也跟老板提过风险,因为出口金额与结汇金额不一致,但老板也没在意。我公司与某6、某8的废铁是由叶某甲、陈某1在珠三角附近的废铁厂收购的。他们订购废铁后会通知我,我再联系订舱订拖车,然后将废铁托运至最近港口申报出口。我公司全称珠海横琴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我公司经营废铁业务中,报关时也经常使用子公司珠海横琴某7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操作,实质上也都是我们几个人运作的。

我们与某9公司合作时,找的货代公司主要有:珠海米某货代公司、珠海东某新地货代公司、深圳的海格物流公司、广州的立量多货代公司、上海的某物流公司等五家。我们与某6公司合作时,找的货代公司主要有:珠海东某新地货代公司、深圳海格物流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等三家。我们与某8公司合作的货物量不多,只有两批货,是和某6公司的订单一起出货的,所以我不确定是哪一家公司,要查电脑才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珠海东某新地货代公司、深圳海格物流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这三家中的其中一家或两家。

47.被告人曹某丁的供述与辩解:我在某1公司主要负责联系货代,整理制作单证。公司有了废铁业务时,就会联系货代公司下单,我是根据胡某丙的要求下多少柜给某某公司,下完单后,公司就去采购废铁,联系托运公司运货到码头,托运公司会将废铁的过磅单发到微信群里,我根据过磅纸的柜号、封条号、货重整理制作单证。我要制作两套单证,一套是出口报关用的合同、发票、装箱单,这套单证我通过邮件或微信群发给不同的报关公司,不同海关出口会委托不同的报关公司;还有一套是给客户的发票、装箱单、提单,这套资料都是英文版的。上述单证我都是根据胡某丙给我的模板制作的。单证上柜号、重量、货物名称等都是一样的,价格不一样,出口报关用的合同、发票上废铁的单价和总价与给客户的发票上单价和总价不同,报关用的价格都远远低于给客户发票上的价格。跟客户发票的价格是真实的,我见过某1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合同,合同上的价格与给客户发票上的价格都是一致的,我通过邮箱收到过胡某丙或者小杨发给我的部分真实合同。报关的价格一般都是胡某丙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告诉我报关的价格是多少,我记得报关价格是110-120美元/吨,不过,这个价格也是叶某2定的,我曾经听胡某丙说过,报关价格按照叶某2说的填,叶某2说多少就是多少。废铁实际的价格一般是每吨300多美元。废铁出口我听胡某丙他们说过是要征税的,具体税率多少,如何征收我不清楚。报关价格低于实际价格会对征税带来的影响一开始我不清楚,只是按照要求制单,价格报的低交的税会少。

一开始工作的内容是胡某丙告诉我向哪家货代公司订空的货柜,我就负责订柜;整理拖车公司发给我的过磅单,将柜号、封条号、重量整理到一个EXCEL表格,发给胡某丙和货代公司。后来废铁的业务多了,胡某丙忙不过来,就让我帮忙制单,当时是他给我发了模板,教我怎么填,所以后来的工作就是订柜、整理过磅单、将整理的资料发给货代公司并核对提单、制作单证。单证有两种,一种是报关资料,另一种是给客户的装箱单和发票。报关资料包括装箱单、发票、购销合同,制作好一开始是发给胡某丙,再由他核对后发给报关公司,后来他让我直接发到一个微信群或qq群里,也有一些单独发给他再由其发给报关公司,我和报关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在群里面发文件。给客户的装箱单和发票都是英文版的,名称为“COMMERCIALINVOICE”和“PACKINGLIST”,制作好也是一开始发给胡某丙审核,由其发给客户,后来我也通过微信群或者微信发给过客户。填单价的情况是:根据整理的过磅单EXCEL表格,我先制作报关资料,在填写单价时,某6国际公司和某8实业公司是我公司的客户,废铁的价格按照胡某丙的指示填成110-150美元/吨,价格有变动的时候,叶某2会告诉胡某丙,胡某丙会告诉我填写。制作完报关资料发给报关公司。大概过一个星期左右,船务公司已经开船,有了提单以后我再制作此单货物给客户的装箱单和发票,胡某丙告诉我这个装箱单和发票是国外的客户在目的港清关提货用的,开始都是胡某丙口头告诉我价格填200-300多美元/吨,后来他有几次发过给我合同,让我按照合同上的单价填写发票上的单价,这个合同是中英文版本的,名称是“PERCHASECONTRACT”。我们制作的用于报关的购销合同、发票上的价格不是真实的,是虚假的,因为是叶某甲让我修改的,我也没有考虑那么多。这个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是由叶某甲确定的。我是后来叶某甲让我修改真实合同的时候,我知道了真实价格之后才清楚价格存在低报了。当时也没有想太多,是老板吩咐的,而且当时想辞职也不是那么容易,办手续都要1、2个月。

2017年7月份左右,我们公司开始出口废铁,刚开始是帮深圳的某9公司出口废铁到泰国等地,某9公司的废铁不是某富公司采购的,报关由深圳的李先生负责,我们公司主要是负责订舱、制作单证以及提供公司抬头,帮某9出口了2个月左右。2017年9月份之后,我公司开始为上海某6公司和某8实业公司在国内采购废铁并出口到境外,一直做到2018年1月份左右。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刚开始与某9公司合作的时候,我就是根据胡某丙的安排订舱,具体是胡某丙告诉我向哪家货代公司定多少个柜,然后将货代公司的邮箱发给我,并且给了我一个模板,教我在上面填写,填完后我让胡某丙审核没问题后我就通过邮箱发给货代公司,货代公司收到后会将订舱号SO发给胡某丙,然后胡某丙再发给李先生。订完舱后李先生那边会安排车到船公司拉空柜装货,然后将过磅单发给胡某丙,胡某丙就安排我整理过磅单,将过磅单的柜号、封条号、货重、柜重、日期等整理出来制作成excel表格发给胡某丙。过磅单刚开始是胡某丙发给我的,后来胡某丙让我加了李先生微信,就由李先生直接将过磅单发给我。货代公司出了提单之后发到我、胡某丙、叶某2的邮箱,我要核对提单上的信息。另外,后来胡某丙忙不过来的时候还安排我制作单证。刚开始是胡某丙自己做单证的,后来他就安排我做,主要包括英文的发票、装箱单。发票和装箱单都是胡某丙给我的模板,发票上面有客户名称、日期、重量、单价、总价等,客户名称是模板上有的,日期就是做单当天的日期,重量是根据过磅单上整理出来的数据填写,单价也是模板上有的,如果需要修改,李先生会告诉我让我填多少,总价是重量和单价自动生成的。装箱单上面有日期、客户名称、集装箱号、封条号、货重等,我需要填写的有集装箱号、货重、封条号等,这些信息都是根据从过磅单上整理出来的数据填写的。上述单证我做完之后刚开始是发给胡某丙,后来胡某丙让我直接发给李先生,除了发票、装箱单外,我还将货代公司发给我的提单一并发给李先生。

与某6和某8公司合作期间我主要负责根据胡某丙的安排向货代公司订舱,根据过磅单整理成excel表格,核对货代公司的提单,以及制作单证。我要制作两套单证,一套用于报关,包括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还有一套提供给客户,包括英文的发票和装箱单。其中提供给客户的单证是等到船公司开船之后有了提单之后我再制作的。用于报关的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是胡某丙发给我模板,购销合同需要填数量、单价、总金额、买方、目的地;发票上需要填单价、数量;装箱单上需要填柜号、封条号、毛重等。其中购销合同和发票上的单价是一样的,都是叶某2告诉胡某丙,然后胡某丙再告诉我的,其他信息都是根据整理的过磅单资料填写的。提供给客户的单证包括发票和装箱单,要填的项目跟前面的一样,但是单价是胡某丙告诉我的。上述用于报关的单证与提供给客户的单证中的价格是不一致的,用于报关的单证上的价格一般是110-150美元每吨,提供给客户的发票上的价格一般是200-300多美元每吨,这两个单价都是叶某甲告诉胡某丙,胡某丙再告诉我的。

上述两套单证我做完之后,一套用于报关的单证刚开始我是发给胡某丙,由胡某丙核对后发给报关公司,后来胡某丙把我拉到跟报关公司的人建的微信群或QQ群里,让我直接把单证发到群里。另一套给某6公司的单证刚开始也是发给胡某丙,由胡某丙核对后发给客户,后来胡某丙把我拉到一个微信群里,我就直接将这些单证发到群里,再后来我是通过QQ邮箱或者微信直接将单证发给某6公司的刘某3,通过邮箱发送只有过一次。给某8公司的单证都是我发给胡某丙,由胡某丙核对后发给某8公司,我没有直接跟某8公司的人接触过。另外我还将船公司的提单连同上述单证一起发。我听胡某丙说过这些发票和装箱单是给客户用来境外目的港清关用的。

某富公司与某6公司或者某8公司签订的废铁买卖合同我记得的有两次,有一次我在制作提供给某6的单证资料时,胡某丙没有告诉我单价怎么填,而是将我公司与某6公司签订的废铁买卖合同的PDF文件通过邮箱或者微信给我,让我按照合同上面的价格填;还有一次叶某2让我教杨国荣修改与某6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价格,这些文件是PDF文件,我会修改,就教给杨某3,这次我也看到了我公司与某6公司签订的真实合同。对于真实合同上的价格,我自己没有改过,我只是教杨某3改过一次,我在之前的笔录中说我改过合同也是指我教杨某3修改的这一次。

与某9公司合作期间,我记得找的货代公司有珠海米某货代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与某6公司合作期间我公司联系的货代公司有珠海东某新地货代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珠海米某货代公司;与某8公司合作期间找的有珠海东某新地货代公司、深圳海格物流公司。

48.认罪认罚具结书、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检公诉量建﹝2019﹞7号量刑建议书,证实被告人曹某丁于2019年5月13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丁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

49.九洲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及关于提没账户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在侦查阶段依法冻结的某富公司账号为20某53账户下的人民币25805.96元款项,是某富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为某6公司及某8公司报关出口废铁以该公司其他账户收取货款后转账而来。

50.讯问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

针对控辩双方围绕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发表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胡某丙的辩护人提出某10公司为某9公司走私废铁一案已经由蛇口海关立案侦查,并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某1公司作为仅向某10公司提供经营资质的单位,协助某9公司走私废铁一案也应移交主犯案件侦查机关蛇口海关管辖,九洲海关对本案没有侦查权的辩护意见。

经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某1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协助某10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帮助某9公司向泰国走私出口废铁,某1公司登记住所地为珠海横琴新区,属于拱北海关监管区域,九洲海关缉私分局作为拱北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分支机构,有权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深圳某10公司为某9公司走私废铁一案由蛇口海关立案侦查的事实不能推翻九洲海关缉私分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的侦查管辖权,被告人胡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某1公司协助某9公司走私犯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丙不知道某9公司报关出口的价格,是在深圳海关扣柜后才知道某9公司低报了出口废铁价,没有协助某9公司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1.侦查机关从某10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手机中提取的以及从蛇口海关调取的某10公司申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资料证实,某1公司曾提交2017年7月3日的订货单及于2017年7月20日开具数量为263650千克、货值为人民币103163.92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废铁报关出口附随资料。2.被告人曹某丁确认的侦查人员从其QQ邮箱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打印件证实,被告人曹某丁于2017年8月1日收到被告人胡某丙转发给其邮件,附件内容包括某10公司2017年7月25日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该单显示某10公司申报出口至泰国的废铁单价是每吨65美元。3.证人孙某乙述称:“(某9)公司的货物是自己组织的货源,因为出口需要一个经营单位,就用我们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来出口……(某9公司)出口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我们公司在黄埔出口废铁的时候,被海关质疑价格过低,海关通知了报关公司,报关公司联系胡某丙,然后按海关要求补了税。在深圳出口废铁的时候,某10的老板也联系过我,说报关价格太低,让我们公司提供合同、发票等,我告诉了叶某甲,然后叶某甲安排人提供了合同、发票等资料,最后还是补了税。珠海好像也补了税,但具体的情况我有点记不清了。”4.证人李某1述称:“我答复陈某2可以为他代理报关出口废铁,并告知陈某2出口废铁是需要征收40%的税款,由我们某10公司负责报关、缴费和拖车,由某1公司负责订舱。……废铁的出口申报价格是陈某2提供给我的,陈某2要求我按这个价格向海关申报,刚开始是每吨58美元,后来海关要求我们上传发票(发票由某1公司按每吨58美元提供),我就把申报价格提高到每吨67美元……一开始申报废铁价格是58美元每吨,后面几票报关单改成67美元一吨,当时是我自己觉得废铁申报价格报低了,就改成了67美元每吨,但陈某2坚持要我按照58美元一吨向海关申报。之所以觉得废铁的申报价格报低了,是因为我们平时报关,一般情况下海关的系统是不要求提供发票的,但是那一次海关的系统显示要让我们提供发票,我就怀疑价格报低了,所以才要求我们提供发票。……泰国发票的价格是陈某2直接与某1公司联系确定的,根据后期某1公司发给我的泰国发票显示,陈某2出口至泰国废铁的到岸价格每吨290美元。在代理陈某2报关出口废铁、废钢的过程中,我直接与陈某2联系,商定具体的报关事宜和费用,报关所需的价格由陈某2负责,货柜的过磅单是陈某2的手下‘阿某’‘阿洋’‘阿森’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报关所需的抬头公司资料在我和叶某甲商定后由某1公司邮寄提供,联系人是胡某丙,我没见过”。5.证人刘某1述称:“2017年7月开始,某富公司开始帮某9公司出口废铁到境外,叶某甲安排我制作与某9公司的对账单,一直做到2017年9月份。……叶某2安排我制作对账单时,会告诉我从几月几号做到几月几号,我就从电子口岸平台上下载用我公司出口的报关单,发货日期就是根据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填写的,单价也是根据报关单的申报价格,单位是美金/吨,其他的提单号、集装箱号、封条号、净重都是根据胡某丙或者曹某丁发给我的一个叫做装箱单的excel表格中的数据整理出来的,金额是根据净重和单价相乘得出来的,单价也是美元。……除了装箱单,胡某丙或者曹某丁有几次他们给我发过一些英文的发票。在我使用的819某@qq.com邮箱内一份由only芳的人发给我的邮件经确认是曹某丁他们发给我的某9公司的英文发票和装箱单资料。发票显示,价格为每吨290元美金,我制作的对账单中的价格是65美金每吨。我制作完对账单后给孙某乙审核一下,审核没问题后就通过微信或者财务专用QQ邮箱发给叶某甲,大部分都是通过微信发的。”6.证人刘某1确认的其根据叶某甲安排制作的某1公司与某9公司之间应收运费对账单上显示,某9出口废铁单价每吨60或65美元。7.被告人叶某甲在侦查阶段供称:“收货款的时候,我们公司在电子口岸平台上下载了每票货的申报价格和重量,根据价格和重量计算出每个柜废钢的总价,并制作出对账单,……我们公司没有跟某9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李某1只是让我们出具发票和装箱单用于泰国报关出口。我们公司开具的用于泰国报关进口的发票价格是陈某2和李某1商定好的,不是我来定的,每吨价格大概在290美元至340美元,我让胡某丙和曹某丁按照这个价格做在发票里面。上述废钢申报出口的价格大概是每吨58至67美元。我们公司的人都清楚废钢申报的价格,因为我们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下载报关数据”,被告人叶某甲还供称:“我认为每吨58至67美元的价格没有如实申报,我刚开始的时候,我就找李某1说过这个价格偏低,会给公司带来风险,要求李某1抬高价格,我还特意去深圳海关咨询了废钢的进出口价格库的价格,并告知给李某1,但是陈某2只提高了一点点。大概从2017年7月份至9月份,我们公司作为抬头出口废钢的柜数要以对账单统计为准。我清楚低报价格是违法行为,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我也有点侥幸的心理,因为我当时了解到深圳其他报关行也有这样出口废钢,所以也就没有及时阻止。……在帮某9公司出口废铁过程中,主要我负责联系的业务,胡某丙和曹某丁负责制作用于泰国进口的发票、装箱单,孙某乙和刘某1负责制作对账单,他们都清楚存在低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其他员工就没有参与这项业务”。8.被告人胡某丙在侦查阶段供称:“陈某2委托某10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与我公司开给泰国某9公司的价格是不一致的,陈某2委托某10向海关申报的单价明显低于我公司开给泰国某9公司的价格。我个人认为陈某2委托某10向海关低报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逃税,是违法的。……以我公司名义出口到泰国的废铁出口申报价格除了公司的行政人员以外其他人都知道。用于在泰国申报进口废铁的发票价格我公司的叶某甲、我、曹某丁和孙某乙都知道。……李某1报完关后会通知我报完关放行了。我就通知财务孙某乙打印报关单,及通知船公司电放。然后我把电放提单通过微信发给‘陈总’。到2017年9月上旬,我公司代理出口16个柜的废铁被蛇口海关扣,之后就没做了。……我公司代理出口废铁,报关行是叶某甲指定由某10报关公司报关的。我只需要把船公司的SO发送给李某1,然后报关的其他材料由某10报关公司自己制作然后报关。大部分报关出口的价格都是60美元一吨,后来因为废铁涨价,还报过65-70美元一吨。废铁的价格应该是叶某甲、李某1和深圳陈总制定的”。

上述电子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下列事实:第一,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某10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与被告人叶某甲商定以某1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用于帮助某9公司出口废铁至泰国,某10公司负责代理报关出口,某1公司负责提供公司抬头、订舱和制作向泰国申报进口时所需的发票和装箱单,按照每个货柜100-200元人民币收取费用。海关质疑某10公司申报废铁出口价格过低,要求某10公司上传发票,某1公司曾根据某10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废铁出口价格为每吨约58美元的发票和相应的订货单作为货物出口报关附随资料;被告人叶某甲曾因为担心某10公司报关出口价格过低会给某1公司带来风险而去深圳海关询价并告知李某1。其二,证人刘某1按照被告人叶某甲的指示从电子口岸平台上下载某9公司货物通过某1公司资质出口的报关单,并结合被告人胡某丙或曹某丁发给其的装箱单、英文发票制作某1公司与某9公司的对账单,该对账单上的货物价格(每吨60或65美元)远低于英文发票上的价格(每吨290美元),上述对账单均发送给被告人叶某甲。第三、被告人胡某丙转发给被告人曹某丁的邮件内容、证人孙某乙、李某1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及被告人胡某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均相互印证,共同证实在某1公司协助某10公司出口废铁至泰国的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清楚某10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价格远低于某1公司开给某9公司用于泰国进口的发票价格的事实。

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和胡某丙明知某10公司以低报出口价格的方式走私废铁出境,仍以提供某1公司抬头、以某1公司名义制作泰国进口所需发票及装箱单等方式予以协助,其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当庭辩称胡某丙是在某9公司的货在蛇口海关被扣之后才知道某10公司有低报价格出口的走私行为,该辩解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明显不符,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不予采信。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及其辩护人围绕此节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三)关于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围绕公诉机关核定某1公司协助某9公司走私犯罪中偷逃税额所用的计税价格所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叶某甲提出应以在国内收购废铁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的辩护意见,与上述规定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除了货物的货价,还应包括货物运至出境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

根据九洲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计税说明,侦查机关对于某1公司协助某9公司走私出口废铁部分偷逃税额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如下,根据从李某1手机中提取到的某1公司制作并交给其的用于废铁在境外报关进口的发票和装箱单等资料所含信息,找到相对应的报关单,经查证,用于境外进口报关的发票中价格的成交方式为CIF,即发票中的价格包含了出口关税、海运费及保险,侦查机关将该价格扣除40%的关税、海上运输费用及保险费作为计税价格。由于部分货物运费无法查实,全部货物保险费无法查实,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于无法查实运费的部分按照现已查实的最高运费予以扣减,保险费按照货价的0.3%予以扣减作为计税价格。按照该计税价格核算出应缴税款,再减去已缴税款,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201903.25元。上述确定计税价格的方法、计核偷逃税款的方法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侦查机关作出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围绕此节所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叶某甲的辩护人、被告人胡某丙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宗犯罪事实中走私废铁重量及核定的偷逃税额,均高于深圳中院另案处理中蛇口海关对该宗走私犯罪共犯某10公司查明的走私废铁重量13252.410吨及核定的偷逃税额人民币6407240.11元,认定犯罪金额错误的辩护意见。

经查,侦查机关从深圳中院调取的涉及某10公司的另案证据中,深圳海关出具的两份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某10公司涉嫌走私废铁两宗犯罪事实,涉嫌走私废铁数量分别为7086.425吨和13252.410吨,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人民币3368630.63元和6407240.11元。广东万隆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粤万会司鉴[2018]会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附表列明了上述第二宗走私犯罪中13252.410吨废铁所在货柜编号,经核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某10公司利用某1公司抬头走私的废铁货柜并非全在其中,即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某1公司第三宗走私废铁犯罪事实与深圳法院另案中某10公司涉嫌走私13252.410吨废铁的事实有交叉,但并非同宗犯罪事实,并非完全对应。深圳中院案件中某10公司涉嫌走私废铁合计20338.835吨,涉嫌偷逃税额合计人民币977.587074万元,本案某1公司与某10公司共同走私犯罪事实是上述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公诉机关指控某1公司走私废铁数量及偷逃税额均低于上述数据,符合逻辑,并无矛盾。辩护人提出此项辩护意见没有理据,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胡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丙在某1公司与某9公司业务中仅负责订柜,没有参与出口报关这一走私关键环节,不应认定为该单走私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意见。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某1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协助某10公司为某9公司向泰国出口废铁,虽然申报出口的报关单证并非某1公司制作,出口报关手续亦非某1公司负责办理,但是为了某9公司将废铁运至泰国港口,某1公司不仅提供了公司抬头,而且负责订舱,还制作了在泰国申报进口所需的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某1公司的行为对国外货主顺利收到走私货物起到重要作用,是完成走私犯罪行为、实现走私犯罪目的的主要环节之一。被告人胡某丙受公司领导被告人叶某甲的指派负责订舱、制作发票及装箱单等资料,对上述走私货物在泰国报关进口环节起到重要作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胡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六)关于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某1公司协助某10公司为某9公司出口废铁,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某1公司虽提供公司资质作为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协助某10公司为某9公司出口废铁,但没有参与制作虚伪报关单据、低报价格通关的行为,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认可,对此公诉意见亦予支持。

(七)关于公诉机关、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丙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丙受公司雇佣,仅领取固定工资,按照公司领导人叶某甲的安排和指使制作走私犯罪所需相关单证,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的此项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和采纳。

(八)关于公诉机关、被告人曹某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丁为从犯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丁受公司雇佣,仅领取固定工资,按照公司领导人叶某甲的安排和指使制作走私犯罪所需相关单证,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的此项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和采纳。

(九)关于公诉机关、被告人胡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曹某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公诉意见和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公诉意见和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和采纳。

(十)关于被告人叶某甲是否有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叶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线索未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为立功。

(十一)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冻结在案的某7公司账号为20某53账户下的人民币25805.96元款项,经查,上述款项是某富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为某6公司及某8公司报关出口废铁收取货款后转账而来,为走私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本院认为,某1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甲、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孙某乙以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假报出口,用于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917942.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某1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甲、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某丙、曹某丁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400248.13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曹某丁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198344.8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上述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刑罚。在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甲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孙某乙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在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第一宗、第二宗犯罪事实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甲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三宗事实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胡某丙均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在第三宗共同走私犯罪事实中单位仅起辅助作用,故对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所在单位犯罪适用从犯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由于第三宗走私犯罪偷逃应缴税额占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数额较大部分,故对被告人叶某甲、胡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均予以减轻处罚,二人中被告人胡某丙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曹某丁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孙某乙、胡某丙、曹某丁均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依法冻结的某7公司账号为20某53账户下的人民币25805.96元属走私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扣押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丁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公诉机关予以调整,公诉机关明确表示不予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控辩双方提出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或采纳,对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乙、曹某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三、被告人孙某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四、被告人曹某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冻结的珠海横琴某7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号为20某53账户下的人民币25805.96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某

审 判 员  王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珠海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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