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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陈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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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23:07: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702刑初某号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6日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70年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生,广东省阳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暨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阳江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李某1、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纠集多名男子持刀、棍去到被害人李某1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园某号的家中,对李某1进行殴打,并将李某1住所内的电冰箱、电视机等财物砸毁,后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5日,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附近一出租屋将陈某甲抓获。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1住所被毁坏的电视机等财物共价值4446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人李某1诉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687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1461.56元、财产损失4446元,合共14286.51元。原告人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门诊病历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甲在法庭上承认控罪。但辩解其没有召集多名男子去被害人处,也没有持凶器。被告人陈某甲同意赔偿给原告人李某1,但称现在没有能力赔偿。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纠集多名男子持凶器打砸被害人的事实证据不足,理由是:证人周某、李某2对本案的了解是听别人说的,其本身不知情;证人陈某的证言与王某、李某1的陈述有出入;陈某甲一直稳定供述是其一人作案。陈某甲对罪名无异议,且对主要犯罪事实亦无意见,应视为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为逞强,伙同多名男子持械去到被害人李某1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园某号的家中,对李某1进行殴打,并将李某1住所内的电冰箱、电视机等财物砸毁,后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5日,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附近一出租屋将陈某甲抓获。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1住所被毁坏的电视机等财物共价值4446元。

另查明,原告人李某1被打伤后,当天即被送往阳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原告人李某1于2017年11月26日出院,共住院6天,用去医疗费3878.95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合理膳食、若有不适时门诊随访。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原告人李某1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

2、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对阳江市江城区某园某号进行现场勘验,证明案发现场物品被损毁情况。

3、现场指认笔录,证明周某指认出某园路X号是李某1家,其与一名妇女打架的地方;陈某甲指认出某园路X号是其打伤李某1和打砸李某1东西的地方。

4、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1被损坏物品价值4446元;上述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

5、银行卡交易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证明周某于2017年10月17日23时08分转账2000元给陈某甲。

6、通话清单,证明周某使用的183某某在2017年11月18日至20日期间均未与陈某甲使用的134某某、139某某有通话记录。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0日30分左右,王某接到邻居阿某4电话,说一群男子来到王某家打王某的妻子李某1。王某马上坐摩托车回家(阳江市江城区某园某号),当回到某路路口的时候,看见李某1在路口的小卖部那里被威记等四五名男子围住殴打。王某马上走上去叫他们不要打,称李某1曾因车祸身体未完全康复。威记不听,一边用脚踢李某1,一边说:“我的脚之前都断过,理得你死。”说完继续用脚踢李某1。王某见状上去拦住阿某1,阿某1就开始围着王某打,并拿路口小卖部的一张竹凳子打了两凳子王某,王某还是不肯走开,阿某1就将王某推开。然后阿某1的两个同伙就拿着刀具追王某,王某向某路某宾馆方向逃走。阿某1的两个同伙追了十几米就没有追了。不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阿某1等人就逃跑了。王某送李某1去医院后,回到家里发现一楼所有的家电和家具都砸坏了。

王某称在一个月前,妇女阿某2和妇女阿二在王某家一楼打麻将,二人发生冲突打了起来,王某刚到家看见阿某2和阿二在打架,就将二人拦开,阿二就回去了,阿某2责怪王某说拦开他们打架是在偏帮了阿二,导致其的脸被阿二划伤。阿某2要求王某赔偿13000元给其。王某不肯,阿某2就带阿某1等人到王某家里打砸了三次,之前只是砸东西没有打人。今天不仅砸东西,还打了李某1。

辨认笔录:王某辨认出陈某甲即是打伤李某1的威记。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听说在2017年10月份,周某在阿某3家里赌博时和一名婆仔打架,因阿某3的丈夫阿勤拦周某,导致周某被对方划伤了脸部,所以周某就找阿某3要赔偿。

2017年10月份一天下午4点多,李某2在阿某3家里坐,周某一个人过来找爱姐赔偿,当时周某提出要赔偿5000元。爱姐丈夫阿勤只愿意赔偿3000元,就找到李某2,叫李某2当和事人劝周某赔偿3000元了事。于是李某2劝周某,但周某当时不同意。周某打电话叫威记过来。过了一会儿,威记和一名男子过来了,威记说赔偿5000元太少,要求赔偿更多。李某2当时就离开了现场。一两个小时后周某叫李某2到九千米酒店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周某和其两名朋友。大约晚上九、十点时,周某就跟李某2等人说刚才威记打电话给她问她要钱。李某2称威记打电话叫周某给钱,大概意思是威记以为周某和阿某3之间已经协商好了,其认为自己已经帮了周某,所以问周某拿点钱用。

2017年11月或12月份的一天晚上,阿某3的邻居打电话给李某2,问昨天晚上威记和几个人砸了阿某3家里的东西是否知道,李某2说不知道。后李某2打电话给周某问是否知道这回事,周某说不知道。第二天,李某2去到阿某3家里看,发现阿某3家里确实被人打砸了。然后李某2再将这事告诉了周某。

辨认笔录:李某2辨认出周某,陈某甲即是威记,李某1即是阿某3。

9、证人莫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0日凌晨0时许,莫某在江城区南排治安一分队隔壁一间小卖部附近看阿某3、阿某4、吴某及一名陌生妇女四人打牌。看了约15分钟后,莫某就到路口的小卖部买水。买完水刚走出门口,莫某看见有七八名男子在阿某3的麻将档打砸东西,远远看见有一名男子手持一把刀具。那些男子在阿某3的麻将档打砸了约十分钟,阿某3步行到路口的小卖部门口,那几名男子就跟阿某3来到小卖部门口。莫某当时躲在小卖部里面,没有看见外面的情况。大约过了10分钟,警察来到现场,莫某看见那七八名男子同乘一辆白色小轿车离开,同时看见阿某3受伤了。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

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0日0时许,陈某在某路某号的小卖部看铺,当时在南排治安队旁边第三间房子里有人在打麻将。有四五名男子进去打砸,其中一名男子手被割伤,到陈某的小卖部拿走一批止血贴。打砸完后,几名男子来到陈某的小卖部前打电话给一个妇女让她出来,那个妇女出来走到陈某的小卖部后,这几名男子对该妇女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男子手里拿一把小刀,还有一名男子手里拿一枪状物。

11、证人周某的的证言,周某述称:2017年10月份,周某在爱姐店铺赌“大吃小”时和一名阿婆发生口角并打架,爱姐与其丈夫拦架,爱姐的丈夫就过来抱着周某,周某的脸部被对方抓伤。周某回家后很不服气,就打电话给爱姐的丈夫,要其赔偿5000元。当时爱姐的丈夫答应赔偿3000元,周某不肯。第二天,周某就带着两个朋友红仔和非仔来到爱姐的店铺要爱姐赔钱。威记刚好经过,见周某在店铺里面,就带人走进来听周某说了这事经过。因为威记和爱姐是竞争关系,威记就提出要爱姐赔20000元给周某。爱姐和其丈夫不同意。后周某就约了爱姐和爱姐的丈夫到九千米酒店商量赔偿的事。当时周某和几个朋友在九千米酒店吃饭等爱姐出现,但一直没有出现。吃饭过程中,威记打电话给周某说要她给3000元他兄弟要买衣服,周某当时就转了3000元给威记。周某的朋友就说:“这种朋友你都敢交?事没有搞掂就问你要3000元。”周某当时听了认为有道理,就开始疏远威记。

这事过后几天,周某和其朋友非记一起开一辆黑色的助力车去到爱姐的屋要求爱姐赔偿,爱姐不理睬周某,周某就砸烂了爱姐一楼的几张胶凳。回去后,周某就叫非记接下来也要去爱姐那里问爱姐赔偿的事,接下来非记也去了两三次爱姐那里问爱姐赔偿。爱姐的店铺开门赌博,周某就打110报警让爱姐的赌档开不成,后来爱姐的赌档又关了几天。后周某在广州住了差不多一个月。从广州回来后,周某便听到邻居说在四天前威记叫几个人砸了爱姐的店铺,打伤了爱姐,还在爱姐家里拿走了两三千元。过了3天后,威记的女朋友就打电话给周某叫周某给3000元她,说是因为周某的事威记才叫人砸了爱姐的店铺和打了爱姐。周某反问威记的女朋友:“你们打人时有没有告诉过我?我又没叫你砸,也没有叫你打人,你打了人才说是为我的事而打架。”然后就挂了电话。后来威记又打了几次电话给周某,周某也没有理对方。

周某称因为威记和爱姐都是开赌档的,是竞争对手的关系,可能是威记为了搞垮对方,所以强帮其出头,要对方赔偿20000元。因为威记说其帮周某出头了,一定要周某给3000元他兄弟买衣服。周某觉得自己很委屈,认为不是其叫威记来帮忙,是威记主动来问爱姐赔偿的。因威记打电话给周某时,威记有个“大佬”替威记说威记帮其出了头,要给钱威记买衣服,并说周某不懂社会规矩。周某当时害怕,所以将钱转给了威记。

周某称看了手机发现当时是转了2000元给威记,不是之前说的3000元,其在2017年10月17日23时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3000元给威记。其不知道爱姐家被砸的事,是事后别人告诉其的。其也没有找威记帮其找爱姐要赔偿。

辨认笔录:周某辨认出陈某甲即是威记。

1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李某1陈述:2017年10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阿某2去到李某1租住房屋的一楼大厅,二话不说就用脚踢厅内的塑料凳,又用塑料凳砸桌子,砸完就离开了。同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左右,阿某2和一名男子又来到李某1租住的地方,那名男子拿着一条铁棍直接砸屋内的塑料凳、木桌和麻将桌,砸了之后就离开了。同年10月26日下午15时许,阿某2和那名男子又来李某1的出租屋,那名男子砸厅内的物品,砸完就驾驶一辆黑色的无牌助力车离开了。周海珊和一名年轻男子一起来砸了3次东西,每次都是用水管,砸坏麻将桌、冰箱、电视、饮水机、柜台、凳子等,总共损失10000元左右。李某1称因为之前阿某2在李某1出租屋赌博时和一名妇女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1的丈夫去拦架。阿某2就说是李某1的丈夫拦架导致其受伤,要求赔偿13000元作为医药费,李某1不答应,阿某2就去砸李某1的出租屋。

2017年10月27日下午16时,李某1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8号门口坐,这时有一名男子拿着一把长约5公分左右的小刀来到李某1家门口,说:“信我动你个也无,马上助你。”因为当时李某1的丈夫在门口就拦住那男子,那男子后开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离开现场了。

2017年11月20日凌晨0时许,李某1正在家中一楼同邻居阿某4和阿苑闲坐聊天,突然有六七名陌生男子冲进李某1家就开始打砸东西。李某1因为害怕就跑到附近的一间小卖部处,那几名男子将李某1家的东西打砸完后,看见李某1在小卖部处就又围过来对李某1进行殴打,有人用拳头打李某1的头,有人用刀柄殴打背部,李某1倒地之后,那些人就进行拳打脚踢。这时李某1的丈夫来到现场阻止,几名男子就又去追打李某1的丈夫。这时有人说警察来了,那些人就上了一台白色小车离开现场。不久120救护车也来到了现场,将李某1送往阳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

李某1称当晚打砸并打李某1的男子中有一名叫威记的。李某1家里的电视、冰箱、柜台、麻将台和凳子全部被砸烂了。当时一楼的柜台抽屉处还有现金3000元不见了。

2018年5月或6月份时,李某1到罗屋园小卖部时就遇到了威记,李某1对威记说:“你砸了我的东西,又弄伤了我,那医药费点处理?”威记要李某自己计算好医药费,他会赔偿。但威记说现在没有钱,以后有钱后再慢慢给。威记同时说他当时问周海珊拿3000元,但周海珊没有给钱他。后来威记也没有给钱李某1。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

辨认笔录:李某1辨认出2017年10月24日、25日、26日带人去某园路X号故意毁坏财物的阿某2(周某);辨认出2017年11月20日带人打伤其的威记(陈某甲)。

1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供述:2017年10月份,陈某甲想到阿某3家里的麻将档入股一起做麻将档,遭到阿某3拒绝。之后有一个晚上大约23时,其喝醉了酒,去阿某3家里打麻将,当时输光了身上所有的钱,陈某甲说要欠数,阿某3及一起赌的其他人不让其继续赌。陈某甲想着想入股又不同意,现在还不让其赌,一生气就开始打砸阿某3家里的东西,将阿某3家里的麻将台、凳子、冰箱等砸了。阿某3过来拦,陈某甲就打阿某3,当时打了阿某3的背部和其他位置。

陈某甲称阿某3家地上的血可能是其手刮伤留的,当时贴了止血贴,好像是去小卖部拿的,但当时醉了,记不清楚。其是临时起意一个人砸的,打砸前没有告诉阿某2,阿某2也没有叫其去阿某3家打砸。

在2017年10月或11月份,因之前周某在阿某3家里打麻将的时候和一个婆仔打架,当时周某被那个婆仔划伤了脸,所以周某就过去阿某3家里找阿某3赔偿。当时周某打电话叫其过去到阿某3家里看看,当时双方没有发生争执。

2017年10月17日,阿某2在微信转给陈某甲的2000元,这笔钱是陈某甲问阿某2借的。

辨认笔录:陈某甲辨认出被其殴打的爱姐(李某1),辨认出阿某2(周某,又名周满珍)。

14、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在江城区某路市税局对面出租屋将陈某甲抓获。

15、户籍证明,证明陈某甲在作案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证明陈某甲,2014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17、办案说明,证明“非记”、“红仔”均未能找到;周某辩解的医药费票据未能找到;2018年10月份,周某到被害人住所威胁时,无监控视频;周某到被害人处打砸时,没有找到相关证人。

18、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人李某1的身份情况。

19、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证明李某1的诊断结果、住院情况等,共用去医疗费3878.95元。

对控辩双方意见评析:

被告人陈某甲承认犯寻衅滋事罪,但在庭上辩解称没有召集他人、没有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打砸。经查,案发当晚陈某甲伙同多人对李某1房屋内财物进行打砸并持械对李某1进行殴打的事实,有王某、莫某、陈某等证人指证,证人李某2、周某等人的证言佐证,且上述证人的证言中关于多人进行打砸、李某1逃到小卖部、对方持有刀具、乘坐白色小车逃离现场等情节,均能与李某1的陈述能相互印证,结合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察及图片,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持械、只有陈某甲一人打砸、指控陈某甲纠集多名男子持凶器打砸被害人证据不足等意见,理据不足,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对主要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由于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原告人李某1的身体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结合原告人的请求,本院核定原告人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878.95元;2、护理费900元(150元/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天×6天);4、误工费673.56元(40975元÷365天×6天),以上共计6052.51元。被告人陈某甲的打砸行为同时造成李某1的财产损失4446元,被告人对此没有异议,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该部分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合共应赔偿10498.51元给原告人。对于原告人李某1请求后续医疗费、超过本院核定部分的误工费等,由于李某1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二、限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498.51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阳江市资深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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