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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陈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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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00:10: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5刑终某号

案  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5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化程度初中,经商。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粤051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某甲,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认定:

被告人陈某甲自幼喜欢枪支,在前十多年购买了2把鸟枪(鉴定编号为C201706015010、C201706015011,经鉴定,均是工字牌4.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均具备枪支性能)和1把气枪(2016年年底,涉案人陈某2到陈某甲家中闲坐,见到该气枪非常喜欢,因该枪支已损坏,陈某甲便将该把气枪送给陈某2,后陈某2将该枪修好。鉴定编号为C201706015006,经鉴定:系锦江牌4.5m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同时还购买了若干发铅弹,用于空闲时间去山上打靶,并将枪支藏放在陈某甲家中。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6年3、4月份期间,陈某甲见到微信号为“yc75321”的卖家(身份不明)发布出售枪支的广告,便先后向该微信卖家购买了1把气枪和1把射钉枪,用于空闲时间去山上打靶,后因这2把枪支性能不好,被陈某甲藏放于其家中(鉴定编号为C201706025001、C201706025002,经鉴定:均属于枪支散件)。

至2017年2月份左右,陈某甲以2000多元的价格让陈某2帮其从网上购买气枪的零配件,后在陈某2的指导下自己将这些零配件组装成枪支(鉴定编号为C201706015009,经鉴定:系非制式仿5.5cm气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同时陈某2拿了300多粒铅弹给陈某甲,陈某甲用于试枪和打靶,剩余的267发铅弹(鉴定编号为C201706015012,经鉴定:系气枪弹)及枪支被陈某甲藏放于家中。

2017年6月16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陈某甲位于某镇某村某区九巷5号的家中查获上述3把枪支、1把弓弩、267发铅弹及5把管制刀具。2017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甲家中杂货间查获被其砸毁的1把气枪和1把射钉枪。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不知道我儿子陈某甲私藏枪支弹药此事,直到民警2017年6月16日到我家抓获陈某甲,并在陈伟华的房间搜到枪支时,我才得知此事。2017年6月16日晚上,我在家中的杂货间发现陈某甲私藏的另外2支被毁坏放在2个编织袋里的枪支。

2、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16日12时许,某派出所根据线索掌握在某镇某村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抢支的陈某甲,并在陈某甲家中搜查到三把枪支、一把弓弩、五把管制刀具、铅弹267粒。

3、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陈某甲黑色金属组装自制气枪1把,约60cm;黑色鸟枪2把,手把木制,长约110cm;黑色弓弩一把,手把木制,长约30cm;管制刀具5把;用于发射的铅弹267粒;并扣押到被毁坏的枪支2把。

扣押到陈某2黑色金属组装自制气枪4把,气枪用弹珠1000粒,气枪用铅弹250粒,用于制作铅弹、约可制作1500粒铅弹的铅丝,用于制作枪支的铁管,用于制作铅弹的模具2个;扣押陈某甲自制气枪1把、黑色鸟枪木制手把2把。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某镇某村陈某甲家中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和缴获的枪支、刀具等进行拍照在案。

5、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6月16日12时10分至12时35分,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阳区某镇某某区5号陈某甲家中搜查出整把枪支3支(其中2把鸟枪,1把气枪)弓弩1把,管制刀具5把,铅弹267粒。

6、刑事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搜查到的射钉枪、汽枪、管制刀具、枪支配件、铅弹、铅模、弹珠等进行拍照在案。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7、鉴定文书,证明送检C201706025001号和C201706025002号疑似枪支散件物品(陈某甲)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属枪支散件。

8、鉴定文书,证明送检C201706015006号枪形物品是锦江牌4.5mm气步枪,送检C201706015010、C201706015011号枪形物品均是工字牌4.5mm气步枪,送检C2017060150009号枪形物是非制式仿5.5mm气步枪,以上物品均具备枪支性能,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送检C201706015012号弹形物品均为气枪弹,共267枚,其中4.5mm气枪弹33枚,5.5mm气枪弹234枚。

9、潮阳某某村村委证明材料,证明汕头市潮阳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村民陈某甲从居住期间表现良好,从未涉及刑事治安事件,一贯遵纪守法;在2010年9月份跳入某某三合水库救起2名溺水少年,经常做慈善行为,在2013年8月主动将家里粮油运到潮南区灾区等等。陈某甲也是全家的支柱。因其不了解国家法律,犯了错误被羁押,其村村委会郑重要求公安机关能依据他的一贯表现和目前家庭困难的情况给予从轻处理,并要求取保候审的情况。

10、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9月,陈某3、陈某4两人在某某三合水库游玩时发生溺水,被陈某甲救起。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1、涉案人员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从2016年初开始喜欢枪支,并多次在网上购买了一些枪支零件,自己组装成1把气枪来玩和打猎。2016年8、9月份朋友陈某甲拿了一把气枪送给我,说这把枪不能用了,让我去维修看是否能用。2017年2月份陈某甲叫我帮他买一些枪支零件,于是我也是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些枪支零件,后拿给陈某甲,让陈某甲自己去组装。他有一些地方装不了,就打电话向我咨询,我就告诉他如何组装。并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辨认。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身份基本情况。

1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辨认:我大概在十几年前(当时我年龄大概10多岁),我在某镇某老书店陆续购买了2把鸟枪、1把气枪、3、4盒铅弹(每盒铅弹有100粒),后我和同学一起去某镇山上或者田园里去打靶或者试枪。后来其中的1把鸟枪和1把气枪坏了,我就把这3把枪支藏在家里。2010年左右,我经过铜盂镇灵山路边时,我看到路边有一些新疆人在摆摊卖刀具和弓弩,我就在摆摊处购买了1把弓弩、几包钢珠和5支管制刀具,后来弓弩坏了,我就把弓弩和管制刀具藏在家里。至2016年3、4月份,我在微信群里面看到微信号为“yc75321”,微信名字为A=诚信小胖(诚信中国)的1个微信发了一些出售枪支的广告,我就加了这个微信并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支气枪,卖家还配送给我了1包铅弹(大概500粒)。2016年7、8月份,我又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向这个微信卖家购买了1支射钉枪。这2把枪支是我平时带去某山上打靶试枪用的,没用的时候我就藏在家里。2016年年底,我朋友陈某2到我家中闲坐,看到我十几年前的气枪的手把是弯的,表示想要,我便把那把气枪拿给了陈某2。2017年年初2月份左右,我跟陈某2说要弄把气枪来打靶,叫陈某2帮我购买。陈某2在网上分多次购买了组装气枪的枪支手把、枪管、枪体、气管、红外线瞄准器、消气器等零配件,每次货到了陈某2就把零配件拿给我。大概1个多月时间,零配件凑齐了,我就自己将零配件组装成型,不懂的时候我就问陈某2如何组装。我从陈某2那里拿了部分铅弹,后我和陈某2一起到某镇横山前脚去试枪,之后我也经常在家里的墙上打靶,平时没用的时候我就把枪支藏在家里。陈某2给我300多粒铅弹,后来打了有十几二十多粒,公安机关在我家里缴获了2支鸟枪、1把弓弩、1支气枪、5把管制刀具和267粒铅弹。我十几年前购买的1把气枪给了陈某2,公安机关也一同缴获并拿给我确认。并对同案人陈某2进行了辨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陈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为其辩护提出:1、上诉人陈某甲非法持有2把气步枪、1把气枪,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属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2、上诉人未用非法持有枪支实施其他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3、上诉人曾见义勇为救起2位溺水少年,平时乐于助人且经常做慈善,是全家的经济支柱。4、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陈某甲全家的户口簿复印件、其5个儿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上诉人陈某甲的母亲赖某身患重病的出院小结、证明书复印件。拟证明上诉人陈某甲的父母、爷爷年岁已高,其母亲又身患疾病,5个儿女尚年幼,全家需要上诉人承担起家庭责任,建议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能帮助其家庭渡过难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经法定程序示证、质证,均合法、有效,且确实充分。对原审判决所列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上诉人陈某甲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对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上诉人陈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陈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根据上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二、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三、上诉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某

审判员 林某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某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汕头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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