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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程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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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8日20:52: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程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302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3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某镇某村委会原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留置,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贪污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甲与同案人陈某1、朱某1共同合谋贪污,故本院对三案进行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某、检查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成某、同案人陈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郭某、同案人朱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至2014年间,云城区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进行2011年度、2012年度能繁母猪补贴的统计及发放工作,时任某镇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程某甲在协助政府开展上述工作过程中,利用填报能繁母猪统计汇总表及签领表等工作之便,弄虚作假,冒领截留农户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共计38041元。

2.2012年间,时任某镇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程某甲与时任某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某旺、某村委委员陈某长、云城区某局挂点扶贫工作人员邓某辉(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以程某满、程某培的名义虚构农村危房改造申报资料,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30000元,四人私分,被告人程某甲分得9000元,其余三人各分得7000元。

3.2013年至2014年间,上级政府将“尤某”台风救灾复产补助款分三笔划拨到某村委账户,用于种子、肥料补贴及修复沟渠,时任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程某甲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某旺、村委委员陈某7长通过伪造签领表等手段,侵吞该救灾复产资金共计14700元,其个人分得49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的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截留、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惠农资金、扶贫、救灾复产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云浮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被告人程某甲的指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构成贪污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程某甲具有以下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第一宗违法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程某甲已将2011年度第一期能繁母猪补贴款发放给农户,其主观恶性较小,酌情可从轻处罚。除此之外,被告人程某甲在2016年云浮市某局对某镇账务进行某之时,亦已将其后续收到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分发给大部分农户,分发的数额约为人民币12000元。2.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第二宗违法犯罪事实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3.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第三宗违法犯罪事实中,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实被告人程某甲就是指使或者策划这个事件的主要人员,作用较小,酌情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程某甲是在被调查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构成特别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5.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已退出款项合共人民币53641元,明显高出涉案金额,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6、被告人程某甲是初犯、偶犯,酌情可从轻处罚。7.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能如数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程某甲判处较轻的刑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至2014年间,时任云浮市云城区某镇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程某甲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开展2011年度、2012年度能繁母猪补贴的统计及发放工作中,利用填报能繁母猪统计汇总表及签领表等工作之便,弄虚作假,冒领、侵吞农户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共计38041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陈某1、朱某1、罗某1、吴某1、陈某2、魏某、陈某3、张某、罗某2、区某甲、林某1、陈某4、林某2、程某1、程某2、程某3、朱某2、程某4、程某5、程某6、程某7、程某8、程某9、程某10、陈某5、黄某1、黄某2、何某、罗某3、黄某3、钟某、黄某4、吴某2、吴某3、黄某5能、黄某6、吴某4、吴某5、黄某7、简某、程某11、吴某6、黄某3、苏某、吴某7、潘某、郑某、黄某8、麦某、吴某8的证言。3.能繁母猪补贴被冒领人员名单,《转账结算审批单》,《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方案的通知》,程某甲、程某2、程某13、程某10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流水,某镇某所2011年、2012年能繁母猪补贴收款及发放情况表以及各批次的批量代收付明细清单。云浮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二、2012年间,时任某镇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程某甲与时任某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朱某1、某村委委员陈某1、云城区某局挂点扶贫工作人员邓某甲(另案处理)合谋,由程某甲提供其儿子程某1、其叔叔程某10的个人资料,以程某1、程某10的名义虚构农村危房改造申报资料,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30000元,四人私分,被告人程某甲分得9000元,其余三人各分得7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1、朱某1、程某1、程某10的证言。3、程某10、程某1的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资料,程某1、程某10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流水,记账凭证。

三、2013年至2014年间,上级政府将“尤某”台风救灾复产补助款分三笔划拨到某村委账户,用于种子、肥料补贴及修复沟渠,时任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程某甲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朱某1、村委委员陈某1在协助某镇政府从事救灾复产补助款发放工作中,三人合谋通过伪造签领表等手段,侵吞该救灾复产资金共计14700元,三人平分,其个人分得49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1、朱某1、陈某3、黄某4的证言。3.某某所《预算拨款凭证》及其附件、救灾复产补助资金的相关文件、记账凭证。云浮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甲于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期间在某镇某村委会工作,任村委委员;2008年5月至2017年4月任村委会副主任。

被告人程某甲的家属已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7月24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15641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还有下列证据证实: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工作证明、程某甲的干部履历表、结算业务委托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某移送处理书。2、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利用协助某镇政府从事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的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截留、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惠农资金、以及扶贫、救灾复产资金,共计人民币82741元,数额较大,其中个人贪污数额为519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甲贪污罪名成立。在被告人程某甲贪污能繁母猪补贴款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冒领截留农户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共计38041元,其中已经除去了程某甲发放的2011年度第一期能繁母猪补贴款项,故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甲在2016年云浮市某局对某镇账务进行某之时,亦已将其后续收到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分发给大部分农户,分发的数额约为人民币12000元”,由于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被告人程某甲贪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案中,其虽然不是提议者,但其积极参与,通过与同案人合谋,提供了其儿子、叔叔的个人资料用于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且在事后分得9000元,其余三人分得7000元。因此此次共同犯罪四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甲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被告人程某甲贪污“尤某”台风救灾复产补助款一案中,程某甲与同案人共同谋划协商,事后三人平分该款项,三人作用相当,故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甲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线索是由云浮市某局移送云浮市云城区纪委处理,被告人程某甲在留置期间所交代的犯罪事实是监察机关早就已经掌握了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程某甲在纪委第一次谈话笔录中并没有如实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在后面的谈话笔录中被告人程某甲也都是纪委问起才回答的,其并没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其不构成自首,故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甲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在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及在庭审中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所退出的款项人民币53641元,其中51941元是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剩余1700元,抵缴罚金。

根据被告人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已抵缴罚金17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云浮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二、对被告人程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94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严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某

 

附:

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云浮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相关条文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云浮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刑事案件律师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九条【罚金】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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