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44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8日20:08: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115刑初某号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9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丁,女,1963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戊,女,1956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己,男,1947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庚,男,1946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盲,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林某、许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辛,男,1949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盲,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壬,女,1960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癸,女,1953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林某、蒋某、李某、赖某、李某、刘某、高某、林某、许某、黎某、梁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某村村长,于2017年至2018年间,先为争权夺利、后又因不满被开除党籍,遂纠集、煽动村民在某村一带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3(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己、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实施组织、策划、指挥、教唆等行为;被告人张某丙负责管理公用资金及拍摄现场视频并扩散;被告人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等人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及违法事实

1.2017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某村办公楼内,虚构被害人张某1(某村村委书记)隐匿公章的事实,煽动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1的人身自由,期间将写有“贪官”字样的纸张放置在被害人张某1胸前并拍照,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才让其离开。

2.2017年12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某村办公楼内,以索要公章为由,教唆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张某14(另案处理)、张某15(另案处理)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2(某村会计)的人身自由,直至当日晚上22时许才让其离开。

3.2017年12月22日上午l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以公章被藏匿为由,教唆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丽华等人去至本区某镇政府办公楼内,要求被害人蒋某1(纪委书记)解决问题,未果,遂强行将其带至某村村委办公楼门口,期间对其多次辱骂。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民警到场将被害人蒋某1解救。

二、寻衅滋事罪(一)及违法事实

1.2018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麦某壬、张某3等人在某村办公楼门口,因不满被告人张某甲被开除党籍,遂当众对某镇政府及某村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期间,被告人张某丙在现场拍摄视频并扩散。

2.2018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15、张某3等人在镇政府办公大楼门口,当众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3.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麦某壬、张世群、张某3等人在某村办公楼第一书记办公室里内,随意对多名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期间,被告人张某丙在办公室门口拍摄视频并扩散。辱骂时间持续1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村委会的办公秩序。

4.2018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丙、冯某丁、麦某戊、麦某壬、张世群、张某3等人去至某村会议室内,随意辱骂正在开会的工作人员,造成会议中断长达一个多小时。

三、寻衅滋事罪(二)

1.被告人张某甲因不满其党籍被开除,遂召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张某3等人在其办公室内进行密谋,决定通过拉横幅、举字牌等方式聚众滋事、制造舆论。201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乙准备好横幅及字牌(内容为:“还我村民某土地钱,救救某村民”、“严惩南沙某某村贪官”、“坚决支持清官张某甲村长”等)后交给被告人张某己。2018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丽华、张世群、张某3等人聚集在本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门口,通过悬挂上述横幅、拍摄视频并扩散、辱骂政府及村委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滋事,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2.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等人又聚集在某村村部门口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滋事,期间因被城管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麦某戊等人遂辱骂执法人员,其中被告人张某辛还用头部顶撞执法人员,引发大量群众围观,严重扰乱某路(主干道)公共秩序。

3.2018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张世群、张丽华、麦某5(另案处理)等人再次聚集在某村村民委员会门口,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滋事。在城管工作人员到场执法时,被告人张某庚等人暴力抗拒执法,且故意捏造被城管殴打的事实,大声宣扬并躺在地上,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等人明知张某庚未被打伤,仍积极附和、起哄闹事,其中被告人张某丙还将一把太阳伞放在马路中间给张某庚遮阴,导致某路上(主干道)大量群众围观,交通瘫痪约3小时。公安机关到场后,抓获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12月6日抓获被告人张某己、冯某丁;12月20日、2019年1月21日、3月27日,分别抓获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麦某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麦某戊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麦某壬、张某庚、张某辛、张某癸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属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张某甲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应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麦某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指出起诉书指控的2019年11月20日和11月21日的两宗寻衅滋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被告人张某甲认为起诉书对其的指控都不是事实,其没有实施和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所有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某甲及各被告人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某村村集体利益,本案属于事出有因,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不符合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2.本案涉及上届村委及党支委成员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纪委对此也进行了核实,说明村民反映问题确实存在,因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所以才导致村民进行维权行为,故本案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3.各被告人均是自发参加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没有组织者,更与被告人张某甲无关。(二)被告张某甲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各被告人都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而进行的维权行为,虽然维权方式上存在问题,但也是由相关部门不作为引起的,况且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老人,且是自发参与的维权行为;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是纠集者及参与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应判决被告人张某甲无罪。

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均表示其是自发参与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一)各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或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年龄大且身体状况不好,不会再继续危害社会,恳请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认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理由是:各被告人均是为了争取自己及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且由于文化程度低及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实施了不当的维权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处理。(三)本案大多数被告人均是60岁至70多岁的老年人,其喜欢凑热闹、容易被人蒙蔽利用、轻易听信了别人的谣言,才参与实施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发生属于事出有因,与那些有组织、长期稳定的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应给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安享晚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先为争权夺利、后又因不满被开除党籍,遂纠集村民在某村一带,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3(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张某15(另案处理)、张某14(另案处理)、麦某5(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实施了组织、领导等行为;被告人张某乙负责制作横幅、送矿泉水、盒饭等后勤保障工作;被告人张某丙负责管理公用资金及拍摄视频并扩散;被告人冯某丁负责协助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各被告人及村民到案发现场闹事;被告人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等人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某镇某村办公楼内,虚构被害人张某1(某村村委书记)隐匿公章的事实,煽动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1的人身自由,期间将写有“贪官”字样的纸张放置在被害人张某1胸前并拍照,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才让其离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定程序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9日10时许,某村村主任张某甲找张惠英(某村的公章保管员)拿公章,张惠英刚好出去了,将公章锁在保险柜,张某甲借题发挥,带着几十名村民过来找其,叫其写一张纸给他,纸条的内容是注明以后的公章不用张惠英保管,由村组织委员张某2保管,其不写,他就煽动村民将其围困在会议室,说其偷了公章、把公章交出来,其在办公室被围困约23小时,期间,其向村民解释没拿公章,部分村民对其进行侮辱、辱骂、诽谤,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癸、张某3、张某16、张某15用手指着其鼻腔骂娘、骂祖宗,诽谤其是贪官,张某16用1张白纸写着“贪官”两个字贴在其胸前,其他几个人配合拍照。是张某甲组织的,他目的就是要控制某村村委会的公章,阻止村407亩自留用地项目的推进。现场带头的主要有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癸、张某3、张某16、张某15等人。其被围堵在会议室后,一些上年纪的老人利用身体把其堵在中间,其怕碰倒老人不敢乱动,他们还把会议室的门窗给关闭,从早上10时许一直到第二日早上9时许,时间长达23个小时,其精神受到很大折磨。

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9日,某村村民在村主任张某甲的教唆下,村民以为公章不见了,随即引发围堵、辱骂村书记张某1的事件,村民因此事禁锢了张某1近24小时。

3.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期间的一天上午,张某甲借口要盖村委章,因当时保管的相关人员去开会,张某甲找不到村委章就借口发难,说张某1将公章藏起来,很快张某甲的八人骨干成员率先到达村部,其后陆陆续续大量的民聚集在村委会议室,数量有一百多人,之后发生了村民围张某1,要书记拿出公章的事情,直至禁锢张某1到第二天上午。当时村干部都不敢进入会议室,怕村民和村干部发生更剧烈的冲突,其和其他村干部一直在会议室外面,其通过村委的声像视频监控和会议室内的村民发出的视频看到张某甲指着张某1大骂,其他骨干成都在场配合张某甲,然后煽动在场的群众情绪,让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也跟着辱骂张某1,张某16写了张“贪官”字样的纸皮贴在张某1身上,张某1被张某甲及骨干煽动的村民禁锢到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

4.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9日早上10时许,有村民约100人将某村的书记张某1禁锢在某镇某村村部的会议室里面,到次日早上的9时许,才让张某1离开。某村共有两个公章,一个是经济合作社的公章,一直都是村长张某甲私人霸占保管,另一个对外的业务公章,经过三委会议,对外公章暂时由张某2保管。2017年12月19日早上,张某甲借公章滋事,认为村两委故意拿走业务公章不给村民办事,实质是他想将两个公章私自控制。其当天回村部上班,见好多村民围着张某甲,现场约有100人,将会议室及会议室的走廊等围得水泄不通,其是分管治安的就进去会议室看什么情况,会议室的村民都指责张某1并骂粗口,无论张某1怎么解释,村民们都不听,张某甲进会议室当着在场的村民指着张某1说如不叫张某2将公章拿出来就别想离开会议室。张某甲骂完,在场所有村民更加群情汹涌,一起指着张某1骂脏话,在会议室吵闹,拍台拍凳,有些村民将会议室的前后门关上用凳子顶着,还将窗口关上,其在中午通过窗口送饭盒给张某1吃,16时30分许,其见有村上了年纪的“妹子叔”拿着“贪官”字样的纸条贴在张某1身上给现场的村民拍照,在场的村民都在笑、起哄,有人站在旁边拍照、录像。次日早上9时许,村民们才让张某1离开回家。积极参与者有冯某丁、张某癸、张某3、麦某壬、张某庚、张某己、麦某戊、“妹子叔”等人。

5.证人麦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9日,某村民张某己、张世妹、麦某戊、冯某丁、张某癸、张某3等人纠集、煽动了几十个某村民围堵某村书记张某1,说到村部反映村委公章使用存在的问题,用手指着张某1骂娘、骂祖宗,还说张某1是贪官。其中张某16还举了一张写着“贪官”的牌子对着张某1用粗口挑衅辱骂。是张某甲组织的,刚开始时是张某甲带着这些人去找张某1,目的就是想由他控制公章的使用。张某己等六人带头鼓动村民先将张某1堵在村部一楼会议室,然后又煽动一些上了年纪的村民围着张某1导致他不敢乱动,并且关闭会议室的门窗。

6.证人麦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9日,其在某村委目击众多村民围住张某1,并扬言如果其不交出公章就不让离开。在此事发生之前,张某乙三次电话让其去村委起哄闹事,张某乙是帮助张某甲做事的。张某乙给其打三次电话让其到村委起哄闹事,也是张某甲授意的,整个某村的人都知道张某乙帮助张某甲做事的。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乙在2017年12月19日之前曾3次打电话叫其去某村村委会起哄闹事。

7.证人麦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9日,在张某甲的煽动下,村民以为公章被张某1藏起来了,遂一起围困张某1一天一夜,其中张某乙叫其到会议室看着张某1不要让其走开,张某乙还向看守张某1的村民提供盒饭。

8.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村民要求张某1开保险柜拿出公章未果后,在冯某丁、张某辛、张某庚的带动下对张某1进行辱骂。是冯某丁是替张某甲做事的,张某甲授意冯某丁来煽动村民闹事,向张某1发难。

9.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中旬,村民在张某甲的煽动下逼迫张某1拿出公章未果,于是禁锢张某1一天一夜,并对张某1进行辱骂,后来张某乙安排村民守保险柜两个月,期间张某乙负责安排人员看守、送水及食物。在这期间,张某丙专门负责用手机录像拍下他们辱骂张某1的过程。后来村长张某甲让张某乙找几个人看着张某1,傍晚之后,张某乙要其在里面守着张某1和保险柜,每晚给其100元人民币,其认为太少、最少也要150元人民币,张某乙同意每晚支付150元人民币让其守住张某1。张某16拿张白底黑字的纸,上面写着贪官字样贴在张某1身上并骂他,张某丙在旁边负责用手机拍照,听村民说捐款就是张某甲发动群众闹事使用的经费,用于给村民发工资、买盒饭、买水等开支。是张某甲授意张某乙去找村民去守夜的,晚餐、宵夜和矿泉水都是张某乙安排人送过来的。

10.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至今,张某甲组织了张某己、冯某丁、张某癸、麦某戊、张某丙等某村民多次到村部闹事,并对村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当天早上,党支部书记张某1在村部跟村长张某甲谈公章的问题,9时许,张某甲叫了很多村民过来村部会议室,张某甲要张某1快点把公章拿出来,张某1说公章是村委会的,是由村两委会议通过由报账员张惠英保管的,并一直在做解释工作,张某甲就用粗口谩骂张某1,还跟村民说“要是张某1不把公章交出来,就不让张某1走”,很多村民在会议室堵住张某1不让他离开会议室,张某1起身要离开会议室,但被村民围堵就是不让他出去。村干部被村民赶出会议室,村民用会议室的桌凳来挡住会议室的门。在这个过程中,张某乙还给那些守住张某1不让离开的村民安排了送水、饭,而冯某丁、张某3、麦某戊、张某己、张某辛、张某庚等人就一直在现场谩骂张某1,张某丙在现场专门负责拍照、录像。其晚上在微信上看到村民发出来的朋友圈上有张某16将一张写有“贪官”字样的纸张贴在张某1身上,而且很多村民在现场拍照。

11.被告人冯某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18日20时左右,张某3拨打电话给其说是村会的公章遗失并且报了警叫其过去,其走路去村部,见有20多个村民在村部看热闹,后来就有派出所的警察过来跟村长张某甲谈话,并叫张某甲去派出所录口供,其就和其他村民一样各自回家,至于村长张某甲是否有去派出所录口供就不清楚。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其想去看公章是么回事就去村部,见几十名村民在村部,当时听到村长张某甲在跟村民说是张某1叫张某2将章拿走的。后来村民看见张某1过来上班就一起围住他,叫他让张某2将公章拿出来,大家将张某1禁锢在会议室不让他离开,期间,村长张某甲指着张某1骂,张某甲还对现场村民说张某1不把公章拿出来就不让他离开。村民(包括张某乙、张某己、张某丙、张某辛、张某3、麦某壬等人都在现场参与)就开始围堵张某1并开始辱骂他,张某1就一直在跟村民解释,但村民不理会。当天下午,村民“妹仔叔”正在将写有“贪官”的字牌放在张某1面前,很多村民用手机拍照、录像围观并笑话张某1。当天晚上,“妹仔叔”叫其晚上在会议室参与守住张某1,其就和张某癸等人一起在会议室守夜看着张某1及保险柜。12月20日早上6时许,“妹仔叔”从家里过来,其就回家里休息。

12.被告人张某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张某乙叫其开车送他去寄举报信,其从这时候开始就和他玩在一起。通过张某乙的关系,其和张某甲、冯某丁等人走在一起。期间,张某乙对其说起村里公章的事,说是副书记自己拿公章去盖章乱出证明,让其去村委参与守公章,其就陆续参与到守公章的事情。前后约三个月,每天都有村民聚集在村委的大会议室里闹事,晚上也安排人守,天天如此,要村委交出公章。其前期去得比较少,后来一个月就经常去,大约有30次。期间有人提供矿泉水、盒饭。其见冯某丁、张某己、张某乙在场,其中冯某丁是闹得最凶的。12月的一天中午,其再次到村委会守公章,看张某1书记坐在会议室的椅子上,他旁边有约二三十人围住,有个人专门搬张椅子坐在会议室门口处守着,张某己、冯某丁、张某庚、张某辛、妹仔叔等人在场。他们围着张某1吵吵闹闹,还有人辱骂他,要求他把公章交出来。张某1解释说没有见过公章,要等上级批复。但村民不接受,还是继续起哄、辱骂。期间张某1想离开会议室,但村民立即围着他,一直要他把公章交出来,不让他走,当天15时许,其离开会议室,后来发生的事情就不清楚了,第二天在微信群内见到有人发了一段视频,内容是有人拿了一张写着“贪官”的字牌贴在张某1面前让大家拍照,周围的人大声起哄、嘲笑。

13.被告人张某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19日、20日,其听从某村村长张某甲的吩咐,为了逼张某1将公章交出来,将其围困在某村部一楼的会议室不让其离开。当天张某甲在办公室内非常生气地对着几十名村民说张某1把公章收藏起来了,不知道搞什么鬼,搞到现在村民要用公章办事都用不了,出了问题,他负责不了,今天一定张某1把公章交出来。当时现场村民听到张某甲这样说,都开始激动起来。张某甲看到大家都激动起来了便对说:“究竟张某1拿公章去做什么我们不清楚,如果今天张某1不拿公章出来,你们就守着张某1不要让他离开,一定要他把公章交出来才行。”接着几十名村民走到张某1身边将他围堵起来,并且七嘴八舌不停逼问张某1,要他将公章交出来。期间,张某甲进会议室当着几十名村民的面,恶狠狠地对张某1说:“是你叫张某2将公章拿走的,你一天不拿出来,我都叫村民们守着你。”说完后,他又很生气离开了会议室。他说完这句话,会议室的吵闹、起哄又达到了另外一个高潮,全场在起哄,更加要围着张某1,张某1怎么解释都行不通。

大家按照张某甲的意思守着张某1不给他走,直到将公章拿出来为止,当晚安排人守着张某1,张某乙安排送水、饭盒等给村民。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14.被告人张某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期间,其到村部会议室见张某1被大约50多村民围在会议室内,听现场的村民说是村的公章被张某1藏了起来,在场的大多数村民都在指着张某1骂,其参与骂了一句,有名村民拿着写了“贪官”的字牌贴在张某1的胸前,然后引得很多村民在大笑。

15.被告人麦某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12月19日在某村村部会议室参与了禁锢张某1,期间递了张写着“贪官”的纸条给村民“妹子叔”贴在张某1面前,让在场的村民拍照、取笑、起哄、侮辱张某1。

1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23日对某镇某村委会一楼会议室进行了勘验、现场提取监控视频两段。

17.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2017年12月19日在某村委会议室禁锢张某1的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手机视频,记录了案发经过。

二、寻衅滋事罪(一)

2018年11月20日上午,广州市南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前往某村村委会宣布开除被告人张某甲党籍并免去某村主任的职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被开除党籍及免去村主任职务,遂纠集被告人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张某15、张某3及不明真相的村民连续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麦某壬、张世群、张某3等人在本区某镇某村办公楼第一书记办公室里内,随意对多名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期间,被告人张某丙在办公室门口拍摄视频并扩散。辱骂时间持续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村委会的办公秩序。

2.2018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丙、冯某丁、麦某戊、麦某壬、张世群、张某3等人去至本区某镇某村会议室内,随意辱骂正在开会的工作人员,造成会议中断长达一个多小时。

上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的11月22日下午,在第一书记陈某的办公室,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3、张某癸、张某16、张某15等七人,冲进去陈某的办公室,轮流手指着陈某说:“你不是叫陈某,你是叫陈贼洪、你去死,你就是黑社会、包庇贪官。”骂完陈某后,又轮番手指着骂麦某1:“你爸爸早年车祸死,很快就轮到你车祸死了”,然后又骂张某9:“贪那么多,不怪得你生的儿子都是残疾的”,骂我:“收了别人的钱,迟早都会吃死啃死,不得好死”。由下午15时30分许到下班时间17时许,他们七人持续的在办公室无理取闹、无中生有的辱骂、侮辱、诽谤在场的人员。是冯某丁组织的,目的是质问在座的人为什么开除村长张某甲的党籍,为什么某村的公章要登报纸作废。在座的人都有跟他解释原因,他们这些人就是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2.被害人麦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11月22日下午,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3、张世妹、张某癸和张世群这七个主要人员纠集其他群众又去到某村部第一书记办公室,指着陈某辱骂,其劝导他们,后来他们就转移视线围堵我并辱骂其,指着说不是好人,是贪宫,诅咒说“你爸早年车祸而死,很快就轮到你了”。后来村两委的其他工作人员进来办公室后也被他们七个人围堵辱骂了,根本不听劝解。

3.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2日15时左右,一些村民怀疑陈某贪污、保护某村贪官等问题,就集体围攻陈某,他们就在某村办公楼第一书记办公室围住他,并用手指着他骂“黑书记、坏蛋、保护黑社会”等言语,还骂村支委麦某1“和他老爸一样早死、生的儿子是野种”等侮辱性语言,对他进行人身言语攻击,后来我也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过去劝阻,他们又骂我们,他们一直在第一书记办公室闹腾了一个多小时才离开。参与辱骂的人主要有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16、张某15。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2、23日,因张某甲被开除党籍一事,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3等人接连到某镇某村村部滋事,辱骂、诽谤村干部及工作人员。

5.被告人冯某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因为张某甲被开除党籍一事,其多次到某村村部、某镇政府滋事,无端辱骂、侮辱多名领导干部。

6.被告人张某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20日早上,也就是张某甲被开除党籍那天,其去张某甲的办公室,看到张某3、麦某戊、麦某壬、冯某丁等人,张某甲在他的办公室发脾气,说他被纪委的人禁锢在办公室里面,按着他的手签名,他说他打死都不会签名,说的很严重,在场的人听他这么说都很生气,觉得政府很黑暗。张某甲被开除党籍第三天,其先到张某甲办公室商量要去第一书记办公室找钟书记问为什么他上任以来都解决不了村里的事情,当时办公室里面有张某甲、张某乙、冯某丁、麦某壬、张某3、张某癸、麦某戊等人。我们在现场商量的时候,张某甲是在场听着的,他也没有说什么,当时我们在第一书记办公室的时候,村民都围在第一书记办公室里面辱骂张某1以及村委干部,冯某丁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不过具体骂了什么我记不清楚了。

张某甲没有在现场参与辱骂,他一直在自己的办公室里面,他的办公室就在第一书记办公室斜对面,他也不过来劝阻村民。

7.被告人张某癸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8年11月20日,其看到很多村民聚集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门前,其中有麦某壬、张某3、冯某丁和张某己,张某甲和村民说被开除党籍的事情,张某甲和村民都很激动。2018年11月22日,其看到有个男子在村部旁边的榕树下举牌子,就是因为补偿的问题,村民看到有人举牌子,就一起去到张某5的办公室,我和张某3都去了,张某1也在张某5的办公室。村民问是不是有24万元补偿款拿,他们回答说征收了之后就会有的,村民就跟他们说:“你们开个证明,承诺以后有24万元可以拿,并盖上村里的公章”,但他们不肯开,我们就骂他们,骂完都走了。

8.被告人麦某戊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8年11月22日15时50分左右,其和丈夫张某己、冯某丁、张某癸等人一起到村委书记办公室,质问村领导分钱的事情,其丈夫和冯某丁走在最前面,他们一直大声跟村干部进行理论,其就站在他们后面进行大声指骂,质问他们为何贪污村里的钱不给村民发钱,张某1一直在劝说我们回去,冯某丁和其丈夫张某己在前面骂得最凶,他们一直大声指骂办公室的领导,张某癸也时不时过去指骂几句,骂他们为何不给村民分钱,然后走开。16时30分许,民警到现场进行劝说,我们不断跟民警说理,最后,只剩下冯某丁还在那里一直指着村干部大声辱骂。

9.被告人张某庚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因征地款的问题多次到某村村部、某镇政府门口闹事,并有妨害执法、辱骂镇、村领导干部的行为。

10.被告人麦某壬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8年11月22日下午,冯某丁、张某3等人去了某村部第一书记办公室里面闹事,其有看到他们发上微信群的视频。是张某丙把视频发上去某正义团结群,其看见冯某丁在骂驻村干部陈某,张某3、麦某戊、张某己等人跟其他的村干部在吵架,其只是看了视频而已,没有到现场。

2018年11月23日下午,冯某丁叫其去某村部,他还叫了麦某戊等人,具体有谁,我也忘记了,总之叫了7到8人,叫我们去村部的目的是想去找第一书记谈判分钱的事情,其先进去了会议室,当时第一书记跟村干部等人在一起开会,村干部麦某1问我什么事,叫其进去了办公室里面坐,冯某丁他们看见其进了办公室,也带着人冲进来了,冯某丁跟陈某起了冲突,他们在吵架,吵架的内容是冯某丁挑衅陈某,叫陈某来打她之类的话,把整个会场的秩序都扰乱了,钟书记一直坐在办公室里面,忍着冯某丁等人在闹事,他们吵架但没有肢体的冲突,后来大家离开了,他们也开不了会了。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11月22日的案发现场位于南沙区某镇某村委新大楼内三楼东侧的第一书记办公室内,现场提取某村委会第一书记办公室视频监控,现场其他位置没有发现可疑痕迹。

2018年11月23日的现场位于某村委新大楼内二楼南侧的新会议室内,现场拷贝了某村委内新会议室的监控视频。

12.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现场的监控录像,记录了案发经过。

三、寻衅滋事罪(二)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发现其多次纠集、煽动村民为其被开除党籍而多次闹事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遂再次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张某3等人在其办公室内进行密谋,决定通过拉横幅、举字牌等方式聚众滋事、制造舆论。2018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乙准备好横幅及字牌(内容为:“还我村民某土地钱,救救某村民”、“严惩南沙某某村贪官”、“坚决支持清官张某甲村长”等)后交给被告人张某己,并连续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1.2018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丽华、张世群、张某3等人聚集在本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门口,通过悬挂上述横幅、拍摄视频并扩散、辱骂政府及村委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滋事,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2.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等人又聚集在某镇某村村部门口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滋事,期间因被城管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麦某戊等人遂辱骂执法人员,其中被告人张某辛还用头部顶撞执法人员,引发大量群众围观,严重扰乱某路(主干道)公共秩序。

3.2018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张世群、张丽华、麦某5等人再次聚集在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门口,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滋事。在城管工作人员到场执法时,被告人张某庚等人暴力抗拒执法,且故意捏造被城管殴打的事实,大声宣扬并躺在地上,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3等人明知张某庚未被打伤,仍积极附和、起哄闹事,其中被告人张某丙还将一把太阳伞放在马路中间给张某庚遮阴,导致某路上(主干道)大量群众围观,交通瘫痪约3小时。

上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5日,其见麦某戊、张某己、张某3、麦某壬、张某庚、张某辛、张某丙等人在位于某村村部门口的某路路上举字牌滋事,与城管发生冲突,现场有几百名村民及路人围观,有很多警察维持秩序,造成了某路严重塞车。其看到张某甲与冯某丁等人在张某甲的办公室内针对开除党籍一事进行密谋,张某甲同意村民闹事。

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张某甲被开除党籍后,其见张某甲和冯某丁、张某己、张某3、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张某16八人集在张某甲的办公室反锁门,不知他们在密谋什么情。2018年12月3、4、5日,其看见张某庚、张某辛、冯某丁、张某己、张某3、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张某16等人在村部外墙大门拉横幅,城管队员见他们拉横幅就准备上前阻止,张某庚就拿手中的自行车向城管砸去然后躺在地上装死说城管打他,张某辛看见就上前对城管推搡、指骂城管人员,城管人员一直文执法,没有动手。事后其收到群众反映张某庚得到张某甲给的三千元报酬。张某甲被开除党籍后,其还听群众反映张某甲组织了一大帮村民到省市政府上访,他们租用车辆,只要上车的人就可收到张某甲的钱。这些事件造成村委各项工作无法开展,道路交通受严重的阻碍,社会影响恶劣,谣言满天,村里的生产和各项征补偿工作无法推进,导致村民迟迟分不到钱,最终受损的还是无辜的村民的利益,张某甲等人谣言的散播,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张某甲在选举前笼络了一帮骨干成员,包括有冯某丁、张某乙、张某丙、张某己、张某3、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等人,联合张某12等一帮古惑仔控制选举,令其顺利当选主任。其任主任期间,张某甲把村经济公章据为己有,抛开村委班子做事,向骨干成员常聚集在其办公室反锁门密谋,其他村干部无法得知其事,张某甲通过向骨干成员传达指示,再由骨干成员煽动村民闹事,其中张某乙是张某甲团伙的“财务”和后勤保障,张某丙是张某甲的“宣传委员”,其余的人员就是负责为张某甲造势和煽动村民事。骨干成员再向下散播谣言,再发动和煽动张某庚、张某辛、张某16、张某15等人及一大帮不明真相的村民闹事,通过滋事的式,向政府施压,以达到张某甲等人的个人利益,从而控制整村的所有权。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5日10时许,其接到派出所指令得知某镇某村村委会门口有村民聚集,其马上前往现场维持秩序,到达现场约二十分钟后就开始疏散在村委会聚集的村民并将一些村民带离现场,这时有名男子向其冲过来并强行进入警戒区域,其向他表明警察身份并让其离开,但他置之不理并用双手使劲地冲撞其身体,用言语辱骂其。

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我们派出所大部分警力身穿警服到达某镇某村村部门口,发现有几十人在聚集,场面混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涉嫌滋事的人员进行抓捕。这时有一名男子不顾警察现场正在处置案件,企图冲到我们的抓捕中心现场进行干扰,于是我根据有关规定,身穿警服向该男子喊话“我们是警察,我们正在执法,请你走开”,但该男子置之不理,没有离开,还用手推我的同事黄某,阻碍我们的现场执法,我就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该男子控制,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开始在某村村民对城管人员进行辱骂、围堵殴打的过程中,是没有发现该男子有滋事的行为的,然而在公安机关决定对涉兼滋事的人员进行抓捕时,该男子无故冲进我们的抓捕现场,经劝告仍然拒绝离开,还对现场抓捕的公安人员进行推搡,阻碍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行动。在处置过程中,有穿警服,戴警察单警装备、携带执法记录仪,其他辅助执勤人员也是穿警服,携带警用防爆叉、盾牌等警用装备,并且现场有开警灯。

5.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其是某村治保主任、村支部委员,其当时目睹了张某己、麦某戊、张某庚等人在某村委门口拉横幅、喊口号、辱骂他人、与城管发生冲突的事。

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其在某村委门口目击了多名某村民通过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起哄闹事,且对其进行辱骂、侮辱,闹事行为造成大量村民围观,对主干道造成一定拥堵。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麦某戊,指证其在现场起哄闹事、拉横幅;被告人张某丙在现场为起哄闹事的村民拍摄视频;被告人张某庚在现场拉横幅、喊口号;被告人张某己在现场拉横幅、喊口号。

附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杨某1辨认出被告人麦某戊,指证其在现场起哄闹事,拉横幅;辨认出被告人张某丙,指证其在现场为起哄闹事的村民拍摄;辨认出被告人张某庚,指证其在现场拉横幅、喊口号;辨认出被告人张某己,指证其在现场拉横幅、喊口号。

附2: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证人杨某1对2018年12月3日在门口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签认,指证截图中的村民在起哄闹事。

7.证人麦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3日、4日5日,麦某3目击了张某己、麦某戊和张某庚等人在村委门口闹事。

8.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3日,张某己、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张某3等人组织了一帮村民,在村部门口聚集,拉横幅,还喊口号“打倒某贪官,还我某土地钱”,城管过来要拆掉横幅,这些村民就阻拦城管进行拆除,张某庚还跟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到2018年12月4日,张某己、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张某3等人组织村民过来村部门口就用纸皮在村部门口闹事,纸皮上写有“还我某土地钱”字样,一直到2018年12月5日,把村部门口道路用铁马堵住。后来城管队员打算把铁马拿走,张某庚跟城管发生冲突,拿一辆自行车砸向城管队员,造成现场很混乱,而且造成交通堵塞。

9.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4日,其经过某村部门口时见有一群村民在某村部门口拉横幅,叫口号就好奇停下来看了一下,有村干部出来劝阻,但是他们围着村干部在骂,具体骂什么因为太吵听不太清楚,他们的情绪比较激动。后来城管来了,城管把横幅收了之后,他们还在聚集那时候其就自己离开了。2018年12月5日早上11时许,其经过某村部门口,看到有村民聚集在某村门口,看到一名村民老人躺在村部的马路上面,其他村民有的帮他垫枕头有的帮他撑伞,其他有村民在起哄和喊口号的,还有在辱骂村干部的,有三名岁数比较大的男子在村部门口闹事骂村干部,一名男子在旁边拍照,还有四名女子在也在村部门口闹事骂村干部。其还看见有一名男子把一个帐篷拿过来,然后把帐篷搭在路中间,那老人就躺在帐篷里面。后来警察就过来把在现场闹事的人带走了。这件事持续了有一个小时左右,他们阻碍了村部大门的出入口,在现场还有很多群众在围观。

10.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5日10时许,其见张某庚躺在某村村部对出的某路主干道上地上,其凑热闹,询问张某庚身边的村民得知张某庚被城管打了,其不满张某庚被打,就对警察进行辱骂、推搡。

1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5日9时许,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好多村民在某村村委会门口拉挂横幅和在马路边上的围栏上挂一些宣传品,他们这个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管理的规定。城管上前劝阻,村民不听反而用粗口辱骂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并阻止宣传品和横幅清除。在清除宣传品和横幅过程中,有一个男性村民A殴打肖某和城管队员,在制止村民A殴打城管的过程中,他几次故意倒在地上不起来,并躺在地上喊叫,说城管打人了。这时十几个村民围过来起哄并辱骂城管,后来村民A又从地上爬起来并搬起自行车砸城管。村民A砸完后,又故意倒地不起并又踢其两脚。村民A是用拳头打了肖某的头部一下。闹事村民粤语说“操你老妈、全家死光”这些辱骂的话。肖某和队员阮某均被村民打伤但不严重。

附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辨认,证实证人肖某对现场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辨认出张某癸、张某己、张某辛、麦某戊就是辱骂城管的村民,还起哄说城管打人。辨认出张某庚就是用拳头打其头部、拿自行车砸其队员、用脚踢其肚子和大腿,并辱骂执行人员的人。

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4日9时30分许,其在执法时其和城管队员被村民辱骂,其中有一男性躺地不起,寻衅滋事宣称城管打人。

附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辨认,证实:证人周某对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辨认出张某庚就是辱骂、殴打、拿单车砸人的男子。辨认出麦某戊、张某己、张某癸、张某辛就是辱骂他们的人。

13.证人郭某、阮某、麦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5日,其中有队员在某镇某村村部执法过程中,遭遇村民阻挠执法并被围起来起哄辱骂,一名村民对其同事使用暴力。

附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辨认,证实证人郭某辨认出张某己、张某癸、麦某戊、张某辛是2018年12于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辱骂执法人员的人,张某庚是当天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并向执法人员扔自行车的人;现场视频截图辨认反映了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村民起哄谩骂执法人员及一名村民阻碍执法的情况。证人阮某辨认出张某癸、麦某戊、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己就是于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阻挠城管执法并辱骂执法人员的人;现场视频截图反映了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村民起哄谩骂执法人员及一名村民阻碍执法的情况,经其辨认。证人麦某4辨认出张某辛、张某癸、麦某戊、张某己是2018年12于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辱骂执法人员的人,张某庚是当天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并向执法人员扔自行车的人;视频截图反映了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村民起哄谩骂执法人员及一名老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的情况,经其签认。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14.被告人张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8年12月3、4、5日,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等人在某门口拉的横幅是其提供的,其提供了3条,两条白底黑字,一条红底黄字,是其叫某一广告公司做的,横幅做了一条一共250元钱,是张某己、冯某丁叫其做的,费用是其自己出的。白色横幅写着:还我村民某土地钱,救救某村民,严惩南沙某某村贪官,红色一条写着“坚决支持清官张某甲村长”。这些文字是张某己写给我的。

15.被告人冯某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张某甲在2018年11月20日被开除党籍后,村民都为他鸣不平,当天有村民就和镇、村的干部吵起来,把村部都围住,过后两三天,其一行人到镇政府和村部上访想为张某甲开除党籍讨个说法,但最终没有结果。大概到了2018年12月3日,因为村民到镇、村上访没有结果,其和张某丙、张某己、麦某戊、张某3、麦某壬、张某乙、张某癸等人到张某甲的办公室商量办法恢复张某甲党籍,张某甲说党组织开除他党籍的理由是不合理的,比如说他没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就是不合理,大家听后就更加坚定了帮助他恢复党籍的决心。大家都说既然上访没有用就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让政府重视这事,有人提出可以到村部拉横幅,其提议将横幅挂在树与树之间,大家在商量期间,张某甲说“大家不要放弃,邪不能胜正”,没有制止大家去拉横幅,大家都当他默许去村部拉横幅,这个事情就这么定下了。后面几天拉横幅的事,其不清楚张某甲与村民是否还有碰头商谈。2018年12月3、4日就发生了村民到村部拉横幅的事情,12月5日村民就到村部举牌子,那几天因为我儿媳妇生孩子,我就没有参与。

16.被告人张某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29日前后的一天下午,也就是张某甲被宣布开除党籍之后,张某甲打电话叫其去他办公室喝茶聊天,其到后,冯某丁、张某3、麦某戊、张某己、麦某壬等人陆陆续续来到他办公室,大家在谈张某甲被开除党籍及这两年多次信访没有效果都很激动,觉得不应该开除张某甲的党籍,都替张某甲抱不平,大家便开始商量如何为这事讨回公道。最后商定两个对策,一是派人去市纪委递交信访材料,另一个对策是制作横幅、牌子准备去村委会拉横幅、举牌子扩大影响,争取更多的人支持,这对策最终由张某甲定下来,2018年12月30日,张某甲叫其和冯某丁、张某己去了一趟市纪委,省人民接访厅,其不清楚他安排谁去准备横幅和字牌。

17.被告人张某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在多次闹事之前,张某甲、张某己、张某乙、冯某丁、麦某戊、张某3等人在张某甲办公室内密谋过拉横幅、举字牌一事情,在2018年12月2日晚上,张某甲看到了张某乙制作的横幅、字牌,并交代第二天闹事。

2018年12月3、4号的早上,其和张某3、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两兄弟等人在某村村部门口拉横幅,目的就是引起政府和村民的关注,后来被城管将横幅收了并撕烂。12月5日早上,其原班人马去举字牌,张某庚、张某辛等人跟城管发生冲突并妨碍了城管执法,后来警察到现场将闹事的人强行带走,这件事造成了某镇某村村部门口的主干道某路交通瘫痪了三小时有多。在拉横幅、举字牌前的四五天,其到张某甲办公室里面喝茶,办公室有张某乙、冯某丁、麦某戊、张某3等人,张某甲在办公室里面对在座的人说“你们整天去信访都没有回复,村里面那么多事政府没有一件事处理得好,你们试下去拉横幅、举字牌,看看能不能引起政府的关注”,在场的人都在听,后来的横幅、字牌都是张某乙制作出来的再交给大家的。

2018年12月2日晚上,张某乙送了横幅去我家后,在我家里有我两夫妻、张某3、麦某壬、张某癸,张某甲也在现场,对我们发话“这样就行了,明天早上你们去村部门口拉横幅,有村民会帮你们拉的,村那么多事政府迟迟不解决,你们拉拉横幅、举举字牌,引起政府关注。”说完后,坐了一会,喝杯茶就离开了。

我们去滋事,是张某甲默许或者授权,大胆的说,就是他组织,他控制的。

18.被告人张某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在2018年12月3、4、5日参加在某村门口滋事,在12月3日有辱骂村书记,在12月4日有用头撞击现场执法的城管,在12月5日有在现场起哄、闹事。

19.被告人张某癸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张某甲被开除党籍后的某天,其去他办公室,当时张某甲、肥婆连、张某己、麦某戊和张某3等人都在,大家都在张某甲被开除党籍、对这事不满,认为他抢险救灾都是冲在前面,要政府给村民解释为什么要开除张某甲的党籍。2018年12月2日下午,其去张某己家,张某己、麦某戊、张某3和麦某壬都在场,大家讨论认为既然之前试过什么办法都不行,只能去村部门口拉横幅了,其就说只能像农民起义和大学生去示威游行那样了,看看有没有什么效果。随后就谈论横幅上要写什么,后来就决定写“还我某土地钱”和“严惩某贪官”这两句。12月3日,其路过村部看到写着上述内容的横幅已经挂在村部的围墙上,现场有几十个村民,村民都对着村部方向喊口号,其跟着喊口号。后来城管人员也到场了,想收走那条横幅,但是村民阻止了城管,所以没有被收走。参与人员有麦某戊、张某辛、麦某壬、妹子叔等人,和城管争执的我不知道有谁。

20.被告人麦某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8年12月3、4、5日闹事的前几天,有一次在张某甲办公室里,在场的有其和张某乙、冯某丁、张某3、张某丙、张某甲,大家商量信访没有回复,下一步应该怎么做。当时决定去举字牌、拉横幅,大家正在商量怎么制作字牌,张某甲说“你们写那些字牌写还我某土地钱”就行了,后来张某甲就坐在那里。横幅是张某乙制作好于2018年12月2日晚上拿过其家的,当时其和老公、张某3、张某丙、麦某壬都在场的。字牌是2018年12月4日晚上张某3拿到其家的,大家把打印好的纸粘在纸皮上面,其和老公、张某3、张某丙、麦某壬都在。横幅和字牌的制作费用是从村民集资的钱里出的,这笔钱是张某丙和张某乙拿着的。其是受张某甲蒙蔽才去某村村部拉横幅举字牌闹事,张某甲利用大家对队村委的不满,说帮大家争取利益,同时也利用大家拉横幅为他被开除党籍的事情做势。

21.被告人张某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因征地款的问题多次到某村村部、某镇政府门口闹事,并有妨害执法、辱骂镇、村领导干部、警察相关执法人员的行为。

22.被告人麦某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有天晚上,其和张某己、麦某戊、张某3、张某癸、冯某丁、张某甲在张某己家吃鸭子粥,冯某丁对大家说现在被欺负成这样,张某甲也被开除党籍了,简直是无法无天,张某3说“既然被开除党籍了,我们就要将事情闹大,引起政府及媒体的关注”,张某己也是这样说,张某甲没有反对、也没有赞成,就是不出声,现场的人前呼后拥,大家达成默契,后来就发生了2018年3、4、5这三天的事。具体细节是冯某丁、张某3、张某己、张某癸等人策划的,承认三次其均有去到现场,参与举字牌等行为,其只是积极参与者。

2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12月5日的现场位于南沙区某镇某村村部门口的某路上,现场马路上有一辆绿色带有黑色的车头篮的自行车、一个绿色带有“OPPO”字样的帐篷以及一张一面印有“万隆柿饼”字样,反面白色地上印有“还我某土地钱”字样的纸皮,现场其他地方未发现可以痕迹。

24.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2018年12月3、4、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滋事的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手机视频,记录了被告人在现场多次起哄、闹事的详细经过。

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抓获被告人张某丙、麦某戊、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2018年12月6日抓获被告人张某己、冯某丁;2018年12月20日及2019年1月21日、3月27日,分别抓获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麦某壬。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麦某戊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甲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等人为组织成员。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事实1次、寻衅滋事犯罪事实5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事实1次,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分别为3次、5次、5次、4次、3次、3次、5次。被告人张某癸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4次。被告人麦某戊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5次。

全案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还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①村民筹集“维权”费用,一开始由张某乙保管,后经张某甲同意改由其保管;②张某甲让张某丙在村民上访、闹事过程中拍照并散播;③张某乙成立“正义群”,通过该群煽动村民滋事;④村民上访或者聚集是张某甲发动组织的,骨干成员有张某乙、冯某丁、麦某戊、张某己、麦某壬、张某3等人。

2.被告人冯某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①冯某丁认为“某正义群”应该是张某乙开设的,该群平时会发布村民闹事视频及发动村民参加闹事,一般都是张某乙组织村民闹事。②村民筹集用于滋事的钱款一开始由张某乙保管,后经张某甲同意改由张某丙保管。

3.被告人张某己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张某己认为自己受张某甲蒙蔽、教唆实施了滋事行为。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4.被告人麦某戊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麦某戊认为自己受张某甲蒙蔽、教唆事实了滋事行为。

5.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张某甲上任后,冯某丁、张某乙、张某丙、张某己、张某3、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等八人为张某甲的骨干手下,天天聚集张某甲办公室内不知道商谈什么事(张某4和他一个办公室,是经常聚集的),以上八人就是张某甲的骨干成员,建立微信工作群,他们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三委成员,但很多村里面的事都他们在替张某甲去做的。

6.证人麦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是替张某甲做事的,张某乙等人做的事情都是授意于张某甲,然后叫村民一起做的。

7.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张某乙、张某3、张某丙等人都是授意于张某甲做事的,他们以为村民争取利益为由发动村民闹事。

8.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至今,张某甲组织了张某己、冯某丁、张某癸、麦某戊、张某丙等某村民多次到村部闹事,并对村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过程中有暴力行为及妨害城管、警察执法行为。

9.证人董某、朱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9日,张某乙联系董某租用粤A×××**大巴车,由司机朱某搭载约50名村民从某镇某村前往广州市越秀区东峻广场,冯某乙支付车费145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1日,冯某乙联系董某租用大巴车,搭载约20名村民从某镇某村前往南沙区人民法院,冯某乙支付来回车费600元人民币。

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证实董某辨认出张某乙就是“啊坤”,并对张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签认。

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穗公网勘(2018)8某0号、(2019)35号、36号,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被告人张某乙的3台手机、张某15的1台手机、被告人张某丙的1台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提取手机内存有的微信、QQ、短信等通信记录。其中,在被告人张某乙的手机微信信息中,涉及“继续搞”、“计划外逃”、“贴贪官”、“贴贪官的是世妹”、“强调张某甲不会辞职”、“承认为张某甲得力助手”、“张某甲被迫害”、“正义群”三百多人要扩散视频、到村部门前聚集、拉横幅、这个(张某甲)是我老板,跟我同一条阵线、张某甲被城管查、签名罢免监委等内容。在涉案人员张某丙的手机微信信息中,涉及通知人继续聚集村部抗议、让老人家出面、集中村民去闹等内容。在被告人张某丙的手机微信中,涉及支持张某甲、现场视频等内容。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村民在某村团结正义群里讨论、其中涉及对开除张某甲党籍、暂停村长职务、作废公章等事情,号召村民支持村长、一起上访、到政府机关等地闹事。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搜查笔录、物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手机两部,土地材料33张、被告人张某乙持有的手机三台。扣押了被告人张某丙持有的手机一部,帐篷一顶、文字材料、收据若干。扣押了被告人张某庚持有的自行车一辆。

1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2月22日20时许,某派出所接张某1报案称其于2017年12月19日0时许至20日10时许在某某村委会被村长张某甲及部分的村民围困在某村委会会议室内,对其进行非法禁锢限制人身自由。

14.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2月5日,民警在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某村村部门口的马路上将被告人张某辛、张某丙、张某庚、麦某戊、张某癸带回派出所调查。同年12月6日,民警传唤被告人张某己到某派出所接受讯问。同年12月6日,抓获被告人冯某丁。同年12月20日抓获被告人张某乙。2019年1月21日抓获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3月27日抓获被告人麦某壬。

15.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合同,证实2017年3月7日,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某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某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签订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征收某村116.371亩,并向广州市南沙区某经济联合社支付土地补偿人民币11312398.64元,安置补助费7902185.89元。2011年8月5日,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征收广州市南沙区某经济联合社109.555亩地,并支付10479850.94元征地补偿款。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16.三栏明细账、出纳收据公布表等材料,证实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及村里的收支情况及村里的管理规定。

17.关于给予张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2018年11月19日,张某甲因严重违纪被中共南沙区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免去村委主任职务。

18.关于某村口清理乱设置宣品的情况说明、关于12月5日某镇市政道路某路某村委路段临时交通管处置的情况报告,证实2018年12月3日、4日、5日9时许,在有人手持宣传品拉横幅,5日城管前去阻止时被辱骂、殴打,有人躺地不起阻碍交通。造成临时交通管制持续时间约3小时,某路从宝田街交汇处至某大道交汇处全段封闭,所有过往车辆绕行,公交线路临时变更,波及周边某大道、宝田街、清河路、湖田中路等多条道路的通行能力下降,造成了周边一带较为严重的交通阻塞,受影响车辆过千辆次。

19.辨认笔录及照片签认,证实:

(1)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冯某丁辨认出张某甲,2017年12月19日在某村村部围堵村书记张某1、2018年12月3日、4日和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拉横幅、举字牌就是张某甲安排的。辨认出张某庚、张某辛、张某丙、张某己、张某癸、麦某戊、张某3、麦某壬、张某乙、张世群、张丽华是与其一起参与到某村村部、某镇政府等地滋事的人。张某辛辨认出张某庚、麦某5是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委门口参与滋事的人。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张某己辨认出张某辛、张某庚、麦某壬,曾与其一起到村部争取利益。辨认出张某丙、麦某戊。辨认出张某3就是5、6次到某村村部和某镇镇政府拉横幅、举牌、质问村干部关于某征地款的去向问题,并到镇政府维权,向镇领导讨要征地款说法的人。辨认出张某乙是制作滋事横幅的男子。辨认出张某甲是组织安排其滋事的男子。

麦某戊辨认出张某己就是2018年11月22日在某村书记办公室辱骂村干部、2018年12月3日某村委门口拉横幅的人。辨认出张某癸就是2018年11月22日在某村书记办公室辱骂村干部的人。辨认出冯某丁就是2018年11月22日井村书记办公室辱骂村干部的人。辨认出张某庚就是2018年12月5日在门口与城管发生冲突并躺在地上不肯起来的人。辨认出麦某壬是曾参与2018年11月、2018年12月闹事事件的人。辨认出张某乙是2018年12月2日晚将滋事横幅拿到其家中交给张某己的人。

张某丙辨认出张某己就是2018年12月5日早上,城管在某镇某村村部对开路段执法,无中生有以张某庚被城管殴打为由滋事,导致该路段塞车长达一小时有多,2018年11月22日、12月3日、4日到某镇某村里面对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用语言进行辱骂、侮辱的男子。辨认出张某乙就是叫其印制“某村民痛失土地、还我土地”字样衣服、叫其拍摄村民滋事现场的人。辨认出张某辛、张某庚就是12月5日寻衅滋事的人。辨认出张某癸、冯某丁、麦某戊就是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3日、4日、5日等多次到某镇某村村部等地方,对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进行侮辱、辱骂的人。其对多次寻衅滋事的现场照片、印有“还我某土地钱”的纸牌、帐篷、单车等进行了签认。

张某庚辨认出张某辛、冯某丁曾到村部和镇政府上访,要求分征地款。

(2)照片指认,证实:冯某丁对其与麦某壬等人多次到某村村部及某镇政府门口闹事视频截图、对其微信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等人的微信进行了签认。

张某辛签认了涉案自行车、闹事现场、标语牌、其多次闹事的情况。

张某己对其多次到某村部及政府的照片及案发时所举的牌子进行了签认。

张某乙签认了其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内容等,其中与微信名“五味子”的聊天记录显示,其曾号召村民到村内静坐示威。

张某癸对参与滋事行为的监控录像截图、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

麦某戊对参与滋事行为的监控录像截图、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张某乙对其使用的手机、微信号(天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进行了签认。其与某村民“五味子”聊天记录(2018年12月3日)涉及教唆他人喊口号、举横幅等内容,且上传了村民滋事视频。

(3)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涉案照片指认及辨认,证实:

张某1辨认出,麦某戊、张某庚、张某癸、张某己、冯某丁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3日多次带头煽动村民在某村村部对村干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

麦某戊、冯某丁、张某己于2018年11月22日在某村村部第一书记办公室对陈某等村干部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13、张某己、张某辛、麦某戊于2018年12月3日在某村村部门口拉横幅喊口号,并对村干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己、麦某戊、冯某丁等人于2017年12月19日在某村村部一楼会议室围困并辱骂张某1。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麦某1辨认出张某丙于2018年12月3日、12月4日以及12月5日组织个别村民在某镇某村村部门口聚集举标语牌、拉横幅、喊口号并用手机进行拍摄录像,并于2018年12月5日9时30分许在某镇某村村部门口妨害警察执法。张某辛于2018年12月3日、12月4日以及12月5日都和个别村民在某镇某村村部门口聚集举标语牌、拉横幅、喊口号并于2018年12月5日9时30分许在某镇某村村部门口妨害警察执法。麦某戊、张某己于2018年12月3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带头煽动村民在某村村部对村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庚于2018年12月3日带头煽动村民在某村村部对村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癸、冯某丁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带头煽动村民在某村村部对村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

麦某1签认了张某庚、冯某丁、张某己、张某辛、麦某戊等人多次闹事,辱骂、诽谤镇村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并阻碍执法的情况。

张某2辨认出,张某己、张某辛、张某庚、张某丙、麦某戊、张某癸、冯某丁、麦某壬曾在某村村部闹事并辱骂诽谤村干部及工作人员。张某甲就是指使村民对其和张某1进行围堵、禁锢的男子。

张某2签认了张某己、张某癸、张某辛、张某庚、冯某丁、张某辛、麦某壬辱骂诽谤村干部及执法人员及张某丙对村干部进行拍摄和辱骂的视频截图。

张某9辨认出,张某辛于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闹事,并对城管、村干部进行辱骂和诽谤;麦某壬于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闹事,并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和诽谤;冯某丁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闹事,并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癸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闹事,并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和诽谤;麦某戊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闹事,并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3、张某己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闹事,并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庚于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村部门口闹事,并将1自行车砸向城管;张某丙是村民闹事时,负责拍摄并在网上发布进行煽风点火的人。

张某9签认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己、张某癸、麦某戊、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冯某丁等人在某村村委门口、村委办公室内闹事的情况。

张某5辨认出张某甲就是2017年12月期间煽动他人,对张某1书记进行禁锢、辱骂,并对张某2进行禁锢、命令一村民向张某2下跪,并煽动村民闹事的人。辨认出张某乙是替张某甲做事的负责为张某甲管账及后勤的人。辨认出张某庚、张某己、冯某丁、麦某戊、张某癸、麦某壬、对村民禁锢张某1的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张某6辨认出冯某丁、张某癸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带头煽动村民在某村村部对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麦某戊、张某己于2018年12月3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带头煽动村民在某村村部对村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张某庚于2018年12月3日带头煽动村民在某村村部对村部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诽谤。

张某6签认了张某庚、冯某丁、张某己、张某辛、麦某戊、张某丙等人多次在某村村部、某镇政府滋事的情况。

张某10辨认出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就是2018年12月4日及12月5日在某村部门口参与闹事骂村干部的女子。辨认出张某庚、张某己、张某辛就是2018年12月4日在某村部门口参与闹事骂村干部的男子,其中张某庚在2018年12月5日躺在某村部门口对开马路上。辨认出张某丙2018年12月4日在某村部门口拍摄闹事村民以及在2018年12月5日在某村部门口拿帐篷过来的马路上的男子。其还对案发现场照片进行了辨认。

王某辨认出冯某丁就是2018年11月22、23日,在某镇某村村部滋事,辱骂、诽谤村领导干部的人。张某己就是2018年11月22日,在某镇某村村部滋事,辱骂、诽谤村领导干部的人。(王某签认了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麦某壬、张某庚、张某癸等人现场闹事的情况)

麦某3辨认出张某甲,辨认出冯某丁就是“肥婆连”,麦某戊就是“美姑”,张某辛、张某庚就是“番薯添两兄弟”,张某己就是“柱叔”,张某丙就是“啊业”,张某乙就是“倒眼坤”,其对现场截图进行了签认。

张某7辨认出冯某丁就是“肥婆连”,张某辛、张某庚就是“番薯添两兄弟”,其对围困张某1的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

张某8辨认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的问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反映,本案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可以认定为一般的犯罪集团。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理由如下:1.各被告人没有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去获取经济利益,没有向黑社会组织过渡所需的经济特征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的意见”)第12条:“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特别慎重。”本案中,大多数被告人均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故在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3.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犯罪。在本案中,各被告人针对的人或场所分别是村委书记、村委会计及纪委书记,以及村委会和镇政府等,对象也是相对特定的;4.依据《两高两部的意见》第5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在本案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不明显,且有部分被告人的出发点确实存在因土地被征收等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而参与实施本次犯罪活动。本案虽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应当认定为一般的犯罪集团,具体理由如下: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等人为组织成员。经查明:1.本案每次实施犯罪的人数均在3人以上,重要成员也基本固定,且有不同分工,被告人张某乙负责制作横幅、送矿泉水和盒饭到案发现场等后勤保障工作,被告人张某丙负责管理公用资金及拍摄视频并扩散,被告人冯某丁负责协助被告人张某甲随时纠集各被告人到案发现场,被告人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等人参与实施犯罪行为;2.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纠集各被告人一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为首要分子;3.被告人张某甲为争权夺利,且不满被开除党籍,从而有预谋地组织各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综上,本案符合犯罪集团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一般的犯罪集团。故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个罪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明:1.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等人参与实施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近23个小时行为,虽然拘禁时间未达到24小时,但在限制被害人张某1人身自由期间将写有“贪官”字样的纸张放置在其胸前并拍照,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了侮辱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2.2017年11月20、22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各被告人实施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分别为近10个小时、3个小时,拘禁时间均未达到24小时,公诉机关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对被害人张某2、蒋某1实施了殴打、侮辱等行为,应为一般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3.2018年11月20、21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各被告人分别到某村办公楼门口、某镇镇政府门口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等寻衅滋事行为,因未达到情节恶劣,故应为一般违法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4.2018年11月22、23日及12月3、4、5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等人先后分别参与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五次寻衅滋事行为。在11月22、23日的寻衅滋事中,各被告人均有辱骂正在工作及开会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村委会的办公秩序,已经达到情节恶劣;在12月3、4、5日的寻衅滋事中,各被告人在村委会门口起哄闹事,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导致村委会门口的某路交通瘫痪3个小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上述五次的寻衅滋事行为均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指控的2017年11月20、22日的非法拘禁行为及2018年11月20、21日的寻衅滋事行为均为一般违法行为,该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张某甲是否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经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为某镇某村村主任,为了控制、占有村委会的公章,虚构被害人张某1(某村村委书记)隐匿公章的事实,遂纠集、煽动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等人实施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1的犯罪行为;后又因不满被开除党籍,遂纠集、煽动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上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4、张某5、张某6、麦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丁、张某己、麦某壬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各被告人在2018年12月3、4、5日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冯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张某癸、麦某戊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纠集各被告人进行了密谋、商议。关于2018年11月22、23日两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从查明事实上看,该两次寻衅滋事行为是因为被告人张某甲被开除党籍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且该案发现场就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办公室斜对面,其应当很清楚各被告人在对面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其却没有出面劝阻,且参与寻衅滋事的同案人均与2017年11月19日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人员基本相同,故可以推定其对实施的该两宗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是知情和默许的。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故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参与犯罪且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某镇某村村主任,其先是预谋通过争夺村委会公章来掌控村两委的经济大权,后又因不满被开除党籍,遂纠集、煽动村民(各被告人均是某村村民)在某镇某村一带,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己、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张某庚、张某辛等人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实施组织、策划、指挥、教唆等行为,为首要分子,应为主犯;被告人张某丙负责管理公用资金及拍摄现场视频并扩散,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乙负责制作横幅、送矿泉水和盒饭到案发现场等后勤保障工作,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丁在犯罪集团中负责协助被告人张某甲随时纠集各被告人到案发现场,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麦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上,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资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为组织成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麦某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麦某壬、张某庚、张某辛、张某癸无视国家法律,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为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冯某丁、张某丙为重要成员,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戊、麦某壬、张某癸为组织成员,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因本案为犯罪集团作案,故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及其辩护人所提是自发参与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冯某丁、张某己、麦某戊、张某庚、张某辛、麦某壬、张某癸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三、被告人冯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五、被告人麦某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七、被告人张某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八、被告人麦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

九、被告人张某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

十、被告人张某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帐篷一顶,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某

审判员 何某

人民陪审员 郭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某

陈某

书记员 马某

马某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三)没有再犯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广州市刑事官司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广州刑事律师.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