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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某甲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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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8日19:52: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115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广州市南沙区某中学教师,借调到广州市南沙区某局工作,户籍在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某、贺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如下:

贪污罪

某年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借调到广州市南沙区某局某科工作期间,明知某年年区小学生某夏令营活动因报名人数太少而无法举行,仍要求齐某(另案处理)准备材料,以广州某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之名与南沙区某局签订合作协议,将项目经费人民币24.442万元套取并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个人简历、事业单位考核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登记表、某俱乐部、飞凡公司、广州某公司的登记材料、广州市南沙区某局《关于举行某年年南沙区小学生某夏令营的通知》、南沙某局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关于举行某年年南沙区小学生某夏令营合作协议》、某体育公司制作的某年年某夏令营费用清单及教练员补贴签收单、南沙区某局出具的《关于某年年南沙区小学生参加某夏令营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某1小学、某2小学、某3小学、某4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沙区某局统计的2015年-2018年黄某甲负责区某局体育竞技项目经费明细表、南沙区某局的记账凭证和办文审批表、证人陈某、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广州市南沙区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法定代表人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4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的培训协议、南沙某局经费报销支付方式明细单、南沙区某局统计的2015年-2018年黄某甲负责区某局体育竞技项目经费明细表、陈某提供其本人中国银行、中国某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人陈某、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广州市南沙区某广告装饰设计部、某广告设计工程部实际控制人张某(另案处理)贿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26.4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的某广告工程部、某公司、某广告工程部的工商资料、南沙区某局统计的2015年-2018年黄某甲负责区某局有关现场布置等经费明细表、相关的合作协议、请款函、经费结算单、南沙区某局记账凭证、涉案的银行流水、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6年至某年年,郑晓飞(另案处理)在筹办广州市南沙区某实验小学过程中,为加快该校办学资格审批,分2次向被告人黄某甲贿送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2018年3月,被人黄某甲以借为名向郑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2019年10月,其因害怕被调查退还人民币50万元给郑某。2020年1月,被告黄某甲再次以借为名向郑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沙区某实验小学申办资料、南沙区某局办文审批表及某局复函、涉案的银行流水、还款收据和借据、证人吴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6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马某(另案处理)申办广州市南沙区某学校过程中,以借为名向马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6年至某年年,马某为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同类民办学校,先后分3次向被告人黄某甲贿送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南沙区某学校申办资料及其法人社会代码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南沙区某局办文审批表及复函、某学校现金支出证明单、被告人黄某甲的银行账户流水、朱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广州市知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5.2014年,被告人黄某甲向申办广州市南沙区某小学办学许可的纪定金(另案处理)索要好处费,纪定金随后向被告人黄某甲贿送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8年至2019年,纪定金在申办广州市南沙区某小学办学许可的过程中,分3次向被告人黄某甲贿送好处费共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南沙区某小学申办资料、南沙区某局办文审批表及复函、证人纪定金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某年年,许某(另案处理)在申办广州市南沙区某培训学校过程中,主动向被告人黄某甲贿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以借为名向许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培训学校申办资料、南沙区某局办文审批表及某局复函、相关的银行流水、证人许某杰、许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5年至2019年,被告黄某甲分多次向广州某艺术文化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某(另案处理)索要好处费共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南沙区某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申办资料、南沙区某局办文审批表及某局复函、孙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广州市知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8.2013年,被告黄某甲向申办广州市南沙区某美术培训中心的黄某(另案处理)索要好处费,黄某随后准备人民币5万元送给黄先荣及南沙区某局的其他领导,被告人黄某甲将上述款项全部占为己有。2019年,被告人黄某甲以借为名向黄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南沙区某美术培训中心的申办资料、南沙区某局办文审批表及复函、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某年年至2019年,被告黄某甲分多次收受广州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殷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3年,被告黄某甲收受广州某学校校监江某(另案处理)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及1台IPAD(价值不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07.68万元。

2020年7月1日,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在掌握了被告人黄某甲的受贿犯罪事实后,派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南沙区某局将被告人黄某甲带回处理,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劝被告人黄某甲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但遭其拒绝。被告人黄某甲经讯问后如实供述上述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代其向南沙区监察委员退出赃款人民币50万元、向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南沙监察委出具的受案、立案情况、《关于协助办理黄某甲涉嫌职务犯罪的函》和到案经过、退赃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察机关和庭审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在贪污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贪污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在受贿犯罪中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广州市知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其认罪,但不认罚;辩称其在受贿中有自首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黄某甲在受贿案中有自首情节,请法庭依法认定,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予以惩处。被人黄某甲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贪污罪中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综合考虑其退赃情况,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甲在受贿罪中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案中多次受贿,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受贿罪中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代其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甲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核查,从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反映,其对被告人黄某甲的受贿犯罪行为在2020年6月12日已掌握并对其立案调查,且被告人黄某甲在7月1日被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协助调查时,拒绝向监察委人员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其是在被讯问之后才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所以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能应认定为自首,此辩解、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某款、第三百八十三条某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某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某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某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某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某款、第三条某款、第十九条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某条、第二条某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其中人民币二十四万四千四百二十元发还广州市南沙区某局,其余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二百二十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某

书记员 常某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某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广州市知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某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某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某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某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广州市知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某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某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某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某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某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某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某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某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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