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梅州】陈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63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16:08: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403刑初某号

案  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4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汉族,汽车运输司机,捕前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被逮捕。现押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自费购买一辆某牌轻型厢式货车牌号粤B某号,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使用人为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B某号货车拉货从广州到福建省平和县卸货后,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自称有货拉并与被告人陈某甲(微信昵称“A陈某甲”)相互加微信好友(男子微信昵称“爱某”),至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爱某”,“爱某”微信发送装货地点、装货时间,并安排深夜装货到广东省广州市地界,然后按“爱某”提供的接货人电话联系接货人按约定地点卸货,一趟可获得报酬3400元。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B某号货车运载卷烟途经梅县某某**时被民警汇同某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并当场查扣该货车车厢内的卷烟7478条、现金3350元、粤B某号货车1辆、OPPO手机1部等物品。案发后,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扣的卷烟(某等样品25个)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梅州市某局核价,查扣的卷烟价值1251916.86元人民币。梅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移送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作出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梅州市某局作出的涉案某品核价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梅公鉴定字[2020]某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清单(陈某甲收取运费账户卡号:621某某11519182的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供述、指认涉案假烟照片、指认涉案车辆照片、指认昵称“爱某”微信聊天记录裁图,梅烟移[2020]第某号梅州市梅县区某局案件移送函和清单(函附案件材料清单、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犯罪前科查询情况及汽车购销合同、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由辩护人提供)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梅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他人生产、销售的假烟而提供车辆,帮其运输,牟取高额运费,且查获未售货值金额1251916.86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批假烟尚未销售牟利,是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二O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O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的现金3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交通工具粤B某号某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追缴没收;涉案假烟共7478条予以追缴(由梅州市梅县区某局依法依规处理);涉案OPPO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某

梅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梅州】何某甲、何某乙保险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下一条:【深圳】深圳某公司、庄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