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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郑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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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4日15:20: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郑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204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2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1985年出生,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新县。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014年12月17日,事主冯某彬与李某霞因想投资承包山林经营,通过朋友周某宇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甲告诉冯某彬及李某霞,承包的林地每亩每年是15元人民币,林地过户费为150元人民币一亩,但需先交定金100000元人民币。18日,事主冯某彬、李某霞到韶关市浈江区某广场某韶关市某林业开发公司找郑某甲,郑某甲分别与受害人冯某彬、李某霞签订“韶关武江区某镇范围山林地林权转让及土地承包的委托合同”,冯某彬、李某霞当日各自交付100000元人民币订金给被告人郑某甲,但郑某甲收取后,并没有履行合同,而是多次以疏通关系的理由叫冯某彬、李某霞汇款,冯某彬、李某霞在汇款后不断催促郑某甲不履行合同则退钱,但郑某甲不仅不接听二人电话且失联。其中,事主冯某彬向郑某甲转款共计195000元人民币,事主李某霞向郑某甲转款共计130000元人民币。

(二)诈骗罪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郑某3(已判决)以郑某甲需要信用借款、购买山林等为由向朱某海前后借款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还清,并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小轿车及位于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的林权证、清远市某300亩的林权证作为抵押。之后,郑某甲、郑某3并未按约定还款,所借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等支出。其中,郑某甲得款1282000元人民币。

经查,清远市某山林,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至今未发放过上述抵押的林权证。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又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仅收到李某210万元,还了冯某12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应以诈骗罪追究郑某甲的刑事责任,而不应该以合同诈骗、诈骗罪数罪并罚;2.郑某甲能当庭认罪认罚;3.郑某甲是初犯、偶犯。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郑某甲予以减轻处罚。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冯某1与李某2因想投资承包山林经营,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甲告诉冯某1、李某2,承包林地每亩每年为15元,林地过户费为每亩150元,先交订金10万元。18日,冯某1、李某2到韶关市浈江区某广场某韶关市某林业开发公司,与郑某甲分别签订了韶关武江区某镇范围山林地林权转让及土地承包的委托合同,冯某1、李某2当日各自交付订金10万元给郑某甲。郑某甲收款后并未履行合同,多次以疏通关系为由叫冯某1、李某2付款,冯某1又向郑某甲交付了9.5万元。冯某1、李某2不断催促郑某甲不履行合同则退款,但郑某甲以不接听电话、失去联系等方式逃避退款。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郑某3(已判决)以郑某甲需要信用借款、购买山林等为由向朱某4前后借款共计322.6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还清,并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小轿车及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的林权证、英德市某亩的林权证作为抵押。之后,郑某甲、郑某3并未按约定还款,所借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等支出。其中,郑某3转账给郑某甲131.8万元。后经朱某4多次催促,郑某3归还了26万元。

经查,英德市某山林,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至今未发放过上述抵押的林权证。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甲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查获经过、出所登记表,证实郑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三水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寄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韶关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郑某甲,住所韶关市浈江区某1*某广场A单元某*,经营范围:林业开发、农业开发、林木种植。

3.冯某1提供的委托合同、收据、银行电子回单、付款承诺函,短信截图,证实2015年1月26日冯某1委托郑某甲购买乳源县某一地段林权,冯某1依约支付订金195000元。2015年3月28日郑某甲承诺退还订金及违约金,至2016年冯某1多次催促郑某甲退款。郑某甲对上述书证予以确认。

4.李某2提供的委托合同、收据,证实2014年12月18日李某2委托郑某甲购买武江区某镇地段林权,李某2依约支付订金100000元。郑某甲对上述书证予以确认。

5.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郑某3因犯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6.英德市某民委员会证明、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表决签名表,证实英德市某民委员会杉木塘片没有出租本村山林,户代表会议表决签名表是因一个自称姓雷的人到该村找村民签的名,该村民小组从未与郑某甲谈过出租山林的事,也不认识郑某甲。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7.借条、款项说明,证实郑某3、郑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一张借条给朱某4,共同借款340万元用于购买清远市某约2300亩的林权证,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前还清,以郑某3位于浈江区大学路万通时代花园B幢1604房和粤F某小轿车及位于清远市某约2300亩的林权证作为抵押担保。郑某3对收到朱某4的款项使用情况作了书面说明。

8.林权证、证明、情况说明,证实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未发放过乳林证字[2015]第0008967号《林权证》,冯某1未在乳源辖区登记有林权;冯韶斌确认是郑某甲出示给其看的林权证。

9.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某492、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某721796077、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某3887的开户信息、账户交易流水,证实郑某3收到朱某4转账共322.6万元,转账给郑某甲共131.8万元。

10.复函、任职的通知书,证实武江区龙归、某林业工作站站长的任职情况。

11.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查找郑某甲在笔录中提到洽谈山林转让的事宜的“小张”。

(二)证人证言

1.曾某6证言:朱某4是我表弟,郑某3曾向朱某4借款大概100万元左右,我不知道郑某3借款的用途,郑某3是用林权证做抵押的,是一本青色封面的林权证,林权的地址是韶关某,具体什么地方我就不清楚,也不清楚郑某3的林权证是怎么来的。2015年6月底朱某4和一名叫“阿成”的男子到我家中与郑某3协商,过了几天郑某3还了20万元利息给朱某4,9月郑某3从贷款公司贷款8万元,还了1万元利息给朱某4。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廖某7证言:2015年6月一个姓雷的人来我家,说想要租我们村的山林,叫我找村民签名同意,他说租山林就是用来看,我们很多村民觉得奇怪都不同意租给他。过了一个月左右,姓雷的人又带着几个人(朱某5是其中一个人)过来我家,闲聊了几句就离开了。再过了十多天,朱某5找到我说他被人诈骗了,问我有没有人找我谈购买山林的事情,我说只有姓雷的跟我谈过,我写了一张证明给朱某5。

3.胡某8证言:我不认识郑某甲,我任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他没有找过我办事。

4.龙某9证言:2015年间,我需要一笔钱周转,就想卖了某镇的一块山林,我找到郑某甲帮我卖,他说没人买,放高利货的就有,他介绍了郑某3给我,我和郑某3约定以我在某的山林抵押借款150万元,月息约5分。我们签了借款协议后,他给我转账100万左右。等了一段时间,他还是没有把尾款转给我,我要求他把我抵押的林权证给回我,我慢慢把100万元还给他,他同意了并把林权证给回我。

(三)被害人陈述

1.冯某1陈述:2014年12月17日我和李某2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某甲,郑某甲说承包林地每亩每年15元,过户费每亩150元,先交定金10万元。18日我和李某2去了某广场郑某甲的办公室,与郑某甲签订委托他去某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的委托合同,我交给郑某甲10万元订金,郑某甲口头承诺一个月办好手续。12月底郑某甲说10万元不够疏通关系,我又交给郑某甲3.5万元。2015年1月26日郑某甲说某没有林地承包了,他在乳源另外找给我,我于当日与他签订了承包委托合同,2月初郑某甲说还有一些单位没有疏通好,要到3月底才能办好。2015年3月底我又追问郑某甲,他还是说没有办好,我就要他退钱,他写了一份付款承诺函给我。4月我拔打郑某甲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不接听,去了公司找他已经关门了。2016年6月20日他回复了几条手机短信给我,之后我就再也无法联系上他了。郑某甲曾经给了一份写有我名字的林权证给我看,他说这块林地和我要的相差几百亩,他帮我重新找过。当时我说这一块也行。但是他说不行。

2.李某2陈述:2014年12月17日我和冯某1经朋友认识了郑某甲,郑某甲告诉我们承包林地每亩每年15元,过户费每亩150元,先交订金10万元。次日我和冯某1去了某广场郑某甲的办公室,与郑某甲签订委托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的委托合同,我们交了10万元定金,当时他口头承诺一个月办好手续。2015年1月18日郑某甲说10万元不够疏通关系,要我付5万元,我只转账了2万元给他,过了十天左右,我又转了1万元给他。2月12日左右我问郑某甲办得如何,他说春节后就会办好。3月我要求他退钱给我,他答应了,3月28日后我打不通他的电话,他也不回信息,至今没办法找到他。

3.朱某4陈述:2015年1月郑某3向我借20万元用于还房贷、车贷,月息6%,2月11日,我向郑某3转账18.8万元(扣除首期的利息1.2万)。3月郑某3给了我1.2万元利息。过了几天,郑某3说有一个老板要贷款购买林地经营权要我借150万元给他,月息4%,我向郑某3转账144万元(扣除首期的利息6万)。3月中旬郑某3给了我一份林权证复印件。4月22日郑某3说有一块林地经营权作抵押借款150万元,月息6%,我分几次转账给郑某3141万元(扣除首期利息9万元)。5月初郑某3说有一笔20万元的小额贷款,月息6%,我通过银行和支付宝转给郑某318.8万元(扣除首期利息1.2万元)。

2015年5月郑某3给了5万元利息。6月25日我没有收到利息,就去了郑某3家中,他以信贷出现问题为由要我等。他还向我介绍了购买林权证的老板郑某甲,两次借150万元是他们用来购买林权证。过了两天郑某3见我态度很坚决,为了让我放心就写了一个借条给我,将他名下的房子、汽车抵押给我。郑某3一共向我借了340万元,我扣除了首期利息后转给郑某3322.6万元,收回了34.4万元。我质问郑某3林权证是假的时候,他表现得好像早就知道林权证是假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朱某4辨认出郑某3和郑某甲。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郑某3供述及辩解:2015年1月郑某甲说急用钱,问我可不可以帮他找点信用贷款。刚好我自己也需要钱,我就找到朱某4说一个老板要借20万元周转,月息6%。朱某4同意了,不久就把18.8万元打到我账户,我就把10万元转给了郑某甲,自己留了10万元使用。过了两个月郑某甲说可以购买山林拿到林权证,以林权证抵押向银行贷款,通过资本的运作赚钱,叫我找点资金进来。他还拿出一份协议、一张林权证给我看。我和朱某4说了这个事情,郑某甲说先借120万元。当时我辞职了,也欠了一些私人债务,我就想找朱某4多借30万元,郑某甲也同意我这样做,我就将郑某甲要借150万元的事告诉了朱某4。朱某4把144万元打到我的账户,我留下了20多万元,将其余钱转给了郑某甲。又过了一个多月,郑某甲再次找到我说又找到一块林地,他想再借120万元,他也拿出了一份协议和林权证给我看,他以成某9的名义借。我就又加了30万元的金额,郑某甲也是知情的。我告知朱某4,郑某甲还想再借150万元买第二块林地,他同意后把141万元打到了我的账户。我自己留了20万元左右,其余的转给了郑某甲和成某9。后来,我不记得以什么名义还帮郑某甲找朱某4借了20万元。

到了5、6月朱某4要我们给利息。我把郑某甲叫到我家来说明情况,郑某甲说他购买山林的事情出现了问题,暂时还不起利息。朱某4就质疑我和郑某甲,郑某甲还是坚持说,他把钱用去购买山林了,只是出了些状况。过了一段时间朱某4离开了韶关,郑某甲带着朱某4的父亲、叔叔和我去到英德的一个偏远村落的村长家中坐,郑某甲是要证明给我们看,他就是把钱用在购买这个村的山林。但是,很奇怪的是郑某甲不允许我们和村长交谈,简单的走了一下就离开了,暂时安抚了朱某4及其家属的情绪。后来朱某4要求我和郑某甲写一份本息合计340万元的借条给他。又过了几天朱某4和他父亲来到我家说郑某甲提供的林权证是假的,他根本不是借朱某4的钱去购买林权,他质问我是什么回事,我当时也懵了,解释说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叫郑某甲来我家说明情况,但是郑某甲不肯过来。除去第一月利息,我共收到了朱某4322.6万元,郑某甲得到了约250万元。我一共还了26万元给朱某4。

经混杂照片辨认,郑某3辨认出和郑某甲。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郑某甲供述及辩解:我在2014年12月认识了冯某1,冯某1提出购买承包山林地贷款,洽谈的时候我根据冯某1的要求提供了一个在乳源购买林权的方案给他,并起草了一份委托合同,我也出具了收到订金19.5万元的收据。我们的委托合同约定的山林地块在武江区某镇范围,我找了胡站长(龙归林业站或某林业站站长)帮我物色合适条件的山林地,胡站长找了两处山林地。在洽谈期间我通过新闻了解到有人利用办理林权转让以及土地承包后,对林地上的林木以及青苗不签订补充协议赔偿并把权证抵押的方式贷款,在款项发放后不还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无法追偿的事情,我担心要担责就没有和胡站长继续洽谈此事,我和冯某1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冯某1叫我继续物色山林地。2015年1月26日我们又签订了乳源范围的山林地的委托合同,原委托合同自动作废。我又找到乳源桂头的“小张”洽谈购买山林地的相关事宜,还约了冯某1去到“小张”家里洽谈,“小张”在了解后表示无法按照此协议获得山林地,也办不了权证,我告诉冯某1后他让我继续找,我多次寻找均无法找到,2015年3月28日我写了一张付款承诺函给冯某1承诺退款,同时也继续寻找符合的山林地,但一直没有找到。我收到钱后给了“小张”8万元订金,其余的我平时花完了,“小张”后来将该款退还给我。2015年5月冯某1找过退钱,我答复暂时没有钱,可以分期归还,但冯某1不同意。我当时欠了很多人几百万元,2016年2月我换了电话号码,3月没有在韶关住了。2015年4月有几个社会青年把我带到山上殴打我,让我还冯某1的钱,后来我找到何伟还了2万元。

2014年12月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女性李校长(李某2),李校长想购买山林地后向银行贷款,我们签订了一份购买武江区某镇范围山林地的委托合同,我收取订金100000元。我也找了胡站长物色符合条件的山林地,后来我担心李校长买山林地用于抵押后不还款造成纠纷我会担责,我决定不履行合同并告知李校长,李校长同意并让我退还订金,我因为没有钱所以没有退还给她,李校长也没有向我追要也没有联系过我。

2015年初,郑某3想做一个贷款,但综合他的情况只能做林业贷款500万元,郑某3说他想用这笔贷款来还债,但首先需要有林权证,我说说需要的资金由他出,买下来的山林由我的公司管理,利润平分。2015年2月陆续银行转账到我的建行账号。这片山林在乳源或某,当地村委都有一部分签名了,村委的工作也基本做通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发现林业贷款出现坏账,暂停林业贷款业务,我就回清远找到一片林地,我和郑某3、朱某4的父亲一起找到村长,村委当时同意了,就差村民签名。之后也贷不了款,朱某4的钱也用了,这个事就中断了,至今我们也没有钱还给朱某4。我们收到朱某4300万元左右,有120万元左右是我用的,主要是用做林权工作。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及诈骗李某213万元的指控,经查,郑某甲虚构承包山林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某甲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合同”仅是一个诈骗的道具,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几种情形,郑某甲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李某2陈述其被诈骗13万元,但仅提供了10万元的收据,另外3万元无证据证实,郑某甲又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冯某119.5万元、李某210万元、朱某4296.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O三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白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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