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钟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704刑初某号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7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代理人钟某2,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系钟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3,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系冯某的表姐。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4年1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5月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阳江市阳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乙,男,汉族,1998年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某,阳江市阳东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冯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9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某2、冯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3,被告人李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某,被告人钟某乙及指定辩护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0日21时许,被害人钟某、冯某与郑某等人在某镇某酒吧202房唱歌饮酒,期间钟某进错到被害人钟某等人所在的202房,钟某回到203房后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说刚才进错房间被人骂的事情。郑某担心被告人李某甲知道钟某被骂后会对被害人钟某等人进行报复,便主动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协商解决此事。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钟某乙和岑某(在逃)等10余人到某酒吧门口与被害人钟某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钟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等人对被害人钟某、冯某进行殴打,将两被害人打至头部流血后离开了现场。郑某等人将被害人钟某、冯某送至某镇卫生院治疗。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以被害人一方有人打了他为由,又继续纠集被告人钟某乙等五人蒙面持砍刀去到某镇卫生院,被告人李某甲冲进急诊室找被害人钟某欲实施报复,后被劝阻离开。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5月2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某镇合广路某居委会旁一间大排档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2018年6月10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某镇某宾馆将被告人钟某乙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钟某、冯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病例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前科证明;办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诉称,我于2018年2月11日凌晨被以李某甲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打伤,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9天,后转阳江市中医院住院治疗60天,出院后休息一个月。请求二被告人赔偿医药费37983.35元,住院期间本人和陪护人的伙食费28000元,本人的误工费47600元,陪护人钟某2的误工费476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合计273183.35元。向法院提供了户口簿、阳江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收费清单、阳江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汇总,某卫生院、阳东区人民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阳江市中医医院的收费发票,收入证明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诉称,我于2018年2月11日凌晨被以李某甲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打伤,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休息三个月。请求二被告人赔偿医药费7297.55元,住院期间本人和陪护人的伙食费1200元,本人的误工费17600元,陪护人李某的误工费800元,交通费1600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合计57497.55元。向法院提供了户口簿、身份证、阳江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收费清单、收费发票及阳东区人民医院收费发票、工作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人陈某的辩护意见,案发当晚双方都饮了酒才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是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戴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是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21时许,被害人钟某、冯某与郑某等人在某镇某酒吧202房唱歌饮酒,期间准备到203房饮酒的钟某进错到被害人钟某等人所在的202房,被202房的人对其大声说了几句话,钟某回到203房后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说刚才进错房间被人骂的事情。郑某获知李某甲知道钟某走错房间之事后,担心被告人李某甲知道钟某被骂后会对被害人钟某等人进行报复,便主动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协商解决此事。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钟某乙和岑某(在逃)等10余人到某酒吧门口与被害人钟某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钟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等人对被害人钟某、冯某进行殴打,将两被害人打至头部流血后离开了现场。郑某等人将被害人钟某、冯某送至某镇卫生院治疗。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以被害人一方有人打了他为由,又继续纠集被告人钟某乙等五人蒙面持砍刀去到某镇卫生院,被告人李某甲冲进急诊室找被害人钟某欲实施报复,后被劝阻离开。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2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某镇合广路某居委会旁一间大排档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2018年6月10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某镇某宾馆将被告人钟某乙抓获归案。
另查明,钟某受伤后送某卫生院治疗,门诊用去医疗费155.98元,当日转阳东区人民医院治疗,门诊用去医疗费250元,当日再转阳江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多处挫裂伤。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至2018年4月30日(78天),出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多处挫裂伤。3.顶部头皮血肿。4.左肺下叶肺挫伤。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后全休一个月,用去医疗费24603.45元。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60天)在阳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头痛,气滞血瘀;西医诊断:1.脑外伤后综合征。2.左肺挫伤。3.全身多处挫伤。4.颈椎间盘突出症。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如有不适及时复诊,用去医疗费12926.92元。钟某提供阳江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收入证明,证明其在该公司从事焊工、铝合金门窗工程制作及安装工作,日薪人民币280元,年收入100800元。提供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钟某2在该公司的铁木工班组工作,日薪280元。钟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冯某受伤后送阳东区人民医院治疗,门诊用去医疗费250元后转阳江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顶部头皮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至2018年2月14日(3天),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门诊随诊。用去医疗费7047.55元。冯某提供了深圳市新智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收入证明,证明其在该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收入5500元,年收入66000元,提供冯某借记卡卡号62×××07的平安银行深圳常兴支行的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的银行流水单。冯某系深圳大学2015级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大学本科)。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建筑安装业年平均工资78008元,阳江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130元/天。根据上述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核准被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37936.3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38天=13800元,3.护理费130元/天×138天=17940元,4.误工费78008元/年÷365天×152天=32485.52元,5.营养费(酌情)5000元,6.交通费(酌情)2000元,合计109161.87元。被害人冯某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7297.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天=300元,3.护理费130元/天×3天=390元,4.营养费(酌情)1000元,5.交通费(酌情)300元,合计9287.5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纠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应以本院核准的数额为准,即合计109161.87元,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应以本院核准的数额为准,即合计9287.55元,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请求赔偿误工费,因为冯某系在校学生,且提供2018年10月份的银行流水清单未能反映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收入,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的经济损失109161.87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李某甲、钟某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经济损失9287.55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得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阳江刑事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