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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黄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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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2日14:53: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511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5月09日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51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翁某1,男,196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辜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系汕头市某局某所某中心副站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6年11月1日因伪造印章行为被处行政处罚十五日并处罚款某0元,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17日、4月16日、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辜某、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1的孩子、被害人翁某1的亲戚、朋友的儿女共七人到汕头某局工作,以每人需要费用30多万元为借口,在汕头市金平区某路某号某银行柜员机、市龙湖区某路“某”汽车4S店附近翁某1经营的花圃等地共骗得被害人翁某1经手的人民币总共240万元。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帮助协调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某局关于在汕头市金平区某路某号的电力设施拆迁工程一事,伪造广东某责任公司汕头某局与汕头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设施迁改合同(合同号:GDDW112某J00034)附加协议》,然后在汕头市金平区某路某号某银行柜员机、金平区某北路与某北路交界的某银行等地共骗得被害人翁某1经手的人民币总共180万元。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赃款用于还赌债及赌博花光。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经鉴定,1、《电力设施迁改合同(合同号:GDDW112某J00034)附加协议》物证上的印文“广东某责任公司汕头某局合同专用章”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的。2、《电力设施迁改合同(合同号:GDDW112某J00034)附加协议》物证上“甲方代表:”处的签名“张某1”与“张某1书写的笔迹”物证上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3、因检验条件所限,未能确定《电力设施迁改合同(合同号:GDDW112某J00034)附加协议》物证上“甲方代表:”处的签名“张某1”与“黄某甲书写的笔迹”物证上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某局纪委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对作案地点等相片辨认材料附卷,被害人翁某1、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谢某1、张某1、陈某、翁某2、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汕公(司)鉴(文)字(2016)1某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1、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案发后至今,被告人及家属从未退赔或返还给被害人被骗的财物,造成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应予严惩。3、如果被告人及家属在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赔或返还被害人被骗的财物,被害人可以考虑谅解被告人。4、辩护人主张抵扣汇入翁某3、郑某账户49万元,该款项是被告人先前与被害人直接的借款,与本案无关,不应抵扣。5、辩护人称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因被告人的举报只有派出所立案,并没有查实和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故法院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不持异议,提出:1、本案的诈骗数额依法应以扣除黄某甲对被害人翁某1的部分还款491700元后的数额进行认定。2、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后,就主动供述与所涉诈骗罪无关的张某2、卓某和林某2等人的网络赌博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系广东某责任公司汕头某局员工,2015年12月借调至汕头某局某所某中心副站长。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到其朋友翁某1在汕头市龙湖区某路某北街的花圃闲聊时,翁某1谈及其朋友李某1的儿子报考汕头某局未被录取,问被告人黄某甲能否帮忙,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花钱就有一定的把握,被害人翁某1经与李某1协商后,分二次拿了40万元给被告人黄某甲,让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李某1的孩子李某2安排到汕头某局工作。十多天后,被害人翁某1又找到被告人黄某甲,要求被告人黄某甲帮助其堂兄翁某4的三个女儿安排到汕头某局工作,被告人黄某甲答应帮助为此先后拿现金或通过转账取得被害人翁某1交给的117万元。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又以帮助被害人翁某1的朋友“某大姐”的女婿到汕头某局工作为由,通过转账取得被害人翁某1经手的48万元。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还以帮助被害人翁某1的儿子翁某2安排到汕头某局工作为由,通过转账取得被害人翁某135万元。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翁某1找到被告人黄某甲,反映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金平区某路某号的工程工地内有汕头某局的电线杆和铁塔等设施,要求被告人黄某甲找关系将汕头某局的该设施拆除,被告人黄某甲答应帮助而通过转账先取得被害人翁某1提供的协调费用30万元。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又伪造了广东某责任公司汕头某局与汕头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设施迁改合同(合同号:GDDW112某J00034)附加协议》一份,然后交给汕头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主管谢某1,之后至10月前,被告人黄某甲陆续取得被害人翁某1转账的150万元。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出具了5份收据给被害人翁某1,确认了共收到被害人翁某1经手的420万元。据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其收到被害人翁某1的款项后,并没有找人联系翁某1委托的事,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并已全部花光。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头某局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汕头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检举揭发林某2、卓某、张某2提供“皇冠”赌球网站会员账号给其投注赌博的事实。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电力设施迁改合同(合同号:GDDW112某J00034)附加协议》物证上的印文“广东某责任公司汕头某局合同专用章”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的,物证上“甲方代表:”处的签名“张某1”与“张某1书写的笔迹”物证上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经查,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4月1日对林某2、卓某、张某2立案侦查,林某2、卓某先后投案被取保候审,张某2被网上追逃,至2018年4月24日,尚未能获取足够证据对林某2、卓某进行起诉,目前,该案仍在继续侦查中。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共骗得被害人翁某1等4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翁某1、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谢某1、张某1、陈某、翁某2、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材料,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广东某责任公司汕头某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相关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被害人翁某1提供的收据,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4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事实,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中,未能确认其有立功表现,故可以对被告人黄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投案后,因本案被以伪造印章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予以折抵刑期。

对于被害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从未退赔或返还给被害人被骗的财物,造成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应予严惩的意见;提出辩护人主张抵扣汇入翁某3、郑某账户49万元,与本案无关,不应抵扣的意见;提出辩护人称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并没有查实和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对于辩护人提出诈骗数额应扣除黄某甲对被害人翁某1的部分还款491700元后进行认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款项,在被告人投案前双方有以收据的形式确认,且双方前存在借款关系,被告人当庭对诈骗数额也没有异议,故辩护人的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供述张某2、卓某和林某2等人的网络赌博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认定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检举他人的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证为犯罪事实,缺乏立功的必要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某

审判员 胡某

审判员 何某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某

书记员 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汕头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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