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冯某甲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502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5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0年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大学文化,原是汕尾市某执法大队负责人,户籍地汕尾市区某小区,居住地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9年被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3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甲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甲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冯某甲贪污案
2016年1月,原汕尾市某局与汕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的五辆新能源中巴作为下属五个执法大队的执法车辆,由于各个执法大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充电、维修等费用较高的问题,经协商,某公司每个月通过维修发票报销的方式向该局各个执法大队提供3000元赞助经费。该笔赞助经费由时任该局新港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强负责与某公司联系并取回,然后分发给各执法大队大队长。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冯某甲在任原汕尾市某大队长期间,通过张某强、曾某镰(汕尾市某汽车修配厂负责人)等人以虚开新能源中巴维修发票的方式,从某公司套取到的赞助经费中分得现金40000元。其中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冯某甲从张某强处拿到现金15000元,扣除发票的税费1200元,实际得款1380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冯某甲从张某强处拿到现金150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冯某甲从张某强处拿到现金10000元。被告人冯某甲共拿到40000元赞助经费后,未将该款交给该局东某执法大队入账或交由执法大队使用,而是个人侵占该款。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冯某甲受贿案
1.在查扣辖区内违法车辆中受贿的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任原汕尾市某大队长、汕尾市某局某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某执法大队)负责人期间,伙同某局某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林某特(已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辖区内泥头车车队老板财物,并在收取财物后放松对泥头车车队的执法,未按照城管部门规定履行查处辖区内违规运输车辆的职责。
2018年期间,周某成组织10多辆泥头车在汕尾市城区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某工业园区)径口村片区进行填土方作业,某执法大队数次查扣该车队的泥头车。每次车辆被查扣,周某成都会找被告人冯某甲,后交“罚款”现金1000元给林某特,没有开具发票,周某成交“罚款”给林某特后,林某特开具放车条给周某成,被查扣的车辆才得以放行。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授意林某特共向周某成收取7次“罚款”,共7000元,均没有开具发票,由林某特保管该笔款项。
2018年年初,谢某组织了三四十辆泥头车组成“新某”车队在某工业园区某村片区进行填土方作业。车队运输土方作业期间,某执法大队数次查扣泥头车并进行罚款。谢某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谢某每月交4000元“路保费”,谢某同意被告人冯某甲的要求并当场拿了4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冯某甲,其收下4000元现金后,要求谢某以后每月将4000元“路保费”交给林某特,并将此事告知林某特。之后林某特均按照被告人冯某甲的授意,每月向谢某收取4000元“路保费”,谢某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减少查扣谢某车队的泥头车。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谢某向林某特交了11个月的“路保费”,共44000元;向被告人冯某甲交了1个月的“路保费”4000元。
2018年期间,吴某声组织泥头车车队在某工业园区进行填土方作业,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吴某声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吴某声每月上交“加班费”现金2000元,吴某声同意后,被告人冯某甲要求吴某声将钱交给林某特,同时将此事告知林某特。自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林某特收取吴某声8个月的“加班费”每月2000元,共16000元。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期间,林某雍组织名为“某”车队的泥头车车队在某工业园区承包填土方作业。林某雍为了车队的泥头车不被某执法大队查扣,通过林某特转交“线路费”给被告人冯某甲。2018年年中,林某雍在自己家里将“线路费”现金10000元交给林某特;2019年春节前,林某雍再次在自己家里将“线路费”现金10000元交给林某特,林某特将收取林某雍“线路费”的事告知被告人冯某甲,并负责保管。林某雍还于2019年春节前送给林某特现金5000元,林某特先后共收取林某雍25000元。
2018年3月开始,方某转组织泥头车车队在某工业园区进行填土方作业,车队的泥头车多次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2018年6月,方某转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放车,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方某转每月上交“路保费”3000元,方某转同意后,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方某转将钱交给林某特,同时将此事告知林某特。方某转向被告人冯某甲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放松对方某转车队的执法。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林某特共收取方某转交来的7个月“路保费”,每次3000元,共收取21000元。
2018年10月份,颜某明雇佣王某的车队运输沙石。王某的泥头车被某执法大队查扣,颜某明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颜某明每月交2500元现金即可给予照顾,并且已经查扣的车辆不用交罚款,并要求颜某明每月将2500元交给林某特。颜某明同意,被告人冯某甲将此事告知林某特。颜某明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放松对王某车队的执法。林某特按照被告人冯某甲要求于2018年10月至12月每月向颜某明收取2500元,共收取3次,共7500元,
2018年4月,蔡某伟组织了十多辆泥头车组成“某隆”车队在某工业园区内运输沙石,在运输期间经常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蔡某伟迫于无奈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蔡某伟每月交“路保费”,并指定交给林某特,蔡某伟同意被告人冯某甲的要求。林某特在被告人冯某甲授意下,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蔡某伟收取7次“路保费”,前3次各2000元,后4次各3000元,共18000元。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下半年,陈某平雇佣某运输车队运输砂石,车队的泥头车经常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陈某平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陈某平每次交2000元现金即可给予照顾,每个月交两次,即每月交4000元,并要求陈某平每月按时将4000元交给林某特,陈某平同意被告人冯某甲的要求。陈某平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放松对某运输车队的执法。林某特在被告人冯某甲的授意下,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收取了陈某平交来的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伙同林某特非法收受或索取周某成、谢某、吴某声、林某雍、方某转、颜某明、蔡某伟、陈某平等人共153500元;另外,被告人冯某甲单独非法收受谢某4000元,林某特单独非法收受林某雍5000元。被告人冯某甲和林某特共同非法收受或索取153500后,由被告人冯某甲支配,林某特负责保管,林某特在被告人冯某甲的授意下,以“加班费”和“过节费”的名目拿给被告人冯某甲130000元,拿给陈某克“过节费”3000元,拿给陈某彬“过节费”及“加班费”8000元,拿给郑某中“加班费”1500元,余下11000元被林某特占有。
2.在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中受贿
2015年10月份,施某锋和杜某伟合作开发的位于汕尾市区某的某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被被告人冯某甲任大队长的原汕尾市某(以下简称东某执法大队)查封,施某锋通过时任某村村长卓某新出面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在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汕尾市区某的家中送了现金1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执法大队未再对金某名苑的施工工地采取查封措施,施某锋和杜某伟合作开发的某小产权房顺利建成封顶。
2018年3月,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处了周某记承建的汕尾市城区捷胜镇某小产权房,并扣押了周某记的施工工具。第二天,周某记到被告人冯某甲办公室说情,并送了现金5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要求被告人冯某甲把施工工具退还给他,被告人冯某甲收下5000元后,把施工工具还给周某记。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9月,郭某明位于汕尾市区某某住地在修建地基的过程中被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处,并查扣工程车和施工工具,发放停建通知书。郭某明通过被告人冯某甲的亲戚冯某好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与冯某好一起在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郭某明的居住地顺利修建好地基。
2018年11月,陈某平在汕尾市城区某镇西河建自建房时与邻居陈某法发生土地纠纷,被多次举报到城管部门,某执法大队多次到陈某平的工地执法,陈某平通过同村人吴某声找到时任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帮忙,吴某声要求被告人冯某甲让陈某平顺利建成六层高的自建房,承诺建成之后送3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答应。过后,陈某平、吴某声还多次宴请被告人冯某甲、林某特。2019年4月,陈某平的自建房顺利建成六层,由于被告人冯某甲被区纪委监委调查并留置,陈某平、吴某声承诺的30000元未能送给被告人冯某甲。
2016年年中,蓝某青在汕尾市区某一巷修建自建房,由吴某平承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东某执法大队经常到工地执法并要求停工,吴某平便要求蓝某青去找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疏通关系,蓝某青通过关系了解到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住址后,到被告人冯某甲家中找其说情,要求被告人冯某甲给予关照,并送了现金4000元和两瓶轩尼诗XO洋酒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钱和酒后,放松对蓝某青工地的执法,并让蓝某青顺利建成六层半的自建房。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8月,陈某惠在汕尾市区某一街东修建自建房,与邻居陈某(某村一街)、陈某放(某村一街)约好同时开工建设,并由同一个承建方承包建设。在挖基础过程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封了该工地,要求他们停工。陈某惠与陈某、陈某放商定按每间厝地出6000元凑钱送给被告人冯某甲,其中陈某惠出12000元,陈某出6000元,陈某放出12000元,并由陈某惠的亲戚林某信找被告人冯某甲疏通关系。林某信到被告人冯某甲办公室找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将现金30000元送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陈某惠顺利建成六层半高自建房,陈某顺利建成五层高自建房,陈某放顺利建成四层半高自建房。
2017年初,何某全位于汕尾市区某一路的七层高自建房外墙需要重新装修和加装电梯,在装修外墙过程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执法,要求何某全停工。何某全向被告人冯某甲要了电话号码,在几天后的一天晚上,何某全到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家找其说情,并送了现金7000元和一瓶2斤装轩尼诗洋酒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钱和酒后,何某全的房子顺利完成装修并加装了电梯。
2016年12月,刘某香在汕尾市区某文化馆隔壁建设七层高的自建房前海公寓,在施工过程中,遭到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处,刘某香便通过朋友黄某钳找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刘某香和黄某钳一起到被告人冯某甲办公室,由黄某钳将5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还继续带队到刘某香工地查封,刘某香便举报被告人冯某甲收受其5000元一事,被告人冯某甲害怕,于2017年8月将5000元现金退还给黄某钳,让其转交给刘某香。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12月,李某明在汕尾市区某一街建设自建房,在浇筑基础时,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到工地查处。在浇筑第一层平台时,被告人冯某甲又带队到工地查处,并且派城管队员在工地驻守,不让李某明施工。李某明便找卖混凝土业务员陈某国出面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陈某国与被告人冯某甲联系,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每建设一层要收5000元,李某明答应。李某明自建房建成后,将现金25000元交给陈某国,由陈某国在某园一期北门口将该款拿给被告人冯某甲。
2014年8月,何某舜在汕尾市区某一街东建设自建房。2015年12月,该自建房进行外墙贴砖和室内装修时,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带队到工地制止何某舜施工。何某舜通过朋友了解到被告人冯某甲电话号码,约被告人冯某甲在汕尾市区某正门见面,见面后何某舜请求被告人冯某甲对其给予关照,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5000元拿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5000元后,东某执法大队放松对何某舜的工地的执法,何某舜十三层高的自建房顺利完成装修。
2017年下半年,刘某美在汕尾市区某某建设自建房。建房前刘某美到东某城管部门办理手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不同意刘某美建自建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带队到刘某美的工地查处,刘某美找其朋友黄某城出面跟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收取40000元,刘某美将40000元现金拿给黄某城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放松对刘某美工地的执法,刘某美的自建房顺利建成五层半。
2017年10月,黄某雄在汕尾市区某*建设自建房富楼,同时其邻居许某蓬(其自建房位于新墟村一路)也要修建自建房,黄某雄便与许某蓬商量,在建房前找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疏通关系,并商定黄某雄送给被告人冯某甲2000元、许某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1000元,二人找到被告人冯某甲的胞兄冯某忠,带其两人到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家中。黄某雄、许某蓬要求被告人冯某甲对其自建房予以关照,被告人冯某甲答应。黄某雄和许某蓬便将各自准备的2000元现金和1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冯某甲,同时还送了2瓶蓝带洋酒和2条中华牌硬盒香烟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钱和烟酒后,黄某雄顺利建成五层高的自建房,许某蓬顺利建成四层高的自建房。
2016年5月,周某生在汕尾市区某一街八巷修建自建房,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带队查处周某生工地。2017年5月,周某生要浇筑第三层平台时找到卖混凝土给他的业务员陈某国帮忙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收取5000元,周某生答应。浇筑完混凝土后,周某生将5000元现金拿给陈某国转送被告人冯某甲。
2017年年中,陈某亮在汕尾市区某一街东修建自建房。施工过程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到工地查处。陈某亮通过卖混凝土给他的业务员陈某国帮忙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每层给5000元好处费,只能建四层,陈某亮答应。陈某亮每浇筑完一层平台后,便将5000元现金拿给陈某国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到要建成第五层时,被告人冯某甲要求第五层要10000元好处费,陈某亮答应。第五层封顶后,陈某亮将10000元现金拿给陈某国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陈某国每次均在银湖湾附近马路旁将钱拿给被告人冯某甲,共拿五次,其中四次每次拿5000元,一次拿10000元,共计拿了3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11月,郭某在汕尾市区某一街西二巷修建自建房。在修建第一层时,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到郭某工地查处。郭某找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送给被告人冯某甲现金2000元,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要求郭某不要建超过四层。2018年3月,郭某顺利建成四层高自建房。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在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某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过程中,非法收受或索取违法建设业主施某锋、周某记、郭某明、陈某平、蓝某青、陈某惠、陈某、陈某放、何某全、刘某香、李某明、何某舜、刘某美、黄某雄、许某蓬、周某生、陈某亮、郭某等人财物共211000元(其中30000元属受贿未遂),收受财物后放松对违法建设的执法。
三、被告人冯某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9年3月31日,某局某执法大队协管员余某贤与其妻子余某丹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其同事陈某彬介绍,向被告人冯某甲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并将余某丹位于汕尾市区某某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抵押交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无法说明该300000元的合法来源。
2015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要求其妻子潘某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给他使用,潘某红便办理了卡号为621某517的工商银行卡,办理后一直由冯某甲使用。根据卡号621某517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9月26日,卡号621某329转入16000元,同日,存入72000元;2015年10月3日,存入18000元;2016年4月25日,王某转入350000元;2017年3月4日,存入45000元;2017年3月6日,分两次存入8400元和1500元;2017年3月7日,卡号621某329转入20000元;2017年4月11日,存入40000元;2017年4月18日,存入20000元;2017年10月8日,蔡某转入18900元;2017年10月11日,存入40000元;2017年1*月18日,存入240000元;2018年1月15日,蔡某转入5某70元;2018年1月21日,分别存入20000元、9700元、9400元、18300元、18900元;2019年2月6日,存入130000元;2018年6月19日,蔡某转入28某0元;2018年10月17日,分别存入40000元、10000元、9800元、10000元、9500元、某00元、10000元、9000元、1600元;2018年11月11日,分别存入10000元、99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18年1*月1*日,分别存入9900元、10000元、9500元、9600元;2019年1月9日,分别存入9600元、9700元、10000元、10000元、9900元;2019年1月21日,蔡某转入20305元;以上45笔存款和汇款共计1445745元。其中2015年9月26日转入的16000元系被告人冯某甲工资卡转入、2017年3月7日转入的20000元系被告人冯某甲工资卡转入、2016年4月25日王某转入的350000元系出售汕尾市区某湾房产收入,除该386000元被告人冯某甲能说明合法来源外,余下1059745元被告人冯某甲辩称其中50000元是其母亲给的,100000元是其父亲给的,100000元是其二哥给的,50000元是卖车的款项。余下759745元被告人冯某甲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与其提供的家庭收入情况差额巨大。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案发后,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在被告人冯某甲家中搜查出现金30000元,2019年10月31日,潘某红主动将被搜查出的现金30000元及被告人冯某甲使用的卡号为621某517的工商银行卡余额291200元,共321200元退缴到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同年11月1日,余某贤将其向被告人冯某甲借款的300000元归还给潘某红。潘某红认为该款项来源不明,主动将300000元退缴到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上述涉案款项共计621200元,被告人冯某甲均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暂扣于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赞助经费共计40000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林某特非法收受或勒索泥头车车队老板款项共计153500元,其本人从中得到130000元,单独非法收受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勒索违法建设业主款项共211000元(其中,30000元构成受贿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无法说明个人出借款和个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汇款共计人民币1059745元的合法来源,与其提供的家庭收入情况差额巨大,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在受贿过程中,其中30000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部分受贿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冯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于2015年1月至同年11月,在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任该局香洲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该局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任该局某执法大队大队长;2019年3月至案发前任汕尾市某执法大队负责人。
一、被告人冯某甲贪污的事实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1月,原汕尾市某局与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的五辆新能源中巴作为下属五个执法大队的执法车辆,由于各个执法大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充电、维修等费用较高的问题,经协商,某公司每个月通过维修发票报销的方式向该局各个执法大队提供3000元赞助经费。该笔赞助经费由时任该局新港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强负责与某公司联系并取回,然后分发给各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告人冯某甲在任原汕尾市某大队长期间,通过张某强、曾某镰(汕尾市某汽车修配厂负责人)等人以虚开新能源中巴维修发票的方式,从某公司套取到的赞助经费中分得现金40000元。其中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冯某甲从张某强处拿到现金15000元,扣除发票的税费1200元,实际得款1380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冯某甲从张某强处拿到现金150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冯某甲从张某强处拿到现金10000元。被告人冯某甲共拿到40000元赞助经费后,未将该款交给该局东某执法大队入账或交由执法大队使用,而是个人侵占该款。
二、被告人冯某甲受贿的事实
1.在查扣辖区内违法车辆中受贿的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任某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人期间,伙同该大队一中队负责人林某特(已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辖区内泥头车车队老板财物,并在收取财物后放松对泥头车车队的执法,未按照城管部门规定履行查处辖区内违规运输车辆的职责。
2018年期间,周某成组织10多辆泥头车在某工业园区径口村片区进行填土方作业,某执法大队数次查扣该车队的泥头车。每次车辆被查扣,周某成都会找被告人冯某甲,后交“罚款”现金1000元给林某特,没有开具发票,周某成交“罚款”给林某特后,林某特开具放车条给周某成,被查扣的车辆才得以放行。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授意林某特共向周某成收取7次“罚款”,共7000元,均没有开具发票,由林某特保管该笔款项。
2018年年初,谢某组织了三四十辆泥头车组成“新某”车队在某工业园区某村片区进行填土方作业。车队运输土方作业期间,某执法大队数次查扣泥头车并进行罚款。谢某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谢某每月交4000元“路保费”,谢某同意被告人冯某甲的要求并当场拿了4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冯某甲,其收下4000元现金后,要求谢某以后每月将4000元“路保费”交给林某特,并将此事告知林某特。之后林某特均按照被告人冯某甲的授意,每月向谢某收取4000元“路保费”,谢某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减少查扣谢某车队的泥头车。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谢某向林某特交了11个月的“路保费”,共44000元;向被告人冯某甲交了1个月的“路保费”4000元。
2018年期间,吴某声组织泥头车车队在某工业园区进行填土方作业,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吴某声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吴某声每月上交“加班费”现金2000元,吴某声同意后,被告人冯某甲要求吴某声将钱交给林某特,同时将此事告知林某特。自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林某特收取吴某声8个月的“加班费”每月2000元,共16000元。
2018年期间,林某雍组织名为“某”车队的泥头车车队在某工业园区承包填土方作业。林某雍为了车队的泥头车不被某执法大队查扣,通过林某特转交“线路费”给被告人冯某甲。2018年年中,林某雍在自己家里将“线路费”现金10000元交给林某特;2019年春节前,林某雍再次在自己家里将“线路费”现金10000元交给林某特,林某特将收取林某雍“线路费”的事告知被告人冯某甲,并负责保管。林某雍还于2019年春节前送给林某特现金5000元,林某特先后共收取林某雍25000元。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3月开始,方某转组织泥头车车队在某工业园区进行填土方作业,车队的泥头车多次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2018年6月,方某转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放车,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方某转每月上交“路保费”3000元,方某转同意后,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方某转将钱交给林某特,同时将此事告知林某特。方某转向被告人冯某甲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放松对方某转车队的执法。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林某特共收取方某转交来的7个月“路保费”,每次3000元,共收取21000元。
2018年10月份,颜某明雇佣王某的车队运输沙石。王某的泥头车被某执法大队查扣,颜某明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颜某明每月交2500元现金即可给予照顾,并且已经查扣的车辆不用交罚款,并要求颜某明每月将2500元交给林某特。颜某明同意,被告人冯某甲将此事告知林某特。颜某明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放松对王某车队的执法。林某特按照被告人冯某甲要求于2018年10月至12月每月向颜某明收取2500元,共收取3次,共7500元,
2018年4月,蔡某伟组织了十多辆泥头车组成“某隆”车队在某工业园区内运输沙石,在运输期间经常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蔡某伟迫于无奈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蔡某伟每月交“路保费”,并指定交给林某特,蔡某伟同意被告人冯某甲的要求。林某特在被告人冯某甲授意下,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蔡某伟收取7次“路保费”,前3次各2000元,后4次各3000元,共18000元。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下半年,陈某平雇佣某运输车队运输砂石,车队的泥头车经常被某执法大队查扣和罚款。陈某平找到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陈某平每次交2000元现金即可给予照顾,每个月交两次,即每月交4000元,并要求陈某平每月按时将4000元交给林某特,陈某平同意被告人冯某甲的要求。陈某平交“路保费”后,某执法大队放松对某运输车队的执法。林某特在被告人冯某甲的授意下,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收取了陈某平交来的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伙同林某特非法收受或索取周某成、谢某、吴某声、林某雍、方某转、颜某明、蔡某伟、陈某平等人共153500元;另外,被告人冯某甲单独非法收受谢某4000元,林某特单独非法收受林某雍5000元。被告人冯某甲和林某特共同非法收受或索取153500后,由被告人冯某甲支配,林某特负责保管,林某特在被告人冯某甲的授意下,以“加班费”和“过节费”的名目拿给被告人冯某甲130000元,拿给陈某克“过节费”3000元,拿给陈某彬“过节费”及“加班费”8000元,拿给郑某中“加班费”1500元,余下11000元被林某特占有。
2.在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中受贿的事实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4年8月,何某舜在汕尾市区某一街东建设自建房。2015年12月,该自建房进行外墙贴砖和室内装修时,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带队到工地制止何某舜施工。何某舜通过朋友了解到被告人冯某甲电话号码,约被告人冯某甲在汕尾市区某正门见面,见面后何某舜请求被告人冯某甲对其给予关照,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5000元拿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5000元后,东某执法大队放松对何某舜的工地的执法,何某舜十三层高的自建房顺利完成装修。
2015年10月份,施某锋和杜某伟合作开发的位于汕尾市区某的某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被被告人冯某甲任大队长的东某执法大队查封,施某锋通过时任某村村长卓某新出面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在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汕尾市区某的家中送了现金1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执法大队未再对金某名苑的施工工地采取查封措施,施某锋和杜某伟合作开发的某小产权房顺利建成封顶。
2016年5月,周某生在汕尾市区某一街八巷修建自建房,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带队查处周某生工地。2017年5月,周某生要浇筑第三层平台时找到卖混凝土给他的业务员陈某国帮忙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收取5000元,周某生答应。浇筑完混凝土后,周某生将5000元现金拿给陈某国转送被告人冯某甲。
2016年年中,蓝某青在汕尾市区某一巷修建自建房,由吴某平承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东某执法大队经常到工地执法并要求停工,吴某平便要求蓝某青去找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疏通关系,蓝某青通过关系了解到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住址后,到被告人冯某甲家中找其说情,要求被告人冯某甲给予关照,并送了现金4000元和两瓶轩尼诗XO洋酒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钱和酒后,放松对蓝某青工地的执法,并让蓝某青顺利建成六层半的自建房。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8月,陈某惠在汕尾市区某一街东修建自建房,与邻居陈某(某村一街)、陈某放(某村一街)约好同时开工建设,并由同一个承建方承包建设。在挖基础过程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封了该工地,要求他们停工。陈某惠与陈某、陈某放商定按每间厝地出6000元凑钱送给被告人冯某甲,其中陈某惠出12000元,陈某出6000元,陈某放出12000元,并由陈某惠的亲戚林某信找被告人冯某甲疏通关系。林某信到被告人冯某甲办公室找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将现金30000元送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陈某惠顺利建成六层半高自建房,陈某顺利建成五层高自建房,陈某放顺利建成四层半高自建房。
2016年12月,刘某香在汕尾市区某文化馆隔壁建设七层高的自建房前海公寓,在施工过程中,遭到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处,刘某香便通过朋友黄某钳找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刘某香和黄某钳一起到被告人冯某甲办公室,由黄某钳将5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还继续带队到刘某香工地查封,刘某香便举报被告人冯某甲收受其5000元一事,被告人冯某甲害怕,于2017年8月将5000元现金退还给黄某钳,让其转交给刘某香。
2017年初,何某全位于汕尾市区某一路的七层高自建房外墙需要重新装修和加装电梯,在装修外墙过程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执法,要求何某全停工。何某全向被告人冯某甲要了电话号码,在几天后的一天晚上,何某全到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家找其说情,并送了现金7000元和一瓶2斤装轩尼诗洋酒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钱和酒后,何某全的房子顺利完成装修并加装了电梯。
2017年年中,陈某亮在汕尾市区某一街东修建自建房。施工过程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到工地查处。陈某亮通过卖混凝土给他的业务员陈某国帮忙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每层给5000元好处费,只能建四层,陈某亮答应。陈某亮每浇筑完一层平台后,便将5000元现金拿给陈某国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到要建成第五层时,被告人冯某甲要求第五层要10000元好处费,陈某亮答应。第五层封顶后,陈某亮将10000元现金拿给陈某国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陈某国每次均在银湖湾附近马路旁将钱拿给被告人冯某甲,共拿五次,其中四次每次拿5000元,一次拿10000元,共计拿了3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
2017年下半年,刘某美在汕尾市区某某建设自建房。建房前刘某美到东某城管部门办理手续,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不同意刘某美建自建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带队到刘某美的工地查处,刘某美找其朋友黄某城出面跟被告人冯某甲说情,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收取40000元,刘某美将40000元现金拿给黄某城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放松对刘某美工地的执法,刘某美的自建房顺利建成五层半。
2017年9月,郭某明位于汕尾市区某某住地在修建地基的过程中被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处,并查扣工程车和施工工具,发放停建通知书。郭某明通过被告人冯某甲的亲戚冯某好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与冯某好一起在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家中送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郭某明的居住地顺利修建好地基。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10月,黄某雄在汕尾市区某*建设自建房富楼,同时其邻居许某蓬(其自建房位于新墟村一路)也要修建自建房,黄某雄便与许某蓬商量,在建房前找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疏通关系,并商定黄某雄送给被告人冯某甲2000元、许某蓬送给被告人冯某甲1000元,二人找到被告人冯某甲的胞兄冯某忠,带其两人到被告人冯某甲位于某园一期的家中。黄某雄、许某蓬要求被告人冯某甲对其自建房予以关照,被告人冯某甲答应。黄某雄和许某蓬便将各自准备的2000元现金和1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冯某甲,同时还送了2瓶蓝带洋酒和2条中华牌硬盒香烟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钱和烟酒后,黄某雄顺利建成五层高的自建房,许某蓬顺利建成四层高的自建房。
2017年11月,郭某在汕尾市区某一街西二巷修建自建房。在修建第一层时,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到郭某工地查处。郭某找被告人冯某甲说情,并送给被告人冯某甲现金2000元,被告人冯某甲收钱后,要求郭某不要建超过四层。2018年3月,郭某顺利建成四层高自建房。
2017年12月,李某明在汕尾市区某一街建设自建房,在浇筑基础时,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到工地查处。在浇筑第一层平台时,被告人冯某甲又带队到工地查处,并且派城管队员在工地驻守,不让李某明施工。李某明便找卖混凝土业务员陈某国出面向被告人冯某甲说情,陈某国与被告人冯某甲联系,被告人冯某甲要求每建设一层要收5000元,李某明答应。李某明自建房建成后,将现金25000元交给陈某国,由陈某国在某园一期北门口将该款拿给被告人冯某甲。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3月,时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带队查处了周某记承建的汕尾市城区捷胜镇某小产权房,并扣押了周某记的施工工具。第二天,周某记到被告人冯某甲办公室说情,并送了现金5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要求被告人冯某甲把施工工具退还给他,被告人冯某甲收下5000元后,把施工工具还给周某记。
2018年11月,陈某平在汕尾市城区某镇西河建自建房时与邻居陈某法发生土地纠纷,被多次举报到城管部门,某执法大队多次到陈某平的工地执法,陈某平通过同村人吴某声找到时任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冯某甲帮忙,吴某声要求被告人冯某甲让陈某平顺利建成六层高的自建房,承诺建成之后送30000元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答应。过后,陈某平、吴某声还多次宴请被告人冯某甲、林某特。2019年4月,陈某平的自建房顺利建成六层,由于被告人冯某甲被区纪委监委调查并留置,陈某平、吴某声承诺的30000元未能送给被告人冯某甲。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在任东某执法大队大队长、某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过程中,非法收受或索取违法建设业主施某锋、周某记、郭某明、陈某平、蓝某青、陈某惠、陈某、陈某放、何某全、刘某香、李某明、何某舜、刘某美、黄某雄、许某蓬、周某生、陈某亮、郭某等人财物共211000元(其中30000元属受贿未遂),收受财物后放松对违法建设的执法。
三、被告人冯某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2019年3月31日,某执法大队协管员余某贤与其妻子余某丹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其同事陈某彬介绍,向被告人冯某甲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并将余某丹位于汕尾市区某某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抵押交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无法说明该300000元的合法来源。
2015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要求其妻子潘某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给他使用,潘某红便办理了卡号为621某517的工商银行卡,办理后一直由冯某甲使用。根据卡号621某517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9月26日卡号621某329转入16000元,同日,存入72000元;2015年10月3日存入18000元;2016年4月25日王某转入350000元;2017年3月4日存入45000元;2017年3月6日分两次存入8400元和1500元;2017年3月7日卡号621某329转入20000元;2017年4月11日存入40000元;2017年4月18日存入20000元;2017年10月8日蔡某转入18900元;2017年10月11日存入40000元;2017年12月18日存入240000元;2018年1月15日蔡某转入5某70元;2018年1月21日分别存入20000元、9700元、9400元、18300元、18900元;2019年2月6日存入130000元;2018年6月19日蔡某转入28某0元;2018年10月17日分别存入40000元、10000元、9800元、10000元、9500元、某00元、10000元、9000元、1600元;2018年11月11日分别存入10000元、99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18年12月12日分别存入9900元、10000元、9500元、9600元;2019年1月9日分别存入9600元、9700元、10000元、10000元、9900元;2019年1月21日蔡某转入20305元;以上45笔存款和汇款共计1445745元。其中2015年9月26日转入的16000元系被告人冯某甲工资卡转入、2017年3月7日转入的20000元系被告人冯某甲工资卡转入、2016年4月25日王某转入的350000元系出售汕尾市区某湾房产收入,除该386000元被告人冯某甲能说明合法来源外,余下1059745元被告人冯某甲辩称其中50000元是其母亲给的,100000元是其父亲给的,100000元是其二哥给的,50000元是卖车的款项,余下759745元被告人冯某甲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无法说明个人出借款和个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汇款共计人民币1059745元的合法来源。
案发后,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在被告人冯某甲家中搜查出现金30000元,2019年10月31日,潘某红主动将被搜查出的现金30000元及被告人冯某甲使用的卡号为621某517的工商银行卡余额291200元,共321200元退缴到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同年11月1日,余某贤将其向被告人冯某甲借款的300000元归还给潘某红。潘某红认为该款项来源不明,主动将300000元退缴到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上述涉案款项共计621200元,暂扣于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
另查明,在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甲的家属代被告人冯某甲退出贪污犯罪所得款人民币40000元,退出受贿犯罪所得款人民币20000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所得款人民币400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提起公诉后具有新的退赃情节,并向法庭提交了《忏悔书》,决定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林某特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强、陈某克、方某、张某芹、庄某华、曾某镰、蔡某涛、罗某寅、郭某谁、庄某锋、周某成、吴某声、林某读、张某发、颜某明、王某、陈某克、郑某中、陈某彬、余某超、林某妍、杜某伟、邹某杰、施某锋、卓某新、周某记、冯某好、陈某平、陈某惠、陈某、陈某放、何某全、刘某香、黄某钳、李某明、何某舜、刘某美、周某坤、周某生、陈某亮、陈某国、林某标、张某造、黄某献、林某伦、阮某、卓某隆、黄某帆、陈某侦、许某民、黄某枪、林某岳、黄某列、林某信、陈某江、卓某君、林某静、陈某山、戴某、严某川、郑某奕、施某强、陈某1、蔡某延、林某逊、卓某森、王某华、张某、余某贤、林某瑶、颜某菊、林某瑶、林某燕、余某丹、潘某红、冯某忠、蔡某游黄某贤证言,证人方某转、蓝某青、林某信、陈某平、黄某雄、许某蓬、郭某、郭某明、蔡某伟、黄某城、谢某、林某雍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某特、蔡某延、吴某辉、王某然、庄某华、陈某国、陈某锋、彭某桦、林某斐、颜某孟、杨某滨、潘某红自书的《情况说明》,汕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领(借)款单》《关于粤N某等5辆新能源车修理费用情况说明》《车辆租赁协议》《发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出具的《个人活期账户信息》《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企业活期账户信息》《企业活期明细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出具的《个人客户在我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出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汕尾市城区某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出具的《签领表》,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汕尾市城区某局出具的《证明》《某局有关情况》《城管局东某大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汇总表》(2015年度)(2016年度)《关于冯某甲同志工资收入情况说明》《关于泥头车车队的情况说明》《某执法大队2018年度行政立案统计表》《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东某执法大队2015-2017年度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说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汕尾市城区某办事处出具的《冯某甲财务补助明细表》,汕尾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潘某红个人1997年10月至2019年8月工资及补贴收入情况表》,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回复)》《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海丰县某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购车定金收据》,汕尾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汕尾某园时代城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汕尾市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汕尾市市*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共汕尾市城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划转编制和转隶人员的通知》,汕尾市某局出具的《汕尾市某局关于划转职责、机构和转隶人员的函》,汕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汕尾市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汕尾市城区委办公室出具的《汕尾市城区某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现金交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汕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付给汕尾市城区某局赞助经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林某特非法收受或索取泥头车车队老板财物共计人民币153500元,个人收受人民币4000元及非法收受或索取违法建设业主财物共计人民币211000元,合计人民币368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无法说明个人出借款和个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汇款共计人民币1059745元的合法来源,与其提供的家庭收入情况差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甲受贿犯罪所得款项人民币368500元中其中人民币30000元因被告人冯某甲被汕尾市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而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对该次受贿犯罪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的家属代被告人冯某甲退出贪污犯罪所得款人民币40000元,受贿犯罪所得款人民币20000元,且其家属主动上交及退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款项共人民币661200元,且被告人冯某甲自书《忏悔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及庭审时,被告人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冯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冯某甲在本院退出贪污犯罪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万元,退出的受贿犯罪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万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所得款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冯某甲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八千五百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十九万八千五百四十五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审判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某
书记员 黄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汕尾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汕尾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