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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凌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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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0日19:56: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凌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6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6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甲,男,1964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和平县某镇。因本案于2018年2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凌某甲与叶某1在和平县某镇某村委会的便利店因打麻将发生了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当被告人凌某甲拿起木凳砸向叶某1时,被叶某1闪开,木凳砸中了来劝架的被害人凌某1的头部,致凌某1倒地不起。之后,凌某1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凌某甲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鉴定,被害人凌某1系生前头部被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凌某甲的刑事责任。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凌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辩称其不是故意要砸被害人的,是因为叶某1先动手将其打伤,其情急之下才拿凳子还击叶某1的。

被告人凌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凌某甲持木凳砸中被害人凌某1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辩称凌某甲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对被害人的伤害是误伤,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某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与叶某1、凌某1等人在和平县某镇某村委会的便利店打麻将。23时30分许,凌某甲因要提前散场与叶某1发生了争执,争执中叶某1打了凌某甲一巴掌,随后双方发生打斗。见打不过叶某1,被告人凌某甲便拿起一旁的木凳朝在身后抱住自己的叶某1砸去,叶某1闪开,木凳砸中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凌某1头部,致凌某1受伤倒地不起。之后,凌某1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凌某甲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凌某1系生前头部被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案受案、立案侦查及被告人凌某甲归案的情况。被告人凌某甲系被动归案。

2、物证:作案木凳一张(与作案时用的同款木凳)。

上述物证以实物形式出示,被告人凌某甲无异议,确认上述物证。

3、病程记录、住院病案、死亡记录、入院记录:证实凌某1于2018年2月某日1时入院外一科急救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一是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擦伤,头皮血肿;二是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三是脑垂体瘤术后。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4、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凌某1的身份信息及死亡火化情况。被害人凌某1于2018年2月某日死亡,同年4月24日被火化。

5、证明、证明材料:和平县某镇某村委会及村民出具书面证明凌某甲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与被害人凌某1方是好朋友关系。

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凌某甲的身份情况,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和平县某镇某村委会便利店的方位、概貌情况,同时在案发现场提取物证木质凳子一把。(注:现场已经打扫过,在茶几的东侧地面上摆放着两张凳子,同一款式,提取的系靠东的凳子)

(三)鉴定意见

1、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和公司鉴(法尸)字[2018]03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凌某1右后顶部见一皮下出血,范围8cm×6.5cm,周围伴有13cm×10cm的头皮肿胀。额部见陈旧性手术疤痕。右额部见一皮下出血,范围5cm×2.2cm,周围伴有肿胀。被害人凌某1系生前头部被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大法鉴中心[2018]病检字第B1095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凌某1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挫伤;基底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内出血。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凌某2的证言:在打麻将结束时我听到啊龙说:“才11点半就结束了,哪里睡得着”,随后啊雄就说:“你们哪里有输钱,就我一个人输了钱”。我在上洗手间时听到啊龙和啊雄在便利店里吵架,没听清楚吵架的内容。上完洗手间到便利店后看到啊龙和啊雄用拳头打对方,朗叔躺在地上,周某2和几个拥口村村民在劝架。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证人凌某3的证言:大概打到23时左右凌某甲因为输了钱就不打了,然后与叶某1发生争执并扭打,因凌某甲打不过叶某1,凌某甲就顺手拿起旁边的凳子砸向叶某1,当时凌某1看到凌某甲拿起凳子砸叶某1,凌某1就走到叶某1后面想要拉开叶某1,叶某1看到凌某甲拿起凳子砸向自己于是就躲避开了凳子,因叶某1及时避开砸向他的凳子,凌某甲手上的凳子就砸到了正在劝架的凌某1头顶而导致凌某1当场就倒在地面上。没看清是谁先动的手。凌某甲拿四脚木凳,大约高1.1米左右,宽50厘米左右,实木型凳子。

3、证人周某1(便利店老板)的证言:我看到叶某1打了凌某甲一巴掌。接着两人就空手扭打在一起,后来凌某甲把凳子举起来想砸叶某1,凌某甲举起凳子时,凳脚不小心砸到凌某1后,凌某甲就把凳子放下了。木制的凳子,有靠背,约八十厘米高。我看到他整个人往后倒,倒下的时候身体是僵硬笔直的,整个身体后背位置与头部后脑位置都触地了,倒下之后凌某1的头部是对着店门方向的,在倒下的过程中身体也没有接触到其他物品,也没有碰到人,是直接倒在地面的。我有清理过现场。

4、证人凌某4的证言:叶某1,凌某甲,凌某2,凌某1四人大约打到23时左右我就听到凌某甲说不打了,他们散台之后叶某1就说那么早散台的,于是叶某1就和凌某甲发生了口角,之后就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叶某1和凌某甲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时,我看到凌某甲鼻梁有出血受伤,因为当时我是坐在凳子背对着叶某1和凌某甲两人的,当我起身转过来时,我就听到有凳子往地下掉的声音,在凳子往地下掉的同时我看到凌某1也往地下倒下来了,当时所有在场的人看到凌某1倒在地下。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我当时因坐在凳子背对着他们两人,没有看到是谁拿的凳子,之后我听在场的人讨论说是凌某甲拿的凳子。是实木四脚木凳,高约1.1米左右,宽50厘米左右。

5、证人凌某5的证言:凌某甲与叶某1因打麻将的事发生了争吵、扭打。后凌某甲背对着叶某1被叶某1双手抱住腰部,凌某甲挣脱不开,然后凌某甲就在前面拿起一张凳子,当时凌某甲就用双手将凳子拿起向右后边砸过去,当时凌某1刚好在叶某1右身边劝架,我就看到凳子砸到了凌某1的头上,当时还“咚”的一声,凌某1被砸到头后就立刻后仰倒在地上。凌某1之前不知道是因为什么病,做过2-3次的开颅手术。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当时叶某1从阿雄背后抱着他,阿雄就想拿起凳子从身前往后砸背对着的叶某1,但没砸到,却砸到了在一旁劝架的阿朗,阿朗被凳子砸到后就倒在了地上。阿朗倒地的过程中身体没有碰到其他物品。阿雄拿的那张凳子的特征是一张有靠背的木凳子,木质,黄色,高约80CM。

7、证人叶某2的证言:我到场后就问是谁打到凌某1这样子的,当时在场的叶某1说凌某1是被人用凳子砸到头部而倒在地上昏迷的。凌某1以前是患有脑瘤的,在广州做了两次开颅手术。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8、证人凌某6的证言:当天晚上我到现场之后我听便利店的老板娘说是因为凌某甲和叶某1打架的时候,凌某甲想用凳子砸叶某1不小心砸到我哥哥凌某1的头部,而后我哥哥凌某1被送到和平县人民医院的时候就死了,医院说是脑内积血导致死亡的。

9、证人凌某7的证言:我下楼后进去便利店看到凌某1闭着双眼躺着地下,呕吐白饭,我一直在叫凌某1,可是凌某1没有回应,我就拿纸巾将凌某1口中的白饭抹干净。之后就送去了和平县人民医院。

事后听讲是因为凌某甲和叶某1在我店里打麻将因凌某甲不打了,两人发生了口角、矛盾,开始叶某1就打了凌某甲一巴掌,凌某甲之后就拿起一张凳子砸叶某1,可是没有砸中叶某1而是砸中了凌某1,所以凌某1才倒地的。

10、证人凌某8的证言:我是当晚到现场之后凌某3跟我说是凌某甲与叶某1打架,我父亲凌某1上去劝架时被凌某甲用木凳砸倒在地上而后因没有抢救过来导致死亡的。

我父亲凌某1两次分别在广州市做开颅手术和在广州三九脑科医院做手术时的住院、治疗等手续和病例已经不在了。

11、证人叶某1的证言:2018年2月21日23时30分左右我们打麻将就结束了。我们就坐在商店里面喝茶,当时我因凌某甲打麻将提前散台的事与他发生争执,争吵中我很恼火就打了凌某甲一巴掌。这时,凌某甲不服气,就随手拿起一把凳子(靠背木凳子)想砸我,却被前来劝架凌某3拦住了,这时我又打凌某甲脸上一巴掌。我和凌某甲被劝架的凌某3拦开之后,我就发现凌某1晕倒在地上。当时我和凌某甲正发生争执,没有注意凌某1是如何倒地的。

凌某1大约在5年前患有脑瘤还动过手术,还患有高血压。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凌某甲如实供述,对其持木凳砸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称:2018年2月21日某时30分左右,我在某镇某村便利店和叶某1、凌某2一起打麻将,打了一个钟左右散台不打了。本来约好打到24整点的,我提前半小时不想打了,准备散台时,叶某1因为我提前散台跟我发生争吵,后来叶某1用拳头打了我的脸部几拳,并用手按住我的头部,我也用手反抗抱住叶某1,争执中,我脸部鼻子出血了,我就顺手拿起旁边一张木凳子举起来准备砸向叶某1时,凳子不知被谁抢着掉在地上了,后有人说凌某1摔倒在地上了,不省人事。

当时凌某1倒地的时候,我和叶某1及当时在场的人对凌某1进行施救时,听在场的其他人说我拿凳子想砸叶某1没砸到,而砸到了在一旁的凌某1。我不知道砸到凌某1什么部位,当时在场的人也没有说我砸到凌某1什么部位。

砸叶某1是一张木质四脚凳子,有靠背的,什么颜色我记不清了,高约80CM。

凌某甲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并辨认出作案时所用的同款凳子。

(六)视听资料

和平县公安局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持木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凌某甲没有伤害被害人凌某1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凌某甲因打麻将纠纷与叶某1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打斗,凌某甲持凳子砸向叶某1,其客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虽然因叶某1躲闪而砸中了被害人凌某1,导致打击对象错误,但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他人身体)是一致的,不影响故意伤害罪名的成立。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凌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凌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2月某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彭某

审判员 许某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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