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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蔡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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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8:29: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蔡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802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30日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8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是湛江市某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现住湛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6年湛江某桥货运站项目建设期间,被告人蔡某甲身为市某局某科科长,对某桥项目的某及某建设资金使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为了让湛江市赤坎某实业公司的老板蔡某1和(另案处理,与蔡某甲同村)投资建设经营赤坎某桥货运站项目,蔡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其透露国家补贴项目的信息,指点某公司通过虚假土地估价方式达到项目合作条件,并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工程实施可行性评估予以审批通过,致使不具备项目建设实力的某公司以得以投资建设和承包经营某桥货运站项目,2011年至2015年期间,蔡某1和、蔡某2兄弟经营的某公司通过某桥项目共获得约300万元的收益。为答谢蔡某甲在某桥项目上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蔡某2以节日红包形式先后六次共送给蔡某甲现金7万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4年1月,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蔡某2利用春节前的机会约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1万元。2、2005年春节前,蔡某2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后,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1万元。3、2006年1月,蔡某2请蔡某甲及其家人到富某大酒店吃饭。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及其承建的吴川市浅水镇、兰石镇农村公路方面的关照,饭后临离开包间时,蔡某2当着蔡某甲的面送给其女儿蔡韵一个装有现金1万元的红包。4、2008年1、2月的一天,蔡某2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1万元,作为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的感謝费。5、2009年1月,蔡某2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后,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的帮助和关照,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5000元。6、2010年1、2月的一天,蔡某2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5000元,作为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的感谢费。7、2014年10月,蔡某甲在开发区人民大道北“某豪苑”楼盘的新房入伙,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的关照,蔡某2借新房入伙之机送给蔡某甲现金2万元(通过蔡某甲妻子刘某之手转交)。2012年下半年,蔡某甲在开发区人民大遒北“某豪苑”楼盘购买一套住房(10幢某房)。为交购房款,蔡某甲向蔡某1和提出“借”30万元。为了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上对其帮助和关照,蔡某1和同意蔡某甲的要求,并交待其胞弟蔡某1平办理此事。2013年1月5曰,蔡某1平按照蔡某甲的安排,从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到“某豪苑”楼盘的开发商湛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账户20×××97)用于缴交购房款。直至案发时,蔡某甲都没有将该30万元退还给蔡某1和。

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担任湛江市某局规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工程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甲有自首情节以及主动退赃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蔡某甲主动索贿情节,应该从重处罚。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没有指点某公司通过假评估,不存在向蔡某1和索取钱财的情节。

辩护人辩称,一、起诉书指控蔡某甲“指点某公司通过虚假土地估价方式打到项目合作条件,并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工程实施可行性评估予以审批通过,致使不具备项目建设实力的某公司得以投资建设和承包经营某桥货运站项目”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反而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更显示与蔡某甲无关。二、起诉书指控蔡某甲“索要他人财物”不成立。三、蔡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甲在2001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担任湛江市某管理局某科科长,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在2001年至2006年湛江某桥货运站项目建设期间,对某桥项目的某及某建设资金使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为了让湛江市赤坎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老板蔡某1和(另案处理)投资建设经营赤坎某桥货运站项目,蔡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其透露国家补贴项目的信息,指点某公司通过虚假土地估价方式达到项目合作条件,并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工程实施可行性评估予以审批通过,致使不具备项目建设实力的某公司以得以投资建设和承包经营某桥货运站项目。2011年至2015年期间,蔡某1和、蔡某2兄弟经营的某公司通过某桥项目共获得约300万元的收益,被告人蔡某甲先后收受蔡某2、蔡某1和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1月,蔡某2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利用春节前的机会约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1万元。

2、2005年春节前,蔡某2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1万元。

3、2006年1月,蔡某2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及其承建的吴川市浅水镇、兰石镇农村公路方面的关照,请蔡某甲及其家人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后临离开包间时,蔡某2当着蔡某甲的面送给其女儿蔡韵一个装有现金1万元的红包。

4、2008年1、2月的一天,蔡某2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1万元,作为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的感謝费。

5、2009年1月,蔡某2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的帮助和关照,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5000元。

6、2010年1、2月的一天,蔡某2请蔡某甲到富某大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给蔡某甲现金5000元,作为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对其帮助和关照的感谢费。

7、2014年10月,蔡某2为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中的关照,借蔡某甲在开发区人民大道北“某豪苑”楼盘的新房入伙之机,送给蔡某甲妻子刘某现金2万元。

8、2012年下半年,蔡某甲在开发区人民大遒北“某豪苑”楼盘购买一套住房(10幢某房)。为交购房款,蔡某甲向蔡某1和提出“借”30万元。为了感谢蔡某甲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上对其帮助和关照,蔡某1和同意蔡某甲的要求,并交待其胞弟蔡某1平办理此事。2013年1月5曰,蔡某1平按照蔡某甲的安排,从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到“某豪苑”楼盘的开发商湛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账户20×××97)用于缴交购房款。直至案发时,蔡某甲都没有将该30万元退还给蔡某1和。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另查明,在有关部门对某桥项目进行调查期间,蔡某甲、蔡某1和等人订立攻守同盟,试图对抗调查。2016年5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湛江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2涉嫌行贿一案过程中,发现广东省某运输管理办公室主任蔡某甲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线索。同年6月8日,检察机关对蔡某甲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线索进行初查。经初查,发现蔡某甲在湛江市某局任职期间,曾收受湛江赤坎某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蔡某1和送的30万元及在办理某桥货运站项目过程中有涉嫌滥用职权等行为。同日,检察机关决定对蔡某甲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次日,蔡某甲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在湛江市某局任职期间曾经收受湛江市赤坎某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蔡某1和送的30万元等问题。同年12月29日,蔡某甲向检察机关退赃37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2、户籍资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蔡某甲在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没有前科。

3、到案经过、自首证明,证明: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是自首的。

4、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湛江市某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湛江市某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某行业的工作部门,内设某科,该科负责制订和综合平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港口、邮电等某邮电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某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某建设资金管理和资金安排工作;负责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及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超(点)的设置、调整、审核上报和指导监督工作;审核、审批某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以及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协调某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维护某行业的基本建设市场秩序;组织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负责某基础设施投资引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履历和任职材料,证明:被告蔡某甲属国家工作人员,2001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担任湛江市某管理局某科科长。

《湛江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证明:某桥公路货运站属国家主枢纽公路货运站及其建设的相关要求。

《土地租赁协议书》,证明:2003年6月1日,某公司租赁赤坎某村委会60亩土地20年,作为建设湛江公路主枢纽货运配载服务站场用地。

湛江市正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书》,证明:某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将该项目土地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的设定条件评估,估价结果为1708万元。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合作经营协议书》、《合作投资建设经营湛江公路主枢纽某桥货运站合同书》,证明:某公司代表赤坎交管总站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经营该项目,某公司以某部门800万元补助资金作为投入,某公司以土地估价1708万元加现金200万元投入。

市某局关于该项目的有关会议记录,证明:该项目经市某局研究决定的过程,以及市某局决定由赤坎交管总站作为合作主体,负责对合作方的实力进行调查,另外,市某局某科负责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将麻章货运站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报告修编调整给该项目使用。

市交局对该项目审核审批的相关文件及内部审批稿,证明:市交局某科在该项目的审核审批过程中履行申请立项、工程许可审查等职责。

市发改局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工程许可批复档案资料及该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证明:市某局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申请审查工程许可所提交资料的情况。

市某局《关于请求审批湛江公路主枢纽赤坎货运站规划选址的函》、《关于湛江公路主枢纽某桥货运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湛江某桥货运站有关问题的函》、市国土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证明:市某局某科为了该项目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负责拟文并向有关部门发文。

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湛江公路主枢纽某桥货运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某村委会、某公司申请该项目土地办证的资料,证明:某公司用虚假合作协议申请土地办证。

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的虚假《合作投资建设经营湛江公路主枢纽某桥货运站合同书》、《关于〈合作投资建设经营湛江公路主枢纽某桥货运站合同书〉的补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书》,证明:某公司为了办理土地证,虚构与某村委会合作的事实。

《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该项目土地登记到某桥公司名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用地单位为某桥公司。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内公路汽车客运线路车牌有偿使用问题的复函》、省某厅《关于下达2003年某部公路建设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公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补助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公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补助计划的通知》、市某局针对该项目下拨850万元的相关凭证、资金划拨单,证明:所下拨的850万元中,有150万元是省某厅针对该项目下拨的补助资金,200万元是从市某局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线路有偿费返还留成中开支,500万元从省某厅安排给其他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借支。

省某厅《关于转复某部2005年预算的通知》,证明:2005年,省某厅根据某部的预算安排湛江公路主枢纽某桥(湛江麻章)货运站补助资金400万元。

省某厅《关于下发广东省公路汽车客货站场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证明:纳入“十五”期公路站场建设规划且经省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新建国家公路主枢纽货运站项目可以获得补助资金如300万元。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市某局《关于上报2004年公路客货站场建设计划的报告》、《湛江市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情况汇报和2007年计划的请示》、省某厅《关于下达2004年全省汽车客货站场建设计划的通知》,证明:该项目列入省某厅建设计划。

市某局《关于申请划拨2005年湛江公路主枢纽场站、国防公路项目资金的请示》、《关于申请划拨湛江公路主枢纽场某桥(湛江麻章)货运站补助资金的请示》、《关于湛江公路主枢纽场某桥(湛江麻章)货运站等中央资金安排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申请划拨湛江公路主枢纽场某桥(湛江麻章)货运站补助资金的请示》、《湛江市某运输局关于申请划拨湛江公路主枢纽场某桥(湛江麻章)货运站补助资金的请示》、《湛江市某运输局关于申请结转湛江公路主枢纽场某桥(湛江麻章)货运站预算指标的请示》,证明:市某局向省某厅申请某部对该项目的400万元补助资金,但由于该项目没有资金完成绿化工程故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某部的400万元补助资金无法通过审核下拨到位。

《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该项目先后由某公司和蔡某2承包经营。

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某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这些公司的成立及股东等情况。

赤坎交管总站《关于我站在赤坎某桥货运站项目收入情况的说明》、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至2015年间,某公司收到蔡某2支付的承包金共30万元,赤坎交管总站没有在该项目中获得收入。

《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蔡某甲与妻子共同购买“某豪苑”10幢某房的事实。

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蔡某甲于2016年12月29日退赃37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湛江市某局赤坎道路某管理总站站长。在某桥货运站项目考察及筹建过程中,蔡某甲将蔡某1和及某公司作为合作方向其推荐,并且授意其让蔡某1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虚假土地评估以让该公司达到合作条件,以及授意其让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虚假合作协议解决土地办证问题,再有出面干预让其同意将该项目给某公司承包经营的事实。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2、证人蔡某1和的证言,证明:其是湛江市赤坎某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蔡某甲向其透露某桥货运站项目的相关信息及让其租赁土地参与投资建设,在建设过程授意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虚假土地评估以达到合作条件、出面帮助某公司承包经营该项目,蔡某1和为感谢蔡某甲在该项目中的关照和帮助,安排蔡某1平将30万元购房款送给蔡某甲的事实。

3、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湛江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甲授意戚某1让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虚假合作协议以解决土地办证问题,以及出面帮助某公司承包经营该项目,其为感谢蔡某甲在该项目中的关照和帮助于2004至2014年间送给蔡某甲共7万元现金等事实。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4、证人蔡某1平证言,证明:蔡某1和送给蔡某甲30万元,蔡某甲等人为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订立攻守同盟等事实。

5、证人蔡某3的证言与证人蔡某1平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6、证人邹某,证明:蔡某甲授意戚某1让蔡某1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虚假土地评估以让该公司达到合作条件,以及授意戚某2部让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虚假合作协议解决土地办证问题等事实。

7、杨某1的证言与证人邹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8、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湛江市赤坎某市场服务公司经理。其代表赤坎交管总站签订该项目合作协议但没有参与建设及经营,以及戚某1出面让其与某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承包经营合同等事实。

9、杨某2、黄某1、李某、许某、黄某2的证言,证明:该项目的筹建过程,某科的职责等事实。

三、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其是湛江市某局某科科长。该科工作职责是: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港口码头、水路运输的规划;2、负责汇总年度计划(含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下达;3、负责审查某建设项目(含公路、港口码头、航道、客货站场等)的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属房屋建设的由建设系统负责),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及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审批权属于发改部门,我们规划科只是审查工可并作出审查意见);4、负责审查某项目施工的招、投标方式(表格)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发改部门核准(2013年省发改委将公路大修项目的招、投标核准权交给某部门负责);5、负责县道公路的造价审核管理(若市财政局投入全额及较大额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各县市负责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6、负责全市的公路、港口、水路运输的统计分析;7、负责高速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码头等重点项目的协调;8、负责联系铁路、民航等中央驻湛单位的工作。1997年,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湛江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该规划包括“一个中心、七个客运站、六个货运站”,其中,赤坎某桥货运站属于规划内的全国公路主枢纽货运站之一。“九五”期间由于赤坎区无法落实某桥货运站的用地,项目调整到麻章区,调整的项目也在湛江市区的西北出口,大方向符合某桥货运站的总体布局规划要求,因涉及具体项目选址调整,当时市某局已报省某厅批准了麻章货运站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了2003年上半年,时任市长徐少华同志现场办公,其为了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当场决定将麻章货运站的用地调整给某集团公司使用,让某集团按照市某局的要求另外征地建设某桥货运站,但该集团公司没有征到地,最后其按照麻章货运站的征地价值及前期投入费用共约500多万元支付给市某局,由市某局另外落实项目用地。大概2003年5、6月份,在赤坎交管总站的努力下,落实到某桥货运站项目的用地及物色到合作对象,用地为赤坎某公司租赁赤坎某村20年的60亩土地,合作对象是某公司。当时,市某局副局长许某(分管运管工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兼办公室主任肖某都分别召集开过会议研究赤坎交管总站对某桥货运站的相关考察情况和规划情况。在赤坎交管总站多次考察并且汇报后,2003年下半年,市局先后多次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上讨论了该项目,当时赤坎交管总站站长戚某1汇报了其所考察的合作方某公司的情况、选址位置、土地来源、土地租赁期限等,并提出将某部500万元、省某厅300万元补助资金作为该站的资金入股与某公司合作建设经营某桥货运站。市某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经研究决定,一是同意赤坎交管总站提出的选址;二是将赤坎交管总站作为投资主体与某公司合作建设该货运站;三是将部、省的800万元补助款作为赤坎交管总站的投资款,若局有资金再补助一些;四是修编麻章货运站的工可报告作为赤坎某桥货运站使用,不再建设麻章货运站项目;五是主抓某桥货运站项目建设工作的局领导是许某和李某(分管重点项目的副调研员兼湛江市路桥公司经理);六是市某局先下拨200万元启动资金,由某科负责拟文向市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批准立项后,赤坎交管总站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了该项目的工可报告并同时向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选址审批等手续。工可编制完成后,赤坎交管总站向市发改局申请批准该工可,同时,市某局某科按照市发改局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工可进行审查并给其出具了工可的审查意见。市发改局审批工可之后,由赤坎交管总站具体负责某桥货运站项目的筹建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市某局某科根据赤坎交管总站上报的工程进度及资金申请预先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后作出资金拨付意见,经市某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向赤坎交管总站拨付建设资金,再由该站负责按进度拨向项目和监督使用。该项目是经市某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麻章货运站项目调整而来(修编麻章货运站的工可使用),其选址就在原湛江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的某桥货运站选址旁边,符合规划要求,具体项目本身就不需再报某部审批。而当时省某厅已下放客货运站工可审批权限,该项目的工可经市级发改部门审批即可。某部、省某厅在我局上报的规划中已将该项目列入五年规划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分别下拨了赤坎某桥货运站项目400万元和150万元建设资金。市某局某科在该项目建设中履行了以下工作职责:1、审查该项目具体选址是否符合总体布局规划并根据赤坎交管总站的请示拟文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2、根据市发改局的要求审查工可报告并向市发改局申请审批工可;3、向上级申请将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申请划拨资金(期间,多次向财政部驻广东特派办催促拨付某部已下拨的补助资金);4、根据赤坎交管总站和监理公司上报的工程进度,经报市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向赤坎交管总站拨付进度资金(某补助资金);5、根据赤坎交管总站的申请出文协调解决项目用地、规划审批中的有关问题。我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主枢纽货运站项目立项条件。一是其符合总体布局规划;二是已落实项目土地、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三是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该项目工可报告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我们在审查过程也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进行评审,所以其工可报告是经过充分论证的,我们某科当时基本都认可该工可报告的结论,只是对投资总估算做了一些核减,大概减了几十万元,最终的投资估算大概是2900多万元。赤坎某桥货运站的筹建主体是赤坎交管总站,由赤坎交管总站与某公司出资合作经营。之后,它们成立湛江市某物流公司负责经营该货运站。在赤坎交管总站考察该项目过程中,我没有将项目合作方某公司及蔡某1和推荐给戚某1,是戚某1自己物色的。问:赤坎交管总站有与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中的赤坎交管总站与某公司出资和分红比例是3:7,这个在市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上讨论过(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但是对于签订协议的过程我不清楚。当时草拟协议之后经过市某局组织有关负责人员审核,并指定专人负责,但我没有参与过审核。某公司符合投资主体要求,这方面情况赤坎交管总站戚某1站长在市某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上已经汇报过。戚某1汇报了一是某公司具有建设该货运站的实力;二是某公司已经租赁赤坎某村的60亩土地20年;三是面积符合建设货运主枢纽站的要求。某公司用其租赁的60亩土地作价入股,再加一部分现金出资。具体数字要查阅合作协议。该项目土地的评估过程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是由赤坎交管总站负责和某公司商谈具体合作问题以及土地评估的,在评估过程没有任何人跟我讲过土地评估的事,也不是我管。某部补助500万元和省某厅补助300万元有文件规定,某部对于该类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有下发表格式的文件(主要通过平时的会议下发,相当于会议材料),省某厅有专门针对该类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发文。当时某部关于国家主枢纽客、货运站的补助标准是500万元,省某厅关于国家主枢纽货运站的补助标准是300万元。某部、省某厅根据站场建设的标准,结合五年规划项目库和下级某部门上报的资金投资计划,审核列入五年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再制作资金下拨计划具体下拨资金。上述补助资金不一定以建设进度情况作为下拨条件,有些站场建设补助资金在站场一开始建设就下拨,有些按照进度下拨。当时考虑到只要按照国家主枢纽货运站的规划和标准来建设,某部和省某厅的补助资金肯定能够下拨,况且该项目已列入部、省五年规划项目库,所以就先报立项再申请资金。该项目建设过程共拨付了850万元,其中省某厅针对该项目共下拨了首批150万元,其它700万元是从其他项目资金调整挪用及市某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地方留成款(简称附加费留成款)中开支,具体以文件为准。挪用其他项目资金不符合专款专用等相关规定,但是当时在项目之间相互调配资金使用的情况很普遍。从市某局附加费留成款中开支款项符合相关规定,因为当时该款由我局负责安排使用,我局有权支配该款项。有几个原因:1、有些其他项目巳经用市局站场资金先行垫付建好,之后省某厅才下拨资金,于是挪用这些资金建设,抵消之前已垫付资金,不这样操作垫付不了之前的账;2、有些项目已经取消,但是已到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没有变更或已行文报予调整,于是挪用这些项目资金建设;3、有些项目还没有开工,于是挪用这些资金建设。挪用其他项目资金的作法是某科副科长杨某2提出来的,因为当时我局在项目之间相互调配资金使用的作法一直存在。杨某2负责资金台账,只有她清楚具体情况,由杨某2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我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由我局某科会同财务审计科办理划款手续。上述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赤坎交管总站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经办人杨某2先向我口头汇报资金拨付意见,经同意后,杨某2再口头向局长汇报(有时由局长直接交办),经局长同意就提交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之后,杨某2制作《建设资金划拨单》并提出资金拨付审核意见,我作为科长出具初审意见,再交财务审计科出具审核意见,之后呈分管某科的领导审核,最后报局长审批。经过审批程序后,印发资金拨付正式通知文件,该文件也要履行内部审批,由资金拨付经办人杨某2拟文,层报我、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审发。某部已针对该项目下拨400万元资金到财政部驻广州特派办,由于项目没有整体竣工验收,该款在特派办并办理年年结转,至今没有下拨。所以,没有资金填补挪用的资金缺口。此外,有些项目已取消或预先已拨足补助。在该项目的审批及国土规划办证等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我不清楚,因国土规划审批办证的相关资料不经我们某科审查。在该项目的审批及国土规划办证等过程,赤坎交管总站的戚某1站长、某公司的老板蔡某1和或者其他人没有向我汇报过土地委托评估以及国土规划办证过程存在虚假办证等弄虚作假的情况。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我收受蔡某2钱款共7万元的经过:1、2004年1月份,大概是春节前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蔡某2约我到富某大酒店(其哥哥蔡某1和经营的酒店)吃晚饭。在饭席结束后,蔡某2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现金,以感谢我对他经营的某桥货运站项目的关照和帮助,我收下了。2、2005年也是临近春节前的时候,蔡某2以快到春节为由请我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席后,蔡某2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我关照其经营某桥货运站的感谢费,我收下了。3、2006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蔡某2请我家人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后蔡某2准备送我出包间的时候,蔡某2当着我的面塞给我女儿蔡韵一个利是封,并说了几句祝福的话,我客气几句就让女儿把信封收下了。当即我女儿将该信封交给我。我回到家一看,信封内装有1万元人民币。当时蔡某2为了感谢我在某桥货运站项目给予他关照而送钱给我的。4、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应蔡某2的邀请到富某大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我出门的时候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现金,并感谢我对其经营的某桥货运站项目的关照,我收下了。5、2009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蔡某2在临近春节前夕请我到富某大酒店吃饭。饭后,蔡某2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现金,我收下了。我知遒这是他为了感谢我对其经营的某桥货运站项目的关照而送钱给我的。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蔡某2请我到富某酒店吃晚饭。饭后,蔡某2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现金,作为我关照其经营的某桥货运站项目的感谢费,我收下了。7、2013年上半年,我在开发区人民大遒北某公园旁边某豪苑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在2014年10月下旬的时候,我们家新房入伙。入伙当天,由于我出差不在家。第二天我回到家后,我的妻子刘某拿着一个比较大的利是封给我,说这是蔡某2昨天过来登门拜访的时候让她转交给我的。事后我打开利是封一看,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我知道这是蔡某2为了感谢我对其某桥货运站项目的关照,而借我新房入伙的机会送给我的感谢费。以上七次,蔡某2总共送给我7万元。蔡某2是因为我是市某局某科的科长,我在赤坎某桥货运站的申请立项、工可报批、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过蔡某2帮助和关照,蔡某2为了感谢我对他的支持,或者说在这些项目上没有为难他,帮他及时申请资金等方面事项给予方便,所以他利用节假日的机会请我吃饭并送钱给我。

我收受蔡某1和钱款30万元的经过:2012年年底,我决定购买某豪苑10栋某房这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要130多万元。当时我四处筹措资金,还有30万元的缺口,于是我主动打电话给蔡某1和,向他提出借30万元用于买房。当时蔡某1和表示自己不在湛江,他会安排其弟弟蔡某1平帮我处理这件事。然后没过多久,蔡某1平打电话过来,问我这笔30万元怎么支付。我就让我妻子刘某将某豪苑楼盘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以及我们购买的房号、姓名等信息告诉给蔡某1平,让蔡某1平直接将30万元汇给房地产开发商。很快,蔡某1平就给我回话,说他已经按我的意思将这30万元转到我们指定的账号里,让我查收一下。之后开发商那方也给我们确认30万元已经到位。然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大约是2013年中秋或国庆节前的一、二天,蔡某1和请我到富某酒店吃饭。那天蔡某1和我先到,所以我们两人先在包间里聊天。我跟蔡某1和说:“向你借30万元买的房,现在很快可以交楼了,非常感谢你的支持,这笔钱我筹到后会尽快还给你的”。蔡某1和当时说:“这笔钱还什么还,你一个公务员能有几个钱,这笔钱就当作是我送给你买房了”。我表示该笔款金额大,我承受不起。蔡某1和表示这些年他经营的某桥货运站项目多亏有我的帮助才能顺利建成,使得他能赚到钱,因此让我一定要收下。我考虑自己确实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上是关照过蔡某1和,他又是大老板,这些钱对于他不算什么,所以我也没有再说什么,就当做默许认可他的说法了。接着有其他的客人到了之后,我们就入席一起吃饭了。蔡某1和要送这笔30万元给我是因为蔡某1和的某公司与赤坎交管总站合作筹建赤坎某桥货运站项目,我当时作为市某局某科的科长在上述项目争取发改部门的立项、工可报批、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他关照,使得该项目能顺利获得市某局下拨资金投入建设,他为了感谢我对他项目上的支持,所以才送钱给我。

2012年年底,我看中开发区人民大道北某豪苑楼盘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就是现在我住的某豪苑10栋某房),房价大约130万元。当时除了自己的积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向银行商业贷款30万元以外,我还需要向多方筹款才付得起,于是我考虑向蔡某1和借钱。随后在2013年初的时候,我给蔡某1和打了一个电话。我将我买房欠钱一事跟蔡某1和说了,希望他能借30万元给我。蔡某1和说没问题,但是当时他有事不在湛江,他说会安排其弟弟蔡某1平帮我处理这笔款。随后蔡某1平打电话给我,说蔡某1和巳经跟他说了,问怎么将钱交给我。随后我让妻子刘婉玲将将某豪苑楼盘的开发商湛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号和我们所购买的10栋某房号等信息告知蔡某1平,让他把30万元转入我们指定的这个账号当中。之后蔡某1平给我打了个电话,说30万元已经转入上述账号了,让我们去确认一下是否已经收到。不久,开发商这边告知我已经收到了上述30万元转款后,大约过了一段时间,我记得是2013年春节前夕,蔡某1和请我在富某酒店吃饭。在饭席开始前,当时就我和蔡某1和在场聊天。我将借他30万元一事已经办妥的情况告知他,并向他表示感谢,我说等过完年后会筹钱归还给他。蔡某1和主动提出不用我还,你们这些公务员工资不多,这笔钱就当作他送给我买房了。我当时说这笔钱不少哇,我怎么能要你的钱。但蔡某1和跟我说,这些年他经营的某桥货运站项目多得我帮忙,他坚持要送钱给我,让我不要拒绝。在他的坚持之下,我也没有纠缠蔡某1和的说法。蔡某1和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老板,其公司2003年与湛江市某管理局赤坎某管理总站合作筹建某桥货运站项目。而该项目部分工作当时由市某局规划科负责协调,由赤坎交管站具体实施,我当时是市某局规划科的科长,在上述项目我曾给予蔡某1和帮助,他为了感谢我对他的支持,所以主动向我提出送钱。我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争取发改部门的立项、工可报批、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他关照,特别是资金划拨方面,我们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将其他项目未用的专项资金划拨给某桥货运站项目使用,使得某桥货运站项目能顺利建成经营。2015年下半年开始,有关部门开始调查某桥货运站相关问问题,还调取了相关相关财务资料以及找有关人员谈话,当时我就深怕借蔡某1和30万元的问题会被组织盯上。在今年4月底的时候,赤坎交管站原站长戚某1被釆取“两规”措施,我就觉得蔡某1和借给我这笔钱是经过银行转账的,是留有痕迹的,这将会被有关部门查账发觉。这时内心焦急的我找不到方向,希望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应对。在5月份的时候,我跟蔡某1和约好在其位于富某酒店八楼的办公室见面。见面后,我跟蔡某1和说现在有关部门调查某桥货运站项目的问题越来越深入,到时他安排蔡某1平通过银行转账送给我的30万元肯定会被人发现的。我们商量是不是统一一下口径,就说我已经将该笔30万元通过蔡某1乎还给了蔡某1和。蔡某1和也很担忧这件事会影响他,所以他同意这样做,当即还把他的弟弟蔡某1平叫来办公室。蔡某1平来了之后,我们将相关情况告知给蔡某1平知道,让他以后对外要坚称说上述30万元,我已经将钱通过他还给蔡某1和了。蔡某1平说会按照我们的要求去做。为了证明我们虚构还钱一事有证明力,蔡某1平还去打印一下2013年1月他划款给我之后的那段时间,其银行账户交易的情况,他想看看当中有没有接近30万元的存款,到时就用记录中的存款说是蔡某1平收到我还的钱后再存入该银行的账户。过了几天,在蔡某1平到银行打印了转款账户的交易流水后,我、蔡某1和及蔡某1平再次到了富某酒店碰头(我印象中当时我们还先约了审计某公司财务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了解某桥货运站项目的资金情况,问完相关情况后等事务所的人走后我们三个人再谈这件事),当时蔡某1平说他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在2013年1月中下旬有一笔28万元的现金存款比较接近30万元。我当时对蔡某1平说既然没有相符的,那就按照将这笔28万元当做是我还30万元给你,之后你们兄弟再将28万元存入到蔡某1平的账户中,至于少了2万元就说酒店装修临时抽出来使用了。蔡某1和、蔡某1平兄弟说这样的说法好,以后大家对外统一口径就这么说。当时蔡某1平提出,到时就说这笔30万元就是我弟弟蔡某3经手把钱交给蔡某1平的,这样多一个人证明这件事,到时有关部门调查的时候都会觉得我是真的还钱给蔡某1和了。我和蔡某1和都认可蔡某1平的提议。之后我打电话给蔡某3,吩咐他到时有关部门找他了解上述30万问题的时候,让他说已经将这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他,然后由他亲手将钱还给蔡某1平。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四、辨认笔录

1、蔡某甲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2、戚某1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3、蔡某1和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4、蔡某2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5、邹某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6、杨某1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7、周某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8、杨某2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9、黄某1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10、黄某2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11、李某对某桥货运站项目等材料的辨认

12、蔡某甲对购买房产及有关银行交易流水的辨认

13、蔡某1和对通过蔡某1平转账给蔡某甲30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的辨认

14、蔡某1平转账给蔡某甲30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的辨认

上述辨认笔录,均证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蔡某甲收受蔡某1和30万元是否具有索贿情节。据查,被告人蔡某甲为交购房款,主动向蔡某1和提出借款30万元。为了感谢蔡某甲之前在某桥货运站项目上对其帮助和关照,蔡某1和同意蔡某甲的要求,并交待其胞弟蔡某1平办理此事。蔡某1平通过自己卡号向银行转账30万元给蔡某甲后,蔡某1和由于感谢蔡某甲对其项目的支持,一直没有问蔡某甲还款。此事实有证人蔡某1和、蔡某1平的证言予以证明,且与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相吻合。因此,在被告人蔡某甲收受蔡某1和30万元的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甲没有存在索贿的行为。

二、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是否自首。据查,蔡某甲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在湛江市某局任职期间曾经收受湛江市赤坎某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蔡某1和送的30万元等问题。此事实有被告人蔡某甲的到案经过、传唤证、自首笔录予以证明,因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蔡某甲在担任湛江市某局某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蔡太好、蔡某1和谋取利益,收受其两人的贿赂款合计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蔡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在案发后退清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蔡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和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蔡某甲所退的赃款人民币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唐某

审判员 黄某

审判员 黄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湛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资深刑事律师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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