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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陈某甲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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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7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8:22: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811刑初某号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1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1946年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时任湛江某建有限公司法人,捕前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湛江市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指定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延期审理,同年11月15日恢复对案件的审理。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7红(另案处理)通过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湛江市某建农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陈某7红为财务总监。之后二人又于2015年11月13日在茂名市成立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负责人是张某3(另案处理);并且先后在广东省吴川市成立吴某2市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省高州市、广东省信宜市等地成立服务中心。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通过巨额认缴注册资本迷惑群众,实际相关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没有到位。2015年3月起,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经常召集群众在两公司办公室进行宣扬“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大项目的活动,声称公司农业很有发展前景,群众可以投资该公司,入会费688元,最低参股一股,每股3000元,并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陈某甲在茂名分公司召集培训时公开宣扬:1、入688元一单,入三单三年后有车有房;2、入517元一单,入三单三年后有车有房;3、入2380元一单,入三单后推荐二人三个月还本外还给7500元;4、入8980元一单入三单后面推荐二人三个月后,还本外还给65000元。经查,某建公司向外宣扬的所谓“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项目均是虚假宣传。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受某建公司虚假宣传影响,从2015年3月8日起,湛江市区、吴川市、广东省茂名市区、高州、信宜等地区群众纷纷上当受骗,将钱交至某建公司及该公司属下分公司、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处。该公司属下分公司、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将收到集资款后均按陈某甲、陈某7红要求转账至陈某7红中国建设银行62×××27账户内,参与集资的被骗群众多达3000-4000人,且绝大多数为老年人,涉案金额达3641316元。因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等人无法按承诺分红付息和返还集资款给群众引致案发,陈某1等23名受害群众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金额共计高达人民币1297207元。陈某甲等人集资诈骗所得,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陈某甲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给群众。案发至今,陈某甲等人没有退还受害人款项。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供麻检公诉量建[2018]某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所得129720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我们只是集资没有诈骗,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陈某甲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非单位犯罪的个人犯罪行为。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7红(另案处理)通过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湛江市某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陈某7红为财务总监。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茂名市成立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负责人是张某3(另案处理),并且先后在广东省吴川市成立吴川市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广东省信宜市等地成立服务中心。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通过巨额认缴注册资本迷惑群众,实际相关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到位。2015年3月起,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经常召集群众在两公司办公室进行宣扬“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大项目,声称公司农业很有发展前景,群众可以投资该公司,入会费688元,最低参股一股,每股3000元,并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陈某甲在茂名分公司召集培训时公开宣扬:1、入688元一单,入三单三年后有车有房;2、入517元一单,入三单三年后有车有房;3、入2380元一单,入三单后推荐二人三个月还本外还给7500元;4、入8980元一单入三单后面推荐二人三个月后,还本外还给65000元。经查,某建公司向外宣扬“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项目均是虚假的。

受某建公司虚假宣传影响,从2015年3月8日起,湛江市区、吴川市、广东省茂名市区、高州、信宜等地区群众纷纷上当受骗,将钱交至某建公司及该公司属下分公司、服务中心财务人员。该公司属下分公司、服务中心财务人员收到集资款后,均按陈某甲、陈某7红的要求转账至陈某7红中国建设银行62×××27账户内,参与集资的被骗群众多达3000-4000人,且绝大多数为老年人。因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等人无法按承诺分红付息和返还集资款给群众导致案发,陈某1等23名受害群众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金额共计高达人民币700596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没有将集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陈某甲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给群众。案发至今,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没有退还受害人款项。

附涉案被害人交纳款项情况一览表:


合计

1550907元

700596元(其中茂名467324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证明:

1、物证、书证。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程序性文书。证实2017年3月22日,侦查机关接到被害人余某1、陈某1等人的报案后立案侦查;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下桥镇国营五一农场五一大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一支行业务大厅内被抓获。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相关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羁押条件。

(4)委托书、收据。证实被害人陈某2委托被害人黄某1报案及其交纳的款项。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梁某1、罗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被骗款项的收据。

(6)湛麻公(经)现检字[2018]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尿液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筛选,结果均呈阴性。

(7)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会员投资收益自我选择登记表。证实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2016年三次集资到款项的情况。

(9)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同伙陈某7红的中国银行62×××27账户交易流水明细。

(10)某建公司相关文件资料。证实某建公司为集资诈骗所制定的相关方案、规定、通知等。

(11)张某1、孟某、梁某3、梁某2、田某、陈某3、陈某1、刘某1、田某、冯某1、黄某1、余某1、黄某2、林某1、文某、韦某1、江某1、杨某1、邹某1、吴某1、黎某、陈某4、潘某、李某1、李某2、黄某3、梁某4等人提交的收据、某建公司文件、会员申请表。证实某建公司向集资的群众出具收款收据及其公司为集资而制定的相关方案、规定、通知等。

(12)韩某提交的证据。证实2016年之前,湛江市韩某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康泰建公司销售的“康泰建1号”和“康泰建1号”液肥是合格的产品,2016年起某建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假冒“某建1号”和“某建1号”并进行集资诈骗。

(13)陈某7红账户集资目录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涉案的金额是3941692.74元。

(14)吴某2市市场监管局及吴某2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吴某2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证实吴某2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实缴注册资本公司,且其申报的吴某2九龙湾某生态养老健康城项目只是项目备案,该备案属于门槛告知备案性质,吴某2市发展和改革局未对其项目资金及方案等进行审查的事实。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15)已报案被害人被骗金额表。证实已报案的被害人被骗金额是1569955元。

(16)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某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茂名市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某建公司、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不属于实缴注册资本公司。

(1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向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潍坊市威某施农化有限公司、青岛东方英诺化工有限公司与某建公司交易的相关资料。

(18)代加工生产协议、托运单、运输协议等资料。证实某建公司委托青岛东方英诺化工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湛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生物菌肥系列产品的等相关协议。

(19)授权书、营业执照、肥料正式登记证等资料。证实潍坊市威某施农化有限公司、青岛东方英诺化工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

(20)潍坊市威某施农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没有与某建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21)湛麻公(经)托字[2018]第5号委托函、广东中正司法会计鉴定所回函。证实某建公司的财务资料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

(22)手机微信截图。证实侦查机关提取被告人陈某7红在手机中与孙某2微信聊天的内容。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4月,我在某建公司任兼职会计,负责报税、工商部门办证事务,月工资1000元。2015年12月末,公司股东陈某7红和法人陈某甲先后游说我投资该公司:入会费688元,最低参股一股,每股3000元,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我交纳了688元入会费投资该公司,并发展了陈某9子入会,陈某9子交15688元给我并委托我去办理入会手续。2016年2月5日,我通过南粤银行622448008708XX29转账30000元到陈某7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作为投资入股10股,我与陈某9子各自占5股15000元;陈某7红给我开具两份收据,并给我二张湛江市某建农业有限公司-法人陈某甲的《总公司合资决定》。2017年2月6日,我要求陈某7红、陈某甲返还本金及分红,遭到拒绝。该公司没有实业及生产产品,该公司在茂名市、阳江市、吴某2市、广西等地设立分公司并以同样方式发展会员近4000多人,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某建公司以三种方式宣传发展会员,在公司集会洗脑,由陈某甲讲课;接着公司将新会员带到麻章金星酒家或金泉酒家集中聚餐;开设网站,在网站上宣传投资;老会员口口宣传发展新会员。我和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陈某1提供2张收据共15688元。

(2)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我在某建公司任兼职会计,负责报税。2015年7月,公司法人陈某甲聘请我为公司的宣传部部长,月工资2000元,负责宣传、授课事务。2016年1月,我交6000元给陈某7红入股,并以我儿子梁思文的名义交6000元入股。我又交纳6880元现金作十份入会费(我占五份,我以我儿子梁思文名义购买五份),我发展了朋友林某3、崔某投资入会,林某3、崔某分别交了2064元(三份,每份688元)、688元成为会员。2016年7月底,该公司拖欠我几个月的工资,我遂离职。2017年3月,我要求陈某7红、陈某甲返还本金及分红,遭到拒绝,我上当受骗了。该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租赁土地、基地,没有生产经营项目。在茂名、阳江、广州、广西等地,该公司设立分公司并以同样方式发展会员近4000多人,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负责人是张某3。公司每次集会人员有200-300人,在麻章金星酒家或金泉酒家每次都有30-40桌新会员集餐。我和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梁某2提供1张收据6000元。

(3)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我三次共交纳了9440元投资款给陈某7红,陈某7红开三张收据给我,我发展了吴某4,吴某4交了9440元给陈某7红。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我要求陈某7红、陈某甲返还本金及分红,遭到拒绝。该公司没有实业及生产产品,我发现上当受骗了。

被害人黄某2提供3张收据共9440元。

(4)被害人梁某3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我在某建公司任兼职会计,负责报税。2015年1月的一天,我在陈某7红的办公室,交了20单的入会费(688元/单,共13760元),陈某7红开了6张共13760元的收据给我,我已丢失了单据。之后我又到陈某7红的办公室购买了3000元的原始股,陈某7红开了一张收据给我。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我二次共交纳了16760元投资款给陈某7红。我发展了黄某2、吴某4等200多人入会。陈某甲任命我为某建公司坡头服务中心经理,任命黄某2、吴某4为副经理。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我要求陈某7红、陈某甲返还本金及分红,遭到拒绝并躲避我,我上当受骗了。某建公司所称“某生态健康城”项目是没有地址的、是虚构骗人的。我们会员交纳会费及募捐款给陈某7红,不知陈某7红收到我们会员的钱款用在何方。陈某甲、陈某7红称是用于投资种养基地,其实陈某甲、陈某7红根本没有种养基地,他们是骗我们会员集资款。该公司在茂名市、阳江市、吴某2市、广西等地设立分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会员近4000多人,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我与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梁某3提供1张收据3000元。

(5)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6年2月3日,我交了688元入会费并认购5股交15000元给陈某7红入会。2016年2月26日,我以妻子张某4、女儿黄某5名义交9632元给陈某7红认购14份会员费,张某4、黄某5不知情,合计25320元。陈某7红安排我作为邓光辉的下线。陈某7红要求我继续发展下线入会,我没有发展到下线。2017年3月,我要求陈某7红、陈某甲返还本金及分红,遭到拒绝。该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租赁土地、基地,没有生产经营项目,纯属忽悠大家入局被骗。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被害人黄某1提供5张收据共25320元。

(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6年2月,我按照陈某甲提供的账户,转账6000元至陈某7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作为向某建公司投资入股。2017年2月,我要求陈某7红、陈某甲返还本金及分红,遭到拒绝。而该公司没有实业及生产产品,我发现我上当受骗了。我没有交纳入会费688元的入会费,我和该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刘某1提供1张收据6000元。

(7)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我是某建公司的兼职会计,负责公司报税,公司主要操控者是陈某甲、陈某7红。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我带领舞蹈队为陈某甲的公司演了6场舞蹈,陈某甲至今没有支付我这6场舞蹈的演出费、服装费共18700元。2015年12月8日,陈某甲还要我交纳10000元代理费作为该公司的代理商。2016年2月15日,我交8000元给陈某7红,并为朋友朱海滨购买了一股3000元,陈某7红开了两张共11000元的收据给我。2016年5月8日和5月18日、我交了3000元给陈某7红。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我集资给陈某甲共42700元,我发现上当受骗后,多次向陈某甲、陈某7红讨回我的投资款,均遭到拒绝。我入会后我没有发展下线,我与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田某提供4张收据共14000元、1张代理费收据10000元。

(8)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6月30日,我向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负责人张某3交纳1551元(517×3)入会;2015年8月24日,交纳3619元(517×7);2015年9月8日,交纳2380元(2380×1);2015年10月12日,交纳26940元(8980×3);2015年11月7日,交纳代理费60000元;2016年2月2日,交纳合资款15000元(3000×5)。我私自以我丈夫黄某6、儿子黄贞棋名义交纳款项入会、加单。我先后投资146966元到某建公司。这样,我成为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茂南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我发展了余某1(交纳55700元)、张国清(交纳2064元)、陈兰华(交纳2064元)、周和(交纳2064元)、陈兴利(交纳2064元)(交纳5064元)、陈秀娟(交纳688元)入会投资。2017年3月初,我要求陈某7红、陈某甲返还本金、分红,遭到拒绝。而该公司没有任何实业及生产产品,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张某3、会计陈某10、出纳陈某4,张某3、梁某8是收单员,入单是邱国新。该公司没有实际产品,都是从市场上进货一些农产品摆在公司一楼展示。2015年7月,该公司带几十个新会员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一农田,称是某建公司水稻基地,事后我了解到这片水稻种植地不是某建公司水稻基地;某建公司也带我们到吴某2所谓“某生态养老健康城”地址,实际那块地是当地农民所有,还没有征地手续。我与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张某1提供12张收据共146966元、1张代理费收据60000元。

(9)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11月开始,我担任某建公司茂名市茂南区营业中心的财务主任。我交了688元入会费,并发展我父亲余某2、我丈夫梁某9、我儿子梁某10投资入会,他们的入会费都是我自己缴纳。2015年11月2日,我交入会费688元3份2064元;2015年11月16日,我交入会费8980元3份26940元;2015年12月15日,我交入会费688元11份7568元;2015年12月30日,我交入会费688元3份2064元;2016年1月5日,我交入会费688元3份2064元;2016年2月3日,我交参股费3000元5份15000元;合计55700元。这55700元是我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68转账到陈某7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我要求某建公司的管理层返还本金及分红给我,遭到拒绝。该公司没有实业及生产产品,某建公司所称“某生态健康城”项目地址、执行人都是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开会时口头说的,我们没有见过、去过该地址。张某3是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负责人。我和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余某1提供6张收据共55700元。

(10)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12月开始至今,我成为某建公司的文艺队成员。2015年11月23日我缴纳入会费2380元3份7140元,2016年2月19日我缴纳参股费3000元4份12000元,2016年3月我缴纳参股费3000元3份、会员费500元、9500元,2016年3月20日我缴纳参股费3000元5份15000元,合计43640元。2017年年初开始,我要求陈某甲、陈某7红返还本金及分红,遭到拒绝。该公司没有任何实业及生产产品,我发现我上当受骗。某建公司将所交的会费、集资款全部被陈某甲、陈某7红据为己有。张某3是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负责人。我与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冯某1提供6张收据共34140元。

(11)被害人江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8月19日我交纳2585元(517元/单×5单=2585元)给茂名分公司作为入会费,并以陈某11、陈某12强的名义入2单1034元(每单517元)。2015年12月1日,我本人及以陈某12强、陈某11的名义购买8980元/股3股26940元,2016年1月7日,我以江河、罗亚莲、陈某12锋、陈某13的名义购买8980元/股4股35920元,2016年1月12日,我以陈某5、谭某、陈某14、李某4的名义购买8980元/股4股35920元;2016年2月5日,我认购3000元/股5股15000元,合计117399元。某建公司召集群众集会洗脑,还有老会员口口宣传发展新会员。我与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江某1提供7张收据共117399元。

(12)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我交了三股每股688元共2040元,陈某7红没有开收据给我。2015年9月,陈某甲并任命我为某建公司正部级正职经理。2015年12月下旬,我投资入股3000元交给陈某7红,陈某甲于2016年3月1日委派我去某建公司老挝分公司负责安保工作。某建公司老挝分公司负责人是孙某1(吴某2人),会计出纳是张某5(赤坎人),据我所知,陈某甲在老挝与老九(祖籍广西人)签订一份100亩土地种植协议,该份土地种植协议期限起止日期为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陈某甲虽然在老挝签有农业种植协议,但根本上没有在老挝发展种植业,而是宣扬在老挝有农业种植基地蛊惑人心,进行集资诈骗,我发现陈某甲的诈骗行为后,2016年3月下旬,我向陈某甲辞职回国,并要求退还投资款,遭到陈某甲的拒绝。某建公司是在公司集会培训,由陈某甲主讲,主要是吹嘘公司准备建“某生态养老健康城”有老年人公寓,公司发展好后,每个会员分一套公寓房,接着公司请将新会员带到麻章金星酒家或金泉酒家集中聚餐;开设网站“九天网”,在此网站上宣传投资;老会员口口宣传发展新会员。老挝那边的公司没有实际产品,我与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13)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2015年7月23日,我交十份入会费共6880元给陈某7红正式入会(收据现还没有找到)。2015年11月27日,我到某建公司办公室与陈某7红签订(湛某代字[2015]0003号)《产品区域代理合同》并当场交纳代理费用30000元给陈某7红,陈某7红给我开具《收据》(编号:2654676)。2015年12月8日,我交45000元给陈某7红,陈某7红给我开具《收据》(编号:2654693),代理费合计75000元。我要求陈某甲退还代理费75000元,陈某甲不肯。

被害人梁某1提供1张代理费收据75000元。

(14)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7月的一天,我向某建公司购买了10份液肥产品,其中我5份,我儿子5份,10份合计5260元。我交5260元给陈某7红,陈某7红开两张共5260元的收据给我。后来我多次向陈某甲、陈某7红追讨我的投资款,均遭拒绝。

被害人罗某1提供2张收据共5260元。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15)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6年6月19日,我以我妻子陈某英的名义交入会费五份共3440元给茂名分公司;2016年8月23日,我以陈某英的名义交76000元;2016年8月29日,我以陈某英的名义交24000元;2017年1月24日,我以陈某英的名义交5000元;2016年9月19日,我交2585元入会费五份;同日我交9000元;2016年9月15日,我交21000元;2016年12月29日,我交5000元;2017年1月24日,我交5000元;2017年2月6日,我交5000元。合计156025元。茂名分公司张某6及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以召开集会、颁奖会、推广会等形式吹嘘入股某建公司可得高额回报等并辅助出版内部刊物吹嘘某建公司有高层将军、国家领导人支持等手段向外宣传诱骗群众(主要是老年人)。据我了解,茂名地区有几百人上当受骗参与集资诈骗。某建公司所称“某生态健康城”项目地址、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忽悠大家,该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租赁土地、基地。

被害人黎某提供10张收据共156025元。

(16)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2015年8月至11月,我在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工作,2015年12月起在某建公司茂南中心担任出纳。2015年8月11日,我交517元成为会员,我先后入单、集资该公司共52785元,至今未领到本金或分红。茂名分公司收到群众所交的集资款转账至某建公司陈某7红的个人账户62×××27。某建公司宣扬的“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项目,是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等人捏造事实,骗取大家钱财的手段,根本没有这回事。我和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被害人杨某1提供7张收据共51234元。

(17)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2015年6月起,我担任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副经理,该分公司法人是张某3。我、韦某1、梁某8任副经理,历任财务人员有梁某8、邹某1、杨某1、余某1、吴某1、陈某4等人。某建茂名分公司销售某建总公司的液肥1、2号,一年销售额约10万元,没有其他经营项目。张某3日常中召集群众在分公司办公室进行宣扬某建总公司建“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项目,发展群众集资给某建总公司,这些所谓的项目都是虚假的。2015年4月起,我以个人、妻子江某2等人名义入单650单,每单688元,共447200元。张某3又忽悠我为茂名分公司员工入单100单一共68800元,陈某甲提出让我当茂名代理,让我交代理费10万元。另外我购买7股公司的原始股,每股3000元共21000元。我向某建公司交纳集资款637000元,为此某建公司多次向我、江某2发放《荣誉证书》、先进个人一等奖、先进个人二等奖。张某3在分公司办公室宣扬某建公司建“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项目,农业很有发展前景,群众可以投资该公司。茂名地区群众受到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等人蛊惑,拿钱到茂名分公司要求入会、投资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财务人员收到群众所交的集资款后,将收到的集资款按照每单扣除100元(按每单688元扣100元截留给茂名分公司使用,作为茂名分公司日常开支),余下的全部转账至陈某7红个人账户。某建公司会员的产品有液肥1、2号、马某、芦荟膏等,都是通过市场批发渠道进货后提价销售给会员,这些产品不是某建自己生产的。我发展李某5(10单)、杨某3(10单)、梁某11(3单)、岑声波(3单)等人。我向某建公司交10万元,取得茂名代理权。

被害人陈某3提供多项某建公司颁发证书。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18)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被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集资诈骗了17200元。

被害人潘某提供2张收据共17064元。

(1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被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集资诈骗了16064元。

被害人李某1提供3张收据共16064元。

(20)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被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集资诈骗了8064元。

被害人李某2提供2张收据共8064元。

(21)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被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集资诈骗了35308元。

被害人黄某3提供8张收据共35308元。

(22)被害人梁某4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被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集资诈骗了某24元。

被害人梁某4提供4张收据共某24元。

(23)被害人陈某2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1月,我认识某建公司,该公司以开发农业为名,我信以为真。2016年2月3日,我集资五股,每股3000元,共15000元;在我爱人江某3不知情下,我代她购买五股,共15000元,两人共30000元,都是交给陈某7红。某建集资后不开发农业和其他实业,公司没有收益。2017年2月,公司没有给我一分钱,不知道集资款的去向,找不到公司的人员。

被害人陈某2提供2张收据共300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4证言的主要内容。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法人是张某3,没有股东,张某3是总负责人,我是出纳(我来之前有吴某1、余某1、邹某1等人在公司担任出纳),会计是陈某10(临时性的,每月来公司一次对账)韦某1、梁某8、王某、周某任副经理,还有一个邓海玲(打扫卫生)。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是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化肥生产销售,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销售:微生物制剂,建材(除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保健食品,茶,烟草制品,预包装食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保健按摩。某建茂名分公司没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这份《收据》经手人“陈某4”字迹是我亲笔签,是茂名分公司发动群众进行集资,群众将款项交到茂名分公司出纳(即我本人)处,我收款后给集资群众书写的。某建公司的法人陈某甲让茂名分公司张某3日常中召集群众在分公司办公室进行宣扬某建总公司建“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大项目,现在公司农业很有发展前景。群众可以投资该公司:入会费688元,最低参股一股,每股3000元,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某建总公司法人陈某甲来某建茂名分公司召集培训(参与培训人员50人左右)公开宣扬:1、入688元一单,入三单三年后有车有房;2、入517元一单,入三单三年后有车有房;3、入2380元一单,入三单后推荐二人三个月还本外还给7500元;4、入8980元一单入三单后面推荐二人三个月后,还本外还给65000元。群众受此蛊惑,纷纷上当受骗,拿出款项到茂名分公司要求入会、投资某建总公司。我收到群众所交的集资款后就给他们书写收据。我经手收取群众集资款总额是1612972元(壹佰陆拾壹万贰仟玖佰柒拾贰元),我经手开具的收据共十四本,这是我本人经手开具的收据,我之前的出纳吴某1、余某1、邹某1等人开具的收据由他们各自保管,所收到群众集资款远远不止1612972元。这1612972元是我按照张某3的要求,我与韦某1用韦某1的银行账户62×××05,将所收到的集资款转账至某建公司出纳陈某7红建设银行账户62×××27。2016年2月起至今,陈某7红银行账户62×××27与韦某1银行账户62×××05的交易流水,均是我把茂名分公司收到群众集资款转账给陈某7红的。《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会员投(合)资收益自我选择登记表》的内容属实,是张某3画好草稿后交给打印店制表复印成一本,张某3将参与集资群众的姓名、累次投资金额、作股等项目填写,形成《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会员投(合)资收益自我选择登记表》,张某3再将这些《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会员投(合)资收益自我选择登记表》上交某建公司出纳陈某7红。我没有领到本金或分红。

(2)证人欧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我经孙某1介绍加入某建总公司,2016年4月1日,成立某建湛江分公司,我被任命为湛江分公司负责人至今。湛江分公司成立至今营业收入为0。某建总公司法人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制定《总公司合资决定》,内容:为了解决春节前后总公司奖金发放、国内外生产种植基地启动,资金暂时短缺问题。总公司领导核心研究决定,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在总公司内部采用短期合资办法解决资金一时短缺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合资的计划以每份3千元,每年返利3千,三年返回9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二、合资时间是春节前后一个月内(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止)。节前1-5日每个员工可投1-5份;节后15-29日投资的,会员最多只能投2份。中心的副主任可投3份,正副经理可投4-5份。节前投5份奖一份(奖励的1份只可领返两年6千元奖金,赠送份额1千元作为原始本金可参与上市获利。三、各级代理的级分为:镇为主任级,县级市为副经理级,地市级为经理级,省为副总级参与合资计划。四、此计划先在总公司九天网群发出,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希各属单位、个人及早照办,先知先觉相互转告,勿误良好商机。以上合资计划相关规定,节后再经过公司的律师认证为准。某建限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二0一六年一月二日。某建总公司还出台多分文件,鼓动发展会员、集资等不法行为。湛江分公司没有参与集资。2017年2月,我参与总公司会议时,陈某甲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表扬某建茂名分公司张某3工作抓得紧,已经为总公司集资160多万元。2015年11月19日,我与某建公司陈某7红签订《产品区域代理合同》,取得某建公司湛江范围的代理权。2016年1月中旬起我先后向陈某7红交纳代理费50000元、5000元、225000元、20000元合计300000元,陈某7红于2016年2月2日向我出具《收据》(编号:1704063)。我发展刘某2为雷州代理,收取刘某2代理费50000元,我发展徐某、陆某文为湛江遂溪代理,收取徐某、陆某文代理费100000元,我发展杨某4为湛江麻某代理,收取杨某4代理费5000元。我将刘某2、徐某、陆某文、杨某4所收取代理费155000元用于偿还我个人债务花费完了。某建公司采用直销方式进行盈利的。会员可以在公司下单购买公司产品:某建1、2号(液肥),34元/瓶;、虫草王200元/盒、马黛茶200元/盒、芦荟膏50元/盒。公司收到会员款项后将此会员所下单数量、金额输入公司网址:××/gdmmw,该平台软件每十日一期自动统计会员积分,每1电子积分兑换人民币1元。某建公司没有农业基地、项目工程,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实体产业。康泰建总公司声称“某生态养老健康城”筹建地址在吴川市覃巴镇留雄村,没有征地审批,没有立项,这是某建公司方便集资诈骗而向群众打出的幌子。某建公司一楼外墙上所贴老挝国万象郊区农业基地,是没有资金投入生产的老挝基地,也是用于集资诈骗的。

(3)证人方某灼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4月开始,我入职某建公司工作,一直负责公司的仓库工作。我和陈某7红是夫妻关系,该公司的管理层是陈某甲、陈某7红;财务负责人兼出纳陈某7红(又名:陈某7琳),我在某建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某建公司招揽会员是公司市场部的人员负责的事情,如何发展会员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会员每人入会费要交纳688元。公司还有规定会员最低参股一股,每股3000元,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我自己2016年2月入了2股,共6000元,至今我只收到返利款约2000元。某建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液肥、番莳两种货物。据我所知,某建公司没有农业生产基地。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是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业绩进行奖励,会员每发展一名新会员,公司会奖励会员50元。发展会员多,奖励款就得多。我不清楚该公司的其他事情。

(4)证人梁某5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30日,我加入某建公司,同年11月担任该公司茂名市茂南区服务中心的副经理,该中心的经理是陈某5,我和张某1是副经理,江祖信是党支部书记,余某1是会计,杨某1是出纳,该中心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是绿色农业,种植水稻等。某建公司的法人陈某甲、陈某7红父女多次开会大肆宣讲,欺骗群众,大肆宣扬某建总公司建“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大项目,现在公司农业很有发展前景。然后又下发文件到各分公司、服务中心,要求我们发动群众参与集资,群众可以投资该公司:1、入会费688元,3年后有车、有房、有钱;2、集资2380元一单,入三单三个月后收益7500元,一年后返还本金;3、集资8980元一单,入三单三个月后收益65000元,一年后返还本金;4、集资每股3000元,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群众受此蛊惑,纷纷上当受骗,拿出款项要求入会、投资某建总公司。陈某甲、陈某7红父女将入会费、集资款项据为己有,中饱私囊。我们在收取群众的集资款、入会费后,交由会计余某1,再由余某1全部汇款至某建公司的陈某7红银行账户上。我没有领到本金或分红,全部都是虚假的。某建公司的《总公司合资决定》、《关于总公司集资返还的有关规定》、《关于合资解决公司近期新产业项目资金的决定》,这些文件都是陈某甲等人下发的用来欺骗群众的集资文件,从来只是收取集资款,根本没有返还过资金给我们。

(5)证人陈某5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8月,我加入某建公司,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法人是张某3,其是分公司经理,我与韦某1、梁某8、王某、周某任副经理;陈某4是出纳。某建茂名分公司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是绿色农业,种植水稻等。某建总公司的法人陈某甲、陈某7红父女在两年来多次开会讲大话,欺骗群众进行宣扬某建总公司建“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大项目,现在公司农业很有发展前景。群众可以投资该公司:1、入会费688元,3年后有车、有房、有钱,每月300元社保金;2、集资2380元一单,入三单三个月后收益7500元,一年后返还本金;3、集资8980元一单,入三单三个月后收益65000元,一年后返还本金;4、集资每股3000元,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群众受此蛊惑,纷纷上当受骗,拿出款项要求入会、投资某建总公司。某建公司茂名市茂南区服务中心从成立以来约发展了80名会员、约340单(具体数据以会计余某1的为准)。陈某甲、陈某7红父女将入单的款、集资款项据为己有,中饱私囊。我们收取群众的集资款、入单费后,都是交由会计余某1,再由余某1全部汇款至某建公司的陈某7红银行账户上。我没有领到本金或分红,都是虚假的,我与某建公司没有经济纠纷。2017年2月,我向张某3口头提出辞去某建公司的一切职务。

(6)证人邹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4月至9月底,我兼任协助某建总公司茂名分公司出纳梁某8的工作,我协助茂名分公司出纳梁某8的工作是自愿性质,没有工资报酬,该分公司其他人员也没有工资发放。2015年4月26日的交易金额4477元,是我通过我的银行账户62×××72转账给陈某7红账户62×××27的,这4477元是我经手收到茂名分公司集资群众资金后,按照张某3安排将此笔钱转账至某建公司陈某7红的个人账户62×××27。茂名分公司是某建公司的子公司,张某3根据总公司股东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对子公司的要求,安排我进行操作的。群众受到陈某甲、张某3等人的蛊惑,纷纷上当受骗,拿出款项到茂名分公司要求入会、投资某建公司,我收到群众所交的集资款后就给他们书写收据。

(7)证人吴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我担任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出纳员(曾担任此职有邹某1、杨某1、余某1、陈某4),韦某1、梁某8、王某任副经理,张某3是负责人,张某3承诺我工资40000元/月,但没有发过工资给我。该分公司的纳税情况一直都是零纳税。2016年1月12日的交易金额24108元,是我通过我的银行账户62×××33转账给陈某7红的账户62×××27,这24108元是我经手收到茂名分公司集资群众资金后按照张某3的安排将此笔钱转账至某建公司陈某7红个人账户62×××27。茂名分公司是某建公司的子公司,张某3根据总公司股东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对子公司的要求,安排我进行操作的。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1月23日,韦某1的银行账户62×××05转账到陈某7红账户62×××27的记录,均是我按张某3的要求,使用韦某1银行卡62×××05将茂名分公司收到集资款转账给陈某7红的。因大额存款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韦某1不在分公司时我持韦某1银行卡办理不方便,经张某3同意,我个人专门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62×××33、62×××93用于将茂名分公司收到集资款转账给陈某7红。茂名分公司收到群众集资款不是全额上交某建总公司,张某3交代:收到集资款688元/单扣除100元给茂名分公司开支,余下588元上交某建总公司。群众受到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梁某8等人蛊惑欺骗,拿出款项到茂名分公司要求入会、投资某建总公司。群众被茂名分公司张某3等人“洗脑”后要求交费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认购单数(588元/单),我自制一份《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员工注册登记表》将我经手收到所谓参与集资的会员的资料填写完整,将收到的集资款按每单688元扣100元给茂名分公司使用,余下的款项转账给陈某7红。我经手收款的《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员工注册登记表》及银行转账流水等综合整理,我入单287单,加单221单,总单508单,收取群众集资款总额是408542元,按张某3安排我将所收集资款转账至陈某7红此账户共357262元,张某3让我将余下51280元(按每单688元扣100元给茂名分公司使用)截留作为茂名分公司日常开支。

(8)证人冯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4月7日,经我父亲冯佰瑞介绍我到某建公司工作,同日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至今。某建公司开会时,陈某甲在会上讲公司在老挝国家有一百亩土地种菜,在吴某2市与中国生态养老委员会筹备建某生态生态养老健康城、中国生态农业技术创新示范基地。我没有去过老挝,没有见过这一百亩种菜土地,我在陈某7红那里看到过某建公司与老挝国家签订的一百亩种菜土地协议书。某建公司在广西常乐镇的一条村庄建有基地,这条村庄叫什么名字我记不起了,这个基地面积有多大我不了解,是种植蔬菜类作物,我去过一、二次。

(9)证人韦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4月,我任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副经理。陈某7红银行账户62×××27交易流水上的账户62×××05韦某1、62×××32韦某1,是我和某建茂名分公司财务人员邹某1、杨某1、余某1、吴某1、陈某4等人使用我的银行卡62×××05、62×××32,将茂名分公司收到茂名地区群众的集资款转账给陈某7红账户62×××27。茂名分公司是某建公司子公司,张某3根据某建公司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对子公司要求,安排某建茂名分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到的集资款转账至陈某7红的个人账户62×××27。我的62×××05、62×××32均是用于茂名分公司转账给某建公司陈某7红,我没有存款在内。茂名地区群众受到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等人宣传蛊惑,拿出款项到茂名分公司要求入会、投资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按每单688元扣100元给茂名分公司作为茂名分公司日常开支,茂名分公司对于截留款都是用于某建茂名分公司日常开会、集会宣传、下乡等花费。2015年,茂名分公司在茂名茂南区金塘镇租赁一块4亩土地试验种植水稻、花生、番薯等作物,因收成差,没有在市场流通,不成功。茂名分公司次年至今没有农业项目、基地。某建公司向外吹嘘的所谓“某生态养老健康城”、老挝国有农业基地等项目都是假的。

(10)证人车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3月15日至今,我某建公司工作,从事技术员工作。某建公司集资方面问题、公司向社会集资问题和集资情况以及有多少人集资到多少钱我不清楚不了解,我本人集资到五千元。某建公司的产品康某11号、康某12号在湛江生产,不知道生产地点,生产老板韩某;康某13号、康某14号在山东淮纺市生产。某建公司到目前为止,公司按照原来承诺和合同都有返还回报。

(11)证人滕某(别名:滕首阳)证言的主要内容。我是某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要成为某建公司会员,必须某建公司交纳688元人民币,填写公司制定的会员申请表(包括实名、身份证号,户籍地、交易银行账户等),公司向其提供公司网址:××/Gdmmw(账户:gdmmw,密码:KTJ6688)登录查询电子积分。某建公司是采用直销方式进行盈利的。会员可以在公司下单购买公司产品:某建1、2号(液肥),34元/瓶;、虫草王200元/盒、马黛茶200元/盒、芦荟膏50元/盒。公司收到会员款项后将此会员所下单数量、金额输入公司网址:××/gdmmw,该平台软件每十日一期自动统计会员积分,每1电子积分兑换人民币1元。某建公司没有农业基地、项目工程,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实体产业。某建公司声称吴某2九龙湾“某生态养老健康城”是一片空地,没有征地审批,没有立项等,这是某建公司向群众打出的幌子;某建公司一楼外墙上所贴老挝国万象郊区农业基地,这个基地是陈某15承包,某建公司与陈某15没有去老挝国万象郊区农业基地签订合同。

(12)证人石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6年2月份,我到某建农业公司工作至今,没有向公司集资过一分钱,我也没有发展和介绍过他人为公司的成员。公司集资方面的问题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参与,我只知道集资是做生意的事情。公司销售液肥给农户以及公司给农户试用,所种植的地方就是可以说是公司的基地,是由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公司可以收购农户出产的产品。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13)证人张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3月至今,我在湛江市某建农业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2月,我被任命行政部副部长,负责宣传教育等事项。2015年3月,我到某建公司工作后,陈某7红游说,缴纳688元作为会员费从而成为了该公司的会员。某建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建设湛江吴某2市九龙城综合基地。某建公司收到群众集资款后交给公司财务总监陈某7红。某建公司的网站名称是湛江市某建农业有限公司,微信上的群名称公司工作人员,石某负责组建该微信群的,成员约有10多人。某建公司是在2016年10月开始向公众募集资金。我没有向某建公司缴纳集资款。

(14)证人黄某4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4月24日,我缴纳518元成为某建公司的会员。2015年4月24日至今,我在某建吴某2服务中心工作,2016年8月担任某建公司市场营运部的副经理职务,专门负责公司的市场开发。某建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的目的,用于投资湛江吴某2市九龙城基地。某建公司通过投资入股公司方式进行集资,如要参股至少一股,上不封顶,每股为3000元。某建公司收到群众集资款后交给公司财务总监:陈某7红。某建公司没有返还集资款给集资人。某建公司用我的3000元奖金作为集资款。

(15)证人杨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约1月,我缴纳688元成为某建公司的助理职务,2015年5月至今,我在某建公司工作,2017年2月开始担任某建公司财务总监的助理职务。我这个财务总监助理的职务只是空挂的,我根本不涉及财务业务,我很少在公司开会的,我在公司里基本上是打杂的。

(16)证人陈某6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8月8日至今,我在某建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司机。某建公司在互联网上设有网站,网站名称就是某建公司,发展加入该公司作为会员可以在网站上操作;也可以在线下进行操作。我不是某建公司的会员,也没有向某建公司缴纳过集资款,因为某建公司从2016年10月开始至今都拖欠我们的工资没有发放,理由是公司资金困难。

(17)证人孟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8月开始至今,我在某建公司阳江服务中心工作,担任某建公司阳江服务中心的经理,黄立谋担任副经理,张诚担任临时党支部书记,陈某7春担任会计,邓群起担任出纳,何某、彭某担任主任,莫洁英担任仓管,程登科担任杂务。某建公司阳江服务中心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是销售某建公司阳江服务中心的液肥,发展农业基地等。我们服务中心约发展了30人,具体人数我不太清楚,具体会员名单以及收取会员费用、收据都在会计陈某7春那里。某建公司阳江服务中心收取群众集资款的具体数额不记得了,约有3、4万元。会计陈某7春收取集资款后,就直接到银行转账给陈某7红,但陈某7红的具体银行账号多少我不清楚,要问陈某7春。《总公司合资决定》、《关于总公司集资返还的有关规定》、《关于合资解决公司近期新产业项目资金的决定》的内容属实,这三份文件都是某建公司的法人代表下发给每个分公司、服务中心有关集资的文件。在某建公司阳江服务中心参与集资的群众没有领到本金或分红。

(18)证人文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10月-2016年6月底,在某建总公司吴某2中心出纳,该中心负责人是经理骆某,副经理刘某3、凌某、林某4等人。2015年10月,我同学刘华萍介绍我到吴某2服务中心担任出纳。某建公司没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吴某2服务中心没有经营项目。某建公司、吴某2服务中心在吴某2地区没有农业基地、建设项目,我在该中心担任出纳期间吴某2服务中心经营性收入均为零。银行交易显示270428元,是我通过我银行卡62×××18转账给陈某7红账户62×××27,总额是270428元,是我经手收到吴某2服务中心群众集资资金后,按照吴某2服务中心负责人骆某的安排,将此笔钱转账至陈某7红的个人账户62×××27。吴川服务中心是康泰建公司设在吴川市一个办事处,骆某根据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对吴某2服务中心的要求,要我把吴某2服务中心群众集资资金转账至陈某7红的个人账户62×××27。2015年11月27日,我把吴某2服务中心群众集资资金中3000元转账至某建公司刘华萍的个人账户62×××05。吴某2地区群众受到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欺骗,拿款项到吴某2服务中心要求入会、投资某建公司。吴某2服务中心收到群众集资款后,不是全额上交某建公司,集资款688元/单扣除100元给茂名分公司开支,余下588元上交某建公司;集资款518元/单(无需购买某建总公司任何产品)扣除110元给吴某2服务中心开支,余下408元上交某建公司。2015年10月6日-10月31日,我经手收款原始记录共286单(其中688元有86单,518元的有200单),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共收到83单、转账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我经手收取吴某2服务中心群众集资款总额是312328元,转账至陈某7红账户共270428元,和转账3000元给刘华萍,集资款中扣除给吴某2服务中心作费用款38900元。我保管的转账凭证、账目《公布》《吴某2市某建分公司第十期促单奖金》、《吴某2中心促单奖金发放表》三联收据,是我将吴某2服务中心经手收到群众集资款后登记会员资料、资金等情况自制的表格资料。

(19)证人韦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10月1日起,我在某建公司工作。2016年,某建公司在阳江市阳西县与当地一个农户罗某伟合作,公司提供按会员价34元每瓶提供液肥给罗某伟种植20亩番薯,罗某伟20亩番薯收成后,公司以1.5元/斤向罗某伟收购到公司一楼展示厅销售。2017年1月起因公司无法销售罗某伟番薯,罗某伟已经停止与公司合作。整个阳江市只有罗某伟一个合作基地20亩。公司还和吴某2市振文镇凌某农户15亩番薯地、茂名市高州市镇江镇农户冯某420亩番薯地以同样形式进行合作。公司没有一块租赁的土地建设基地进行种植农作物。我入职该公司至今公司一共销售农产品数额5000斤,价钱是17000元。某建公司还以发展会员形式收取群众入会费。某建总公司向会员提供的产品,都是通过市场批发渠道进货后提价销售给会员,换言之:某建公司产品不是其公司自己生产的,普通群众可以在市场购买到某建公司销售给会员的相同的物品。2016年2月4日,我成为会员并认购1股3000元。我发展谢某、黄某7两人入会,各入一单688元,没有参与入股投资。我没有领到本金或分红。

(20)证人韩某证言的主要内容。某建公司与我的湛江市韩某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生意往来,因此我认识陈某甲、陈某7红。我公司生产产品有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水质改良剂,两种产品注册商标均为“韩某handehui”。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某建公司从我公司进货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2300件,进货价每件100元,总价为23万元。2016年5月,某建公司退回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1200件。某建公司至今还欠我2万元货款。我公司一共向某建公司供货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款是11万元。我公司与某建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协议,只是口头协议由我公司向某建公司供货。我与陈某甲口头达成供货协议具体内容是:我公司向某建公司提供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进货价每件100元(100元含包装箱子费用,每件箱12瓶,每瓶1公斤,每瓶8元钱)。我向某建公司提供的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瓶上没有张贴我公司的商标,由某建公司把我公司的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重新灌装,张贴“某建1号”、“某建2号”标识销售给下级代理商。某建公司没有取得销售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资质。某建公司向我公司进货都是某建公司陈某7红拿现金支付给我,我再向该公司发货。我公司没有与某建公司生意往来的账目记录,因为某建公司向我公司进货数量很少,而且我是个人公司,没有账目提供。某建公司陈某甲、陈某7红等人打着搞农业旗号,大肆非法集资诈骗。该公司没有农业基地、项目,在老挝的基地,实际是陈某儒租地,与某建公司没有关系。所谓九天山庄、吴某2生态养老基地,均是该公司集资诈骗实施的虚假宣传,集资得来的款项也没有用于农业生产。

(21)证人钟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9月1日,我和某建公司法人陈某甲签订代加工生产协议书,由我公司生产氨基酸水溶肥、生物菌肥给某建公司,我公司生产3批货给他公司,收货人是方某灼,某建公司付2次货款58610元,还欠39716.8元货款。某建公司陈某7红以银行转账至我妻子赵玉芳的农业银行帐户,我再向某建公司发货。某建公司没有取得销售复合氨基酸制剂(液肥)的资质。

(22)证人叶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不认识陈某7红,也没有与某建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关于土地流转合作投资经营项目的协议书》写有“叶某1”是我的笔迹,当时是我叔父叶于华对我说“我是协助康源公司办理开发项目用的”,我才在这份协议书甲方代表上签上我的名字“叶某1”,并盖上我村的公单,当时乙方代表还没有签有陈某7红的名字,陈某7红这个名字不知什么时候签上。乙方没有履行协议条款,没有按协议书上所列到土地折价每亩每年1000元,具体投入300亩,没有这回事,乙没有按协议兑现给我村,我也不可能将村里的土地无偿发包给他人。

4、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我有集资诈骗行为,我是某建公司的法人,股东陈某7红、梁某12(2016年7月公司对其作除名处理)。公司的管理层是我、我女儿陈某7红、罗某2、车某、孙某1、黄某8、我女儿陈某7红在公司任财务总监兼出纳。2016年4月,我女儿陈某7红将自己负责公司出纳工作交给李某云负责。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法人是张某3,某建公司各地分公司一共有3000-4000名会员。要成为某建公司的会员必须交纳688元,填写公司制定的会员申请表(包括实名、身份证号,户籍地、交易银行账户等),才能成为某建公司会员。会员可以通过公司下单购买公司某建1、2号(液肥),34元/瓶;、虫草王200元/盒、马黛茶200元/盒、芦荟膏50元/盒的产品。2015年1月,某建公司委托韩某的生产“湛某”1号、2号产品(均是农业液肥)至2016年3月,我公司委托韩某的生产“湛某”1号、2号产品销售给客户,发生质量问题被退货,一共退货800箱,每箱12支,每支12-15元,一共价值134400元。受此事影响,我公司资金链紧张。我和女儿陈某7红商量向社会集资,制定《总公司合资决定》。2016年1月起,陆续有群众向我公司缴纳按3000元每股进行合资。交款方式是缴纳现金或银行转账,群众把合资款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7红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陈某7红给入会的会员开具收据签上我女儿陈某7红的名字。茂名市、吴某2市的群众交纳合资款由这两地中心负责人转账给陈某7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至今,我公司一共收到合资款150万至200万元。会员发展新会员可以获得其发展新会员的销售款中20%作为提成。某建公司以在老挝万象郊区建立百亩种植基地为理由向公众募集资金,该种植基地负责人是陈某15,没有签订合同,从2016年3月起开始运作,没有任何收益。某建公司制定《关于总公司步步高A计划的修正补充规定》,某建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时承诺的回报率是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某建公司没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格,某建公司合资所得得用途用于弥补某建公司、企业亏损。某建公司现没有能力返还集资款。某建公司没有兑现分红、利息给受害人。某建公司主要是通过合资或投资入股公司方式进行集资。某建公司分公司收到群众集资款后一部分是直接向我交纳现金,大部分是转账至我女儿陈某7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内。2016年我公司与广西德保县一种植户合作,改种植户提供土地、种子等,我公司只负责以较优惠价格提供液肥给该种植户种植农作物,效果良好的话就继续合作,我公司至今与其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除此外,我公司没有其他农业基地或项目工程。我公司吸收会员都是采用老会员发展新会员的方式,每个新会员加入公司会员必须缴交688元入会费,其中120元支付作为老员工的推荐费用,另外120元支付给下属分公司或服务中心手续费,还有200元至240元支付给会员购买液肥费用,最后还有100元支付作为会员网络奖金,剩下的作为公司开销费用。某建公司属下有三个分公司;两个已经注册的分公司,一个是茂名的分公司,另一个是湛江的分公司;另外一个没有注册的分公司在广西钦洲。吴某2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信宜服务中心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没有真实的注资。我有委托青岛青岛东方英诺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液肥,也有签约相关合同。公安机关出示的这些账簿是我某建公司的账簿,我不清楚账簿所记的数据内容,是公司财务(我女儿)陈某7红管理,她才清楚;公安机关出示的这些光碟是我某建公司制作用来宣传产品交流与技术成果。某建公司发文的当初对于会员的承诺(包括三年返利9000元等福利)没有实现;我有生态养老城的设想,准备建设于在吴川市昙花镇留雄村,但没有具体落实。

(2)同案人陈某7红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①第一次:我有集资诈骗行为,某建公司的法人是我父亲陈某甲,股东是陈某甲、梁某12(2016年7月公司对其作除名处理)和我,公司地址在湛江市麻章区瑞庆路28号一楼。公司的管理层是陈某甲和我,会计李某云,我兼公司财务总监和出纳。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法人是张某3,某建公司各地分公司线下有3000-4000名会员。要成为某建公司的会员须向某建公司交纳688元人民币,填写公司制定的会员申请表(包括实名、身份证号,户籍地、交易银行账户等),我公司向其提供公司网址:××/Gdmmw(账户:gdmmw,密码:KTJ6688)。会员可以通过公司下单购买公司产品:某建1、2号(液肥),34元/瓶;、虫草王200元/盒、马黛茶200元/盒、芦荟膏50元/盒,我公司收到会员款项后将此会员所下单数量、金额输入公司网址:××/gdmmwA1:gdmmw,密码:gdmmw337;A2:gdmmw,密码:cw6688A3:gdmmw,密码:wkt8866内平台,该平台软件每十日一期自动统计会员积分,每1电子积分兑换人民币1元,获得盈利。除此外,我公司还向社会人员以合资方式集资150万至200万元。2015年1月,某建公司委托韩某的生产“湛某”1号、2号产品(均是农业液肥)至2016年3月,我公司委托韩某的生产“湛某”1号、2号产品销售给客户后发生质量问题被客户退货,一共退货800箱,每箱12支,每支12-15元,一共价值134400元。受此事影响,我公司资金链紧张。陈某甲和我商量向社会集资,2016年1月2日作出《总公司合资决定》,内容:为了解决春节前后总公司奖金发放、国内外生产种植基地启动,资金暂时短缺问题。总公司领导核心研究决定,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在总公司内部采用短期合资办法解决资金的短缺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合资的计划以每份3千元,每年返利3千,三年返回9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二、合资时间是春节前后一个月内(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止)。节前1-5日每个员工可投1-5份;节后15-29日投资的,会员最多只能投2份。中心的副主任可投3份,正副经理可投4-5份。节前投5份奖一份(奖励的1份只可领返两年6千元奖金,赠送份额1千元作为原始本金可参与上市获利。三、各级代理的级分为:镇为主任级,县级市为副经理级,地市级为经理级,省为副总级参与合资计划。四、此计划先在总公司九天网群发出,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希各属单位、个人及早照办,先知先觉相互转告,勿误良好商机。以上合资计划相关规定,节后再经过公司的律师认证为准。公司规定:入会费688元,最低参股一股,每股3000元,承诺: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从2016年1月起,陆续有群众向我公司缴纳按3000元每股进行合资。交款方式是缴纳现金或银行转账,群众把合资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我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我给他们开具收据,收据上落款:陈某7琳(我的别名)。茂名市、吴某2市等地设办事中心,这两处群众所交的合资款由中心负责人收到后转账给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从一开始至今,我公司一共收到合资款150万至200万元。会员发展新会员可以获得其发展的新会员销售款中20%作为提成。某建公司以老挝万象郊区建立百亩种植基地为理由向公众募集资金,该种植基地负责人是陈某15(60多岁,广西籍人,我不知道他联系电话),没有签订合同。此种植项目从2016年3月起开始运作,没有收益。《关于总公司步步高A计划的修正补充规定》是某建公司制定的。某建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时承诺的回报率是每股每年返利3000元,三年返回9000元,然后本金保留为总公司日后上市的原始本金。某建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的目的用于弥补某建公司亏损。某建公司主要是合资或投资入股公司方式进行集资。某建公司分公司收到群众集资款后,一部分是直接向我交纳现金,大部分是转账至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内。某建公司网站、微信群账户及密码是××/gdmmwA1:gdmmw,密码:gdmmw337;A2:gdmmw,密码:cw6688A3:gdmmw,密码:wkt8866。微信群:公司办公人员生活平台,微信号×××,群主是我丈夫方某灼。公司微信群上内容是公司日常开会通知、请事假等。2016年我公司与广西德保县一种植户合作,改种植户提供土地、种子等,我公司只负责以较优惠价格提供液肥给该种植户种植农作物,效果良好的话就继续合作,我公司至今与其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除此外,我公司没有其他农业基地或项目工程。某建公司没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格,某建公司合资所得用于弥补某建公司亏损,某建公司现是没有能力返还集资款,某建公司没有兑现分红、利息给受害人,还没有群众向某建公司提出返还集资款。

②第二、三、四次及审查起诉的供述基本一致,辩称某建公司集资所得是用于公司经营,不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③第五次供述承认有集资诈骗行为,还对吴某2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情况进行供述。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3)同案人张某3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与陈某7红的供述基本一致,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法人是我,公司没有股东,地址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21号三楼出租房。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建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样,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为准。我公司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堂镇向农民租赁一块土地共55亩种植番薯,此地是我公司彭寿光经手联系,我不清楚租赁合同。除此外,我公司没有其他经营项目、农业基地。这块土地是2016年11月份种植番薯的,现在还没有收成,无法估算收成收益,之前没有种植什么,也无法估算收成。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没有资质向公众募集资金。余某1等人提交盖有“湛江市某建农业有限公司茂南区营业中心业务专用章”印单的《收款收据》,是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根据某建公司下发文件及某建公司陈某甲、陈某7红的指示而向公众募集资金后开具。某建公司及陈某甲、陈某7红向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下发了《总公司合资决定》、《关于总公司步步高A计划的修正补充规定》、《九天网网规(修订版)》、《总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总公司机构整编及领导主管工作分工决定》、《关于总公司集资返还的有关规定》等。某建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是通过合资或投资入股公司方式进行集资。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为1500000元左右。收到群众集资款后,我安排出纳员陈某4等人汇至某建公司陈某7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公司募集公众款项的记录,是以出纳员向公众募集资金时向群众开具《收款收据》(二联收据),并制定《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会员投(合)资收益自我选择登记表》将参与集资人员姓名、金额、作股、签名确认等项目填写完整,上报某建公司存档。这《湛江某建茂名分公司会员投(合)资收益自我选择登记表》的内容是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制定填写,内容属实,此表中向公众募集资金金额是1447300元。所募集资金由某建公司得80%,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得20%比例处置。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一共发展了500多人。某建公司发展会员方式:一是在公司集会洗脑,由陈某甲讲课,接着公司请将新会员带到麻章金星酒家或金泉酒家集中聚餐;二是开设网站,在网站上宣传投资。三是老会员口口宣传发展新会员。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关于集资诈骗的合同书、声明、规定、记录本、账簿等分别由公司保管部分文件,收款收据由出纳员余某1、陈某4等人保管。我不清楚某建公司集资诈骗所得的用途,某建公司现是没有能力返还集资款,也没有能力兑现分红、利息给受害人。《关于合资解决公司近期新产业项目资金的决定》所谓的开设粮油、农副产品综合加工厂、芦荟制品加工厂、免疫生态饲料厂、老挝四千亩水稻的耕种等项目至今没有实施。我误信某建公司的宣传、我也是受害者,我是为了公司的产业发展和正常运转,本意不是骗钱、中饱私囊、非法占有,茂名分公司的集资数额不是我一人所为,不应该算在其一人头上,要区别情况,分担责任;我承诺尽力偿还会员集资款,减少会员损失,请求从宽及判处缓刑。

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1)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3月22日、24日,侦查机关依法分别对被告人陈某7红、张某3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月22日,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宇红的人身及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瑞庆路26号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了某建公司文件、资料1批,计算机主机6台,印章6枚,粤G×××××、粤G×××××小型客车两辆,现金日记账16本,银行存款日记账4本,实物出入账9本,二联收据28本,陈某甲、陈某7红私章2枚,人民币4532元,银行卡13张,手提电脑1台,营业执照副本1本,陈某7红的手机1部;2017年3月24日,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光煜的人身及位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21号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某建公司文件1批,计算机主机1台;2017年3月27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欧某1持有的某建公司文件、收据、证书1批,计算机主机2台。

6、辨认材料、辨认笔录。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1)被告人陈某7红指认某建公司的相关文件、银行帐等材料。证实某建公司制定相关规定,集资的数额高达3641316元。

(2)被告人张某3指认某建公司的相关文件、银行帐等材料。证实某建公司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集资诈骗。

(3)杨某1指认集资文件、规定。证实某建公司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集资诈骗。

(4)吴某1指认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文件资料、集资材料。证实某建公司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集资诈骗。

(5)邹某1指认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文件资料、集资材料。证实某建公司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集资诈骗。

(6)林某1指认某建公司的文件。证实某建公司开发老挝市场的方案。

(7)梁某5指认某建公司的文件。证实某建公司为集资诈骗制定的各项规定。

(8)陈某5指认某建公司的文件。证实某建公司为集资诈骗制定的各项规定。

(9)文某指认银行流水明细和公司文件。证实其将集资款270428元转账到陈某7红的账户以及某建公司为集资诈骗制定的各项规定。

(10)陈某4指认某建茂名分公司的会员投资收益自我选择登记表。证实2016年某建公司茂名分公司三次集资到款项的情况。

(11)陈某4、韦某1指认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其将茂名地区的集资款转账到陈某7红的账户。

(12)韦某1指认公司文件。证实某建公司为集资诈骗制定的各项规定。

(13)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梁某2辨认出陈某甲、陈某7红。

(14)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黄某2辨认出陈某甲、陈某7红。

(15)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梁某3辨认出陈某甲、陈某7红。

(16)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陈某5辨认出陈某甲、陈某7红、张某3。

(17)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孟某辨认出陈某甲、陈某7红。

(18)经对《关于土地流转合作投资经营项目的协议书》,证人叶某1辨认出“叶某1”是其本人的笔迹。

(19)被告人陈某甲指认某建公司的账册、宣传光盘、凭证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出某建公司制定相关规定,陈某甲等人为实施诈骗而录制的宣传视频资料;集资的数额高达3641316元。

7、湛麻公(网)勘[2018]47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数据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陈某7红白色Xiaomi2014813手机中储存的图片、视频等提取拷屏,在陈某7红的微信中与名为【保险金融】孙某2^_^138××××3755(skq138××××3755)的人员有较多聊天内容,大部分是孙某2在老挝生活工作支出向陈某7红催要费用,图片内容显示孙某2等人在当地种植了数量极少的大蒜,并非陈某7红等人宣称的种植基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05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集资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1297207元的金额问题。经查,报案的23名被害人中,被害人田某陈述演出费、服装费、代理费共28700元,被害人张某1陈述代理费60000元,被害人梁某1陈述代理费75000元,被害人陈某3陈述代理费100000元,不属集资款项;另,被害人梁某2集资款项18880元中的12880元,被害人梁某3集资款项16760元中的13760元,被害人冯某1集资款项43640元中的9500元,被害人林某1集资款项5040元,被害人梁某1集资款项6880元,被害人杨某1集资款项52785元中的1551元,被害人陈某3集资款项537000元,均没有集资款项的单据佐证,亦不予认可。按照报案被害人提供集资款项的收据核算,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集资诈骗所得的金额为人民币700596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集资诈骗非法所得的金额,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应对被告人陈某甲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偏重,依法予以调整。

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陈某甲手机2台、邮政存折1本、银行卡3个,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对本院(2018)粤081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犯罪财物的判项,即“查获的人民币4532元,由侦查机关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陈某7红、张某3退赔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96064元(已含张某3非法集资所得467324元)给相关被害人”负连带退赔责任。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只是集资没有诈骗,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陈某甲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非单位犯罪的个人犯罪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附案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某1、余某1等23人的陈述、证人陈某4、欧某1等22人的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互相印证:首先,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成立的某建公司没有募集资金的资格;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注册成立的某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属于实缴注册资本,而是通过认缴注册资本迷惑群众,公司设立后,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向外募集资金不是以公司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款项亦存入陈某7红的个人银行账户,公司只是陈某甲等人操控的犯罪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属于非单位犯罪的个人犯罪。其次,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虚构集资用途,通过虚假的宣传,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等形式,骗取群众缴纳投资款,但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缴纳投资款;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对公司的任何人隐瞒了集资款项的去向,且案发后拒不交待集资款项的去向,导致公司的财务资料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至今亦无法返还涉案受害人的集资款。因此,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与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某甲对本院(2018)粤081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犯罪财物判项,即“查获的人民币4532元,由侦查机关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陈宇红、张光煜退赔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96064元(已含张光煜非法集资所得467324元)给相关被害人”负连带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陈某

审判员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湛江市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刑事律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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