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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蔡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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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8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7:07: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蔡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案  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09日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蔡某与其妻子卢某乙在揭阳市揭东区XX陶瓷厂四楼车间工作期间,因被告人蔡某怀疑卢某与男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引致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蔡某用手将卢某推倒在地,卢某在倒地时头部碰撞到一木货架,后卢某被在场工友扶起并继续工作,不久,卢某便昏倒工场,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揭阳市人民医院将被告人蔡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廖某、李某1、张某2、李某2、耿某、吴某、郑某、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辨认、指认材料,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综合材料,谅解书、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揭阳市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案发后能积极施救被害人,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案发前无发生严重争执及打架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能取得家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蔡某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对被告人蔡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则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蔡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即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止)。揭阳市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江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揭阳市刑事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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