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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苏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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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6:50: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苏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302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3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肇庆市端州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指定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入学为名,取得他人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归还赌债以及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云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

1.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郭某1的妹妹郭某3的女儿以及郭某1的弟弟郭某2的儿子办理入读云某市邓发小学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1共计人民币1891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虛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0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云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3081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某某所犯罪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苏某某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将骗取的钱退回给全部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苏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2.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徐某的女儿办理入读邓发小学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4700元。

3.苏某某以能帮助董某的朋友李某某儿子办理入读云某中学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7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已全额退赔被骗款项给被害人。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云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

指定辩护人林某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一、被告人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苏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苏某某已经退回诈骗款项,受害人已经挽回相关的损失,且在询问笔录上已原谅被告人。五、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作出一年六个月的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入学为名,取得他人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818元,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归还赌债以及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郭某1的妹妹郭某3的女儿以及郭某1的弟弟郭某2的儿子办理入读云某市邓发小学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1共计人民币18918元。

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徐某的女儿办理入读云某市邓发小学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4700元。云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董某的朋友李某某儿子办理入读云某中学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7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已退赔全部被害人被骗款共计人民币309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某某处扣押了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郭某1、徐某、董某的陈述。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李某某、郭某3、郭某2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董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常住人基本信息及照片、前科情况。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扣押的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云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伍某

人民陪审员 严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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