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邓某玩忽职守、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203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30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汉族,1964年生,大学本科文化,捕前任某县某局总某师、班子成员,户籍地址及住址某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于2017年2月9日被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刘某,均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诉机关分别于2018年2月2日、6月1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案,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2日、6月1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2日、7月1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2018年9月21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郑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一、玩忽职守罪。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于2007年开始,每年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用于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工作。2009年,某县祝家庄、利丰、梁某1、松柏、黄某五个生猪养殖场在不符合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扶持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获得了国家某补贴的资格。当中央扶持款划拨到某县某局后,上述养殖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时任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的被告人邓某没有按照工作规定到现场进行验收就审批同意划拨,致使上述五个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获得了155万元中央扶持款,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二、贪污罪。2009年,为骗取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扶持资金,被告人邓某利用何某3养殖场进行申报,并利用作为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何某3养殖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审核同意拨付中央扶持资金30万元。在上述赃款中,邓某分得15万元,何某3一方分得15万元。2017年2月,邓某家属、何某3代其将30万元赃款退至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资金审批划拨过程中,在没有到现场进行验收和核实的情况下,就将某补助款拨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中央扶持资金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无异议,但认为其只分得15万元;对起诉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有意见,认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邓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某。没有证据、文件规定邓某一定要到现场参与验收;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核实真实性,就算邓某到现场验收也是不能确定申请的真实性;案涉的养殖场均有某县某局评审中心出具的专业评审报告;根据某县人民政府怀某(2003)某号文件规定,应当根据某县某局作出的评审报告进行拨款;在相同案例中,某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对相应的被告人起诉玩忽职守罪;故邓某不具备玩忽职守的客观行为,在主观上没有刑法明确的犯罪过失,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成某。二、对指控其贪污罪没有异议。邓某于2017年2月8日第一次供述贪污的犯罪情节,其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玩忽职守
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于2007年开始,每年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用于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工作。
2009年,某县祝家庄、利丰、梁某1、松柏、黄某五个生猪养殖场在不符合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获得了国家某补贴的资格。当中央补助资金划拨到某县某局后,上述养殖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时任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的被告人邓某工作不认真,对上述养殖场的申请拨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材料没有严格审查,在某县某局工作人员没有参与上述养殖场现场验收并在现场审验表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仍然审批同意划拨,致使上述五个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改扩建要求的生猪养殖场获得了155万元中央补助资金,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9日对邓某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侦查,以及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2、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中共某县委组织部关于邓某任免的文件、某县人民政府关于邓某任免的文件。证实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其于2006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任职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等。
3、某县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怀某(2010)某号]。证实某县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其中某县某局内设机构某建设股负责审核某性资金投资项目概算,对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某性资金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等。
4、某县基本建设项目某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怀某(2003)某号]。证实某县某局是某县人民政府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某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的职能部门,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审批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等。
5、肇庆市某局、肇庆市农业局转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某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肇庆市某局、肇庆市某局转发省发改委农业厅转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广东省某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转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证实中央、广东省和肇庆市发改委、农业、某局部门下发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以及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文件,某县祝家庄、利丰、梁某1、松柏、黄某五个生猪养殖场获得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资格,被列入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表的名单;按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分别补助投资为15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6、肇庆市某局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基建支出预算的(拨款)的通知、2010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变动(追加)通知书。证实某县祝家庄、利丰、梁某1、松柏、黄某五个生猪养殖场被列入广东省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拨款)表,分别获得中央补助资金为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5万元,合计155万元。
7、某县梁某1养殖场有关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书面材料,包括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某县怀城镇眉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租赁山地合同、某县环保局关于某县梁某1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养殖场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图、某县某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某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结算书、2009年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承建协议、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记帐凭证、电汇凭证、发票联。证实梁某1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资料,记载猪舍15卡,2009年3月份的出栏肉猪150头,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上没有某县某局工作人员的签名,邓某作为某建设股股长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上签名同意拨付,某县某局于2011年1月14日拨款30万元到梁某1的邮政银行账户。
8、某县松柏养殖场有关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书面材料,包括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某县闸岗镇共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某县环保局关于某县松柏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养殖场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图、某县某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某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结算书、2009年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承建协议、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某县某局划帐通知单、电汇凭证、发票联。证实松柏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资料,记载猪舍38卡,2008年的出栏肉猪760头,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上没有某县某局工作人员的签名,邓某作为某建设股股长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上签名同意拨付,某县某局于2011年1月14日拨款30万元到黎某2的农信账户。
9、某县黄某养殖场有关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书面材料,包括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山场地租赁经营合同书、某县环保局关于某县黄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养殖场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图、2009年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承建协议、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某县某局划帐通知书、记帐凭证、电汇凭证、发票联。证实黄某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资料,记载猪舍15卡,年饲养肉猪360多头,2008年的出栏肉猪352头,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上没有某县某局工作人员的签名,邓某作为某建设股股长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上签名同意拨付,某县某局于2011年1月14日拨款15万元到黄某的邮政银行账户。
10、某县祝家庄养殖场有关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书面材料,包括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某县汶朗镇汶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林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某县环保局关于某县祝家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养殖场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图、某县某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某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结算书、2009年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承建协议、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记帐凭证、电汇凭证、发票联。证实祝家庄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资料,记载猪舍38卡,2008年1月至2018年10月出栏生猪1000头,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上没有某县某局工作人员的签名,邓某作为某建设股股长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上签名同意拨付,某县某局于2011年1月14日拨款50万元到施某的工行账户。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11、某县利丰养殖场有关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书面材料,包括利丰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某县某镇风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承包土地合同书、某县环保局关于某县利丰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养殖场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图、2009年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承建协议、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某县某局划帐通知书、电汇凭证、发票联。证实利丰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资料,记载2008年出栏肉猪390头,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上没有某县某局工作人员的签名,邓某作为某建设股股长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上签名同意拨付,某县某局于2011年1月14日拨款30万元到陈某1的工行账户。
12、某广东温氏畜禽有限公司出具的《养户出栏量证明》。证实黎某2的养殖场2008、2009年出栏量分别为365头、3头;陈某1的养殖场2008、2009年出栏量分别为393头、1507头。
某、证人黄某的证言。摘录,我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名称为黄某养殖场,该养殖场于2007年开始建设,2008年建好后开始养猪,一批次可养殖300头左右,至今没有对养殖场进行过改扩建,中途只是修修补补;该养殖场于2009年有申请15万元档次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申请时有15卡左右的猪舍,2011年1月我的邮政账户收了该15万元。在申请该项目至领取项目资金期间,我没有对猪舍进行改扩建,将钱拿出来用于还清贷款和归还工程款。某县畜牧局副局长龙某有一次带过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来过现场,其他就没有人来过。
14、证人纪某的证言。摘录,我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名称叫松柏养殖场,挂在我妻子黎某2名下,由我和妻子投资,养殖场由我二姐两夫妻管理。该养殖场于2008年底建好,38卡猪舍,一批次可以养410头,建好至今都是和温氏公司合作,猪都是卖给温氏公司。在某县畜牧局的指导下,我老婆和我在2009年7月左右有申请30万元档次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养殖场养殖1000-1999头可以申请3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我在申请之后有加建两卡猪舍,还有修路,建了七个沼气池,挖了一个水井以及一批相关设施;于2011年1月我妻子的账户收到30万元,拿到这笔中央补助资金时大部分工程已完工,我将钱用于支付工程款。有一次龙某打电话告知到现场验收,当时我不在场。某广东温氏畜禽有限公司出具的《养户出栏量证明》出具的黎某2养殖场2008年至2012年的出栏量是属实的。
15、证人梁某1的证言。摘录,我和龙传坚合伙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位于怀城镇眉田村委会大步村土名“冲仔坪”的地方。2009年上半年,龙某找到我告知养猪有国家扶持资金支持,要与我合作搞一个猪场,我同意其建议,我负责猪场建设,猪苗和猪饲料等都是龙某负责。猪场在30万元国家扶持资金到账一个月后才开始建设,建了12卡大猪栏等,投入约30万元,在2011年7、8月才开始养猪,第一批养殖200头左右,之后因猪价格偏低亏本了,该猪场由龙某独自经营,其每年给我一万元的承包款。上述30万元是龙某以我名义一手经办的,我只是签名认领,其他不清楚;30万元是2011年1月14日到账。
16、证人施某的证言。摘录,我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名称叫祝家庄养殖场,2007年开始建设猪场,2008年至2009年建好猪舍,共建76卡,按照温氏公司的要求建设,每卡可以养殖14至16头生猪。除前期养的第一批猪外,一直都是和温氏公司合作,猪全部卖给温氏公司,温氏公司的收购量就是猪场的出栏量,猪场从2009年建好后就没有再改扩建过。2009年有申请50万元档次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50万元档次要求年出栏量2000头以上,该50万元于2011年1月到账。汶朗村委会2008年11月18日出具的《证明》记载年出栏量1038头是真实的。
17、证人陈某1的证言。摘录,我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叫利丰养殖场,2008年开始建设,建了猪舍42卡,同年5、6月开始养猪,2008年下半年继续建了猪舍27卡,一卡养猪12头,建好到2012年一直都是与温氏公司合作养猪,猪全部卖给温氏公司,温氏公司的收购量就是猪场的出栏量。2008年至2012年期间,除了建好67卡猪舍外,没有再继续改扩建。2009年有申请30万元档次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按照要求有建过两个化粪池和两个沼气池,但没有用过,2011年1月该款项到账,我将钱拿出用于归还借款。
18、证人卢某1的证言。摘录,我2008年2月调入某县某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主要是负责按照项目领域的定额来评审政府的项目造价,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结)算书、设计图纸等,根据广东省的定额和计价办法评审工程造价。
19、证人陈某2的证言。摘录,2012年前由我分管某县某局某建设股,某建设股负责中央某资金的拨付管理,某县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是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按照工作职责,对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之前是需要由负责该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某、畜牧、发改一起到现场对项目是否按申报要求建设实地进行核实和验收。项目验收由畜牧局牵头,发改局和某局参与;我局项目验收由某建设股负责,按照规定申请拨款材料必须要有现场验收表,我本人也要求某建设股必须到现场对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的方案进行验收的。某局主要通过审核畜牧局提供的资料,项目经过某、畜牧、发改的工作人员实地验收就可以拨付资金了。现场验收工作由邓某负责,有时他出,有时可能派其他人员参加。
20、证人高某1的证言。摘录,我有参与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根据某建设股的工作安排,会同发改局、畜牧局的工作人员参与养殖场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某建设股还要审核项目的材料,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才能拨付资金给猪场主。按照工作要求,某建设股必须派人会同畜牧局和发改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验收,由某建设股股长负责和安排,我有去过,派谁去由股长安排。
21、证人陆某的证言。摘录,我2011年年尾有参与过梁某1猪场巡查,主要是督促猪场做好猪舍卫生消毒、防疫工作。梁某1猪场大约有20卡猪栏,一批大概可以养殖200多头,平均年出栏量400多头。梁某1猪场实际是龙某投资后由梁某1管理。
22、证人黎某1的证言。摘录,我巡查过梁某1猪场,该猪场是在2011年初开始建的,7、8月份建好养猪,是龙某投资后由梁某1管理,该猪场一批大概可以养殖200多头,平均年出栏量400多头。
23、证人植某的证言。摘录,我有和县畜牧局的龙某、县发改局的简某海、某局的邓某去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现场验收,不是每个猪场都去实地现场验收,很多养殖场的实地验收表都是龙某为了完善手续拿给我补签的。梁某1名下的生猪养殖场实际是龙某的,我没有去过该养殖场现场验收过,该养殖场的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申报资料是龙某一手包办的。植某指认梁某1生猪养殖场的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
24、证人徐某的证言。摘录,我和黄某合伙在某县某镇保安村经营生猪养殖场,猪场在2008年下半年开始养殖,2008年建好15卡,后加建15卡,每卡可以养10至12头生猪,2010年曾在鱼塘边加建3卡,之后没有再扩建过。
2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摘录,本人2007年4月至2011年3月任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该股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划拨和监督管理,我负责该股的全面工作。肇庆市某局下发某县的生猪标准化改扩建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文件载明符合发放专项资金的养殖场名单及数额;某建设股收到文件后通知某县畜牧局收集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的申请表、发票、银行账户等材料,畜牧局将材料集中移送给某建设股审核;同时某建设股派人连同畜牧局、发改局的工作人员去现场核实生猪养殖场是否符合指标文件上的养殖场名称、地点,是否按照申请的方案进行改扩建等情况,符合就在现场验收表上签名确认,现场验收表由畜牧局回收;某建设股工作人员认为符合条件就交由我审核后再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局长审批后某建设股的财物人员将该笔专项资金拨付给养殖场主。去养殖场现场主要核对养殖场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指标文件的地址、名称以及是否完成改扩建,但对改扩建的标准和规模没有认真核对。按照工作程序安排某局是必须要与畜牧局、发改局一起去现场实地检查验收的,但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每个养殖场某建设股都有去实地检查;现场检查验收是由畜牧局组织的,如畜牧局不组织,我们就没有去现场实地验收,而是事后在现场验收表上补签名完善手续。具体如何申请生猪标准化改扩建专项资金的条件我不清楚,我局没有收到相关文件,主要是畜牧局负责。
26、某县某局关于成立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小组的通知(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法庭)。证实经某县某局领导班子决定,成某由龙某为组长,植某、罗某为组员的检查验收小组,对祝家庄养殖场等6个列为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养殖场进行检查验收。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二、贪污
2009年,为骗取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被告人邓某在明知何某3养殖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利用该养殖场进行申报,并利用其作为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审核同意拨付中央补助资金30万元。在上述违法所得中,邓某分得15万元,何某3一方分得15万元。2017年2月,邓某家属、何某3代其将30万元违法所得退至检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肇庆市某局、肇庆市某局转发省发改委农业厅转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广东省某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转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证实某县何某3养殖场获得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资格,被列入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表的名单。
2、某县何某3养殖场有关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书面材料,包括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某县某镇罗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山地承包合同书、某县环保局关于某县何某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某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养殖场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图、某县某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某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结算书、2009年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承建协议、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记帐凭证、电汇凭证、发票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某县某局出具的证明、何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核查联。证实何某3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资料,记载猪舍22卡,2008年1月至同年10月出栏肉猪300头,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上没有某县某局工作人员的签名,邓某作为某建设股股长在某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工程价款结算凭证)上签名同意拨付,某县某局于2011年1月14日拨款30万元到户名为何某3的工行账户(账号95×××21)。
3、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个人业务凭证、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证实邓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于2012年3月30日向何某1的工商银行账户(45×××72)转账某5800元;何某3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95×××21)于2011年1月17日收到30万元的转账,该账户在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1月22日期间共分七笔转账共计30万元到邓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莫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1年10月18日在肇庆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6万元,邓某于2011年10月23日和同年10月26日分别转账50000元、20000元到莫某的上述账户。邓某分别于2011年9月17日和同年10月18日向肇庆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10000元和18020元。以“何某3”的名义于2011年1月11日向某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广东省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工程30万元的应纳税款。
4、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两张。证实2017年2月15日和16日,邓某家属、何某3代邓某分别退赃款15万元到侦查机关。
5、证人何某1的证言。摘录,2006年我父亲何某3租了某镇某村的一个鱼塘,利用鱼塘边的一块空地建猪舍养猪,后邓某听说后提出一起合作,我父亲予以同意。由我父亲和哥哥何某2出资10多万元推土建了11卡猪舍,在2006年6月建好猪舍,邓某花六万多元从县畜牧局购买了一批猪苗来养,大约一百六十头,但养了一批猪就亏损了,从2007年开始就没有再养猪,交给我二叔改为养鸡,后在2008年年尾转租给一个叫“阿某”的人养猪。养猪亏本后,邓某一直拖着没有结算,2009年邓某告知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可以申请国家某补贴,我们觉得能够申请到钱弥补猪场的亏损更好,但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邓某告知申请材料由他去办,后拿了我父亲的身份证和银行存折。申请材料都是邓某办理的,在办理环评时邓某叫我哥去县畜牧局交了8000元环评费,申请材料中的某镇某村委会于2008年11月19日出具的《证明》是我经手叫罗爱村委会的何某7写的。递交申请后一两年,邓某也没有告知我父亲有没有申请到某补贴,但我见他新买了一台本田CRV汽车,我父亲去问邓某,其含含糊糊说有十几万,但一直不说是否到账,后我父亲和哥哥追问了几次,邓某才告知猪场申请到30万元的某补贴。后我哥哥和我与邓某对数,邓某告知一家一半,因猪场租金由我们收取,就分了我父亲某5800元,后邓某将该款项转到我的银行账户。我不知道猪场是否符合申请国家某补贴的条件。鱼塘是2006年向邻村的一个农户转承的,到2012年我与某村签租十年;我自家在鱼塘边有空地,加上与本村一村民协商调换土地以及向另一村民租地,就在这些空地上建猪舍。
6、证人何某2的证言。摘录,2006年春节是我承租了某镇某村的一个鱼塘,于同年3、4月份在鱼塘边推土建了11卡猪舍,在8月建好开始养殖,邓某和我们一起合作养猪,由邓某购买了6万多元150多头的猪苗,2006年大概出栏150头生猪,2017年上半年出栏150头左右,由于亏本,之后这个猪场就没有养猪了。猪场闲置半年后给我叔叔养鸡,后在2009年年头以6000元/年租给高某2经营。大概2007年,邓某曾几次告诉我每年养够300头就可以申请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我告知有政策可以申请那就申请,之后就没有理会。在2010年上半年,邓某告诉我已经以猪场的名义申请了国家的扶持资金,已到环评环节,叫我到县畜牧局交8000元的环评费,后我去缴纳了环评费就没有再追问补贴的事情。2012年上半年经我和何某1的追问,邓某告知我猪场申领了30万元的国家扶持资金,并告知一家一半和猪场租金由我们收取,就分给我们某.5万多元。我没有向任何部门提交过申请猪场扶持资金的任何材料,具体政策我也不清楚,我觉得我猪场不符合条件申报。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7、证人何某3的证言。摘录,2006年我在某村的某口的地方租了一个鱼塘,由我两个儿子花10多万元在鱼塘边推土建了11卡猪舍,猪舍建好后邓某提出一起合作经营,其出钱购买了一批猪苗、饲料。2006年大概出栏150头生猪,2017年上半年出栏150头左右,因亏损我们就没有再养猪了,猪场交给我弟弟养鸡。2008年9月我到肇庆居住没有再处理猪场的事情。邓某告诉我养猪有补贴政策,拿我的身份证去申请,我不清楚他是否申请了国家补贴。后听说其买了新车,我儿子和我在工商银行查到有人以我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后何某1问邓某是否领取了猪场补贴资金,邓某开始不承认,后告知申请了国家补贴资金,之后由何某1处理,只知道申领了30万元,邓某将其中某万多元给了何某1。我不清楚猪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没有在任何材料上签名。
8、证人高某2的证言。摘录,2008年,我爸叫我承包某何某3的猪场养猪,我与何某3约定猪场租金为6000元/年,猪场有11卡猪舍,但没有养猪。2009年我接手猪场,到2010年我自己出钱投资5万多元扩建了18卡。我没有听说过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
9、证人卢某1的证言。摘录,我评审过某县何某3养殖场项目,不清楚是否去现场评审。是根据预(结)算报告、图纸、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等得出工程总造价,是龙某分两次将一批猪场的资料送给我们评审中心的主任,主任交给我评审的,在评审中没有发现异常。
10、证人莫某的证言。摘录,2011年10月,邓某因购买本田CRV向我借款,我在车行使用工商银行卡帮其刷卡6万元,还有几万是现金给他的,大约一年后他分几次转账还款。
11、证人卢某2的证言。摘录,我2009年通过某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我没有在该公司上班,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是该公司帮我领取的,一直都放在该公司保管。施工单位为某县何某3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不是我编制的。
12、证人何某4的证言。摘录,2008年,何某3与某某合作社签订一份《山地承包合同书》,由何某3承包土名为“某口”的鱼塘养鱼,同时何某3向何某6、何某5租用了鱼塘边的山地在鱼塘边上修建了一个生猪养殖场;养殖场在签订合同后修建,所有猪舍的生猪加起来300头左右,建成后没有改扩建过。
某、证人何某5的证言。摘录,2007年左右,何某3在土名“某口”的山地修建鱼塘养鱼,同时在鱼塘边修建了一个生猪养殖场,养殖场占用了我的山地和何某6的自留地山脚,何某6的自留地与何某3的自留山进行了置换。
14、证人何某6的证言。摘录,2007年左右,何某3在土名“某口”的山地修建鱼塘养鱼,同时在鱼塘边修建了一个生猪养殖场;在修建养殖场前,我家在“某口”的自留山与何某3土名为“孟公冲塘头”的山地置换,养殖场还占用和租用了何某5的山地。该养殖场2012年曾扩建过。
15、证人何某7的证言。摘录,何某3于2006年租用“某口”鱼塘养鱼,同时在鱼塘边修建了生猪养殖场,何某3父子只养了一批猪,改由何某3弟弟养鸡,何某3没有养殖生猪两年后将猪场转租给一姓高的老板养猪,高姓老板于2010年曾扩建过一次猪场。
16、证人梁某2的证言。摘录,“某”猪场是何某3建的,建好后其养了大概一年的猪,因亏本没有继续养殖而改为养鸡,大概两年后(2009年)转租给一姓高的老板养鸡兼养猪。猪场规模不大,一批大概100头猪。
17、被告人的供述。摘录,2006年,我妹夫何某2打算在某县某镇罗爱村委会某村经营一个生猪养殖场,叫我参与合作经营,我同意了。后由我、何某2和何某1一起合作经营,我负责购买猪苗和饲料大约花了六万多元;但在2007年第一批生猪卖出去之后因为亏本,我就没有继续购进猪苗,我们就没有再继续养殖生猪。2007年,畜牧局副局长龙某告知我现在国家有扶持生猪标准化改扩建项目资金的政策,建议用我合作经营的猪场名义申请该专项资金,我只需要按照其要求提供材料,资料由其帮我做,我因一时贪念同意了龙某的建议;何某2、何某3、何某1也同意申请。因为我、何某2、何某1都是国家公务员,我就找何某3拿了其身份证以及其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交给龙某去申请;申请时间大概是2009年,申请时我合作经营的猪场已经没有继续养殖生猪;申请之后等待呈批期间我按龙某的交代让何某2去缴纳了8000元的环评费。大概2010年底,我在肇庆市某局下发的关于国家扶持的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专项资金的文件中看到其中有以何某3名义申请的专项资金已经获批,金额是30万元。之后龙某叫我去某县地方税务局开具了一张发票用于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我自己开具和刷卡支付了开发票的税费,并亲自将发票交给了龙某。一段时间后某县畜牧局向某局某建设股提出专项资金的划拨申请,何某3的养殖场的专项资金在划拨申请中,我作为某建设股股长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审核,审核时我不清楚何某3的养殖场的情况,没有按照程序自己亲自或派人到现场验收。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某建设股的会计就将专项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上,因收取专项资金的何某3的银行卡在我手上,我就直接将该卡收取的30万元专项资金转到我的银行卡上,将卡中的2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这笔专项资金我没打算用于养殖场改扩建,我打算是用来购买一台本田CRV汽车,因没有现货,就将其中的2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汽车有现货时理财产品没有到期,我就向莫某、容某等人借钱购买本田CRV汽车,待理财产品到期后我转账将借款还给了莫某,容某的借款暂时没还。后来何某2、何某1、何某3得知何某3猪场得到30万元的专项资金,就与我商量如何分配该30万元,经商量确定我占15万元,他们三父子占15万元,当时我才知道何某3猪场已经出租给他人养殖;结算要分给我的租金以及平摊之前的费用后,我转了某5800元给何某1,该猪场我就没有份额了。在骗取生猪标准专项资金过程中,我没有具体和何某2、何某1等人商量过。
18、户口注销证明。证实龙某已于2014年8月死亡。
19、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邓某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没有搜查到本案有关的物品或材料。
20、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邓某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院在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过程中,经前期调查,发现邓某涉嫌玩忽职守、贪污犯罪,期间曾多次传邓某到检察机关接受问话调查;该院在掌握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9日将邓某传唤到检察机关,并于当日立案侦查和对邓某刑事拘留。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综合全案已有证据,并结合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一、被告人邓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
根据被告人邓某的庭前供述、证人陈某2、高某1的证言以及某县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怀某(2010)某号],能查实在对某县祝家庄、利丰、梁某1、松柏、黄某五个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拨付之前,必须由某县某局、某局、发改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对项目是否按申报要求进行建设进行核实和验收,验收由某局牵头,发改局和某局参与,其中某县某局由其某建设股派人参与、负责项目验收以及在符合改扩建要求的情况下在现场审验表上签名确认;某县某局通过审核某局提供的生猪养殖场的申请拨款资料以及项目经过某、畜牧、发改局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后,拨付专项资金。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庭审中认为没有文件规定某县某局须参与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现场验收的意见,不予采纳。
邓某庭审中确认其本人没有到上述五个生猪养殖场的现场进行验收,也没有派人到现场验收;并确认在某县某局将发票、资金拨付申请表、工程结算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交给某县某局某建设股后,由某建设股审核资料后在拨付支付表上由其签名,再交领导签名;其认为上述五个生猪养殖场的申请拨款材料符合专项资金拨款的要求。在案证据查实,上述五个生猪养殖场存在出栏量不够以及没有按照申报要求进行改扩建的情况,在对上述五个养殖场的申请拨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查时,时任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的被告人邓某工作不认真,在某县某局某建设股工作人员没有参与上述五个养殖场现场验收并在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工程现场审验表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仍然审批同意划拨,致使上述五个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改扩建要求的生猪养殖场获得了155万元中央补助资金,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邓某构成贪污罪及贪污数额的问题。
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证人何某2、何某1、何某3、莫某等证言、案涉银行交易流水等能相互印证,以及结合邓某取得中央补助资金30万元后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汽车消费的事实,能查实为骗取生猪标准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被告人邓某在明知何某3养殖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以该养殖场名义进行申报,并利用其作为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审核同意拨付给该养殖场中央补助资金30万元;该30万元于2011年1月17日由某县某局转账到邓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邓某在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1月22日期间分七次将该款项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该款项被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汽车消费。后在何某3等人的要求下,邓某于2012年3月将其中的15万元分配给何某3一方。故被告人邓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骗取中央补助资金数额为3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对邓某庭审中陈述上述3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由何某3一方申请,并陈述其在申报过程中什么都没有做,只是在资金下发到某局之后同意划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根据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邓某到案的情况说明》,查实侦查机关在掌握邓某涉嫌玩忽职守、贪污犯罪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传唤邓某接受讯问和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时,邓某庭审中否认以何某3生猪养殖场名义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是由其申请,认为是由何某3一方申请,并陈述其在申报过程中什么都没有做,只是在资金下发到某局之后同意划款给何某3。故邓某虽然其对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庭审中否认其通过他人以何某3生猪养殖场名义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对其在侦查机关的庭前供述的部分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故邓某犯贪污罪不具有自首情节。
四、某县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被套取是多因一果的。
根据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广东省发改委和农业厅、肇庆市发改局和农业局、某局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文件通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是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某)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进行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农业(某)部门负责核实养殖场的实际规模等资料;各地发改部门会同农业(某)部门审核并汇总本地项目,经综合平衡排序后联合上报上级发改局和农业局。其中,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规定由畜牧部门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和指导项目实施,由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结合在案证据,某县某局负责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到账后,由某局牵头,安排工作人员对养殖场的改扩建进行现场验收,以及对某局提供的养殖场申请划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养殖场主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在这一过程中,项目实施者、监管者、决策者的作用和责任不一。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县某局某建设股股长期间,在负责对某县2009年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养殖场申请划款材料进行审核工作中,没有严格审查,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5个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改扩建要求的生猪养殖场审核过关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共计155万元,造成中央专项资金被套取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邓某还利用其职务之便,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名义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并审批同意划款,骗取中央补助资金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某,予以支持。某县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被套取是多因一果的,被告人在该工作中的渎职行为系引起中央专项资金被套取的多个原因之一,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其家属协助下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相同案件没有起诉指控玩忽职守罪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已予以充分考虑。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退缴的被告人邓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某
审判员 伍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有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
(二)造成某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某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