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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构成徇私舞弊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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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69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4日21:30:06 打印此页 关闭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构成徇私舞弊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男,1964821日出生,汉族,原系某省某监狱第三监区监区长,大学文化。20081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刑事拘留,20081114日被逮捕。

200312月,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1月入某省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高某认识了服刑犯人赵某,并请赵某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赵某找到时任某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长的被告人林某,称高某愿意出钱办理保外就医,让林某帮忙把手续办下来。林某答应帮助沟通此事。之后赵某找到服刑犯人杜某,由杜某配制了能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在赵某的安排下,高某于同年324日服药后“发病”住院。林某明知高某伪造病情,仍找到某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王某(另案处理),让其为高某办理保外就医,并主持召开了对高某提请保外就医的监区干部讨论会。会上,林某隐瞒了高某伪造病情的情况,致使讨论会通过了高某的保外就医申请,然后其将高某的保外就医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期间高某授意其弟高俊卫与赵某向林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林某将其中3万元交王某)。

2004428日,经某监狱呈报,某省监狱管理局以高某双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准高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同年430日,高某被保外就医。

2006518日,高某被收监。

 

诉讼过程

20081028日,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侦查。

200984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1020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要旨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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