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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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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62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4日18:38:11 打印此页 关闭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宋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727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某省某市某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和王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510日作出(2011)某未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和宋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宋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上一条: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实行数罪并罚吗? 下一条:以案说法,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