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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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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27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4日18:20:00 打印此页 关闭

以案说法,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男,19951月出生。20103月因抢劫罪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被告人胡某,男,19954月出生。

被告人许某,男,19931月出生。20086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10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四百元。

另四名被告人张某、吕某、蒋某、杨某,均为成年人。

被告人张某为牟利,介绍沈某、胡某、吕某、蒋某认识,教唆他们以暴力方式劫取助力车,并提供砍刀等犯罪工具,事后负责联系销赃分赃。20103月,被告人沈某、胡某、吕某、蒋某经被告人张某召集,并伙同被告人许某、杨某等人,经预谋,相互结伙,持砍刀、断线钳、撬棍等作案工具,在某市内公共场所抢劫助力车。其中,被告人张某、沈某、胡某参与抢劫四次;被告人吕某、蒋某参与抢劫三次;被告人许某参与抢劫二次;被告人杨某参与抢劫一次。具体如下:

120103411时许,沈某、胡某、吕某、蒋某随身携带砍刀,至某市某路699号某电器商场门口,由吕、沈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凌牌助力车,当被害人甲制止时,沈、胡、蒋拿出砍刀威胁,沈砍击被害人致其轻伤。后吕、沈等人因撬锁不成,砸坏该车外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

220103412时许,沈某、胡某、吕某、蒋某随身携带砍刀,结伙至某市老某路万荣路路口的临时菜场门口,由胡、吕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当被害人乙制止时,沈、蒋等人拿出砍刀威胁,沈砍击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后吕等人撬开锁将车开走。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058元。

3201031114时许,沈某、胡某、吕某、蒋某、许某随身携带砍刀,结伙至某市胶州路669号东方典当行门口,由沈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宝雕牌助力车,当被害人丙制止时,胡、蒋、沈拿出砍刀将被害人逼退到东方典当行店内,许则在一旁接应,吕上前帮助撬开车锁后由胡将车开走。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

4201031814时许,沈某、胡某、许某、杨某及王某(男,13岁)随身携带砍刀,结伙至某市某路某路路口地铁七号线出口处的停车点,由胡持砍刀威胁该停车点的看车人员,杨在旁接应,沈、许等人则当场劫得助力车三辆。其中被害人丁的一辆黑色珠峰牌助力车,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诉讼过程 

201034月,张某、吕某、蒋某、杨某以及三名未成年人沈某、胡某、许某因涉嫌抢劫罪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10621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沈某、胡某、吕某、蒋某、许某、杨某等七人涉嫌抢劫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但鉴于本案多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宜分案起诉。20109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七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1215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七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许某系累犯。依法判决:(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如下: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对成年被告人量刑如下: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1230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不当,遂依法向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某以未参与抢劫,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1616日,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驳回上诉,撤销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沈某、胡某、许某抢劫罪量刑部分,依法予以改判。

 

抗诉理由 

201034月,张某、吕某、蒋某、杨某以及三名未成年人沈某、胡某、许某因涉嫌抢劫罪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10621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沈某、胡某、吕某、蒋某、许某、杨某等七人涉嫌抢劫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但鉴于本案多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宜分案起诉。20109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七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1215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七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许某系累犯。依法判决:(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如下: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对成年被告人量刑如下: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1230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不当,遂依法向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某以未参与抢劫,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1616日,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驳回上诉,撤销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沈某、胡某、许某抢劫罪量刑部分,依法予以改判。

 

终审判决 

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抢劫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胡某在抢劫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低于沈某及对未成年犯并处罚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实际情况,原判对胡某主刑及对沈某、胡某、许某罚金刑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另依法认定许某不构成累犯。据此,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原审三名未成年被告人沈某、胡某、许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沈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胡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许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裁判要旨 

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