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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向单位一把手输送利益请托事项,一把手能否以“只收钱没办事”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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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37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1日23:38: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贿人向单位一把手输送利益请托事项,一把手能否以“只收钱没办事”为由进行抗辩?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任某某被任命为A市林业局机关负责人,主持林业局各项工作。2019年初,A市某山区林场开发建设工程对外组织公开招标,该向工作由A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胡某某负责。任某某的好友段某某在听闻招标消息后,找到任某某,希望任某某能在招标事项上给予自己的以照顾,任某某未置可否。随后段某某多次向任某某的银行账户中进行大额转账,任某某在收到钱款后未依法上交纪检部门。

事后,在招标过程中,段某某所经营的公司中标,获得该林场的经营权。

2019年下半年,任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监察部门立案侦查。2020年年初,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受贿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自己并非是山区林场招标项目的负责人,不具有享有的职务便利。其次,自己并未向段某某允诺为其在招标活动中提供方便,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作为A市林业局局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虽然没有直接负责林场招标工作,但是其作为A市林业局局长全面主持该局各项工作,对林场招标工作具有相应的职务能力,故被告人任某某的第一项辩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段某某多次就招投标一事向任某某输送利益,任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拒绝接受他人支付的财物并上交纪检部门,但是其明知段某某请托事项,仍接受段某某的银行转账的,虽未明确许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未明确拒绝的,成立以默式行为作出为其谋取利益的允诺,侵害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故被告人任某某的第二项辩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给付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其职权收取他人给付的财物,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以及国民对职务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收受他人给付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行为。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有明知和默示两种方式,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明确拒绝他人给付的贿赂,即为默示受贿。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作为A市林业局的负责人,虽然不直接负责林场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但是对该项工作仍负责组织管理的职务权限。其明知段某某向其请托不正当利益,未明确表示拒绝,仍接受并占有贿赂的,属于以默示行为作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诺,依法成立受贿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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