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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贿赂,截留部分钱款后将剩余钱款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受贿罪还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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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59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9日00:11: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贿赂,截留部分钱款后将剩余钱款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受贿罪还是行贿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胡某某任职A市税务机关负责人。该市有关文件规定,凡不具备本市户口仅持有暂住证的人员,连续3年以上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家庭,可限购房屋。2019年3月,其好友陈某某邀请胡某某到自己家中做客时,赠予胡某某300万元现金,并向胡某某请托,希望其能帮助自己外地的亲戚补缴个人所得税,使其拥有购房资格。胡某某收取钱款后表示让陈某某放心,随后胡某某指使税务大厅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条件的非本地人员违规补缴3年个人所得税。

2019年7月,胡某某、陈某某被A市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施职务犯罪主体资格。自己仅帮助亲戚将300万元转交给胡某某,涉案贿赂款不是自己的,请托的事项也不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请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胡某某的职务便利,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户口人员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从中收取其亲戚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50万元,其个人截留50万元后,将剩余钱款交付给胡某某,涉案贿赂款经过切分最终达到胡某某之手。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补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其接受行贿人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传递请托事项、转送贿赂钱款,与国家工作人员一同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类别中的对向犯,行贿行为表现为行贿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的行为;受贿行为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并索取或接受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其在接受他人请托后,自己截留部分钱款作为请托事项的对价,同时将剩余钱款给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并与其一同实施权钱交易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更为准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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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向他人借款后又转贷,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其行为如何定性? 下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向行为人“借款”,行为人按照其要求提供钱款,是否属于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