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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借款用途,能否以此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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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92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0日23:25: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隐瞒真实借款用途,能否以此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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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许某某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认识了吸毒人员赵某某,在赵某某引诱下,许某某开始吸食毒品。20198月,许某某因毒瘾较大、试图购买更多毒品,遂以公司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陈某某借款,并向其保证待公司经营恢复后立即还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间以及借款期间的利息。

许某某在收到陈某某支付的钱款后,立即将其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

2020年年初因我国爆发新冠病毒疫情,许某某经营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行,大量订单积压,公司资金不足、周转困难。许某某告知陈某某当前受疫情影响,公司无力还款,希望陈某某能宽限些时日。

陈某某在了解到许某某并未将借款投入公司经营,而是用于购买毒品后,认为许某某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欺骗自己向其提供借款并将其用于购买毒品,最终无力归还钱款。许某某非法占有借款利益,遂以其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许某某立案侦查后,公诉机关以其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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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成立需要符合类型化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得相对人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并据此处分财产,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由此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判断案件系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民事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与相对方进行财产交易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许某某的欺骗行为表现在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但是借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的,并不能认定许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时便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其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如期支付利息,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的原因系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根据许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时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许某某的个人还款能力,有能力实现如期还款。因此,法院认定许某某与陈某某间的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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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刑法通过科刑的方式,对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等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强有力的二次保护。因此,只有在某一行为侵害刑法法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动用刑罚处罚,而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则充分体现了刑法与民法保护法益的不同,刑法规范对民法规范的补充性与法益保护的功能。

民事欺诈往往强调当事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得相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得合同缺乏有效要件。但刑事诈骗则不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且并非隐瞒真相、无法到期还款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罪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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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一条:诈骗罪中,实际占有他人财物能否必然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下一条:提货后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当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