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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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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9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2日20:38:08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什么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采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行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仿造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案、字样制作的假的有价证券。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论处。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标准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司法认定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三、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和金融票据。

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伪造有证券罪概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

五、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