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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启动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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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9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2日14:02: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启动程序的思考

作者:赵万江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具体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加大了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力度。笔者认为,因该罪行为人不同,侵害的客体也有所区别,且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危害程度也不太大,在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的形势下,有必要改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启动程序,即可将属于被执行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以自诉程序启动,将其他侵害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构成犯罪的(如暴力抗法),以公诉程序启动。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理念、执行内涵,也符合刑法理论和立法原则。

  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被执行人与其他行为人主观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并不单纯是破坏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而是占有、使用权利人的款物,拒不归还;或者是对损害不予赔偿,而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而其他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主观目的是干扰破坏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侵犯国家司法权。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被执行人构成犯罪是由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采取了隐匿财产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逃避、抗拒执行;而其他行为人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抵触、干扰、妨害、暴力的方式实施了侵害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干扰、破坏执行。

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被执行人表面上也确实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但其实质是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其他行为人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直接表现为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jpg
  

把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有如下优点:

第一,可以减少人、财、物不必要的浪费。以公诉程序启动要经过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审判等诸多环节,对这一社会危害性不大、轻微的犯罪,根据犯罪的性质,公诉不是必须的和必要的,也不符合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要求。

第二,以自诉程序启动比以公诉程序启动方便、快捷。自诉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随时起诉,法院可以及时立案、审查,使法院审判更加灵活、简便、高效。

第三,以自诉程序启动可弱化职权主义色彩,强调自诉人举证原则,有利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能够充分体现诉讼风险等司法原则和理念。

第四,以自诉程序启动可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该罪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活动、生产生活中的民事活动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基层实际。自诉案件可以撤诉、可以调解,有利于增进人民内部团结。

第五,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上访、无理取闹事件的发生。因为该罪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在基层以往采取公诉程序时,存在公安机关不愿管、法院无权管的现象,设定自诉程序,可避免相互推诿,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制裁。

第六,以自诉程序启动可把民事审判、强制执行、刑事制裁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便于监督、协调和操作。对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执行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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