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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公司,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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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79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8日23:07: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公司,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郑某某系某装备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该公司在A区域内开展的业务,该装备公司与ZH公司于2018年开始有业务往来。郑某某利用其在担任该装备公司A区域销售经理期间,在装备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年初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MY公司。后以MY公司名义分别向ZH公司与装备公司发函,对ZH公司称,MY公司系装备公司在A区域设立的办事处,ZH公司与装备公司的交易必须通过MY公司进行。之后,郑某某再以MY公司名义向装备发函称,MY公司与ZH公司有私人关系,装备公司若想继续与ZH公司交易,必须在价格上大幅度让利给MY公司。

为了能继续保持与ZH公司的业务关系,装备公司从2019年年初至10月,在被郑某某欺骗的情况下,先与MY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以极低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MY公司后,MY公司再以正常价格销售给ZH公司。

2019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装备公司A区域的销售经理,其利用自己负责A区域货物销售的职务便利,在装备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成立MY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其虚构MY公司与ZH公司间具有私人关系,迫使装备公司在货物价格上大幅度让利,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的,其行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但是该职务便利并非对货物交易差价具有主管、管理的便利,该差价的形成是其通过诈骗的方式形成的。因此,被告人郑某某的通过虚构事实、引起被害单位装备公司的错误认识,以极低的价格与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并由此非法占有合同差价的,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20-02-18 下午11.08.50.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的成立是指将先前占有的财物非法所有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要求先前的占有是基于行为人所负职务而形成的占有,其因为具有主管、管理、经手涉案财物的职务之便,从而非法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来源于合同差价,而差价并非是其依据职务上的便利而占有,而是利用其职务而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诈骗行为,使得装备公司与ZH公司形成错误认识,分别与MY公司签订合同,从而形成合同差价,使被告人郑某某非法获利。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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