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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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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95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8日22:59: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春夏之交,我国爆发非典疫情。在疫情蔓延之际,部分商家大幅度提高防疫紧缺物资价格,例如84消毒液等物品,并且在仓库中进行屯放,少部分对外出售,以制造货源紧缺的假象,诱使消费者抢购。

公安机关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对相关商家进行查处、逮捕。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在非典疫情蔓延期间,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囤积商品,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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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相关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时,需要格外注意法律法规的适用,注意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中被告单位违反我国《价格法》规定,囤积市场供应商品,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认定商家构成非法经营罪是,需要判断:第一,商家是否有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物价的行为;第二,商家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第三,在何种情形下属于违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笔者在进行检索时发现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尚无统一法律规范,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部门规章,对何为哄抬物价行为做出规定:即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等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的,经市场间断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以及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1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价率的。上述行为可认定为哄抬物价。而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则归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上,也尚无明确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而检索相关案例时发现,一般在经营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时,法院会认定其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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