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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规劝同案犯主动投案的,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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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17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5日22:28: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积极规劝同案犯主动投案的,构成立功

基本案情                

        罗某某与他人合伙承包某采石场开采石料,其经审批获得的开采证于2019年年初到期后,罗某某仍继续从事石料开采。20192月,罗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雷管等制造原料后,安排秦某某等人按照罗某某提供的方法,将开采的石料制作成炸药,并将自制的炸药存放在采石场的仓库内。20194月,公安机关将该批炸药查获。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提出,自己曾在监视居住期间通过电话劝说秦某某等人自首,在自己的劝说下,秦某某等人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制造、存放爆炸物的,数量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提出自己具有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在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曾与共犯人秦某某等人通话,劝说其主动投案自首,其行为有利于打击、预防和制裁犯罪,劝说同案犯主动置于警方的控制下,有利于司法机关侦破其他犯罪案件,实现刑法的确证。因此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本义,应当认定为立功,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屏幕快照 2020-02-15 下午10.25.18.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中对立功行为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由此可知,立功制度的设立,在于引导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犯罪线索、或协助抓捕嫌疑人,从而使得司法机关更有效的侦破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帮助司法机关抓人,但是其规劝同案犯的自首的,也实现了将同案犯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目的,有助于案件的查证和破获,符合立功的内在价值,应当认定为立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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