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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空间内射击,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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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03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5日22:23: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公共空间内射击,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20198月,魏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件枪状物,到货后,魏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向放置在家中阳台上的空瓶子射击,造成对面小学二楼活动室以及教师休息室的玻璃破碎。

民警在接到他人的报警后,对魏某某进行讯问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9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魏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射击前对目标饼子的摆放位置进行精心确定,按照其当时的射击角度,只能打小学的墙面,不会打到玻璃,更不会伤到行人,其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在其居民的小区楼内,明确其住所对面是一所小学,仍开枪射击的,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具有伤害到他人财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性,且魏某某称其在射击前找好角度,按照特定位置摆好瓶子,也说明其认识到了在此处射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因此,被告人魏某某在认识到自己射击行为具有危害可能性后仍放纵自己的行为,开枪射击的,造成对面小学财产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屏幕快照 2020-02-15 下午10.25.43.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等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的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然要去做。而在构成本罪的具体行为上,需要注意不是任何行为都可被评价为危险行为,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行为相当,才能成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深夜对公共场所开枪的,有极大的可能性造成不特定人员的受伤和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积极规劝同案犯主动投案的,构成立功 下一条:滥用职权行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