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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经由非法行医人员接诊后死亡,该死亡结果是否应归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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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59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30日20:43: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患者经由非法行医人员接诊后死亡,该死亡结果是否应归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基本案情                

       胡某某于20194月生病就医,医护人员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相关医疗规定,对胡某某进行药物治疗,并且在胡某某出现生命危急的情况下对其实施急救。随后,在急救医生到底后确认胡某某已经死亡。

20196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有关部分处以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害人胡某某所患疾病具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救治行为于胡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不能将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赵某某。

 

屏幕快照 2020-01-30 下午8.44.49.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非法行医行为与致人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不能简单因为患者接受过未取得行医资格人员的治疗,就将患者的死亡结果归属与非法行医行为。患者死亡结果的归属与,需要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建立的条件,即从患者所患疾病的危重程度、异常性大小、救治行为是否合理、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出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缺乏行医资格,未劝说患者胡某某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而是违规对前来问诊的患者胡某某实施救治,虽然经医疗专家认定其救治行为符合一般的救治规范,未对患者胡某某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但是其盲目、轻率诊断,造成患者胡某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期,被告人赵某某仍存在误诊行为,其行为虽然与患者胡某某的死亡之间一定的关系,但是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患者胡某某的死亡结果归属与赵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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